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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把握治理工作的總體要求,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廣泛宣傳,全面發動,部門協作,整體聯動,在全市范圍內集中開展車船外掛專項治理活動,從而規范車船登記行為,消除運輸安全隱患,維護運輸市場秩序,保障社會公眾廣大運輸經營者的合法利益,促進運輸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工作目標
以規范運輸市場,保障道路、航道安全暢通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稅費應征不漏為目標,讓廣大車船運輸經營者全面了解車船營運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治理車船外掛政策規定,促使外掛車船回原籍登記、上牌,形成稅費應征不漏、權利義務對等、運輸秩序良好的交通運輸市場格局,并通過完善制度,規范管理,逐步建立起車船登記管理的長效機制。
二、組織領導和機構設置
為加強對車船外掛治理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成立全市集中治理外掛車船領導小組,負責集中治理車船外掛活動的組織、協調和指揮。領導小組組長由副市長同志擔任,副組長由市政府副秘書長同志、市交通局局長同志、市公安局副局長同志擔任,成員由市法制辦、交通局、財政局、物價局、地稅局、工商局、廣電局、監察局、阜報業集團負責同志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交通局,辦公室主任由市交通局局長同志擔任,副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長同志、市交通局副局長、同志擔任。辦公室抽調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地方海事局、市航道處各1人、市公路處、市運管處各2人專職辦公,下設綜合組、車輛組和船舶組三個工作組。各地也要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加強對治理車船外掛工作的領導,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意見和工作計劃,確保治理工作落到實處。各有關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制定具體的工作措施和操作辦法(各職能部門職責以政辦發\[\]117號為準,內容附后),同時根據總體部署,建立健全外掛車船管理臺帳,及時交流車船外掛登記信息,做到信息共享,通力合作,確保集中治理工作順利進行。
三、具體實施步驟
集中治理活動共分:宣傳發動和調查取證、整體聯動和集中治理、鞏固成果和總結提高三個階段。
(一)宣傳發動和調查取證階段
1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宣傳輿論的導向作用,利用電視、電臺和報紙等新聞媒體進行集中宣傳報道,重點宣傳治理外掛車船工作的目的、意義和相關政策,引導外掛車船經營者主動回我市落籍,營造和諧的治理環境。要通過召開會議,組織宣傳咨詢活動,在主要交通要道、車船集散地懸掛宣傳標語,深入到車船集散地、運輸企業、車船稅費征收窗口、車船上牌檢驗窗口、收費站點設立宣傳專欄和發放宣傳資料等,積極向交通運輸經營者宣傳有關政策措施,打消外掛車船經營者的等待觀望心理。要鼓勵專業物流企業積極主動地做好外掛車船回歸的宣傳說服工作,同時依靠鎮、村、社區等基層組織,鼓勵廣大群眾舉報外掛車船和違法辦理車船外掛的中介機構。
2各地要成立專門的調查取證小組,分解目標,明確責任,著重對車船主戶籍地、居住地、汽車、船舶經常停靠地、行駛區域、貨源集散地、大型廠礦、運輸業戶、運費支付和車船運營等情況進行調查,主動收集外掛車船資料,及時登記、整理、建檔,為外掛車船的認定提供可靠證據。具體做到“三清楚”:一是在本市境內從事中介外掛車船的組織清楚;二是外掛車船的具體數量清楚;三是外掛車船的形式清楚。
3各有關部門和運輸企業等單位要積極配合調查取證工作,提供真實詳細資料,為調查人員查閱資料提供方便。
4取締非法車船中介組織。各有關部門要有針對性地重點打擊中介機構違法辦理車船登記、注冊等行為,做到邊調查取證,邊打擊取締。
(二)整體聯動和集中治理階段
在市、縣集中治理車船外掛領導小組的領導協調下,突出重點,整體聯動,集中治理。具體要突出三個重點:
1鞏固取締非法中介組織成果,重點檢查非法中介是否已經真正取締,是否真正停止運作。
2源頭查糾。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和分工,深入到車船集散地、貨物集散地、運輸企業、車船稅費征收窗口、車船上牌年檢窗口等進行源頭查糾。
3集中稽查。交通、公安等部門要聯合行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采用源頭稽查和流動稽查相結合的辦法,集中時間,組織人員開展外掛車船稽查工作。對在年7月1日后未轉回我市落籍或未主動在我市繳納規費的外掛車船,視同我市在籍車船進行征收管理,依法給予處罰。
(三)鞏固成果和總結提高階段
各地、各有關部門匯總車船外掛治理工作情況,總結治理經驗,分析存在的問題,研究新形勢下加快交通運輸發展的政策措施,建立治理車船外掛的長效措施,努力營造良好的運輸市場環境,促進我市道路、水路運輸健康、有序發展。對治理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單位、先進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四、工作要求
(一)要依法行政。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嚴格按規定的標準和形式(內容附后)認定車船外掛事實,對經調查取證認定的外掛車船,一般應以足額補收交通規費和回我市落籍入戶為原則,對少數確需加收滯納金或行政處罰的,要依法慎重作出交通行政處罰(處理)決定。要以教育和疏導為主,用人性化的方式促使其回歸,堅決杜絕以行政處罰代替集中治理的現象發生。
(二)要強化優質服務,切實規范執法行為。公安、交通部門要在行政服務大廳設立專門窗口,掛牌辦理外掛車船手續,為重點企業、物流企業和其它運輸經營者車船回歸提供便捷、周到的服務。對外掛車船檔案齊全的,回歸手續要當日辦結,并免收一切費用。對沒有檔案或檔案不全的外掛車船,可以分別憑車輛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雙牌照、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國籍證書辦理入戶手續,并免收車船入籍的初次檢驗(檢測)費,并在2個工作日內辦結入籍手續。各有關部門要堅持以人為本,政務公開,公平執法,防止出現公路、河道“三亂”行為,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越權行政的,要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要保障人員經費。為保證治理外掛車船活動的順利進行,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在經費、人員上提供保障。集中治理經費列入交通等部門預算統籌安排。年啟動經費可通過追加交通等部門預算予以安排,所需經費從交通等有關規費中解決。
(四)要加強督查。市、縣集中治理車船外掛領導小組辦公室要定期不定期地組織督查,保證治理工作的進度和效果,同時在面上推廣先進典型。
(五)要保持信息暢通。要建立部門溝通機制,及時交流信息動態,全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市集中治理車船外掛領導小組辦公室要每星期出一份簡報,匯總治理情況,指導面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