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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深化社會救助綜合改革,鞏固脫貧攻堅成果,充分發揮社會救助政策在鄉村振興和城鎮貧困群眾脫貧解困工作中的托底保障作用,按照《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規程》(民發〔2020〕7號)和《市社會救助年審工作實施方案》文件要求,縣民政局決定在4月至5月底,集中時間和工作力量,在全縣統一開展社會救助年審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2021年,全縣社會救助工作將緊緊圍繞“精準救助、及時救助、有效救助”的改革目標,以社會救助年審為主線,自查自糾為抓手,加強與鄉村振興政策有效銜接,落實救助政策,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社會救助工作質量和服務能力,嚴防錯保、漏保,不斷推進精準保障。
二、工作任務
(一)完成社會救助提標提補工作
落實縣民政局、縣財政局《關于做好2021年城鄉低保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等標準提標工作的通知》(安民字〔2021〕13號)規定,從2021年1月1日起,全縣城市低保標準統一提高到每人每月765元,月人均補助水平提高到490元;農村低保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515元,月人均補助水平提高到355元;城鎮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995元;統一農村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670元;將農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統一按城市特困供養標準執行,提高到每人每月995元。各項提標提補資金在4月底前補發到位。
(二)做好城鄉低保動態管理工作
對所有在保城鄉低保、特困供養和已認定的低收入和支出型貧困家庭等社會救助對象進行全面入戶調查,核實評估家庭經濟狀況、致貧原因等,不漏一戶一人,并根據困難程度,提出新增、取消、調整等年審意見,提高保障精準度。按照新的城鄉低保標準,結合保障對象家庭結構、健康狀況、致貧原因等困難情況,將城鄉低保常補和非常補對象分為A、B、C、D、E五類,A類為常補對象實行整戶全額保障,B類為常補對象實行部分家庭成員全額保障,C、D、E類為非常補對象實施差額補助。具體內容可參照《縣城鄉低保對象分類施保參照表》執行。
(三)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
一是做好重點對象摸排。加大特殊困難群體的摸排核查力度。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法通過勞動獲得穩定收入的已脫貧返貧人口,以及因患病、殘疾等原因造成失業的人員進行摸排核查,對符合條件的依規納入社會救助政策覆蓋范圍。對低收入家庭、支出型貧困家庭中的重殘(一、二級重度殘疾和三級智力、精神殘疾)和重病(獲得大病醫療救助人員)人員,經個人申請,按照單人戶形式納入低保范圍。重點圍繞已脫貧致貧返貧家庭和城鎮脫貧解困人員,加大延退政策實施力度,對于主動就業創業,家庭經濟狀況好轉的低保對象,家庭財產符合《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規程》相關規定,視情給予一定時間的延退期,待其收入穩定后再按程序退出低保待遇。二是做好分散特困人員照護。聘請第三方專業機構,對特困人員自理能力進行評估,落實特困失能、半失能、全自理護理費;并對分散特困供養人員巡訪探視,督促指導照料服務人落實照料服務責任,每月開展一次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巡訪探視服務工作并做好相關記錄。三是做好主動發現和救急難工作。各鄉鎮要在村(居)委會醒目位置公布社會救助熱線電話、張貼微信自助申報二維碼,暢通求助渠道。健全監測預警機制,運用“智慧民政”社會救助平臺技術,動態對接殘聯、醫保、衛健和教體等部門,開展信息比對,做好困難對象跨部門轉介,促進各部門救助資源融合。
(四)提升社會救助規范管理水平
各鄉鎮要嚴格履行申請受理、實地調查、信息核對、民主評議(可選)、審核確認等程序,及時掌握城鄉低保對象家庭人口、收入、財產變化情況,落實精準動態調整,實行規范有序進出,審批過程須在“智慧民政”社會救助平臺中體現。持續落實困難對象長期公示制度,每月對已批準享受低保的對象家庭,在各村(居)委會低保公示欄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按規定落實基層干部及其親屬享受低保備案制度,備案情況由縣民政局和鄉鎮分別保存。規范受理對象后出具的受理告知書和不予同意審批告知書等審批文書。加強對申請對象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實,特別是對不共同居住的法定贍養、撫養關系成員的收入財產進行核實計算,避免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讓老人吃低保的問題。
(五)推進信息化建設服務水平
按照省民政廳對系統信息要求,加大在保對象家庭信息采集力度,加快救助申請、入戶調查、審核審批等全省統一電子文書的使用,規范電子和紙質檔案資料的留存。各鄉鎮要結合此次年審入戶調查,利用“智慧民政”手機APP或電腦PC端及時核實困難對象致貧原因、家庭收入、財產狀況、銀行賬號等相關信息,以及完善系統附件材料,確保系統信息質量。同時,對于死亡人員和清退人員,要及時清理信息系統歷史數據和附件信息,切實做到系統信息數據實時同步,提升信息化工作水平。
