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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政原則
⒈堅持按政策辦事。根據中央、省、市《關于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的精神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意見》,按照縣政府《縣深化林業產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實施要求,進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二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依法維護經營者合法權益,調動廣大林農和社會各方參與林業建設的積極性,發展林業經濟,增加林農收入。
⒉堅持尊重歷史,保持林業政策的連續性。本次林改是對林業“三定”的進一步規范和完善,維護“三定”時的林地權屬不變,不得重新分配。對改革中出現的問題,要堅持維護大局穩定,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或通過協商方式予以解決。
⒊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尊重群眾意愿。在改革中要做到內容、程序、方法、結果公開,廣泛征求群眾建議和意見,尊重大多數群眾的意愿。改革中的各項措施及重大事項,須經本村(組)村民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確保廣大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
二、成立村林改組織機構
⒈鎮駐村林改工作組
組長:略;成員:略。
⒉村林改工作委員會
主任:略;成員:略。
下設⑴山林糾紛調解組:組長:略;成員:略。
⑵外業山場勘界組:組長:略;副組長:略;成員:略。
⑶經濟理事會:主任:略;成員:略。
工作組、委員會人員要統一思想堅持集體領導,群力配合;實行掛點到組、到片,分工負責要做好統籌安排、逐步實施、分項落實。
三、實施操作方法
針對本村山林類型和權屬經營情況,綜合村民代表、群眾意見依照定府發[]號文件規定,我材林權制度改革的具體實施按如下方法、原則進行操作。
㈠總的原則
⒈維持林業“三定”時山林所有權不變,不作重新分配。并以此為依據,進一步明確山林位置、四至界址,落實經營主體,確權發證。
⒉對目前屬爭議山林的暫不納入本次改革范圍,也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流轉;待爭議解決后,再落實經營主體,申報發證。
⒊對由政府區劃界定的公益林,已享受公益林資金補助的山林,以及已實施退耕還林的山林,要保持穩定,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圍,但應依法辦理手續,換發林權證。
⒋對已規劃確定為果園的,要維持經營現狀,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果園地用途。
㈡村組集體山林處置方法
⒈對現在仍由村集體統一經營的山林經營權,歸村委會所有,所有收益歸村委會,作公益事業及其它運轉。對組現有集體經營的山林歸組所有。龍頭山歸屋老場所有,收益發證。
⒉對目前有爭議的山林,暫不落實經營主體。
⒊對已承包、租賃、拍賣等形式流轉的山林,維護原經營主體不變。
⒋對已列入公益林、退耕還林項目的山林,不納入改革范圍,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換發林權證。
⒌對已劃為國有協議林的山林,維持原訂協議不變。
㈢自留山處置方法
⒈林業“三定”時已劃定為自留山的,由農戶長期無償使用,穩定不變,無爭議的憑林權證換發新證。實行“生不補死不收”允許繼承,也可依法轉讓,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歸自留山主所有。
⒉對已轉讓、承包、租賃等形式流轉給他人經營的穩定自留山使用權不變,進行流轉情況登記。原簽訂協議的,應維持經營協議;未簽訂協議,由雙方協商解決,補簽合同。
⒊對已被集體收回統一流轉或統一經營的,穩定自留山使用權不變,維持原流轉、經營協議,未簽訂協議的應予補簽期滿后山林歸還自留山主所有。
⒋對農戶自留山今后自行流轉的,實行登記備案制。在進行流轉時,將流轉協議及流轉情況報至村組織登記備案。
⒌對自留山主已死亡,且無法定繼承人,由所在村、組集體收回統一處置;如已實施流轉的,維護原流轉協議,流轉收益歸村、組集體。
