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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權力制約是人類政治文明的核心價值,也是政治學的永恒話題。對權力和權力制約進行政治學分析,有助于我們認清權力的內在本性和權力制約的邏輯必然性;以政治學視角審視我國權力制約體系存在的問題,則有助于為我國權力制約體系的完善提供理論支持和實踐依據。
[關鍵詞]
政治學;權力制約;完善
權力制約是世所公認的民主政治的重要原則和實現途徑,更是政治文明得以實現的基石和支柱。正因為如此,它從古至今始終是與政治學相伴隨的核心問題,也是歷代政治學者苦苦求索的重大實踐課題。權力制約是否真實、可靠、有效,能否建立起科學合理的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取決于人們對權力及其特性的認識。致力于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政治文明的當代中國,必須自覺順應權力制約的歷史規律,根據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內在要求和中國現階段的基本國情,建立起適應中國社會民主化進程的權力制約體系。
一、權力與權力制約的政治學分析
權力和權力的運行是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普遍存在的現象,但在通常的意義上,人們所談論的權力主要是指政治權力。政治和權力都是政治學的核心概念,猶如貨幣、資本和市場是經濟學的核心概念一樣。權力制約的歷史課題,只有置于政治學的視閾之下才有望索解。關于政治,《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百科全書》給出兩個定義:“政治是在共同體中并為共同體的利益而做出決策和將其付諸實施的活動”①;政治“可以被簡要定義為一群在觀點或利益方面本來很不一致的人們做出集體決策的過程,這些決策一般被認為對這個群體具有約束力,并作為公共政策加以實施。”②薩拜因的《政治學說史》表達了相似的觀點,認為政治是人類為有意識地去理解和解決集體生活和集體組織的種種難題而作的嘗試。集體生活的最大難題,無疑是人們之間利益關系的協調。在社會生活中,每一個體都可以從事維護并爭取自己權益的活動。然而,每一個體獨自行使權利的結果,必然是彼此間無休止的沖突。所謂政治,就是人們為了調整社會生活中錯綜復雜的利益關系以避免彼此間的利害沖突而做出的種種努力,與其相伴隨的是公共權力的運行。這個過程就是政治過程,就是權力發揮作用的過程。“在政治中,權力的作用是從制定政策的需要中產生的,這是因為要制定和實施政策,就必須要有某種可以促使共同團體成員‘解決’問題的‘力量’。”③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政治即權力;在政治過程中協調人們之間利益關系的權力,就是政治權力。在政治過程中權力之所以能夠發揮其應有作用取決于其內在本性。權力一詞的基本含義是能力、力量。所謂權力,可以定義為特定的社會主體對一定的客體的支配和制約能力。權力實際上表明某種特定的社會關系,政治權力則是在某一特定的社會關系中,政治權力主體擁有的對一定政治客體支配和制約能力。它是和國家相伴而生的一種政治現象,是由國家機器產生和行使、對全體社會成員均有制約作用的政治力量。這種權力本質上是特定的力量制約關系,形式上是特定的公共權力。在專制社會,政治權力為某個階級或集團所專有,體現為一個階級或集團對其他階級或集團的壓迫力量,即便如此,它在常態下或表象上依然是一種公共力量。在現代民主社會,公共權力越來越成為政治權力的代名詞,其所要實現的是社會群體的共同要求,對于各種社會力量和社會成員實現各自利益的行為的規約,構成政治權力存在的共同利益基礎①。
政治權力具有兩重性,規范政治權力運行,讓其正面特性充分釋放,同時又盡量遏制其負面特性,是人類社會的永恒課題。政治權力的正面特性,首先是公益性。既然利益是政治權力形成的基礎,作為一種公共權力,政治權力的首要特性就在于它的公益性,這也是政治權力存在的合法性基礎。早在古希臘,亞里士多德就指出,國家作為公共權力的代表,必須以公共利益為依歸,并把它作為評判政體善惡的標準。在現代社會,政治權力的公益性主要體現在:保障公民權利,實現共同利益,維護公共安全,提供公共服務。其次是整合性。政治權力能使分散的力量一體化,否則,社會大眾就將是一盤散沙。政治權力的整合性,在消除個體的盲目性,緩和階級、階層和群體沖突,整合組織和社會,以實現共同目標的過程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它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的福祉和利益,促進了社會發展和進步。