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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園區規劃確定進區項目。規劃是園區建設的龍頭和靈魂。各工業小區要本著規劃超前又切實可行,兼顧功能聚集又體現個性,既合理節約用地又留有發展空間的原則,認真制定和落實園區規劃,做到園區產業布局有特色、項目定位有依據。防止項目布點的隨意性造成破壞性建設,確保園區發展的整體性和可持續性。嚴禁在非規劃范圍內布點新上項目和違背規劃上項目。
二、以土地使用率確定項目用地面積。各工業小區在確定項目用地時,必須堅持節約用地的原則,注重投資強度,強化土地使用效率。工業布局設計要向多層、立體、緊湊方向發展。今后進區項目投資額應在每畝200萬元以上,產出應達到每畝300萬元以上,發揮土地資源最大效能。
三、以項目開工時間確定用地時效。項目一經審批,土地使用權或承租權一旦確定,應盡快開工建設,以確保項目的有效產出和土地的使用效率,嚴禁“圈地”不用,凡取得土地使用權或承租權的入園企業,自取得使用權滿半年未動工建設的,批租方將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對未經審批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由國土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四、以項目確定擴建小區。為防止進區項目避讓村莊、“好日子先過”,凡規劃小區未開發建設完畢的,不得擴大小區開發范圍;對規劃小區已開發完畢需要擴大小區范圍的,小區開發領導小組提出擴大方案,報鎮園區管委會批準,新規劃小區詳規面積不得少于500畝,并要與已開發小區相接;對跨村域購買規劃小區內土地的,必須要有項目建設方案和執行用地時限,經鎮園區管委會批準后實施,嚴禁村與村之間的土地私自買賣,占而不用。凡違反規定用地的,鎮園區辦不予項目審批,土管部門不給用地指標,并視作違法違規用地,依法查處。
五、原鎮政府制定的園區土地使用規定仍然有效,有些規定與本規定相抵的,以本規定為準。
本規定和上級有關規定精神相抵觸的,以上級規定精神為準。
本規定自發文即日起生效,解釋權屬鎮園區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