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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目的了解廣州市嬰幼兒游泳場所衛生現況,為制定相關管理標準提供科學依據。方法采取分層抽樣方法,在廣州市12個轄區隨機抽取提供嬰兒游泳服務的103家機構,其中59家醫療機構、44家非醫療機構,通過問卷調查、采樣檢測等方法分析衛生現狀。結果103家機構,空氣合格率為45.63%,水樣合格率為7.77%。空氣中溫度、濕度、甲醛合格率較低,分別為23.30%、62.14%、67.96%;其中可吸入顆粒合格率非醫療機構高于醫療機構,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水樣中水溫、余氯合格率較低,分別為23.30%、48.54%;非醫療機構水溫合格率高于醫療機構,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細菌指標中,游泳圈、操作人員手細菌總數合格率較低,分別為65.05%、62.14%;醫療機構操作人員手細菌總數合格率、操作臺細菌總數合格率均高于非醫療機構,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值均<0.05)。83.50%的機構使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防滑材料,66.02%的機構最低點設置地漏,75.73%的機構使用紫外線消毒空氣,毛巾、游泳圈、公共用品消毒比例較高。醫療機構地板材料、消毒、設備等合格率均高于非醫療機構,其中公共用品一嬰一患一消毒合格率兩者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結論嬰幼兒游泳場所合格率偏低,應完善嬰幼兒游泳場所規范,建立常規監管流程,重點關注非醫療機構的嬰幼兒游泳場所衛生質量。
關鍵詞:嬰幼兒;游泳場所;醫療機構;衛生規范
嬰兒游泳作為一個新興產業,近年在我國發展迅速。目前,除山東省制定了《山東省嬰幼兒游泳場所衛生規范(試行)》外,暫無國家或省專門針對嬰兒游泳場所制定衛生管理和監管標準,嬰幼兒游泳場所管理存在安全隱患。2014年,對廣州市嬰兒游泳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抽樣調查,分析嬰兒游泳場所衛生現狀,以期為后期嬰兒游泳的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1對象與方法
1.1對象
采取分層抽樣方法,在廣州市12個轄區中按醫院級別分類,分別從各區中的三級醫院、二級醫院和一級醫院中隨機抽取30%~50%的醫療機構;根據全市非醫療機構嬰兒游泳場所名單按30%比例隨機抽樣。最終共抽取提供嬰兒游泳服務的59家醫療機構和44家非醫療機構,共103家。
1.2方法
1.2.1現場調查:衛生監督所對游泳場所一般情況、使用材料、毛巾、游泳圈和公共用品是否為一嬰一換一消毒、是否設置最低點地漏、是否使用紫外線消毒空氣等情況進行現場詢問和問卷調查。
1.2.2采樣及檢測:按《游泳場所衛生標準》(GB9667-1996)、《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技術規范》(GB/T17220-1998)、《公共場所衛生標準檢驗方法》(GB/T18204-2000)、《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15982-2012)、《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2006年版)(GB50325-2001)、《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方法》(GB/T5750-2006)等規范標準,采集游泳池中水、空氣以及毛巾、操作臺、游泳圈和操作人員手表面等6類樣品,其中水、空氣樣品各取1份,共103份;毛巾、操作臺、游泳圈和操作人員手表面樣品各取2份,共206份,取2次檢測值均值。
1.2.3檢測指標:空氣:溫度、相對濕度、風速、臺面照度、一氧化碳、二氧化碳、可吸入顆粒物、甲醛、空氣細菌總數;水質:水溫、pH值、渾濁度、尿素、余氯、細菌總數、大腸菌群;細菌:操作臺細菌總數、毛巾細菌總數、游泳圈細菌總數、操作人員手細菌總數、毛巾大腸菌群、游泳圈大腸菌群。
1.2.4指標判定:按《山東嬰幼兒游泳場所衛生規范(試行)》《游泳場所衛生標準》《室內空氣質量標準》《醫院消毒衛生標準》《旅店業衛生標準》等標準判定,檢測項目中有1項指標不合格即判定為該樣品不合格。