政治權力的負面特性,其一是擴張性。它在運行中往往會無限地自我膨脹、擴大,以至逾越既定的界限和范圍。這就是孟德斯鳩總結的:“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②而權力的無限擴張性一旦成為現實,必然造成對公共利益和公民權利的侵犯。其二是工具性。利用權力可以達到某種目的,獲得某種價值。因此,它能夠給權力主體帶來普通人所難以企及的榮譽、地位和利益,誰占有權力,誰就享有這一切。權力越大,可以獲得的價值就越大,享有的特殊利益就越多。這就給掌權者難以抵擋的誘惑,它一旦與掌權者個人貪欲相融合,權力腐敗的發生就在所難免。上述特性表明,政治權力是一把“雙刃劍”,它可以是社會進步的正能量,也可能成為危害社會、導致社會瓦解的負能量。它既可以被用來治國安邦、為民造福,也可以被用來禍國殃民、謀取私利。社會需要權力,唯有權力才能整合、支配分散的社會力量,體現社會大眾的意志,維護社會的整體利益;才能對社會生活進行有序管理,推動社會進步。社會也抵制權力,權力的內在本性,決定了它在運行過程中必然要打破既定的界限和范圍,決定了它一開始就隱含了同公民意志和利益相脫離的可能性,直至危害社會公眾的利益。人類政治文明發展史表明,不管社會性質和權力的個性特征如何,一旦對權力失去有效的制約,權力腐敗的產生就不可避免。在權力所有者與權力的行使者還處于相對分離的狀態下,在利益關系仍然主宰著人類社會的今天,對權力的任何縱容都將帶來無窮的禍害。權力制約體系的構建就是給權力這匹野馬套上制度的韁繩,讓權力的正面特性充分釋放,同時又盡量遏制其負面特性,使掌權者能夠遵循權力授予者的意愿行使手中的權力。因此,加強對權力制約和監督,構建科學的權力制約體系,是跳出歷代王朝“其興也勃、其亡也忽”周期率的制度之路,也是政治文明的制度保障。從古至今特別是近代以來的政治思想家不僅論證了權力制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還在政治制度等方面進行了精心設計,創造了權力制約的多種實踐模式。這些相對獨立又相互協調配合的模式,構成權力制約和監督的完整體系。
首先,以權力制約權力。這是權力制約的最主要方式,是指同一權力體系內部不同權力主體之間的制約,屬于權力制約的體制安排。它基于這樣的認識,任何一種實體權力都不是全能的、無限的,而是以其他權力的存在為條件,與其他權力相關聯的;任何權力都將自我膨脹而存在絕對化的傾向。作為權力制約的首要方式,以權力制約權力得以實現的條件是權力分立,即根據國家權力的不同屬性加以區分,使之既相對獨立又相互制衡,以防止某些人或某個集團獨攬大權。為此,必須在國家權力結構的各個層次上形成一種讓不同性質的權力相互制約的機制。這里,分權的實質在于限權,是為了有效地控制權力,避免集權和專制,并非不同利益集團瓜分國家權力。以權力制約權力,是近代以來政治學者關于權力制約的基本思路,也是當今世界多數國家權力制約體系的核心。但分權制衡并不是權力制約的全部,更不能把三權分立等同于權力制約。在現代西方國家,分權制衡不僅有三權制約的方式,還有四權制約的方式。其次,以權利制約權力。以權利制約權力的理論基礎是被視為公理的人民主權說。以英國的霍布斯和洛克、法國的盧梭等人提出并完善的人民主權理論,闡明了國家權力是公民權利的讓渡,國家的一切權力來源于人民的授予。因此,國家權力尊重和保障公民的權利與自由、接受公民權利的監督和制約就成為邏輯必然。以權利制約權力,實質是維護和擴大公民權利,限制國家權力。就是公民運用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對執政黨和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和制約。以權利制約權力,就要讓民眾更多地參與國家和政府的治理、享有廣泛的民主權利。這是屬于權力運行過程中的社會監督,這一監督的實質是民主的監督,是公民作為監督主體的根本性監督。再次,以法律制約權力。在現代政治學看來,政治與法治密不可分。法治的基本理念是法律至上,而至上的法律又是以權利為價值本位的。現代法治與亞里士多德時代法治的不同之處在于,它是以保障公民權利、約束公共權力為價值核心的。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歷史背景下,運用法治手段規范權力運行、防止權力異化,已經成為權力制約的一個重要方式。以法律制約權力,是使權力受到具有國家強制性和普遍約束力的規則、制度、程序和責任的制約,表現在國家權力的構成、范圍及其運行方式,權力主體之間相互制約的關系,都是以憲法和法律作為基本依據。
