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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作為一種新型的法律人才教育培養模式,打破了傳統教育模式中割裂法學理論和法律實踐的壁壘,實現了理論和實踐的跨越。但隨著診所式法律教育的縱深發展,其自身表現出了動力不足、跨越速度緩慢、跨越結果不理想等諸多問題。本文將重點探討在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引入合作機制的方法,以增強其跨越動力,提高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教育質量和教育水平。
關鍵詞:
診所式法律教育;合作機制
從百年前稚嫩的“法律診療室”發展到如今如火如荼的法律診所,診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legaleducation)經歷風雨磨難,經受時代檢驗,具備傳統課堂教育無可比擬的優越性,最終被公認為培養實用型法律人才的最佳教育模式,并先后被世界各大法學院校所青睞,如雨后春筍般建立和發展起來。
一、診所式法律教育概述
早在19世紀70年代,美國等國家的法學家們已經深刻認識到與對癥下藥的醫學運行機制一樣,法學理論也必須結合案件事實予以適用。于是,賓夕法尼亞大學法學院率先建立了診所式的法律教育雛形———法律診療室,它借用醫學上的“診所”概念命名這種法學教育模式,讓學生在“法律診療室”里接待當事人,對當事人的法律問題進行專業“診斷”,開出“法律處方”,就如同醫生在診所里接診病人。診所式法律教育在我國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自2000年9月起,在美國福特基金會的大力支持下,中國人民大學、北京大學等7所大學法學院率先開設了不同類型和主題的法律診所,國內法學教育改革的帷幕緩緩拉開!湖北文理學院法學系也有幸于2012年引入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診所式法律教育從誕生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是一個傳奇,這種跨專業混搭的創造性教育模式克服了傳統模式呆板單一的缺點,以啟發式、開放性的教育方式啟迪心智,在培養學員法律實踐能力的同時,也注重學員的責任意識灌輸與法律職業道德教育,在法學教育發展史上可謂是最深刻的變革!
二、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缺陷及其表現
診所法律教育作為法律實踐界的“學前教育”,完美地實現了理論和實踐的融合,成為法律援助制度的得力干將。但診所法律教育并非像我們想象的那么完美,它也有著自身致命的缺陷。從目前診所法律教育的發展情況來看,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主觀缺陷最典型的就體現在團隊合作的問題上。法律診所相關主體間的合作尚不完美,仍存在較多問題。這一主觀問題雖然不如客觀問題那樣直接制約著診所法律教育的發展、直觀反映著診所法律教育發展的困境,但它卻在無形中影響診所法律教育的教育質量,甚至影響法律援助工作的工作質量。本文專門就診所法律教育中的團隊合作問題以湖北文理學院法律診所為標本做了調查分析,認為診所法律教育中合作缺失的表現主要有以下五點:
(一)學生法律素養參差不齊,無法做到知行如一在實踐中,除了學生本身的法律知識貯備量、法律知識運用力影響著法律診所的辦案效果,學生間的合作程度也在很大意義上影響著法律診所的教育質量。法律診所內學生的法律素養特別是擅長專業、法律思維模式的差異,使得學生間無法做到知行如一。更有甚者有些能力較強的學生喜歡單打獨斗,能力較差的學生對案件不聞不問,有些所謂水平較高的學生看不起水平較低的學生,不愿意和他們合作辦理案件。診所法律教育作為培養法律實踐人才的第一步,這些因素是不容忽視的。
(二)教師與學生間缺少默契據調查,由于人員、資金有限,法律診所一般配備的教師人員較少,這些教師除了課上授課外,還要花費大量的時間親自指導學生辦理援助案件,精力不足也在所難免。另外教師和學生之間存在的天然代溝和敬畏感或多或少的影響了學生和教師之間的默契程度。
(三)學生和委托人之間缺乏信任對于大多數學生來說第一次接觸真實案件,難免心生畏懼,不敢主動聯系委托人;而委托人基于對學生能力的偏見,也不愿意主動聯系學生,從而導致學生和委托人之間的案件信息不對稱,以至于學生無法準確判斷案件的細節,最終影響案件結果。
(四)法律診所與律所合作程度較淺法律診所與律所合作在實踐中大多數表現為讓學生到律所見習。據調查律所并未安排特定律師帶領學生學習法律實務,學生在律所見習并無太大收獲。在值班日記中學生們很少有記錄自己在律所中從事的法律工作,大多都是描述今天的天氣很好或者今天律所人少之類,完全沒有達到“校所聯合”的目的!
