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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我縣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本著對歷史負責,對社會負責、對后人負責的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促進我縣精神文明建設,構建和諧,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加強文物保護的指導思想、基本方針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大文物保護力度,構建科學有效的文物保護體系,提高全社會的文物保護意識,提高人民群眾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進一步挖掘我縣文化底蘊,豐富文化內涵,提升我縣文化品位。
(二)基本方針:文物保護始終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工作方針,堅持文物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堅持依法和科學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文物保護的關系,統籌規劃,分類指導。
(三)工作目標:通過有效措施,文物保護管理得到全面加強。今后,文物保護“五納入”(即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有實質性進展;確立一批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將縣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建立完善“四有”工作制度(即:有保護范圍、標志說明、記錄檔案、專門機構或者指定人員管理);堅持以政府保護為主,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保護的體制,逐步形成更為完善的文物保護管理體系,建立一支高標準文物保護員隊伍;切實保證文物安全,繼續保持不發生火災事故和館藏文物被盜案件,野外文物發案率明顯下降;正確處理好文物保護與經濟建設的關系;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文明執法;文物保護宣傳力度不斷加大,保護文物意識深入人心。
二、實施分類保護,構筑科學有效的保護體系
(一)我縣文物保護單位基本情況:我縣目前查明的文物點共有114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四處(清明橋、柴武臺、欒武臺、文廟大成殿)、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一處(蘇味道墓)、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一處(趙家莊革命烈士墓)、兩處市文物局復查點(高家莊哈珊墓、河西村張翼墓)以及2008年“三普”新發現不可移動文物點75處,可移動文物點22處,配合大型建設工程省文物局新發現文物點17處。其中古遺址64處,(聚落址38處、寺廟遺址20處,窯址2處、軍事設施遺址4處);古墓葬18處;古建筑10處(宅第民居4處、近現代代表性建筑3處、古石橋2處、宗教建筑1處)。
(二)分類文物保護具體措施
1、已核定為省、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必須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對其進行保護管理,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專人負責管理,做到文物保護“四有”要求。有使用單位或是村集體所有的,縣文物主管部門與其簽訂文物保護管理責任書。
2、未公布“三普”新發現文物古遺址保護措施
我縣古遺址主要是聚落址、寺廟遺址和其他遺址(窯址、戰備工事等)。①古遺址所在鄉鎮、村要與縣文物主管部門層層簽訂文物保護管理責任書,并與縣文物主管部門協商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②古遺址所在村委會要有專人負責看管,發現問題及時上報。③不得在遺址保護范圍內進行取土、挖掘、爆破、建房、砍伐樹木等影響文物安全和破壞文物整體風貌的活動。④未經縣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其用途。⑤古遺址特別是寺廟遺址,已建起房屋的,要安裝自動報警、滅火、避雷等消防安全設施,使用管理人要加強火源、電源管理,房屋周圍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要在重要場所設置“禁止煙火”的標志。
3、未公布“三普”新發現文物古墓葬保護措施
①古墓葬所在鄉鎮、村與縣文物主管部門簽訂文物保護管理責任書,并與縣文物主管部門協商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②古墓葬所在村委會要有專人負責看管,每日進行安全巡護,發現問題當即制止或及時上報縣文物、公安部門。③古墓葬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取土、建設、挖掘、鉆探、爆破、墾植等破壞文物安全的活動。④嚴禁破壞、盜掘墓葬。⑤禁止在墓體及其附屬物上亂涂亂劃。⑥維修古墓葬,不得任意改變和破壞原有的布局和結構,未核定等級的要將施工方案報縣級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動工。
4、未公布“三普”新發現文物古建筑保護措施
古建筑包括古民居、古石橋、近現代代表性建筑等建筑物。①古建筑所在鄉鎮、村與縣文物主管部門簽訂文物保護管理責任書,并與縣文物主管部門協商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②古建筑的使用人或所有人負責日常管理和保養。③古建筑的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和爆破、鉆探、挖掘等活動。④在古建筑的建設控制地帶內不得進行破壞古建筑歷史風貌的建設工程,其建設方案必須報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審批。⑤古建筑為個人使用的,使用者為第一責任人,為村集體所有的,村集體主要領導為保護管理責任人,不得擅自遷移或拆除,確需遷移或拆除的,必須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⑥不得在古建筑室內或者周圍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引起火災事故;不得在建筑物或建筑附屬物上亂涂亂畫。⑦走私、盜竊古建筑構件和附屬物,視情節進行嚴肅處理,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報當地公安機關進行處理。
5、未公布“三普”新發現可移動文物保護措施
國有可移動文物包括石刻、石碑;歷史上各時代珍貴的藝術品、工藝美術品;反映歷史上各時代社會生產、生活的代表性實物。①在全縣范圍內征集可移動文物。可移動文物所在村沒有能力進行保管的,要上交至縣文物管理部門,由縣文保所統一進行集中保管,縣文物主管部門將給予適當獎勵。②不愿上交的可移動文物,可在村內進行保管,由所在鄉鎮、村委會負責,派專人進行看護,安裝必要的安保消防設施,保證不發生被盜、損毀、亂涂亂畫等問題。③可移動文物所在村或者個人使用的,不得擅自移動或倒賣。④可移動文物所在鄉鎮、村要與縣文物主管部門簽訂文物保護管理責任書。
三、加強組織領導,形成全縣文物保護的社會合力
縣成立副縣長蘇軍獻同志任組長,縣文廣新局局長楊志新、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科員張會益任副組長,縣公安、財政、規劃、住建、發改、工商、交通、國土、教育、民政、林業、環保、農牧、水務、工信、司法、宗教、供電、街道辦、裝管辦、醫管辦及各鄉鎮主要領導為成員的縣文物保護管理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文廣新局,具體負責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務和協調、宣傳等工作。建立全縣文物安全聯席會議制度,著力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各司其職,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文物安全格局,始終保持對各類文物犯罪活動的嚴打高壓態勢。
四、明確責任分工,切實做好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實行屬地管理,誰管理,誰負責,一旦出現問題,逐級問責。
(二)各鄉鎮及相關單位都要成立相應組織機構,保證文物保護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并做好上傳下達工作。各鄉鎮、相關單位領導小組名單要于1月16日前報縣文廣新局文旅辦。
(三)文廣新局負責縣域內田野文物、館藏文物、出土文物、社會文物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對本轄區文物保管員進行監督指導;開展形式多樣的文物保護宣傳活動,提高文物保護意識;要同文物所在鄉鎮、村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1月18日前簽訂完畢。
(四)各鄉鎮要高度重視文物保護工作,建立本轄區內文物點檔案,進行分類管理。文物點所在鄉鎮、村委會要切實負起責任,派專人進行管護,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縣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各鄉鎮可移動文物自愿上交縣文物保護管理所統一保管的,要于2月底前上交至縣文廣新局文旅辦。
(五)公安、工商部門要嚴厲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活動,對涉及文物的案件,要集中力量進行偵破,要充分發揮職能,將文物違法犯罪活動作為本部門的一項工作抓緊抓好抓實。
(六)財政部門要將文物保護經費納入本年度財政預算,要隨著財政收入增長而增加,以確保文物保護經費和文物保護單位保管員工資等的正常支出和工作開展。
(七)住建、交通、宗教、發改、民政、供電等相關部門要與縣文物主管部門加強溝通,通力合作,保證縣域內文物不發生任何事故。
(八)教育局、縣廣播電視臺、縣報社要與文廣新局共同做好文物保護的宣傳工作,使“文物保護,人人有責”深入人心,引導全社會參與文物保護工作,積極關注和支持文物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