二、我國權力制約體系運行中面臨的障礙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共產黨對權力制約和監督的必要性有不少新認識,在構建權力運行制約監督體系上也下了很大氣力,但在實踐中,權力制約和監督仍存在著“弱監”、“虛監”和“漏監”的問題,表明我國現行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還存在某些不夠完善之處。
(一)以權力制約權力存在體制障礙。政治體制是一個國家政治體系運作的形式,在不同歷史時期,不同國家的政治體制不盡相同。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眾多思想家都在思索比較不同政治體制權力制約功能之強弱。歷史表明,不同政治體制下權力制約的效果各異。首先,權力結構不合理。權力系統的內部結構及其相互關系是一個國家政治體制的核心內容。我國政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制,權力結構實行議行合一體制。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國家權力的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查機關由人大產生。但是在計劃經濟年代形成了黨政不分,權力制約不到位的問題,以至于影響社會主義優越性的發揮。正如鄧小平曾指出的:“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就是在加強黨的一元化領導的口號下,不適當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權力集中于黨委,黨委的權力又往往集中于幾個書記,特別是集中于第一書記,什么事都要第一書記掛帥、拍板。黨的一元化領導,往往因此而變成了個人領導。”①我們不能不看到,鄧小平當年指出的權力過分集中的現象,至今依然嚴重存在。其次,制約和監督的體制不順。以權力制約權力的目的,是使不同權力主體之間達成一種制衡狀態,防止一權獨大,以至于出現絕對的權力。以權力制約權力還要依靠專門的監督和制約機構,從黨內監督體制來看,雖然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要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但長期形成的“以橫向領導為主,縱向領導為輔”的監督體制仍然具有很強的慣性力并在很大程度上延續下來。各級紀委既是同級黨委的監督者,又是同級黨委的被領導者,監督制約的成效可想而知。盡管如此,上級黨的紀委的監督仍是現行體制中最具剛性的,但在權力集中于黨委的情況下,這種監督實質上只是同體監督而不是異體監督,明顯有違權力制約、制衡的內在規律。從行政監督體制看,我國的行政監察和審計機構均存在于行政機關內部,這些機構一般都受上級業務部門和同級政府的雙重領導,并以“塊塊”為主。在干部配備上,這些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不是由同級政府的領導成員兼任,就是由同級黨委或政府任命。監督機構的人員編制、職務升遷、經費開支等,也都掌握在同級黨委或政府手里。這些情況,使監督機構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同級黨委和政府,缺乏應有的獨立性和權威性,難以發揮其正常職能,在監督制約上往往不夠到位。
(二)以權利制約權力存在機制障礙。機制是制度得以實現的必要條件和重要保障,任何制度都必須通過一定的機制才能有效運行并發揮其應有的作用,也只有依靠機制的支持和保障才能維持它的存在和發展。我國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監督制約國家機關的權利,但在現實中難以落到實處,關鍵在于缺乏相應的機制而無法付諸實踐。首先,對公共權力進行監督和制約的機制不夠完善。許多國家的實踐表明,以權利制約權力,最有效的當屬公民手中掌握的“票權”,它直接決定官員的去留,迫使他們不得不謹慎地行使權力,是對權力最有力的制約。我國憲法載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公民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在現實政治生活中,缺乏使公民通過選舉、撤換和罷免公共權力掌握者的權利,來實現對國家權力進行制約和監督的機制。其次,對權力機關及其官員進行有效監督的政務公開機制存在缺陷。政務公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切實加強權力制約與監督的基本前提。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們對權力制約必要性的認識不斷提高,政務公開即權力運行過程的公開化程度也在逐步增強,各級政府部門也在努力推動政務公開工作。但是,目前政務公開的層級還比較低,主要是在一些基層單位推行。一些政府部門和官員仍然習慣于權力的封閉運行,政務公開的自覺性和主動性還有待加強。
