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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批轉省創新土地開發利用管理機制專項工作方案的通知》(政〔〕29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解難題、保發展、促節約為主線,以推進國土資源管理理念、體制、制度、方式和手段等方面的創新為重點,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整治、節約集約用地和強化監督管理機制,全面提高國土資源利用對我市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二、主要目標
(一)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力保糧食安全。實行耕地數量、質量、生態全面管護,堅守426084公頃耕地和375200公頃基本農田紅線,確保總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布局更合理。
(二)堅持有限指標保重點的原則,力保國家和省、市重點項目及時落地,統籌確定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的規模和范圍。除爭取使用國家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不低于1.2萬畝外,確保年內用于掛鉤(置換)、折抵指標不少于8000畝。
(三)建立農村“工業向園區集中、農民向城鎮集中、土地向規模經營集中”規劃引導機制。明確“三集中”土地整理分階段目標任務,啟動全市30個村土地整治試點,整治土地面積不少于1.5萬畝,推進土地利用“三集中”步伐,進一步優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結構和布局。
(四)爭取工業項目用地投資強度平均提高28%以上、容積率平均提高20%以上。新上工業項目用地的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國家級開發區(園區)不得低于250萬元/畝,其他各類開發區(園區、產業聚集區)不得低于200萬元/畝。
(五)力保依法、依規管理和使用土地。進一步健全聯合執法協調機制,做好土地衛片執法檢查和相關問責工作,始終保持打擊違法違規占用耕地的高壓態勢,確保全市違法違規用地比例低于15%問責線。
三、政策措施
(一)創新土地整理工作機制,大力推進土地整理工作。
1.各縣(市、區)要從實際出發,科學編制土地整理專項規劃,科學制定“十二五”期間土地整理目標、任務,科學安排土地整理項目。要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農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則,按規劃、有計劃、循序漸進、積極穩妥地推進土地整理。
2.貫徹“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通過實施土地整理置換、折抵的建設用地指標,可在全市范圍內通過市場化配置有償使用,充分調動各級各部門開展土地整理的積極性。
3.建立完善的土地整理工程設施后期管護制度。按照“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理職責、解決管護資金渠道,保障土地整理工程設施的安全和有效維護。
(二)創新節約集約用地機制,推進土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1.建立健全節約集約用地的約束機制
(1)在全面掌握土地利用現狀的基礎上,按照保護耕地為前提、控制新增為重點、節約集約為核心的方針,遵循布局集中、產業集聚、用地集約的原則,引導工業向工業區(開發區、園區)集中、人口向城鎮集中、住宅向社區集中,進一步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
(2)充分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控制作用。與土地利用有關的各類規劃要在用地規模、布局和時序方面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的,必須及時調整和修改。城鄉規劃要按照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土地、集約發展的原則和城鄉規劃控制標準編制,各類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要按照合理布局、經濟可行、控制時序的原則編制,產業發展規劃要按照統籌與重點相結合、繼承與創新相結合、環境與人本相結合、鏈式發展與集群發展相結合的原則編制。嚴格按照規劃進行建設,防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
(3)嚴格落實土地供應政策。嚴格執行國家《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鼓勵建設多層標準廠房,嚴禁向高耗能、高排放、淘汰類工業項目供地,嚴禁建設脫離實際需要的寬馬路、大廣場和綠化帶,嚴格控制行政機關辦公樓用地標準,停止別墅類房地產開發、高爾夫球場項目以及行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新建培訓中心項目的土地供應。推廣節能節地的中小戶型住宅建設,增加服務業發展用地。
(4)嚴格執行工業項目用地標準。制定工業用地出讓方案或者簽訂工業用地出讓合同,必須確定或者約定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筑系數、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所占比重、綠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標要求。方案確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各項控制性指標,必須符合國土資源部《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規定。
(5)建立土地利用竣工驗收制度。為了規范國有土地管理,在辦理國有土地供地手續時,必須明確用地項目建筑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化率、投資強度和竣工時間等主要指標。項目工程建設竣工后,由用地單位向國土資源部門申請土地利用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發放《土地利用建設竣工驗收通知書》,按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對檢查驗收中發現存在未經批準擅自改變容積率、建筑系數和土地用途等土地利用指標條件,暫緩土地登記,并責令用地單位限期重新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變更協議,補繳土地出讓金后再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在未對建設項目進行土地利用建設竣工驗收前擅自進行登記的,將追究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經辦人的責任,造成資產流失的,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2.建立健全節約集約用地的激勵機制
(1)努力拓展城市發展空間。按照節約集約用地的要求,科學規劃城市空間布局。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鼓勵城市向空中發展,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積率,建設高層商業、辦公及住宅樓。對食品、飲料、紡織、服裝、家具、文體用品、醫藥、電子設備、工藝品等各類適合多層生產廠房的工業項目,必須采用多層生產廠房。新建、改建大型商場和住宅小區,必須建設地下停車場,在滿足車輛集散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2)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新增建設用地或者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后,市、縣滿兩年未供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超過《土地出讓合同》約定或者《土地劃撥決定書》規定的動工開發期限尚未動工造成土地閑置滿一年的,按出讓或者劃撥土地價款的20%征收土地閑置費,并按國家規定征收增值地價。土地閑置滿兩年依法應當收回的,市、縣政府應當在半年內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收回閑置的土地,重新安排使用;依法不能收回的,要采取改變用途、等價置換、臨時使用、納入儲備等多種辦法,及時盤活利用。
(3)依法復墾利用土地。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采礦、取土等原因挖損、塌陷土地的,按照“誰損毀,誰復墾”的原則落實復墾責任。在批準建設用地或者發放采礦許可證時,責任單位應當依法向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或者繳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災毀和歷史遺留損毀土地,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鼓勵社會資金進行復墾。
(4)積極引導使用未利用地。開展未利用地適宜性評價,做好未利用地開發規劃,要堅持科學開發、保護環境,將適宜開發建設的未利用地,優先開發為建設用地。
