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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年1月1日起,我縣開始實施大中專畢業生“非轉農”。培訓會就《縣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戶口“非轉農”實施辦法》進行了培訓,縣府辦、公安局、計生局、民政局及各鄉鎮(街道)有關負責人參加了培訓會。
《辦法》規定,準予“非轉農”回農村落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及以后畢業、肄業、結業,未曾被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含國有控股企業),縣屬及以上集體企業正式錄用;
二、被大中專院校招生錄取遷出時屬我縣農業戶口;
三、申請“非轉農”時戶籍在我縣;
四、遷入地村民委員會同意接收。
同時,申請人須需提供以下有關材料:戶口本、身份證及結婚證復印件一份;畢業證書及復印件一分;本人入學前系農業戶口證明;填寫《縣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回原籍農村落戶申請表》。
《辦法》還規定,符合“非轉農”條件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應在本辦法實施后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的,原則上不予辦理。
現在讀且已遷戶口的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后未有正式工作的,也可畢業一年后內提出申請,準予回原籍落實農業戶口。
年及以后考取大中專院校的學生,對于非因錄取院校原因,本人自愿要求遷出戶口的,應辦理不再回遷承諾手續,以后不允許回遷。
指出,從本周起,申請人可憑畢業證書及入學前農業戶口證明(本人持有的原農業戶口薄或原戶口遷出地派出所、工作片遷移證存根或遷往學校所在派出所的遷移證復印件等)向鄉鎮(街道)綜治辦申請,領取《縣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回原籍農村落戶申請表》。
隨后持《申請表》、畢業證書及入學前農業戶口證明到村簽署意見后交回所在鄉鎮(街道)綜治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