(三)以法律制約權力存在法制障礙。法制即法律制度,包括法律實施和法律監督等一系列活動過程。現代意義上的法制,更強調的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礎上的法治規則和法治精神。民主政制下,國家的政治生活、國家權力的運行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在我國,由于相關法律制度尚不完備,以法律制約權力還存在不少困難,相關立法存在滯后現象。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制定了一系列與權力監督和制約有關的法律法規,黨內還制定了各種專門的規定,但這方面的立法步伐緩慢且法律位階普遍不高。與權力制約和監督直接相關的《監督法》(這里是指200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從提出議案到正式頒布整整經歷了20年時間,而許多必要的配套法律更是遲遲未能出臺。權力制約的重要目的之一是防范權力腐敗,但我國至今在法律上對腐敗行為尤其是一些較為隱秘、新型的腐敗現象還沒有作出嚴格的界定,使得反腐敗的一些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還存在制度上的空白,不利于對腐敗行為的法律監管。這些都是以法律制約權力中存在的問題,有待進一步的改進。
三、完善我國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的路徑
權力制約是人類政治文明的重大成果,也是民主政治的核心價值。歷史發展到今天,權力制約已經有了較為成熟的理論原理和可借鑒的實踐模式,可以成為我國權力制約機制建設的一種借鑒。當然,我們在借鑒人類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和現成經驗時,必須把它與當代中國國情和政治生態特征融合起來,切忌盲目模仿、生搬硬套。
(一)必須把以權力制約權力作為完善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的著重點。以權力制約權力,本質上是權力系統內部不同性質的權力如何配置的問題,也就是前文所述一種政治體制權力的內部結構及其相互關系問題。只有科學分解和配置權力,并使權力間形成相互制衡的關系,對權力的制約才成為可能。首先,理順并處理好執政黨與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關系。由于忽視制衡理論研究和制衡機制建設,我國權力體系存在著各種權力權限不明、關系錯位,造成權力過分集中的弊端。因此,必須緊緊抓住理順權力關系這個根本問題并依據分權制衡原理,合理劃分國家內部的各種權力,合理劃分黨與國家機關的權限,特別是要通過改革黨和國家的領導體制,處理好黨與國家機關之間的權力關系,真正做到黨政分開,彼此各司其職,相互聯系又相互制約。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起科學規范、協調高效的權力運行調控體系。其次,建立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機制。我們已經明確,權力制約權力的前提是權力分立,單一的權力不存在其它權力對它制約的問題。中共十七大根據我國國情,第一次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中共十八大再次重申這個要求,應該說借鑒了并且力圖超越三權分立,表明我們黨已經認識到必須對權力進行適當的分解和較科學的配置,這應該成為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主攻方向之一。總起來說,就是要通過合理分權機制的建立,使國家不同權力機關和權力子系統之間既相互獨立,又相互牽制,切實改變權力過于集中的狀況。同時,在設置任何一項權力時,都應配置相應的權力制約措施,以防止濫用權力。再次,創新監督體制,強化專門監督機構的權威性和獨立性。一要理順黨內監督體制。按照權力制約的要求,監督制約的主體只有具備與監督制約的客體對等的權力,才能有其權威性和獨立性,才能實現對監督對象權力的制約。