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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健全完善高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和營運體系,維護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高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高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國有企業”)和對外投資企業中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對行政事業單位、企業以撥款或投資等各種形式所形成的權益,以及依法被認定為國家所有的其他權益。
第四條高新區行政事業單位和企業國有資產屬于高新區所有,由高新區管委會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所有權、收益權和管理權,實行權利、責任和義務相統一,管資產和管人、管事相結合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
第二章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
第五條高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高新區國資辦”)是高新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高新區管委會授權,代表高新區管委會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所屬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高新區國資辦應當定期向高新區管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工作情況、國有資產運營和保值增值狀況,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高新區國資辦要加大國有資本的集聚力度,推動國有資本向高新技術產業、基礎設施、公共服務業等領域集聚,著力構建核心主業突出、財務運行規范、治理結構完善、規模實力強大的企業集團。
第八條高新區國資辦應當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負責對區管國有資產的產權界定和登記、資產統計和評估、資產處置、產權交易、績效評價及經營預算、利潤分配、收益收繳等基礎性管理工作。
第九條高新區國資辦應當制定國有企業經營者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及薪酬管理辦法,對企業負責人的薪酬和職工工資總額進行管理。
第三章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明晰產權關系,實施產權管理;保障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推動資產的合理配置和節約、有效使用;對經營性資產實行有償使用和實現保值增值。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應當遵循科學合理、優化結構、從嚴控制和與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的原則。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要認真做好資產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將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內設部門和責任人。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要定期清查,做到賬賬、賬卡、賬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包括調撥、轉讓、報損、報廢等)或出租、出借資產的,應向高新區國資辦報告,并履行審批手續。
第四章企業國有資產管理
第十五條國有企業和對外投資企業中的國有資本金由高新區依法核定,主要來源是:高新區注入的資本金;高新區債權或股權的劃轉;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劃撥;存量國有資產的無償劃撥;國有資產收益的再投資;高新區批準的其他資金和資產。
第十六條國有企業應當接受出資人的監督管理,完成國有資產經營計劃和責任目標,承擔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十七條國有企業必須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設立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
第十八條高新區國資辦應當向高新區管委會提出國有企業董事、監事和財務總監建議人選,并對企業重大事項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九條國有企業依法設立董事會,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管委會規定的各項職權。
第二十條國有企業依法設置經理層,實行總經理負責制,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及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一條國有企業依法設立監事會,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職權和公司章程規定的相應職權。
第二十二條國有企業應定期向高新區國資辦報告公司財務、生產經營狀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國有企業應當健全科學決策機制,完善內控和財務、內審、企業法律顧問、職工民主監督等制度,加強內部監督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四條國有企業的下列重大事項應當由高新區國資辦審核后,報高新區管委會批準:
1、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請破產和股份制改造方案;
2、轉讓國有股權或者因增資擴股致使國有股東不再擁有控股地位;
3、增減注冊資本;
4、企業產權、對外擔保、發行債券等重大事項;
5、國有資產(股權)轉讓、資產置換等事項;
6、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7、企業董事、監事的調整;
8、財務預算、預算調整方案和年度財務決算;
9、企業對外投資和對外委派董事、監事;
10、按規定應報高新區管委會審批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國有企業調撥、報損、報廢資產的,應報高新區國資辦審批;出租、出借資產的,應報高新區國資辦備案。
第二十六條國有企業的投資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高新區發展規劃,并堅持集體決策、審慎投資、風險控制、效益優先的原則。
第二十七條嚴格控制對外投資行為,經高新區管委會研究確需對外投資的,對外投資參股比例原則上不超過20%,并約定回收期限、辦法及投資收益。
第二十八條對外投資需在科學論證、集體決策的基礎上,報高新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再由主管部門填報審批表,辦理對外投資審批手續,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1、有關決議和會議紀要;
2、投資(合作)協議等情況資料;
3、擬投資經濟實體的公司章程;
4、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資料。
第二十九條對外投資由高新區國資辦總扎口,按照“誰引進、誰管理”的原則實行部門歸口管理,具體由主管部門負責對外投資的跟蹤和監督管理。高新區對外委派的董事、監事應切實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三十條國有資產(股權)轉讓原則上應按照制定轉讓方案、組織清產核資、委托審計評估、申請掛牌交易、簽訂轉讓協議、辦理產權登記等程序進行(如投資協議有約定的,則按照協議辦理)。
第五章違規責任
第三十一條高新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負責人及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國有企業未按規定報告財務狀況、生產經營狀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狀況和其他重大事項,國有資產監督機構應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及時報告高新區管委會,由高新區管委會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三條對外投資的主管部門負責人和其他責任人應當審慎對待和嚴格控制投資行為中可能產生的各種風險,對違規或失當的行為,或擅自越權審批投資項目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當事人的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