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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居)、企事業單位:
根據《縣人民政府關于獨生子女家庭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實行補貼的意見》、《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管理的意見》、《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關于獨生子女家庭實行補貼和獎勵的實施辦法》及《縣人民政府關于實施農村計劃生育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意見》的精神,現就全鎮獨生子女家庭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實行補貼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實施辦法,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獨生子女家庭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實行補貼的實施辦法
(一)補貼對象
具體必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2、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并已落實避孕節育措施;
3、夫妻可任選一方,女方須年滿35周歲,男方須年滿45周歲。
(二)補貼標準
1.已在企業或以自謀職業形式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每人每年可補貼養老保險費300元。
2.女方在197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符合《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而放棄生育的,每人每年可補貼養老保險費1000元;對納入全縣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參保人員,每人每年可補貼養老保險費1500元;對女方年齡滿45周歲或男方年齡滿55周歲而放棄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對象,一次性給予每戶2000元的專項獎勵。已在企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不得享受該項待遇。女方在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家庭,不再享受該項補貼獎勵。
以上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對象,最長可享受15年的補貼。夫妻任一方享受補貼后,中途不得轉換享受對象。
(三)補貼方式
本村(居)符合條件的對象,在自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憑有關手續,以村(居)為單位領取補貼經費。
1、2002年至2008年七個年齡段已參加原計劃生育社會養老保險的對象,仍按原辦法辦理手續。補貼標準提高至1000元。
2、符合補貼標準1000元的對象,須提交《縣放棄再生育優惠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養老保險證》、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當年的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憑證。
3、符合補貼300元的對象,須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養老保險證》、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自謀職業參保對象憑當年的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憑證,企業參保對象憑上一年度的繳費對賬單。
4、符合補貼1500元的對象,須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縣計劃生育優惠證》、《養老保險證》、本人身份證或戶口本、當年的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憑證和縣低收入家庭的憑證。
5、符合一次性2000元獎勵的對象,須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縣放棄再生育優惠證》。
(四)補貼原則
以戶籍為主兼顧生育管理地(雙方戶口在本鎮范圍內一律由計生管理村(居)負責統計)。
計劃生育統計口徑屬于我鎮管理的,夫妻中享受一方;統計口徑不屬于我鎮管理的,戶口在我鎮的一方享受,但須出具另一方沒有享受獨生子女養老保險補貼證明(證明樣張見附件)。另一方(即戶口不在我鎮的一方)不得享受。接受委托管理對象不屬于享受范圍。
(五)統計結算
以村(居)為統計結算單位,在每年的8月30日前將數據統計上報鎮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初審匯總后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經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審核確認后,與縣財政局聯合行文下拔補貼經費。
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發放管理的實施辦法
(一)發放對象與標準
夫妻按政策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含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從鎮政府發證之月起至子女滿14周歲止,每年發給獨生子女父母不少于100元的獎勵費(《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發放辦法
1、農村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按照每戶一年不低于100元的標準發放。夫妻在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全數發給。不在單位工作的對象,由鎮、村負責發給。
2、城鎮居民獨生子女父母。
①有工作單位的,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發百分之五十。
②夫妻只一方有工作單位的,由工作單位一方全數發給。
③夫妻一方亡故者,由另一方所在單位全數發給。
④居委會無業居民,由鎮政府落實發放經費。
⑤離開原工作單位,但仍保留勞動人事關系的,由接收單位負責發給;沒有接收單位的,由原單位負擔。
3、計劃生育統計口徑屬于我鎮管理的(夫妻雙方無工作單位的),全額享受;統計口徑不屬于我鎮管理的,一方戶口在我鎮的,另一方戶口不在我鎮的且無工作單位的,減半享受,但須出具另一方沒有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證明。接受委托管理對象不屬于享受范圍。
4、再婚父母。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再婚夫妻,其中一方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另一方沒有生育過子女,并且自愿不再生育的,可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另一方有子女的,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5、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再生育子女,應當收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三)發放程序
1、本村(居)的農村居民獨生子女領證對象,在本村張榜公布后,經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在各類企事業單位工作的,由各所屬單位發放到人;不在企事業單位工作的,由村落實發放到人。
2、城鎮居民獨生子女領證戶,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所在單位落實發放到人。
3、居委會無業居民獨生子女領證戶,憑《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居委會發放到人。
(四)統計結算
1、《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領發有鎮政府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各村(居)在每年8月30日前,將本村(居)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人員的名單上報鎮政府,鎮政府初審后上報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
3、縣人口計生局審核確認后,與縣財政局聯合行文下拔全縣經濟困難村(居)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和無業居民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補助經費。其余村的鎮補助部份也同時下撥到村,由各村(居)發放。
三、經費籌措
獨生子女家庭參加養老保險補貼的經費按縣負擔50%,鎮負擔50%的比例落實。14周歲及以下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屬全縣經濟困難村的由縣財政負擔,其余村所需經費由鎮負擔80%、村負擔20%(各村必須用現金兌現給獨生子女父母)。
四、實施時間
一、二兩項實施辦法均從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臺的同類政策意見及相關條款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