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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從源頭上控制環境污染,以小水泥治理為契機。實現資源節約,改善大氣環境、人居環境質量,優化工業經濟結構。
用三年時間,主要工作目標是1從今年開始。全部淘汰立窯等落后生產能力,即立窯水泥企業21家,水泥產能341萬噸。現有新型干法水泥產能555萬噸的基礎上,新上5條新型干法水泥生產線,新增水泥產能740萬噸,使全市水泥產能達到1200萬噸以上。3新建新型干法水泥項目必須采用純低溫余熱發電裝置;鼓勵已建項目實施純低溫余熱發電裝置改造;水泥工業技術裝備、能耗水平、環保和資源利用效率達到國內先進水平。4新建和改(擴)建若干個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大型粉磨站。
二、總體要求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出發。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部署上來。
(二)努力實現“四年任務。采取得力措施,完成市政府與省政府簽定小水泥治理責任目標任務,確保2010年上半年迎接省政府對我市的專項考核驗收,推動我市小水泥企業專項治理工作走在全省前列。
(三)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必須牢固樹立小水泥企業專項治理工作只能超前。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堅定不移地做到三個不變、一個加大”即:淘汰落后水泥產能決心不變、各年度關閉小水泥企加大關閉工作力度。業任務不變、各級政府和部門責任不變。
(四)從年起。小水泥專項治理工作納入市委、市政府與各縣市區簽定的全市綜合目標管理責任狀》實行“一票否決”
三、實施步驟
(一)年關閉企業和產能任務。年底前關閉11家共142.4萬噸能力。按縣市區劃分:
1縣11萬噸。即駿王集團五峰水泥廠11萬噸。
2縣20萬噸。巡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10萬噸。即縣水泥廠10萬噸,
3自治縣10萬噸。即建材公司10萬噸。
4市40萬噸。達奧工貿公司20萬噸。即市工貿公司20萬噸,
5縣10萬噸。即縣水泥公司10萬噸。
6區4.4萬噸。即水泥廠4.4萬噸。
7區22萬噸:即水泥公司10萬噸。水泥有限責任公司12萬噸。
8市25萬噸。即市水泥公司25萬噸。
(二)年關閉企業和產能任務。年底前關閉7家共191萬噸能力。按縣市區劃分:
即縣鵬程實業有限責任公司30萬噸,1縣40萬噸。縣新灘水泥有限責任公司10萬噸。
即市九河水泥有限責任公司12萬噸,2市76萬噸。市宜蘭水泥有限責任公司16萬噸,市金鶴有限責任公司16萬噸,市達奧有限責任公司2號生產線16萬噸,市明遠工貿公司水泥一廠16萬噸。
即市黃花水泥有限責任公司25萬噸。3區25萬噸。
即枝江助力水泥有限責任公司50萬噸。4枝江市50萬噸。
(三)年關閉企業和產能任務。年底前關閉3家共37萬噸能力。按縣市區劃分:
即縣水泥有限責任公司10萬噸,1縣22萬噸。縣水泥有限責任公司12萬噸。
即天寶建材有限公司15萬噸。2自治縣15萬噸。
四、相關政策
(一)支持、鼓勵立窯等落后生產能力提前關閉。對按照規定期限關閉的小水泥。
按該企業2006年的實際產量,徑在Φ3.0m及以上的每座窯100萬元。對非立窯水泥企業。每噸10元。對提前提出關閉申請的經核查后,由所在縣市區政府在省補基礎上實行獎勵,其獎勵額度由各縣市區政府自行確定。
(二)嚴格依法執行。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環境保護四個專項治理工作的意見》規定。任何地方、任何部門不得為立窯企業補辦相關手續。環保部門要把小水泥企業粉塵和生產線煙氣排放作
根據國家制定的環保排放新標準,為環境整治的重點。對企業進行動態監督,對環保不達標的要依法查處。發改部門和國稅部門對屬于關閉范圍的小水泥企業不再受理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申請,電力部門對屬于關閉范圍的企業,要規定時間內停止供電。
(三)嚴格實行目標責任制考核。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內小水泥專項治理工作的責任主體。對未能按時完成專項治理任務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在一個月內制定整改方案,切實整改到位市有關部門要停止審批該地區新的工業項目,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縣市區。停止審批該地區新的工業用地。
五、整體推進
(一)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必須真正做到認識到位、責任明確、措施配套、政策完善、協調得力。要根據市政府確定的關閉目標。明確提出本行政區域內小水泥企業的具體關閉時間,于年月上旬前報送市政府,同時抄送市政府有關部門,并認真組織實施,確保按期完成任務。
(二)各小水泥企業要根據該地區政府的實施方案。當地政府的支持下,妥善安置企業職工。
(三)市小水泥專項治理領導小組通過新聞媒體公告全市小水泥企業基本情況和擬關閉時間。
(四)市小水泥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實行日常檢查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辦法。重點檢查已關閉企業的情況。每年月底前組織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專項治理工作進行考核。年度考核結果上報市政府,并向社會公布。
六、職責分工
形成合力。根據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環境保護四個專項治理工作考核驗收辦法的通知》鄂政辦發〔〕78號)市政府和各縣市區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
(一)縣市區政府要將專項治理工作領導情況、工作開展情況、年度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關閉企業生產設備監管情況及時向市小水泥專項治理領導小組匯報。
(二)市小水泥專項治理領導小組負責關閉企業的考核驗收組織工作和日常監督。
(三)工商部門對到期未關閉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依法予以吊銷。
(四)稅務部門對到期未關閉企業的稅務登記證依法予以吊銷。
(五)環保部門對到期未關閉企業的排污許可證依法予以吊銷。
(六)質檢部門對到期未關閉企業的生產許可證依法予以吊銷。
(七)經委(經商局)組織電力部門對到期未關閉企業停止生產供電。
(八)水利部門對到期未關閉企業吊銷企業取水許可證。
(九)公安機關要依法對關閉企業采石場停止供應火工材料。
(十)監察部門全程參與小水泥專項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