(五)法律診所與司法機關的合作力度有待提高據調查,目前法律診所的學生僅僅是以旁聽者的身份參與司法活動,對于訴訟活動的感知停留在耳眼等感官層面,并未上升到心理層面。即使是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也僅僅是將訴訟過程按流程走一遍,沒有過多的總結訴訟中出現的問題。合作精神的缺失在整個診所式法律教育過程中產生了無法估計的連鎖反應,在一定程度上打亂了診所法律教育的教育秩序,降低了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教育質量。若不及時改變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運行軌道,恐怕診所法律教育只能停留在原點,很難有長足的進步!在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引入合作機制成為今后其進一步發展的關鍵!
三、診所式法律教育中的合作機制探索
合作在不同的領域有不同的定義和表現形式,本文則認為從本質上講合作的內涵在于取長補短、各取所需。筆者通過對湖北文理學院法律診所教育情況的深入調查研究,發現診所式法律教育要想提高教育水平和層次、法律援助工作處要想提高援助質量應當實現以下相關主體間的優化合作:
(一)學生間的個性搭檔在法律診所招收學生時除了考慮學生總體專業成績外,還應當注意學生的單科成績,以便于在以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合作中發揮各自專業優勢,避免出現專業與案件不對稱的情況,對委托人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損害。同時在招收學生時也應當了解學生性格,實現性格平衡,畢竟法律實務需要性格外向的人,那些性格過于內向,甚至無法從事法律行業的學生應當慎重招納。另外法律診所教育應該顛覆“年級”概念,嘗試讓高年級學生帶領低年級學生辦案,讓高年級學生在學中帶,帶中學,同時可以減輕指導教師的負擔,讓法律診所真正成為培養學生基本技能的平臺。最后對招納的學生進行分組,在分組時也應當考慮學生的“拿手”專業科目、性格等因素,實現科學搭配,診所法律教育既要重視學生的全面發展,更要重視全體學生的平衡發展!
(二)法律診所教師的多元化配置診所法律教育取得的成效絕大部分取決于優化配置的師資力量。在診所法律教育的合作機制下,應當對法律診所的教師們進行優化配置,實現教師間的配合。1.選擇不同專業方向的教師進入法律診所法律援助工作處所承辦的案件具有很大的隨機性,民事、行政、刑事案件都可能涉及,這就要求我們應當配備不同專業方向的教師予以專業化的指導,建立各領域教師組成的“教師專業束”。“教師專業束”的建立有利于實現全方位解讀實際案例,為委托人提供優質服務。2.選擇不同律所的教師進入法律診所大多數高校法學院的教師都在校外兼職律師,選擇不同律所的教師進入法律診所,有助于拓展法律援助工作處的案源;同時這些律師直接以教師身份進入法律診所,將其實踐經驗直接傳授給學生,讓學生及時獲得最新辦案經驗,實現法律診所教育的動態更新。
(三)學生與教師間的合作教育學上強調只有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相互配合,才能圓滿完成教育任務。診所法律教育作為國民教育的一種方式,它同樣統籌教師“教”與學生“學”兩個方面。診所法律教育中引進的合作機制關鍵在于學生與教師間的合作。學生與教師間的搭檔合作以雙向選擇為必要,實現“師愿教、徒愿學”的目的,促使今后師生在法律援助案件中愉快合作!
