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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對從事教師職業或教育教學活動的人所應具備的條件或身份的一種強制性的規定,是對教師實行的法定的職業許可制度,是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最基本要求。教師資格制度源于工業革命以后的歐美各國,由于工業生產發展的需要,各行會實行行業技術資格證書和技術職稱制度,接著教師行業也實行起來。教師資格制度是隨著現代教育的興起和發展的實際需要而變化發展的。
一、美國教師資格制度
美國教師資格制度于1825年首先在俄亥俄州實施,隨后紐約州于1841年、佛蒙特州于1845年也先后實施起來,到1940年,全國有42個州實施,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普及全國。
在美國,美國教師資格證書既按教學職責范圍劃分類別,又按有效期劃分級別。按前者大致分為七類:1.幼兒園及初級小學教師資格證書。資格條件是具備不低于大學本科2年的學歷,并受過專業師范教育訓練;2.小學教師資格證書。資格條件是具備不低于大學本科2年學歷,并受過專業師范教育訓練。與第一類證書不同點是,取得此類證書須在小學l~8年級范圍內進行教育實踐及教育實習;3.中學教師資格證書。資格條件是不低于大學本科4年的學歷,并受過專門師范教育訓練。根據具體所專修科目,證書中明確注明是任教某科或某一些學科領域;4.??平處熧Y格證書。資格條件是不低于大學木科4年學歷,并受過專門的師范教育訓練。在證書中指定的專門科目任教;5.職業技術教師資格證書。資格條件是不低于大學2~4年學歷,并在某一種(或一類)行業領域內具有1~2年的實際經驗,并受過專門的師范教育訓練;6.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證書。資格條件是不低于大學本科學歷,經過特殊教育專業的專門訓練,完成規定的必修課程。在特殊教育的某些指定領域從事教學與治療工作;7.學生指導教師資格證書。資格條件是研究生學歷,經過學生指導工作專業的基本訓練,完成規定的必修課程。在中小學擔任指導教師、學校心理學專家以及巡回指導教師等職務,從事對學生行為、學習、升學、就業及其他問題的指導工作。
按照有效期劃分,美國的教師資格證書制度可分為四類:1.短期教師證書。符合前述各種類別教師所規定的條件者,一般先申請短期(初任)證書;2.專業教師證書。持有短期教師證書,工作滿一定年限(如5年)、教學有成績、有經驗,并進修一定學分的必修課程者,可發給某一類學科專業教師證書,有效期為8~10年。有效期滿,可申請有效期延長;3.長期教師證書。持有專業教師證書,工作滿一定年限,做出良好成績,并修滿一定學分的必修課程,取得碩士學位者,可發給長期教師證書;4.臨時教師證書。有些州對某些短缺科目教師、臨時代課教師或臨時聘請的訪問教師頒發的證書,有效期1年,需要時可延長1年。
美國教師資格制度經過近200年的發展,在拓寬師資來源渠道,提高師資隊伍素質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二、我國教師資格證書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于198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十三條規定“國家采取措施加強和發展師范教育,加速培養、培訓師資,有計劃地實現小學教師具有中等師范學校畢業以上水平,初級中等學校的教師具有高等師范專科學校畢業以上水平。國家建立教師資格考核制度,對合格教師頒發資格證書”。該法首次以國家法律的形式確立了教師資格證書制度。嚴格意義上的教師資格證書制度,則是1993年10月31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條中“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才提出。與美國的教師資格制度相比較,目前我國教師資格證書制度主要存在著以下問題:
(一)教師資格實行“終身制”。在教育部2001年關于印發《關于首次認定教師資格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中提到:“教師資格一經取得,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喪失和撤銷。”這就肯定了教師資格證書的終身有效性。對于在職教師而言是如此,對于已獲得教師資格證書但暫未從教的教師來說也不例外,無論過多長時間,只要有機會,他們也可在不接受任何培訓的情況下,隨時都有機會從教。
(二)教師資格“門檻”過低。我國《教師資格條例》中規定,小學教師的起點學歷為中師,初中教師的起點學歷為專科,大學教師的起點學歷為本科,這與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和部分發展中國家的小學教師起點學歷定為大學本科的現實有很大的差距。
