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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紀人,最初進入人們視線的是見諸于報刊、雜志的體育界、文化界的明星、大腕。隨著糧食購銷市場全面放開,在糧食收購活動中出現了一批受糧食企業委托或直接在農戶收購零星糧食批量運到企業,收取傭金或賺取差價的中間人,我們現在普遍稱之為糧食經紀人。他們在糧食收購活動中相當活躍,發展勢頭強勁,勢必延伸到整個糧食經濟活動之中。因此,對糧食經紀人的思考擺在了糧食行政管理者桌前。本文就糧食經紀人的地位和作用、現狀及問題談點認識,并提出幾點建議。
一、糧食經紀人的地位和作用
糧食經紀人是指從事糧食收購、儲運、銷售以及銷售、信息傳遞、服務等中介活動而獲取傭金或利潤的經紀組織或個人。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糧食企業從事糧食收購活動時普遍采取委托收購方式,以減少收購費用。這種委托收購的形式,就是一種商業行為。隨著糧食購銷市場化的不斷發展,糧食購銷經紀活動也將隨之發展變化,隨著市場化的細分,必將越來越多,越來越靈活,糧食經紀人已經不是可有可無,而是糧食購銷市場化發展的必然產物,是連接糧食生產和經營、儲備、消費、促進糧食商品流通的內在需要,是推動糧食購銷市場有序發展的重要力量。
糧食經紀活動是一種糧食經濟中介服務活動,經紀主體只提供服務,不直接從事經營,其主要作用:一是加快糧食商品化的速度,促進糧食的資源優勢快速轉化為商品優勢。隨著優質糧食種植基地的逐漸形成,為把糧食產品推向市場,加快轉化為商品的速度,需要有良好的流通渠道,糧食經紀人在這個方面可起到很好的溝通、中介作用。糧食經紀人可以把本地的優質糧食介紹給市場,把市場需求和本地生產緊密連接起來,在本地形成強大的商品優勢,使資源優勢能快速轉化為市場優勢。二是調整糧食種植結構,加快糧食產業化經營。糧食經紀人的經紀活動可以促進糧食產業結構合理化,促進了當地農民增收。一方面,作為生產和消費的紐帶,一邊連著農民的生產,一邊連著市場上的需求,如何使農民的生產經營與市場需求相適應,糧食經紀人可以發揮他的橋梁作用,讓二者有機的結合起來,使糧食的產業結構順應市場發展趨勢而逐漸的趨于合理。另一方面,糧食經紀人是促成農民與他人交易的關鍵聯結點,可以把零散的糧食產品集中起來進行交易,從而加快農業產業化的經營。三是促進糧食市場的規范和發展。糧食市場放開,經營主體增加,交易秩序亟待規范。糧食經紀人的參與,可以減少糧食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使糧食市場交易行為更為公開和透明,有效地預防欺詐行為。糧食經紀活動的存在和發展,是實現糧食市場交易行為公開、公平、公正的重要方式與手段。四是提供了就業崗位、農村糧食經紀人一方面緩解了農忙期間農戶人手不夠的矛盾,同時也為農民和糧食企業下崗職工提供了就業機會。
二、糧食經紀人的經紀方式
糧食經紀人的經營方式比較靈活,主要有以下幾個類型:一是代購代銷。糧食經紀人可以接受外地客戶的委托,在本地或交通便利的地方設點收購糧食,再批發給客戶;或者可以為客戶提供相關的糧食信息、組織貨源,協助外地客戶與農民商談價格,從中收取中介服務費。二是委托購銷。對于本地農民生產的糧食,經紀人可以接受農民的委托在目標市場或其他地方設立銷售點,然后與該地經紀人共同協作。具體做法是:由地方經紀人負責提供市場行情和銷售渠道,由本地糧食經紀人負責組織貨源和運輸。這樣雙方經紀人聯手經紀,把糧食推向市場。三是分購聯銷。這種方式由多個糧食經紀人在農村設立不同的收購點,然后統一組織外銷的一種經紀形式。在農戶分布比較分散或外銷的糧食數量比較大的情況下,需要多個糧食經紀人共同合作,使糧食相對集中,便于外銷。
三、糧食經紀人的現狀及問題