(六)開展社會救助領域自查自糾
各鄉鎮要將年審與社會救助自查自糾相結合,針對近年來紀委、審計等部門查出的違規違紀案例,舉一反三,找差距,補短板,強弱項,深入自查自糾。一是查兜底保障是否到位。是否及時將符合條件的困難家庭納入社會救助政策范圍,防止“漏保”問題。二是查政策落實是否規范。緊盯申請、受理、審核、評議、公示、審批、資金發放及動態管理等關鍵環節,查政策執行是否規范到位,特別是在臨時救助鄉鎮備用金、社會救助金額評定、死亡人員核銷等方面是否存在監管盲區。三是嚴肅查處社會救助工作中出現的腐敗和作風問題。對工作中作風不實,對群眾申請推諉、刁難,不作為、慢作為,以及投訴電話開而不用、未長期公示等方面進行自查自糾。尤其是對發現工作人員虛報冒領,截留私分、貪污侵占等違法違紀問題,要及時向有關監督部門移交問題線索。四是進一步落實失信懲戒制度。對申請或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居民家庭或者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資金行為的,鄉鎮要向縣民政局上報失信人員失信行為有關情況,縣民政局建立臺賬備案,并通過批評教育、取消待遇、向信用管理部門推送失信人員情況等方式,依法依規懲戒。
(七)開展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
全面規范和實施低收入和支出型貧困家庭認定工作,為構建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打好基礎。一是明確認定條件。低收入家庭指具有當地戶籍,家庭月人均收入抵扣家庭收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后在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倍以內,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規程》相關規定的家庭和個人。為了有針對性的開展分層分類救助,各地要對低收入家庭中存在重大剛性支出的,可進一步識別為支出型貧困家庭,具體相關專項救助政策待有關部門明確后再實施。支出型貧困家庭認定條件和程序按照《省支出型貧困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文件規定執行。二是做好對象認定。年審期間,各鄉鎮要采取對象自主申報和主動發現相結合的方式,全面開展低收入和支出型貧困家庭認定工作。有針對性的對重新洗牌后的城鄉低保、特困供養等社會救助對象進行精準排查,重點識別未享受低保或特困供養政策的致貧返貧農村貧困戶、近年來享受過臨時救助的城鄉居民,享受過延退政策的困難對象,以及通過跨部門比對,醫療、教育、住房等部門推送需民政部門認定的困難家庭。三是規范認定工作。各鄉鎮對認定為低收入家庭的對象,規范檔案資料,建立低收入家庭人員臺賬,做到動態新增和清退,并及時將低收入家庭信息資料同步錄入到“智慧民政”社會救助平臺。
三、工作安排
(一)部署階段(4月1日至4月10日)。各鄉鎮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出臺相應的社會救助年審工作方案。召集鄉鎮、村(居)民政業務工作人員進行社會救助政策培訓,統一部署年審期間社會救助相關工作。開展年審工作前,對年審事宜進行廣泛宣傳,有效促進年審工作落實。
(二)實施階段(4月11日至5月30日)。各鄉鎮要按照年審工作目標,一一對應文件中的工作內容和措施,全面開展年審工作。對低收入和支出型貧困家庭的摸排范圍,各地可自行擴展對象領域。
(三)總結階段(6月1日至6月10日)。各鄉鎮要認真梳理社會救助年審工作中的典型經驗和典型案例,深入挖掘工作中的好經驗、好做法、好成果,積極向民政公眾號報送信息,縣局將擇優刊發并向市局推薦。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認真組織實施。全縣社會救助年審工作是做好低保動態管理的有效手段,是維護困難群眾保障權益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深化社會救助改革、開展社會救助治理、規范社會救助工作、推進工作信息化的有力抓手。各鄉鎮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合理安排,集中時間,集中力量,全力開展社會救助年審工作,鄉鎮、村(居)委會要建立年審工作臺賬,對轄區城鄉困難群眾保障情況要做到有底可查。
(二)強化督查,抓好工作落實。各鄉鎮、村(居)委會干部要自覺對本人及親屬享受低保情況進行登記備案,扎實做好特困、低保等社會救助家庭情況摸底調查,并指導村(居)委會做好社會救助工作的規范管理和救助對象的系統數據錄入清理工作。此次社會救助年審工作將納入年底民政工作考評內容,縣民政局將適時組織工作人員,對各地社會救助年審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并形成工作通報下發至各鄉鎮人民政府。
(三)廣泛宣傳,提升年審效能。年審期間,各鄉鎮要加大宣傳力度,提升年審效能,要采取發放宣傳單等方式,將社會救助政策宣傳到戶,提高政策知曉度。向社會公布求助熱線電話,暢通求助監督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受理群眾訴求。要結合黨史教育,廣泛宣傳困難群眾主動脫困,積極創業的典型案例,引導困難群眾“感黨恩,念黨情”,增強主動脫困的內生動力。積極宣傳社會救助誠信管理制度和救助對象的權利和義務,增強困難群眾的守法意識、減少盲目攀比、騙保、鬧保等不良風氣的生存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