為此,要全面貫徹落實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真正建立起與同級黨委平行的黨內監督機制,實行黨的各級紀委直接受上一級紀委領導并對其負責的垂直領導體制,重點解決同級地方黨委及其班子成員的監督問題。同時,要加強對派駐紀檢機構的領導,“實行統一名稱、統一管理。派駐機構對派出機關負責,履行監督職責。”逐步使黨內監督機構派駐制成為主要的監督形式。二要建立隸屬于人大的專門監督機構。我國各級人大的一個重要職能就是行使監督權力,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監督主體。應該在各級人大常委會設立監察委員會作為專門的監督機構,重點加強各級人大對國家黨政機關進行監督。同時,要制定配套的監督法規,明確監督的具體權限、組織形式、程序和手段,明確質詢、彈劾、調查、罷免等的實施方法和程序,使人大專門監督機構的監督法律化、程序化、規范化,以保障人大在國家權力制約和監督中的最高地位。三要大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司法體制改革是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司法監督是我國權力制約監督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為了保證司法監督正常有效的開展,應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優化司法職權配置,規范司法行為;健全和完善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切實改變司法機關在許多問題上受制于同級黨委和政府的狀況,在領導體制、機構設置、人事安排、經費來源等方面盡量減少不當干擾,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司法監督職能。
(二)必須把以權利制約權力作為完善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的根本立足點。公民權利是公共權力的來源和基礎,對于權力的最根本的制約來自公民權利。在間接民主的條件下,人民當家作主并不意味著人民實際和廣泛地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而在于人民對國家公共權力的監督和制約。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提出“讓人民監督權力”,就是著力于解決這個問題。首先,在權力的授予環節上,要真正做到“權為民所賦”,實現公民權利對公共權力的有效制約。2010年9月,在中央黨校秋季開學典禮上的講話中,把“權為民所賦,權為民所用”概括為馬克思主義權力觀的核心內容。權為民所賦,就是人民授權,這是“讓人民監督權力”最根本、最直接、最有效的辦法。人民通過什么來授權?馬克思主義的一貫主張是選舉特別是普選,這也是當今世界最通行的方式。為此,要改革完善黨和國家的選舉制度,改變目前廣泛存在的選舉形式化現象,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實行黨代表、人民代表乃至各級黨政主要領導的直接選舉。要進一步擴大各級黨代表、人民代表和各級黨政主要領導差額選舉的范圍和比例,改革候選人提名方式,引入候選人的競爭機制,真正體現出權力所有者與權力行使者之間的授受關系,最大限度地把權力行使者的選擇權控制在權力所有者手中,從源頭上切實防止權力異化。其次,在權力的運行環節上,要堅決落實十八大提出的“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對權力運行實行全程監督。為此,一要擴大人民群眾在公共事務中的參與程度。公民的政治參與,是實現對公共權力有效制約的基本條件。缺乏必要的參與形式和條件,公民不能常態化地參與權力運行過程,以權利制約權力就等于空話。要切實發揮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公民參與的主渠道作用,積極創造條件,讓公民能夠充分利用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廣泛參與國家政治生活;進一步完善質詢、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信訪等制度,使之成為預防公共權力腐敗變質的有效途徑;建立重大事項社會公示制度和社會聽證制度,為人民群眾參與監督提供便捷的通道,真正發揮社會公眾監督所具有的廣泛性、公開性和自覺性的作用。二要建立政務公開制度,促使政府公共權力運行公開化、透明化。