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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抓好我縣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省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快廉租住房建設的指導意見》和《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年縣廉租住房保障規劃的通知》(政綜[]80號),現擬采用申報與調查結合進行辦法對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進行一次摸底調查。具體安排如下:
一、調查范圍:縣城區內各社區居委會。
二、調查對象:符合《-年縣廉租住房保障規劃》規定的保障對象條件的對象均可申請,即:縣城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滿1年以上的,家庭年收入在33000元以下,現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以及具備條件的個人。調查范圍僅限在縣城區內。
三、申報、調查方式:本次調查采用申報與調查相結合的方式,由各居委會向轄區家庭發放申報、調查表,并對回收的申報調查表進行初審,對申報符合條件的家庭進行入戶調查、核實、匯總。對各居委會匯總上報的家庭,家庭收入由民政局負責逐戶審核,住房狀況由房管部門負責審核。經審核后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進行建檔,并按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規定給予保障。
縣城區外各鎮保障對象采用直接申報方式,經民政部門對家庭收入核實、房管部門對住房狀況核實后,符合條件的可按政策規定發放租賃補貼或租金核減。
四、調查內容:
一是家庭基本情況:家庭人員結構、家庭年收入。
二是家庭現住房狀況:家庭現居住狀況、家庭現有住房狀況。
三是意向保障方式選擇。
五、申報材料:申報人要如實填寫申報、調查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⒈戶口簿和家庭成員身份證(交復印件,核驗原件)、婚姻證、計生證明。
⒉最低收入家庭要提交民政部門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最低生活保障存折);低收入家庭要提交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原單位)出具的收入狀況證明,無固定職業的由戶籍所在地社區出具的收入狀況證明。
⒊自有住房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交復印件,核驗原件)。租住公有住房的由產權單位出具房屋租賃證明;無房戶由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
⒋申報家庭子女上學將戶口遷移到學校的,由戶籍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
⒌縣民政部門出具的孤老、優撫對象或殘聯部門出具的殘疾等級等其它有關證明。
⒍調入人員需提交原單位所在地房改部門出具的無享受福利分房證明。
委托人辦理的,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以上資料提交復印件的,需提交原件校驗,校驗由居委會工作人員負責,校驗人需在復印件簽字確認。
六、時間安排:申報、調查時間擬從6月中旬開始,為期一個半月,8月初完成審核、公示等工作。9月份對符合廉租住房租賃補助或租金核減的對象給予發放租賃補助或租金核減。
七、組織實施:
本次申報、調查由縣住房保障辦牽頭,各相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分工協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申報、調查工作。
1、縣住房保障辦組織協調本次申報調查工作,具體負責申報、調查宣傳資料準備,申報、調查表設計,抓好業務培訓、監督指導、工作協調、統計建檔等工作。
2、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所轄區內調查有關具體工作。
各居委會要成立工作組,專項負責申報、調查表的發放、回收、資料收集整理及初審、入戶調查、匯總和上報等工作。
3、民政局負責對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收入狀況審核認定。
4、縣房管部門負責對低收入家庭住房狀況審核認定。
5、縣住房保障辦負責對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審核、公示、匯總、租賃補助發放、廉租住房安置等相關具體工作。
6、其它相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共同負責廉租住房保障各項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