(四)法律診所間的合作調查研究后本文認為法律診所間的合作可以分為外部法律診所合作和內部法律診所合作。1.外部法律診所合作外部法律診所合作是指本校法律診所與其他院校法律診所之間的合作。院校法律診所間可達成合作共建協議,相互交流工作經驗,優化法律人才教育培養方案,相互提升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教育質量,甚至可以做到院校聯合辦理法律援助案件,解決法律援助案件的地域限制問題,擴大法律援助案件范圍。另外也可以適時組織法律診所學生交流會,實現資源共享。2.內部法律診所合作內部法律診所合作是指本校內部分設的不同種類的法律診所間的合作,即以西北政法大學診所法律教育建設模式為藍本,在本校內部分設民事診所、刑事診所、行政診所、立法診所,實現四大診所間的協同配合。在接待具體案件后,由教師組織四大診所學生討論,對案件作出準確定性,隨后再將案件具體分配給民事、刑事或者行政診所,然后由立法診所為其他診所提供法律依據。四大診所的完美配合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保證法律援助工作的質量,讓當事人滿意!另外,目前設置的四大診所還可根據日后社會發展需要增設其他類型的法律診所。
(五)法律診所與委托人間的合作診所法律教育在為學生提供法律實踐鍛煉的同時,由于學生的青澀和不專業,這種教育模式在以另外一種形式不斷摧毀著當事人的利益,可以說診所法律教育所取得成就至少是所謂的教訓是以犧牲當事人利益為代價的。當事人的利益在這種教育模式下受到來自對方當事人和己方人的雙重威脅,使得當事人不得不考慮這種模式下培養的人能否成為其利益的守護神。診所法律教育的瓶頸就在于此,而嚴重影響這一切的最重要的因素就是法律診所學生給予當事人的信心和信任。我們絕對不能再將當事人的利益當做練手,必須以嚴謹的態度、專業的水平,贏得當事人的信任,使雙方在共同合作的基礎上進行案情交流、證據收集、庭審合作等,實現法律援助的終極目標。
(六)法律診所與律所間的合作各大高效開辦診所法律教育課程的目的就是培養律師型的法律人才,那么與律師事務所合作就勢在必行了!據調查法律診所與律所間的合作以簽署實習基地協議為主要形式。在具體的合作實踐中可安排法律診所學生定期到律所值班,跟隨律師學習專業知識。在律師繁忙無法親自輔導學生時,可將律所非保密卷宗交給學生閱讀、由學生學結,再由律師做簡要點評。通過卷宗學習法來節約律師時間,讓學生學到扎實的法律運用技巧,避免讓“校所聯合”流于形式。另外,有條件的律師可帶領學生出庭觀審、指導學生法律文書寫作等,實現法律診所與律所間的完美合作!
(七)法律診所與司法機關間的合作繼續深化推廣法院旁聽制度,對非由法律診所學生的案件,可由學校與法院溝通安排學生旁聽,并于庭審結束后與法官交流旁聽心得。但據調查大多數參與法律診所學習的學生是人生第一次案件,難免經驗不足、時有缺漏,而事前指導制度、法院旁聽制度并不能完全解決此種問題,本文認為還需要事后評價制度來彌補前者的不足。讓指導教師、學生、司法者共同對學生活動進行客觀評價,從而讓學生全面了解自身不足,及時補正,提高法律實務能力!有條件的還可邀請法官、檢察官來校講座。
(八)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機構間的合作近年來,隨著憲法理念的深入人心,法律援助不再是一種慈善行為,而是一項公認的國家責任。各大高校開辦的診所式法律教育都是以本校的法律援助機構為依托,并與當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在設立理念、工作目的等多個方面具有同一性,兩者雙劍合璧對于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將是一個有力的助推器!高校法律診所除了到法律援助中心值班、聯合開展市區普法活動外,還要促成法律診所學生與值班律師的精神傳遞,對學生進行一次深刻的職業道德教育!在法律援助中心值班的大律師們以一顆熱情的心專注于國家法律援助事業,自愿為社會弱勢群體爭取應得的權益!本文認為法律診所的學生在學習其專業技能之前,應當承繼這份高尚的職業道德情懷,這也是診所法律教育中德育教育的一個部分。法律人如果心術不正、唯利是圖,毫無正義之心,其對社會造成的損害不亞于一顆原子彈爆炸帶來的影響,因為他炸毀的不僅僅是當事人的金錢利益,他更摧毀了百姓心目中好不容易建立起來的法治信仰!因此必須將法律援助律師的公益行為作為教育學生的最直接的德育教材,培養德才兼備的法律人才!
四、結語
本文結合湖北文理學院法律診所教育發展現狀的調查研究結果,提出了在診所式法律教育模式中引入合作機制的建議,致力于促進診所式法律教育理念的革新,完善法律援助工作形式,促進國家法律援助事業發展。希望本文提出的合作機制能夠成為今后各大高校診所式法律教育發展的參考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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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之濤 單位:湖北文理學院經濟與政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