㈣責任山處置方法;我村沒有責任山對責任山不作任何具體規定。
㈤種果山林處置方法
對已劃定的果園、果林,維持經營現狀不變。已簽訂協議的,維護原定協議,不完善的需協商予以補充;未簽訂協議的,由經營者與村、組集休協商補簽合同,屬自留山、責任山的與自留山主、責任山主補簽合同,明確利益分配、相互的權利、義務。
經營期滿后,根據經營者的要求,允許繼續承包;不續包的,山林使用權歸還村、組集體,或自留山主、責任山主。
㈥其它山林處置方法
對越界造林、占用他人林地造林的山林,維持經營現狀,現有的林木按“誰造誰有、合造共有”的政策處理。已簽訂協議的,維持原協議,不完善的應協商補充;未簽訂協議的,由經營者與村組集體或自留山、責任山主協商,補簽合同,經營期滿后,山林使用權歸還村、組集體,或自留山主、責任山主或由雙方協商以合同約定允許繼續流轉經營。
㈦其它問題處置方法
⒈林業“三定”時未發證的集休和農戶、自留山的山林,經核實權屬無爭議且一直在經營的,可按現經營的山場予以確權。現有的林木按“誰造誰有、合適共有”的政策處理。
⒉山林權證四至與面積不符的,以四至為準;四至界址不清的應協商解決;四至界址需由權屬相鄰雙方共同簽字確定。
⒊對集體山林。自留山、責任山,現被征用、占用的,造成事實上有證無山的,不重新劃山補足,按所剩有實際山林確權發證。
⒋對改革中所發生的山林權屬、利益分配等未作明確規定的問題,由村組集體提議,報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審議,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執行。
⒌以后集體山林的流轉,由村組集體提議,報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審議,確定流轉形式、期限、利益分配、相互的權利、義務等,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報縣林業部門批準后流轉。
四、集體山林收益分配辦法及林改經費收支辦法
㈠收益范圍
集體山林的轉讓、租賃、承包等流轉收入包括已流轉山林的結余收入
⒈果業山的租金
、集體收回自留山和責任山統一組織造林的收入
⒊集體統一經營山林的收入
⒋國有協議林的林價收入
⒌征占用林地的收入
㈡收益分配
對集休山林收入實行財務單獨核算。屬村集體的,其收入歸村委會所有;組集體所有收益歸村組所有農戶,龍頭山歸老屋場人員所有。
㈢林改經費收支辦法
⒈根據上級勾圖面積,每畝收取元作林改經費,每戶收起林權工本費每證元。
⒉在村完成林改工作發證時,未交林改經費的農戶,不予發放林權證,該戶山林權為缺權處理。
⒊林改工作人員務工補助每人每天元,按出勤日計算,不出勤不予補助,伙食費每人每餐元計算,由理事會列支,不納入村委會經費列支。
⒋林改經濟理事會收費開支由理事會監督審核報帳。>⒌林改結束后,收支張榜公布,經費有余作公益事業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
五、林改實施步驟
㈠宣傳準備年月日至月日
⒈月日至月日,進行政策宣傳。召開村委會、村組民大會講解政策、組織發動、成立機構,征求廣大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掌握所存在的問題,對山林權屬情況進行初步摸底。
⒉月日制定實施方案。在鎮工作組的指導下,切合本村實際,制定林改實施方案,經村民或村民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討論、通過,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核批準實施。
㈡組織實施年月日至年月日
⒈月日至月日摸清“三定”時山林權屬基本情況,及登記林權流轉、變更情況,匯總造冊,進行第一次公榜,公示時間為天。
⒉月日至月日對公示時群眾所反映的問題,逐宗、逐件進行調查、調解。明晰一宗件、公榜一宗件。
對已流轉山林、責任山已簽訂的合同進行補充、完善未簽訂進行補簽。
收集“三定”時山林權屬證明材料及各類流轉合同由集體、農戶提出申請,進行登記、審核。
⒊月日至月日進行實地勘查確定四至界址逐宗勾繪上圖萬地形圖然后登記追冊。
將實地勘查結果進行第二次公榜,公示時間為天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重新調查。
⒋年月日至年月日,進行內業材料匯總,報鄉鎮政府、縣林改辦審核,經確認無爭議、事實相符的。由縣政府確權發證。
⒌年月日至年月日完成林改各項工作任務,做好材料匯總組、村逐級進行。
六、上報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