(三)教師資格劃分較為籠統。目前的教師資格分為七類,從幼兒園教師一直到高等學校教師。雖然每類學校中的學科很多,但《教師資格條例》并沒有對學科方面的要求。同時,《條例》第五條還規定:“取得教師資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級及其以下等級的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擔任教師?!边@種自上而下的教師資格覆蓋制度是有悖教育規律的。
此外,我國的教師資格證書制度還存在一些其他問題,如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單一化等,但筆者認為正是上述三個問題嚴重地影響了我國教師隊伍素質的提高,因此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美國教師資格制度對我國的啟示
美國的教師資格制度盡管不是十全十美,有其不盡完善的地方,但是他們經過多年發展制定的教師資格制度對我們是有著一定的借鑒意義的。建議從以下方面進一步完善我國的教師資格證書制度:
(一)限定教師資格證書的有效年限,激勵教師的工作熱情。一朝取得教師資格證書不能代表該教師永遠是合格的、專業的??梢詫⑽覈慕處熧Y格證書分為四類,即實習教師資格證書與短、中、長期教師資格證書,并分別對其作出不同的期限規定,對于取得教師資格證書的人員,如果在規定年限內未從事教師工作,則教師資格證書失效;對于持證持續上崗教師在達到一定年限后需要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申請向高一級資格證書晉升。在教師資格證書上設置有效期限,能改變教師對工作的認識,促使教師不斷進行學習進修,以提高自身的專業知識和指導技能,更好地適應教學工作。
(二)提高教師資格認定標準。一方面,要提高教師資格認定的學歷標準。相對發達西方國家而言,我國的教師資格學歷標準是較低的。據統計,按《教師法》規定的學歷,2003年我國小學教師的合格學歷已經達到了97.9%,其中,具有專科及以上學歷的教師達到40.5%,比2002年的33.1%提高了7.4個百份點。普通初中教師資格的學歷合格率為92.0%,比2002年提高了1.6個百份點,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的教師達23.8%,比2002年的19.7%提高了4.1個百份點。普通高中教師的學歷合格率為75.7%,比2002年提高了2.8個百份點。從我國教師學歷水平的發展速度看,如今我國提高中小學教師的學歷要求有比較好的基礎。另一方面,要增加對入職教師教學能力、科研能力、應用現代教育技術能力等的考核,作為一個現代教師,不僅要具有較高的學歷,而且教學、科研及運用現代教育技術等能力越來越起著重要作用,因此我們要在提高入職學歷要求的同時,加強這些方面的考核。
(三)進一步細化教師資格種類,明確其融通性。我國教師資格證書的分類,既要根據基礎教育的需要,又要看教師教育的能力,根據國外教師資格證書的類型,結合我國基礎教育發展的實際情況,聯系我國教師職稱制度,對我國教師資格種類進行科學劃分。對于教師資格的融通性問題,我們不宜完全否定教師的融通性,可以采取較有彈性的規定。建議取得教師資格的教師在原則上限定本級別本學科的教學,在師資短缺等特殊情況下可以從事本級別相近學科的教學,或者向本學科的下級別融通。例如,高中語文教師可以在特殊時期從事高中政治、歷史課的教學,高中語文教師也可以擔任初中語文課教師。但是,尤其需要指出的是,鑒于幼兒園教師資格具有其獨特性,不能與其他教師資格融通。
(四)成立專業團隊參與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我國現行的教師資格認證都是由教育行政部門來完成,換句話說,我國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是教師資格認證的權威機構。然而,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資格的認證具有明顯的非專業性質,其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教師專業化水平的提高。要使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真正做到客觀有效,應由教師教育專家、學科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負責考試大綱制定,建立試題庫,審定專業標準,由專業委員會參與審查認定教師資格。
西方國家尤其是美國教師資格制度的發展歷程啟示我們,教師資格制度是不斷發展、完善的一個動態的過程,我們也應該以發展、動態的眼光來審視我國的教師資格制度,及時完善有關教師的法規、條例、操作程序等制度,在促進教師個體專業發展的同時,提高我國教師隊伍的整體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