1.3質量控制
指定專人對調查表及數據進行審查,并按20%抽查,記錄抽查結果。對發現的不合格調查表和數據,及時聯系填表人員修改或退回重報。
1.4統計分析
采用Epidata3.1建立數據庫并進行數據錄入,采用SPSS17.0軟件進行統計分析。
2結果
2.1空氣檢測合格率
檢測空氣樣品103份,合格47份,合格率為45.63%;其中溫度、濕度、甲醛合格率較低,分別為23.30%、62.14%、67.96%;風速、照度、CO、CO2、可吸入顆粒、細菌合格率較高,分別為100.00%、94.17%、98.06%、99.03%、82.52%、93.20%,其中可吸入顆粒合格率非醫療機構(95.45%)高于醫療機構(72.88%),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5.23,P=0.03)。
2.2水樣檢測合格率
檢測水樣103份,合格8份,合格率為7.77%;其中水溫、余氯合格率較低,分別為23.30%、48.54%;pH值、渾濁度、尿素、細菌總數、大腸菌群合格率較高,分別為100.00%、98.06%、82.52%、95.15%、95.15%;非醫療機構水溫合格率(45.45%)高于醫療機構(6.78%),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23.25,P<0.05)。
2.3細菌檢測合格率
游泳圈、操作人員手細菌總數合格率較低,分別為65.05%、62.14%,其他指標合格率均>80%;醫療機構操作人員手細菌總數合格率、操作臺細菌總數合格率均高于非醫療機構,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值均<0.05)。
2.4地板材料、消毒設備情況
83.50%的機構使用不滲水、不吸水、無毒、防滑材料,66.02%的機構最低點設置地漏,75.73%的機構使用紫外線消毒空氣,毛巾一嬰一換一消毒,游泳圈一嬰一換一消毒和公共用品一嬰一換一消毒比例為92.23%、94.17%、92.23%。醫療機構各項指標合格率均略高于非醫療機構,其中公共用品一嬰一患一消毒合格率兩者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
3討論
嬰兒是特殊人群,各方面發育不完善,機體抵抗力差。國外有研究表明[1-3],因為水質等其他因素影響,嬰兒游泳與喘息、哮喘、支氣管炎和濕疹等疾病有關;0~4歲兒童水暴露會增加胃腸疾病風險。游泳池水更換方法、毛巾及空氣消毒效果、管理人員健康狀況等都會影響嬰兒健康。本次調查顯示,廣州市嬰幼兒游泳場所合格率偏低,尤其是空氣樣品中的溫度、濕度、甲醛,水樣中的水溫、余氯,游泳圈、操作人員手細菌總數等指標合格率較低,這對嬰幼兒健康有較大影響。本調查表明,廣州市目前嬰兒游泳場所衛生狀況和監管情況令人擔憂,應引起高度關注。醫療機構與非醫療機構嬰兒游泳服務機構所檢測的各項指標合格率差別不大,差異主要在細菌檢測、公共用品消毒管理等指標,醫療機構合格情況好于非醫療機構,與2012年上海市調查一致[4]。主要與醫療機構內的游泳館或隸屬于醫院產科,或由護理部、防保科管理,有院內感染控制標準有關。非醫療機構因無行業規范,無標準,監管不到位,控制細菌感染方面會薄弱一些。但可吸入顆粒、水溫合格率非醫療機構高于醫療機構。我國目前除山東省制定了《山東省嬰幼兒游泳場所衛生規范(試行)》外,暫無國家或其他省市專門針對嬰兒游泳場所制定衛生管理和監管標準。《山東嬰幼兒游泳場所衛生規范(試行)》在空氣溫度、空氣細菌數、水溫、水質pH值、尿素水平等項目要求上,相比較于《游泳場所衛生標準》(GB9667-1996)更為嚴格。在甲醛這一指標上,比《室內空氣質量標準》(GB/T18883-2002)嚴格;室內空氣質量標準在濕度、風速、CO2等標準上要求更高一些;但其中無工作環境和使用物品的細菌、大腸桿菌和致病菌相關內容,標準中余氯的水平參考了生活飲用水標準,并未區分反復使用的水和一次性使用水標準。我國研究表明,游離性余氯在0.3mg/L以上,對腸道致病菌、鉤端螺旋菌、布氏桿菌有殺滅作用;而游離性余氯過高時,則對身體有刺激作用,為0.4~0.6mg/L時,可致長期游泳者頭發變黃[5]。水中化學消毒物品與天然有機物接觸,也會產生副產品,可能與膀胱癌有關[6-7]。嬰幼兒為特殊群體,嬰幼兒游泳場所的標準有待進一步完善,監測的相關指標也應更加嚴格。
作者:邢艷菲1;馬穎1;蔣琳1;劉慧燕1;方建國2;林穗方1 單位:1.廣州市婦女兒童醫療中心,2.廣州市衛生監督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