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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強化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責任約束機制,實現項目建設的建、管、用分離,嚴格控制投資成本、投資標準、投資規模,充分利用社會專業化組織的技術和管理經驗,提高建設管理水平和投資效益,依據國家和地方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代建,指市代建項目管理機構通過招標的方式,選擇社會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公司(以下簡稱代建公司)負責項目投資管理和建設的組織實施工作,建成后交付使用單位。
代建期間代建公司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的投資建設主體職責,依法承擔建設單位的質量責任、安全責任、進度責任和投資控制等責任。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實行代建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不變。
第四條實行代建的項目,可以采用全過程代建和建設階段代建兩種方式。全過程代建的項目建議書批復后選定代建公司實施代建;建設階段代建的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選定代建公司實施代建。
市的代建項目一般采取全過程代建方式。如項目使用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有專業管理隊伍的也可實行建設階段代建方式。
第五條本辦法所指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指由各級財政預算資金、財政預算外資金、財政專項資金、部門專項資金(基金)國債資金以及通過政府性資產向金融機構抵押、質押等融資方式取得的政府債務性資金所安排投資建設的社會公益性項目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上述除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項目外,凡項目估算價500萬元以上,政府投資達到項目估算價50%以上的項目建設原則上實行代建。
第二章代建項目的實施機構與職責
第六條市政府成立市代建項目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代管辦)受市政府委托牽頭組織實施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相關工作,具體負責代建項目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受市財政委托具體管理由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代建資金,確保代建項目的順利進行,確保財政基建資金的安全使用。
第七條市發改委負責代建項目的投資審批管理;市財政局、國資辦對代建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全過程跟蹤與監督管理;市建設局負責對代建項目的工程建設活動進行監管;市審計、監察、環保、檔案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市代管辦的主要職責:
(一)審查代建公司的基本條件,依照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組織開展代建公司的招標工作,對中標結果進行確認;
(二)和項目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共同與代建公司簽訂項目代建合同。合同應當包括項目建設內容、投資、規模、標準、質量、工期等控制要求,明確項目的代建費費率及計算方法和雙方的責任、權利、義務和獎懲、違約、爭議處理等內容;
(三)協調代建公司和項目使用單位的關系;
(四)監督、檢查代建公司的招投標工作;
(五)審核代建公司與參建單位簽訂的各類合同;
(六)參與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查和設計交底工作;
(七)審核代建公司組織編制的項目總設計概算、總預算報告;
(八)審核代建公司編制的項目月度、季度和年度資金計劃并轉報財政局;
(九)審批經代建公司審核上報的施工方的工程款支付申請;
(十)按進度向市有關部門報送項目投資、工程進展情況,向市政府報送工程簡報;
(十一)審核經代建公司初審的工程結算(報財政、審計部門之前)對工程財務決算進行初審(報財政部門之前)
(十二)監督代建項目的投資控制、工程施工質量、安全和進度,參與工程中間驗收、竣工驗收,監督資產和檔案的移交。
第九條項目使用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編制上報項目建議書,提出項目的選址、功能、規模標準、工期、質量等方面的要求,項目建議書的深度應當達到國家有關規定;
(二)負責辦理立項、規劃、征地、拆遷以及產權登記等報批手續;
(三)協助代建公司辦理環保、消防、人防、施工許可以及稅費減免等相關報批手續;
(四)參與可行性研究報告的編制和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查工作;
(五)參與監督工程建設的施工和管理工作;
(六)參與工程中間驗收和竣工驗收,接收代建公司移交的項目資產;
(七)應當由項目使用單位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項目代建公司的主要職責:
(一)會同使用單位,依據項目建議書批復內容組織編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報初步設計和概算,組織編報施工圖設計;
(二)負責辦理環保、消防、人防、施工許可以及稅費減免等相關報批手續;
(三)市代管辦和市有關部門的監督下,
1.作為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依法通過招標方式,選擇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和設備供應商;
2.對工程標底和工程量清單進行審核;
3.將招投標情況和合同報市代管辦及有關部門備案;
(四)負責項目實施中各類合同的洽談,合同正式簽訂前報市代管辦審核;
(五)負責對工程建設的投資、質量、安全和進度等全過程的管理;
(六)每月向市代管辦報送工程簡報,同時提出用款計劃;
(七)組織設計交底和工程中間驗收;會同市代管辦、項目使用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八)組織編制項目總的設計概算、總預算和決算,經市代管辦審核后報有關部門審批;
(九)審核施工方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請并報市代管辦審批;
(十)對工程結算進行初審,報市代管辦審核后送財政、審計部門審計;
(十一)收集、整理、匯編工程檔案(包括各類技術、管理資料,經財政、審計部門審核批準的結算、決算等)并移交市代管辦及各有關單位;
(十二)有關部門批準后,向使用單位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十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項目建設單位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對項目代建公司的要求:
(一)項目代建公司應符合以下條件,
1.具有法人地位,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具有項目建設管理的組織機構、管理體系和與項目相適應的工程技術管理人員和設備;
3.具有與代建項目相適應的注冊資金,并具有設計、監理、工程咨詢、施工總承包等一項或多項資質;