糧食經紀人起步較晚,大多以個體經營戶為主,組織化程度偏低,處于初始發展階段,經營規模、經營資質、抗風險能力都比較低,糧食經紀活動呈松散型,存在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對糧食經紀人的作用認識不到位,稱他們為“二道糧販子”,沒有真正認識到糧食經紀人是糧食市場有益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重視糧食經紀人程度不高,對糧食經紀人宣傳力度不夠。二是糧食經紀人組織化程度低,各自為戰,相互之間缺乏信息聯系和交流,為爭奪市場相互排擠,搞無序競爭,影響了糧食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三是糧食經紀人整體素質不高,由于多數來自農村,文化水平、科技水平、法律意識和交易技巧等有待提高。四是對糧食經紀人的管理與服務不到位,經紀活動大多以無照經營、地下經營、口頭協議等形式出現,同時,經紀人在獲取資金、信息和技術上存在諸多具體問題。
四、發揮糧食經紀人作用的建議
(一)切實轉變觀念,不斷壯大糧食經紀人隊伍。糧食經紀人是發展糧食商品經濟的能動因素,是種糧農民與糧食市場的橋梁。隨著糧食市場的全面放開,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進一步認識到糧食經紀人在糧食流通中的作用,切實轉變觀念,增強發展意識,加大宣傳力度,培育和規范糧食經紀人用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引導,積極扶持糧食經紀人,大力發展糧食經紀人隊伍。
(二)加大培訓力度,提高糧食經紀人隊伍的整體素質。政府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與工商管理部門配合,加強對糧食經紀人進行糧食法律法規、糧食政策、市場營銷等培訓和教育,使他們牢固樹立誠信經營的觀念,增強糧食交易能力,建立一支懂法守法的糧食經紀人隊伍。同時,充分發揮糧食行業協會的作用,將單兵作戰、松散的糧食經紀人組織起來,建立合作組織,并在經濟人隊伍內部形成相互監督和自我約束機制,引導他們向經營規?;?、活動組織化、手段現代化、功能綜合化、市場多元化、服務信息化方面發展,提高競爭力。
(三)制定優惠政策,積極為糧食經紀人創造良好的營銷環境。政府糧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堅持把優化糧食經紀人發展環境作為促進糧食流通的重要舉措,采取先準入、后培訓、再規范的發展思路,實行免費咨詢、免費培訓、免費發證。在貫徹執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的《經紀人管理辦法》中適當放寬糧食經紀人的登記條件,減化登記手續。支持糧食經紀人利用先進、實用的交通、運輸、通訊和交易手段,提高營銷和服務效益,努力為糧食經紀活動創造安全、寬松的交易環境。
(四)規范經紀行為,發揮好糧食經紀人市場橋梁作用。政府工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引導糧食經紀人規范糧食經紀行為,自覺遵守《經紀人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在糧食經紀活動中為交易當事人提供客觀、公正、準確、高效的服務,將定約機會和交易情況如實、及時報告當事人各方,妥善保管當事人交付的樣品、保證金、預付款等財務,按約定為當事人保守商業秘密,收取委托人傭金應當開具發票并依法繳納稅收和行政管理費。同時,要嚴厲打擊無照經營的“地下”糧食經紀人,維護正常的糧食經紀秩序,促進糧食市場的規范和發展。
(五)加強監管,保護合法經營者權益。進一步完善糧食收購準入制度,對所有從事農村糧食購銷活動的經濟人實行資格準入制度,依法辦理《糧食收購許可證》,避免不法分子擾亂農村糧食市場。加強農村糧食市場監管力度,維護糧食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