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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強化全區液化氣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確保人民群眾過一個愉快祥和的,維持我區安定穩定,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按照區委區政府的統籌安排,制訂本行動方案。
一、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深化完善液化氣供應站安全規范化管理,完善瓶裝供應站設置,確保設施設置完好,推進燃氣行業服務規范管理,實現燃氣安全生產無重、特大事故發生。
二、整治范圍
轄區內所有瓶裝液化氣供應及充裝站點。
三、整治標準
按照《液化氣體氣瓶充裝站安全技術條件》、《液化氣體氣瓶充裝規定》的相關規定執行。
四、實施步驟
1、調查摸底階段(年月17日—月20日)。各鄉鎮、各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范圍組織技術人員對本轄區內的所有液化氣供應站及所屬分銷站點開展拉網式調查摸底,并把自查情況及附表一于月21日之前書面報送區建設局城建股。
2、整治階段(年月21日—2月15日)。各鄉鎮在調查摸底的基礎上組織所在鄉鎮村建站、工商所、派出所、安辦等部門督促進行整改,對能馬上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對一時不能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計劃,定人、定時間、定措施負責落實,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責令停業整頓,待整改合格后方可經營,并在年月16日前把附表二報送區建設局。
3、集中取締階段(年月16日—月20日)。對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卻無整改落實的供應站點的由區專項檢查領導小組組織安監、城市管理局執法六大隊、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門集中打擊,依法取締。
4、總結驗收階段(年月21日—月日)。各鄉鎮應對本次專項檢查中好的做法經驗和成效以書面材料形式上報區專項檢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區檢查辦將對各單位開展專項檢查情況進行驗收評比,對整改成效明顯及好的經驗做法給予通報表揚和交流,對整改不力,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給予通報批評,并報送區專項檢查領導小組處理。
五、工作要求
(一)組織領導。區政府成立了以分管副區長為組長的液化氣供應站經營安全專項整治領導小組,區建設局局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建設局、公安局、工商局、安監局、交通局、監察局、消防大隊、城建監察大隊、技術監督等部門組成,下設辦公室,掛靠區建設局,負責整治過程的組織協調工作,各鄉鎮、各有關單位也要相應成立機構。
(二)職責分工
區建設局主要負責指導、檢查、監督液化氣站安全規范管理,查處無證經營液化氣供應點,實施城鎮燃氣專項規劃。
區公安局主要負責協助各職能部門對液化氣安全生產的隱患排查。
區工商局主要負責取締無證經營的液化氣經銷點。
區安監局主要負責監督檢查液化氣生產安全管理及隱患排查。
區交通局主要負責查處無化學危險品運輸許可證車輛從事燃氣運輸,承運液化氣鋼瓶等行為。
區監察局主要負責對各相關部門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
區消防大隊主要負責液化氣經營場所消防管理及隱患排查。
區城建監察大隊主要負責對轄區內的液化氣安全生產隱患進行日常巡查。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荔分局主要負責依法處理超過使用期限或者不合格的液化氣鋼瓶。
各鄉鎮主要負責對各自轄區內的液化氣供應及充裝站點進行日常管理。
(三)時間要求
年期間,按照實施步驟時間分段進行。
(四)宣傳教育
通過條幅、標語、傳單、站點咨詢等途徑加大對液化氣質量安全的宣傳力度,并開展液化氣供應站質量安全整治與規范試點工作,組織召開現場動員大會,有效開展示范活動,逐步規范、完善經營行為。
(五)責任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省燃氣管理條例》及市、區有關安全生產會議精神,對燃氣安全管理和燃氣安全整治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制度:
1、明確職責:各鄉鎮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正職負責人是其職責權限范圍內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全面承擔安全生產的領導責任;分管領導對分管權限內的安全生產承擔相關責任。
2、工作要求:各鄉鎮作為燃氣安全的日常管理部門,要切實負起責任,建立科學有效的管理制度及巡查制度,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排除,防止燃氣安全事故的發生;各相關部門應緊密配合,各司其職,對于不履行職責的,分以下幾種情況處理:對沒有開展安全大檢查,或檢查沒有發現到安全隱患,或發現安全隱患而沒有督促整改的,給予單位及相關人員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相關規定給予正職領導效能告誡或記過、記大過、撤職等行政處分;對于造成安全事故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從嚴追究相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