政務公開制度是保障公民知情權和監督權,加強權力制約與監督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只有這樣,才能讓權力真正在陽光下運行。各級政府必須進一步推進和規范政務公開制度,建立確保公共權力運行透明化的相關制度,除少數涉密的部門、事項外,所有辦事程序、重大事件均應向社會公眾公開;應進一步完善并落實《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最大限度地擴大政府信息公開的內容和范圍,以確保公民的知情權,便于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三要充分發揮新聞輿論的監督作用。新聞輿論監督,就是通過新聞媒體來揭示權力運行中存在的問題并促使其回到正確軌道的一種監督;就是公民或社會各界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表自己的意見和看法,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從而對國家權力機關及其官員的不當行為所實行的監督和制約。加強新聞輿論監督,既是憲法賦予公民享有的言論自由、出版自由權的一種重要表現形式,又是人民群眾對黨和國家機關及其官員實施權力監督的重要途徑。較之其它監督形式,新聞輿論監督以其特有的公開曝光權力運行中的陰暗面的手段而產生強烈的社會震懾力,具有其它監督形式難以替代的作用。
(三)必須把“以法制權”作為完善權力制約和監督體系的著力點。權力制約也要靠法治。現代法治的基本理念不是國家用法律來治理人民,而是人民用法律來規范國家政治生活、約束公共權力。因此,在建立權力制約機制過程中,我們必須自始至終貫徹法治的觀念和“以法制權”原則,努力建構一套能夠規范國家權力運行的完備的法律體系,把以權利制約權力、以權力制約權力和其他各種制約方式都納入法治軌道,具體化為依法制約權力。依靠法的強制力量,確保權力制約能夠正常有效地開展,從法律制度上保證權力的合理行使和不被濫用。首先,完善權力監督法律制度體系。一切權力、一切政黨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在憲法和法律所允許的范圍內活動,這既是權力運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權力制約的必備條件。我們要高度重視“以法治權”在權力制約和監督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積極借鑒在權力制約上做得比較成功的國家的有益經驗,加強權力監督立法,進一步建立健全權力監督法律制度體系,除了已制定的《監督法》需要繼續完善外,還要加快其他配套法律的立法步伐,并進一步完善現行權力監督機構的組織法規和監督程序法規。同時,要加大法律執行的力度,進一步細化監督機構的權限,加大對被監督對象的問責,以及監督機構履行職責不力的責任追究。其次,用法律規范并控制公共權力。以法制權,就是要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授權做什么就只能做什么,任何人都沒有法律之外的特權,一旦越權違規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要推行權力清單制度并使其公之于眾,以法律的形式明確界定各種權力主體的地位、職責、權限和義務,做到清單之外無職權;為各種權力的行使確定范圍、設定界限,確保權力只能在法律賦予的職責和權限之內運行,防止權力過分集中和濫用。同時,要規范權力運行的程序和方式,確立不同權力之間的分工制衡關系,明確權力制約的程序和途徑,保障各種制約方式有效進行。目的是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做到有法可依、以法制權,實現權力制約的法治化。再次,用法律規范并保障公民權利。以公民權利作為制約和平衡公共權力的一種社會力量,是“主權在民”理論的實踐運用。但是,在實行間接民主的代議制條件下,國家權力的所有者不可能直接地、經常地行使屬于自己的權力,這就使得公民權利在實踐中往往難以自動地形成制約公共權力的有效力量。如何才能保證公民權利對公共權力制約的穩定性和有效性?只能依靠法律。要通過健全法律制度,把憲法所規定的公民基本權利具體化,特別是要建立健全與權力制約直接相關的選舉、罷免、彈劾,以及申訴、控告、檢舉等制度,使之具有可操作性,成為預防和遏制公共權力腐敗變質的有效形式和可靠途徑。
作者:曾行偉 單位:中共福建省委黨校科學社會主義與政治學教研部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