(5)鼓勵開展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按照從農村實際出發、尊重農民意愿、體現地方和農村特色的要求,盡快編制鄉規劃、村莊規劃,劃定村鎮發展和撤并復墾范圍,優化村莊空間布局和用地布局。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規劃、村莊規劃進行,加快中心村莊建設,遷建一批人口較少、不適合生存和發展的村莊。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積極引導農民建設多層住宅。結合新農村建設,推進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治理“空心村”,提高農村現有建設用地利用率,減少對新增建設用地的需求。將村莊土地開發整理納入全市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資金預算。
(6)建立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制度。要組織研究建立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指標體系,開展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估工作。把單位GDP和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量,作為上一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考核的內容。對符合產業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約要求的開發區(園區),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指標。建立節約集約用地專項獎勵基金。市、縣級財政從土地出讓金中提取1%—1.5%,與土地閑置費一并納入節約集約用地專項獎勵基金,用于獎勵節約集約用地先進企業和單位。
(三)創新土地利用的市場機制,規范市場行為。
1.規范土地價格形成機制。工業用地和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其他用地,都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出讓土地。在不改變用途的情況下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出讓手續的、因公共利益或者實施城市規劃需要政府要求企業搬遷的,因城中村改造需要安置村民用房的,經市、縣政府批準,可以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工業用地出讓價格和協議出讓土地價格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價。對非經營性用地,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或者頒發《土地劃撥決定書》時,應當約定或者規定改變為經營性用地時,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依法出讓。
2.健全建設用地儲備制度。土地儲備工作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所屬的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已辦理轉用征收手續的土地、收購的土地、依法收回的土地、行使優先購買權取得的土地、工礦倉儲等非經營性用途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途的土地,納入儲備范圍。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對儲備的土地進行必要的前期開發,使之具備供應條件。前期開發涉及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水、通信、照明、綠化、土地平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要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施工單位。儲備土地完成前期開發后,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統一組織供地。
3.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必須是符合規劃、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且不得用于商品住宅開發。進行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流轉,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審查,報市、縣政府批準,嚴禁集體建設用地非法流轉。經依法批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通過出讓、出租、入股、轉讓、轉租、抵押等方式進入市場。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價格,可以參照當地征地補償標準確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應當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4.加強土地市場監管。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對土地競買人的資格審查,凡存在有拖欠土地出讓金、閑置土地及其他土地違法、違規、違約行為的競買人,不得參加土地競買活動。加強對土地估價行業的日常監管,及時公示土地估價機構誠信檔案,嚴格土地估價報告抽查制度,提高土地估價報告質量。
(四)創新土地開發利用的監管機制。
1.完善土地整理制度。將土地整理作為一個重要方面納入到土地管理工作中,要制定或者明確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可調整的范圍、調整程序、獎懲措施、法律責任等內容,使土地整理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獎懲措施等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完善土地市場動態監測制度。要對土地出讓合同、劃撥決定書的執行實施全程監管,及時向社會公開當年供地計劃、結果及實際開發利用情況等動態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3.加強對節約集約用地工作的監管。建立節約集約用地協調聯動機制。供地總量、供地政策、供地標準、供地方式、供地價格由國土資源部門負責,產業政策、項目準入由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土地利用的規劃參數由城鄉規劃部門負責,開發區(園區)投資強度由商務部門負責。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監察部門加強對用地情況的執法監察,重點查處嚴重破壞、浪費、閑置土地資源的違法違規案件,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4.建立節約集約用地考核制度。要結合實際,制訂單位GDP和固定資產投資增長的新增建設用地消耗考核辦法,探索節約集約用地的各項有效措施。節約集約用地的考核,實行上一級政府對下一級政府的分級考核,考核結果由同級政府的國土資源部門定期公布,對土地節約集約利用程度較高的地區,給予獎勵。
5.強化輿論監督。充分運用報刊、信息、國土資源網站等,大力宣傳創新土地開發利用管理機制專項工作活動的決策精神,宣傳開展創新土地開發利用管理機制專項工作的重要意義,不斷提高社會公眾特別是領導干部的土地資源憂患意識、依法依規用地意識和節約集約用地意識。對節約集約用地先進典型給予表彰獎勵,對破壞、浪費、閑置土地資源的典型案件要進行公開調查處理并予以曝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為創新土地開發利用管理機制專項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四、加強領導,落實責任
(一)成立領導機構。市政府成立市創新土地開發利用管理機制工作領導小組,沈慶懷副市長任組長,市國土資源、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農業、水利、監察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全市創新土地開發利用管理機制專項活動的日常工作。
(二)狠抓協調落實。各縣(市、區)要把創新土地開發利用管理機制專項活動擺上重要位置,切實加強領導,狠抓落實。要成立相應的組織協調機構,及時協調矛盾,處理活動開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嚴格落實活動內容,確保活動質量。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活動內容,部門之間要加強溝通協調,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抓工作落實的合力,確保活動的順利實施。
(三)加強督查考核。市政府將開展創新土地開發利用管理機制專項活動列入對各地各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對開展創新土地開發利用管理機制專項活動任務完成出色、成果明顯的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目標考核時適當加分,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有關人員予以獎勵;對措施不得力、無成效和群眾反映較多的單位和部門,取消單位(部門)和主要負責人當年評選先進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