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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商務部令,規范我縣酒類管理市場,促進酒類市場健康發展,保障人民的身心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酒類是特殊商品,必須實行嚴格管理的理念,深入貫徹落實國家商務部《酒類管理辦法》和酒類商品批發、零售經營管理規定。維護國家利益,保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工作目標
推進酒類管理法制化、酒類流通現代化、酒類管理信息化、酒類消費科學化;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酒類市場,保證酒類消費安全,促進我縣酒類產業持續、健康發展。
三、主要措施
(一)組織領導
成立以分管商業的縣政府縣長助理揭秉華為組長,縣商業企業轉制辦、公安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物價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局、消防大隊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領導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作為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縣商業企業轉制辦,由楊新民兼任辦公室主任,潘其瑞、揭敏爾兼任副主任,劉世逵、謝里軍、李偉明、陳曉林為辦公室工作人員。
(二)部門分工
各成員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部門的職能,加強對酒類市場的監管,在領導小組的統一調度下,相互配合,協同作戰,形成合力。
商業部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配合下,做好酒類經營者備案登記工作。酒類經營者必須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到商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登記。登記表上的任何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酒類經營者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縣商業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2010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營業執照的酒類經營者,應當在2011年1月1日到2011年3月31日之內辦理備案登記;2011年1月1日之后新從事酒類經營的,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60日之內辦理備案登記,商業部門要做好已經取得營業執照酒類經營者的調查摸底工作。酒類經營者如有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或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商業部門應每年與工商部門核實一次。
酒類商品自出廠到銷售終端全過程流通都應有《酒類流通隨附單》,酒類經營者應在2011年3月底之前建立《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凡是批發銷售的酒類商品都應填制《酒類流通隨附單》,做到單隨貨走,單貨相符。采購酒類商品,都應向供貨方索取《酒類流通隨附單》,酒類經營者采購酒類商品時,應向首次供貨方索取其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登記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復印件。商業部門應對酒類經營者在批發銷售酒類商品時填制的和采購索取的《酒類流通隨附單》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并做好酒類流通信息的采集、存檔及上報工作。對酒類經營者的監督,按照國家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要求,建立健全酒類經營購銷臺賬制度,購銷臺帳記錄應包括品名、采購對象(限購貨方)、銷售對象(限供貨方)等信息。
商業部門在辦理酒類經營者登記備案時,對散裝酒經營者必須另外注明,并依照國家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嚴格加強管理。
商業部門在辦理備案登記及發放《酒類流通隨附單》時只能收取工本費,具體標準以物價部門核定為準。
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消防等部門要加強對酒類儲運的管理,酒類經營者儲運酒類商品時必須依照國家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符合食品、衛生、防火安全和儲運的相關要求。酒類商品應遠離高污染、高輻射地區,不得與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蝕性物品混放。
酒類經營者禁止批發、零售、儲運以下商品:
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
2、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
3、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
4、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
5、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酒類商品。
加大對酒類市場的稽查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偽劣酒類的行為,重點是追源頭、查流向、堵渠道、端窩點和治理散裝白酒市場。有關部門要開展對酒類批發企業、商場、超市的清倉查庫工作,對查出的問題要依法處理。要大力保護和支持名優酒的流通,加快品牌酒的建設步伐,幫助企業創建馳名商標和爭創全國、全省名牌產品。開展酒類經營企業的達標、評審、授牌,同時加大宣傳力度,使其在行業內和消費者心中起到示范和引導作用。
倡導科學消費,弘揚我國優秀的酒文化,不斷提升我縣酒類商品的文化內涵。酒類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并應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張貼“謝絕未成年人買酒”的條幅。
(三)法律責任
1、酒類經營者未依法登記(含變更登記)的,由商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并向社會公告。
2、酒類經營者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買賣或騙取《酒類流通備案登記表》的,可視情節輕重,對其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酒類經營者不設立購銷臺帳和填制隨附單、不留存供貨方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登記表、經營授權書等,由商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向社會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并可向社會公布。
4、酒類經營者不按上述要求銷售散裝酒或不符合食品衛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儲運要求的,由商業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酒類經營者向未成年人銷售酒類商品,由商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下罰款。
6、酒類經營者批發、零售、儲運禁止經銷的酒類商品的,由商業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商品,并視情節輕重處30000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違反其它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酒類經營者阻撓檢查、轉移或銷毀待查受檢商品的,由商業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處10000元以下罰款。
四、酒類流通管理工作要求
(一)酒類流通管理人員必須加強對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取得由縣法制辦頒發的執法證。
(二)在對酒類商品流通進行監督檢查時,應按照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執行。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