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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按照“從哪里來、回哪里去”的原則,實行屬地管理。從本市應征入伍的,退役后由征集地負責安置;服役期間家庭戶口在本市范圍內變遷的,由原征集地發給貨幣安置金,家庭戶口所在地負責落戶。非本市征集入伍的,結婚滿2年且配偶戶口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的轉業士官準許易地安置。但在服役期間因父母、配偶、子女購房入戶本市和符合轉業條件作復員安置的士官,市安置部門只負責落戶,不負責安置。
應征入伍的在校大學生退役后由征集地接收,按有關文件落實待遇,辦理入戶、復學等相關手續。
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繼續實行“以貨幣安置為主,就業安置為輔,強化配套服務,取消城鄉差別,實現一體化安置”的辦法,主要采用貨幣安置的辦法。各鎮要加大工作力度,扎實細致地做好宣傳發動工作,積極鼓勵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確保貨幣安置工作落到實處。凡本人自愿要求貨幣安置的,必須在今年4月25日之前,填寫《市退役士兵貨幣安置申請審批表》,以鎮為單位統一上報,經市安置部門審核同意后,發放一次性貨幣安置金,并核發退役士兵自謀職業證。安置部門不再負責對其安排工作。同時,對本人不愿貨幣安置的,須填寫《市退役士兵要求安排工作申請書》,作為其要求安排工作的依據,由退役士兵所在鎮為其安排工作。對政府給予就業安置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要與其簽訂不少于2年的《勞動合同》,不實行試用期,其軍齡連同待分配時間計算為連續工齡,并視同社會保險繳費年限,工資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工齡同工種的職工,并按規定為其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凡從市安置部門開出就業安置工作通知書的退役士兵,不論是否自找單位,都不能享受貨幣安置金。
三、退役士兵貨幣安置金標準及經費來源。貨幣安置金標準分服役年限10年以下和10年(含10年)以上兩個等次,即服役10年以下的貨幣安置金為35500元,服役10年(含10年)以上的貨幣安置金為58500元。進藏退役士兵,貨幣安置金增發50%,(10年以下即53250元)。貨幣安置金經費由市、鎮兩級財政納入預算,根據各鎮退役士兵貨幣安置的人數各按50%安排專項資金(易地安置轉業士官的貨幣安置金全部由市財政承擔),市軍安辦具體承辦,設立退役士兵貨幣安置金專戶,市、鎮兩級財政安排的貨幣安置金由市財政局負責劃入專戶,實行專款專用。
四、貨幣安置的退役士兵創辦個體、私營企業的,按國辦法[]10號文件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有關部門要簡化手續,優先給予辦理證照、安排場所和攤位,減免有關行政性收費。
貨幣安置的退役士兵自報到之日起半年內可免費參加一次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就業技能培訓。其個人檔案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人事部門免費托管2年。
退役士兵在服役期間被評為革命傷殘軍人的,其貨幣安置后享受傷殘撫恤待遇。
五、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工的,應允許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對入伍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退役后到期的,單位應扣除其服役年限延續合同,或重新簽訂不少于2年的《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本人不愿回原單位的,可以享受貨幣安置的相關待遇。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學校的就讀大學生,本人要求復學的,自報到之日起2個月內向原院校提出復學申請,由原院校按有關文件規定安排復學。
六、退役士兵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安置部門不負責安置:
(一)檔案材料弄虛作假的;
(二)不服從分配,逾期3個月不到安置單位報到的;
(三)無正當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四)在部隊或者退役后待分配期間犯有刑事罪(過失罪除外)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處罰的;
(五)士官服現役未滿本期規定年限,嚴重違反紀律或者無正當理由堅持要求退出現役,按義務兵作退伍處理的;
(六)從非戶口所在地入伍的;
(七)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
七、切實加強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領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關系國防建設、經濟建設和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政治任務,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各鎮、各單位要從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統一思想,轉變觀念,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積極做好退役士兵貨幣安置工作,及時解決安置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嚴格執行安置政策,公開辦事制度,加強對安置工作的監督檢查。各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相互支持,密切協作,狠抓落實,確保我市退役士兵的安置任務于今年5月底前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