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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洪燕單位:呼倫貝爾學院內蒙古海拉爾
邏輯學的內容里,概念——判斷——推理是一條主線,而推理占有重要的位置,由于邏輯學是工具性質的科學,推理在科學假設、刑事偵查、案件審理等方面廣泛運用。這里以實例說明“二難推理”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
一、二難推理的應用
“二難推理”是由兩個充分條件假言判斷和一個有兩個選言判斷為前提構成的演繹推理。它在法庭論辯中有其特殊的作用。論辯的一方為了獲勝,經常從對方的觀點出發提出兩種可能,進而引伸出兩個結論,迫使對方處于左右為難的境地,最終敗訴在法庭。
例如:五年前在本市發生了一起爭奪遺產案(筆者旁聽了此案),圍繞這筆遺產案發生了一場究竟有誰來繼承的官司。死者是一位80歲的張老先生,張老先生無老伴無兒女,他收養農村貧困人家的孩子為養女。張死后將自己的一戶住房三萬元錢遺產給了養女,作為對她的報答。然而,跟張老先生沒有任何來往的遠親劉某找上門來,拿著偽造的遺囑來瓜分遺產。訴訟開始后,劉某又提出死者生前向他家借過一萬元,必須從遺產中扣除欠款,然后,按遺囑均分遺產,劉某自以為“欠款”、遺產可得。審判員面對劉某的胡攪蠻纏,向劉某發問:“寫遺囑時張老先生神志清楚嗎?”劉某心想說神志不清立遺囑是無效的,于是回答:“清楚。”審判員又問:“既然他神志清楚,該記得欠你家一萬元的債務,當時你守護他身邊,既然他把遺產分配寫得詳細,為什么不寫明償還你債務?”劉某被問得啞口無言最后劉某不得不承認遺囑是偽造的,一萬元欠款是說謊。這段對話,審判員的發問包含如下推理:
1.如果張老先生當時神志清醒,那么你劉某索債無據;
2.如果張老先生當時神志不清,那么遺囑不發生法律效力(大前提)
3.或者張老先生寫遺囑神志清楚;或者寫遺囑時不清楚(小前提)
4.所以,張老先生的遺囑或使劉某素債無據,或不發生法律效力(結論)。
這是個復雜破壞式二難推理,把上面的推理帶入邏輯式,其推理形式:
(1)如果P,那么R
(2)如果Q,那么S
(3)非R或非S
(4)所以,非P或非Q
它有利揭露了遺囑偽造者的自相矛盾。事實證明,審判員設計的二難推理對于后來迅速依法地解決遺產問題起了重大的作用。另一例:有這樣一個故事,在清朝,由主管部門發往各地的機密文件叫“釘角文書”。所謂“釘角文書”,只是在文書封套右上角打個洞,穿上個紙捻,就算上“機密”了。傳遞途中,有的經手官吏就會拆開偷看。有個老知縣,在他邊抽鴉片邊拆開偷看一份過境的機密文件時,不小心竟然把文件落在眼燈上燒掉了一個角。老知縣嚇壞了,知道闖了大禍。急招師爺,尋求解脫之法。師爺沉思片刻,索性取過那被燒殘的文書放在煙燈上燒個干凈。接著找過一張同樣的空白紙,封進那原封套里,照舊釘了角,讓縣官派人向下一站發去。并解釋說,“這份文件向下傳,不外乎碰到兩種情況:一種是,下一站經手官員如果是個不偷看機密文件的老實人,他自然原封不東地向下站傳遞。這樣縣太爺你就平安無事。如果下一站經手官員也像你一樣是個偷看機密文件的不老實人,那么,他拆開后發現是一張白紙,也決不敢聲張。因為一聲張,他自己先擔個‘偷看’的罪名。于是,文件也會平安地走過下一站,并繼續傳遞下去。這樣,縣太爺你仍舊平安無事。”老知縣聽后大喜,采納了建議。這里,師爺對于事態發展前景的分析,其思維過程就是一個二難推理的過程。
如果下一任官員是個不偷看機密文件的人,那么,文件就會平安地經過下一站并繼續向下傳遞。縣太爺你平安無事。如果下一任官員也是個偷看機密文件的人,那么,他拆開后也絕不敢聲張,并且會把文件繼續向下傳遞。這樣,縣太爺你仍舊安然無恙。下一任官員或是個偷看機密文件的人,或不是個偷看機密文件的人。總之,縣太爺你都平安無事。
二、歸納類比推理的應用
運用歸納推理建立的“并案偵查”,也叫“并案歸納法”。它的思維過程是:發現一系列案件的的某些方面,(作案動機、手段、時間、犯罪嫌疑人特征等)相同或相似,從而概括出這些案件都是同一伙(個)犯罪嫌疑人所為。這種“并案偵查”,其主要作用是縮小偵查范圍,從而集中人力物力,節省時間,突破大案要案及其性質相似或相同的系列案件。近幾年,隨著“命案必破”、“打盜搶、抓逃犯”,以及“嚴厲打擊兩搶一盜案件專項行動”的蓬勃開展,特別是我國人權入憲以來,嚴厲打擊刑事犯罪,杜絕刑訊逼供,突破“零口供”案件,以成為新形勢下新任務的新要求。這就給公安偵查機關辦案人員提出更加嚴格的要求和更富時代意義的挑戰。
