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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2012年,全縣安全生產監管執法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文件精神,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行為,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嚴厲打擊安全生產領域的非法違法行為,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促進全縣安全生產形勢進一步好轉。
二、工作目標
通過安全生產監管執法計劃的實施,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落實。全縣工礦商貿企業杜絕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遏制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減少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指標控制在市政府下達的考核指標內,全面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高危領域和重點監管單位的監管面達到100%;違法行為查處率100%;高危行業事故隱患整改率100%。
三、主要任務
(一)全面加強依法監管。加強安全監管執法工作,強化事前預防性執法檢查,完善執法聯動協調機制,嚴格規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
(二)繼續深化打擊“三非”行動。加大對民爆物品、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建筑施工、學校、特種設備、農機、旅游、水利、氣象、電力等行業安全的專項整治力度,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以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和建設的單位,要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嚴格追究責任。通過聯合執法,依法關閉、取締一批證照不全或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生產經營單位。
(三)深化安全生產治理行動。扎實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加強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開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管工作。
(四)加大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對全縣工礦商貿企業按照《省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制定的安全標準化達標要求,在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各崗位開展安全標準化建設工作。凡是在規定時限內安全生產標準化不達標的企業,一律停產停業整頓。
(五)營造濃厚的安全發展氛圍。加大安全宣傳力度,提高安全生產月、“安康杯”競賽等專題活動實效。大力宣傳國務院、省政府《通知》和第339號省政府令,夯實安全生產的工作基礎,營造全面支持安全生產的濃厚氣氛。
四、行政執法人員數量和執法工作日測算
(一)目前安監局現有行政執法人員16人(包括監察執法大隊4人,其中退二線3人,實際在崗人員13人),除局機關服務人員和局長2人外,實際監管執法11人。
(二)總法定工作日:2739天
國家法定工作日=366-公休日-法定節假日
=366-106-11=249天/人
總法定工作日=國家法定工作日×在崗行政執法人員數
=249天/人×11人=2739天
(三)執法檢查工作日:1702天
執法檢查工作日=總法定工作日-其他執法工作日-非執法工作日=2739天-696天-341天=1702天
(四)其他執法工作日:696天
其中:
1、行政許可受理、建檔、申報、“三同時”審查驗收、安全標準化達標驗收、職業危害申報、應急救援演練及有關報告、制度、安全措施的備案300個工作日。
2、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40個工作日。
3、安全生產舉報查處30個工作日。
4、參與政府及有關部門、上級安全監管執法機關組織的安全生產專項行動100個工作日。
5、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報告的受理、登記建檔、跟蹤監控、督促整改70個工作日。
6、安全生產執法統計信息上報24個工作日。
7、企業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每年培訓40個工作日。
8、開展聯合執法40個工作日。
9、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10個工作日。
10、上級安全監管機關安排的工作任務30個工作日。
(五)非行政執法工作日:341天
其中:
1、機關值班20個工作日。
2、學習、培訓、考核、會議15天×11人=165個工作日。
3、病假、事假2天×11人=22個工作日。
4、公務員法定年休假、婚(喪)假10天×9人=90個工作日。
4、參加黨群活動4天×11人=44個工作日。
五、直接監管的生產經營單位及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的部門(單位)
(一)直接監管所涉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共計979家。其中:危化股監管的企業856家(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批發等企業計156,煙花爆竹零售網點700家);工礦股監管企業36家(非煤礦山22家,磚廠14家);綜合股監管企業87家(機械、冶金、食品、商貿、輕紡、電力、通訊等)。
(二)安全生產監察大隊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所涉及部門(單位)。依據國家總局24號令《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職責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暫行規定》要求,縣安監局監察大隊依法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對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按照直接監管和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原則,對直接監管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每年不少于2次。對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等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根據生產經營單位上年度安全等級確定現場檢查的頻次(重大危險源每月不少于1次);對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原則上組織1次安全執法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