4.具有國家和地方規定的其他條件以及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的需要增加的條件。
(二)對不具備本條第(一)款第3項條件之一的但有從事同類工程建設管理良好業績的可以與具備第(一)款第3項條件之一的法人或組織聯合投標。
第十二條項目代建公司或者與代建公司有上下隸屬關系、股權關系的組織或其他關聯方不得承擔代建項目的招標、勘察、設計、監理或施工等建設任務。
第三章代建項目組織實施程序
第十三條項目使用單位根據項目建設的需要與可能,編報項目建議書,經其主管部門審定后上報市投資主管部門(以下稱市發改委)審批;項目建設前期,項目使用單位按職責辦妥相關報批手續,前期費用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由市代管辦撥付。
第十四條市代管辦作為招標人,會同市建設局、發改委、財政局共同研究確定代建公司招標方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招標機構組織招標工作。
第十五條招標機構受市代管辦委托和監督,依據招標方案及其他相關規定組織編制標書,確定評標的原則、標準和方法,組建評標委員會(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專家評委組成)組織項目代建公司的招標活動,并將評標報告和中標候選人等招投標資料及時報送市代管辦。
項目代建公司的招標采用綜合評估法或其他方法評標;投標文件中應包括項目的代建管理方案、技術措施、人員配備、代建費費率等內容。
第十六條項目代建公司中標后不得將項目轉給其他單位管理。
第十七條項目建議書批復后,項目代建公司與項目使用單位(主管部門)和市代管辦簽訂項目代建初步合同,初步設計和概算完成后簽訂正式代建合同,并由代建公司向市代管辦提供相應額度的銀行履約保函。保函具體金額,根據項目特點和規模,招標文件中明確。
第十八條項目代建公司組織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設計等并報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項目代建公司組織編制項目總設計概算、總預算并報市代管辦。
第二十條相關的項目建設條件具備后,項目代建公司應當嚴格按照代建合同組織項目實施。
第二十一條代建項目管理實行會商制度;重大事項由市代管辦報請市政府組織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會商。
第二十二條項目使用單位與市代管辦、代建公司在工程實施過程中應當保持經常性溝通和聯系;使用單位應當派員常駐市代管辦,以便現場協調和解決問題。
第二十三條代建項目建成后,進行竣工驗收、工程結算審計、財務決算審計報批。
工程竣工驗收并符合項目代建合同的各項規定后,市代管辦的監督下代建公司應完成以下工作:
(一)向使用單位移交項目管理和使用權;
(二)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工程建設檔案竣工資料;
(三)向市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移交相關資料;
(四)向市代管辦及各有關單位移交其他應當移交的檔案資料。
第四章代建項目的資金撥付、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資金由市財政撥付。代建合同簽訂后,代建公司應通過市代管辦向市財政部門提出建設資金使用計劃申請,市財政部門按項目實施進度撥付至市代管辦,項目使用單位同時將自籌資金劃至市代管辦,由市代管辦統一管理;市代管辦根據項目代建合同約定、具體實施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向施工企業支付經代建公司審核的工程款。
第二十五條項目代建合同簽訂后30日內,項目代建公司向市代管辦提供合同約定金額的銀行履約保函,然后,根據合同約定和項目代建公司的申請,市代管辦撥付不超過10%代建費給代建公司,作為該項目管理的啟動費用。
項目竣工驗收前撥付不超過代建費總額的60%項目竣工驗收通過后撥付不超過代建費總額的70%項目使用權和檔案移交后,且工程結算審計結束后撥付不超過代建費總額的90%其余代建費在代建項目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期滿一年內付清。
第二十六條代建項目概算確定后原則上不作調整和追加投資。因重大政策調整、重大技術和功能變更或因重大自然災害等其他原因,需要對項目進行調整且單項金額在100萬元以內的由使用單位提出調整的申請報告,經監理和代建公司審核后報市代管辦核準。
需要對項目進行追加投資的單項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由項目代建公司和使用單位提出追加投資的申請報告,市代管辦會同市發改、財政、審計、建設、監察等部門組織專家論證并報市政府批準后予以追加投資。
上述涉及工程變更發生額達到市建設工程備案管理辦法》政辦〔〕37號)文件規定標準的均應按該文件規定報送市財政、監察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工程竣工驗收并符合項目代建合同的各項規定后30日內,市代管辦將銀行履約保函退還項目代建公司。
第五章代建項目的獎懲規定
第二十八條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并符合項目代建合同的各項規定、工程結算經市審計部門審計、決算經市財政部門批準后,對于決算節余或超支的建設資金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決算投資比代建合同約定的項目投資有節余,從項目節余資金中提取不超過30%資金獎勵給代建公司,但最高額不超過200萬元,其余節余資金按原投資比例返還各出資方;
(二)決算投資超出代建合同約定項目投資的超支資金由項目代建公司自行承擔。
經市代管辦、發改委和財政局認可的因不可抗力造成的節余或超支除外。
第二十九條項目代建公司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標準,擅自進行重大設計變更,致使代建項目達不到設計要求的或者項目代建公司管理不善致使工程質量達不到合同要求的其項目竣工決算節余資金全額上繳市財政,超支資金全部由項目代建公司承擔,同時對項目代建公司處以銀行履約保函金額50%的罰款并扣減20%代建費。為達到設計要求或工程質量要求而采取補救措施所發生的工程費用,由代建公司承擔。
如項目代建公司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項目代建合同》代建公司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經濟、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項目代建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約定的工期交付代建項目的每延遲一天按代建公司銀行履約保函金額的0.1%扣減代建費用;項目代建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其他約定交付代建項目的也要適當扣減代建費用。
如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經濟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實施代建項目的稽查、評審、審計、監察過程中,發現政府行政管理工作人員及相關工作人員存在違紀違規行為的由市紀檢監察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項目代建公司在項目管理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項目出現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的三年內不得承接本市范圍內的政府投資項目的代建管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