犯罪嫌疑人也在利用這個“嚴格要求和挑戰,鉆法律空子,千方百計地研究“反偵查”、反“嚴打”的策略,導致當前偵查辦案的更加困難化,治安形勢日益尖銳復雜化,犯罪嫌疑人犯罪行動越來越隱蔽,表現越來越狡猾,手段越來越智能化。
一些大型惡性案件,犯罪嫌疑人留在現場上的痕跡物證往往越來越少,特別是一些慣犯、流竄犯作案,往往借助現代化交通工具,“打一槍換一個地方”,而且極盡其能事毀滅物證痕跡,一旦被采取強制措施,則拒不供認犯罪事實,給偵查帶來前所未有的新困難。但是只要我們緊跟形勢,不把眼光死死盯在一事一案上,開拓偵查視野,善于聯想,善于歸納,善于總結,在現場勘察提取痕跡物證過程中,由表及里、由此及彼,去偽存真、去粗取精,認真尋找系列案件相同相似的共同特點和規律,努力并案,不拘泥于口供,在現場提取痕跡物證分析作案規律聯想并案上狠下功夫,死線索就可能變成活線索,偵查范圍就可能縮小,破案時間就可能縮短。2004年6月6日晚,廣東省電白縣城鎮公安派出所李所長,在家乘涼時遭歹徒槍擊,現場勘察僅發現一顆子彈頭和一枚彈出的彈殼(后經技術鑒定,兇手用的是“五四式”手槍),一名女青年案發前曾在現場附近發現一個穿灰白色牛仔褲、個頭和她一樣高(約1.60米),像個中學生的男青年,歹徒公然槍擊公安民警,轟動全縣,氣焰非常囂張。為偵破此案,迅速組成精悍的專案組,雖經過現場勘察和走訪,訪出重點嫌疑對象12人,但均因為證據不足線索一一中斷。偵查工作一度陷入困境。
這時,專案組人員沒有獨立地看待這一案件,他們把錯綜復雜的線索合乎邏輯地排列組合,大家集思廣益,把過去所有涉槍案件一一列舉與此案對比研究,終于發現:三年前電白縣公安局曾丟過一支手槍,也是五四式。他們又聯想到1986年1月29日,深圳市某銀行營業所被一蒙面歹徒持槍搶劫,第二天香港報紙連篇累牘地做了報道。此案由于線索少,一直沒有破案。這三起案件有沒有內在聯系呢?經過調查和技術鑒定發現,槍殺李所長與與深圳某銀行遭搶,兇手用的竟是同一支手槍。同一批子彈。這三起案件,盡管時間跨度大,而且地跨兩處,但在作案工具,案犯特征方面有相似之處:一是“丟槍”與“持槍”有因果聯系,且都是同一槍型;二是“槍殺案”中女青年看到的與“丟槍案”現場提取足跡推算結果,“搶劫案”目擊者提供的罪犯特征都是身高約1.60米、身穿灰白色牛仔褲的中學生摸樣的男青年。據此,作出偵查假定,三案可能系一人所為。重大犯罪嫌疑人就是這個身高1.60米、穿灰白色牛仔褲、像中學生模樣的男青年。
把三案并案偵查,根據香港媒體報道的目擊者提供的案犯特征,分析摸排的“槍殺案”13名重點嫌疑對象中,其中邱某作案可能性極大。有了這個重大突破,乘勝追擊,在深圳將邱某控制起來,通過搜查在邱某的住處提取了那把作案用的手槍。一舉三得使三案成功告破。運用并案偵查,可以集中優勢警力,協同作戰,突破連環系列大案。早在二十多年前,山西省大同市就發生了連續盜竊槍支、殺害民警、搶劫銀行的系列大要案,同時,河南省鄭州市又發生搶劫儲蓄所、槍殺群眾的案件。同年,公安部主持召開有關部門的并案分析會議,發現三地案件在作案目的,手段,時間,案犯特征等方面有許多相似之處把三地線索綜合分析,罪犯的活動規律便顯現出來。類比推理的形式是:
A有屬性a(作案時間)b(手段)c(工具)d(某人所為)
B有屬性a…b…c…
C有屬性a…b…c…
所以,BC也有d的屬性它的特點是:
(一)思維過程是從個別到一般,從演繹到歸納、從具體到抽象,再由抽象到具體的偵查,其結論是具有高度概括的性質,具有歸納推理的特征。因此,并案案件的相同點或相似點越多,結論就越可靠。同時,要著重尋找案與案之間的作案手段、動機、目的、行為人主體、侵害客體等,犯罪主客觀要件等方面,最能表現犯罪特點和規律的相同點或相似點。
(二)推理的過渡屬性不是已知的,即不確切知道這幾起案件是何人所為,但可以推出是同一人(伙)所為。因此,這種從演繹到歸納,再用歸納的結論,作為引領偵查方向、確定重點嫌疑對象、縮小偵查范圍的偵查方法,對于節省偵查人力物力、尤其是節省破案時間,偵破多起跨時間、跨空間、跨地點多起無頭案件,有著走捷徑的至關重要意義。特別是對時間、空間、地域跨度較大的案件,有獨特的指導作用。
運用類比推理進行的并案偵查,其思維過程是:發案時間、空間、地點不同的兩個以上案件,其中一起案件在某些方面與其他案件相同或相似,已知這起案件是某人所為,則其他相類似案件,也可能是某人所為。實踐證明,那些以犯罪為業的慣犯、累犯、流竄犯,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行為主體、侵害客體等,都會露出其規律性的狐貍尾巴。所有這些要件,都是我們并案的依據。運用類比推理進行并案偵查,可以發現新線索,可以使一案帶破多案,從而取得一舉多得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