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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醫鑒定在我國證據鑒定工作系統中有著非常重要的地位,法醫鑒定的結果對于整個刑事案件結果以及對于犯罪嫌疑人的懲罰判處、民事賠償的數額等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由此可知法醫鑒定不僅僅需要具備強大的鑒定技術資源作為保障,同時也要求鑒定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保持著公正、客觀、科學、真實的態度。本文主要對有關法律問題的活體進行醫療鑒定工作,就現今形勢下我國法醫鑒定的發展來看,還是存在著或多或少的問題的。最明顯的就是法醫鑒定相關的法律制度不夠健全、鑒定工作人員在技術水平上還存在著一定的不足,還有因為個人利益原因造成的法醫鑒定結果不夠準確等等問題。本文中主要是先對法醫鑒定進行概述,加上對法醫鑒定產生的糾紛進行分析探討,希望可以對我國存在的現狀有所幫助與改善。
關鍵詞:法醫鑒定;臨床學;糾紛;防范
在司法程序中法醫鑒定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法醫鑒定的類型有很多種,應用比較廣泛的就是法醫病理學、臨床學方面的鑒定。臨床法醫鑒定的對象是在法律事件中受到傷害的活體或者尸體進行檢查和鑒定,鑒定原理包括的知識主要生物學、病理學和偵查學方面,最終通過這些方面的鑒定結果來獲取有利的破案依據。本文中所討論的醫學鑒定主要是臨床學的醫學鑒定,也就是涉及到法律問題的醫學鑒定工作。隨著經濟與科技的不斷發展,我國的法醫鑒定工作也在不斷的進步與發展,但是從總體上來看,依然存在著一定不足和弊端。所以在今后法醫鑒定工作的發展進程中,一定要對各項不足進行補救和改善,保障鑒定工作在進行過程中的真實、科學與合理。
一、對臨床法醫鑒定的主要概述
(一)臨床法醫鑒定的概念
臨床法醫鑒定也被稱作法醫臨床鑒定,主要就是運用多種臨床學的知識以及相關的醫學、自然學涉及到的理論知識與醫學技術對已經受到損害的身體進行一系列的檢查與鑒定。其中解決的最主要的問題就是用來鑒定與法律問題和案件有關的活體損傷情況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的生理性疾病,而運用臨床學知識來鑒定人體具體的受傷程度、損傷原因還有致傷的工具等等。從而作為幫助司法部門進行調查與審判的強有力的證據。
(二)臨床法醫鑒定的相關內容
臨床法醫鑒定的主要作用是用來鑒定人身所受的損傷的具體原因;對損傷程度、致傷工具進行評估;檢測損傷與人體本身的生理疾病是否有關系;對發生交通事故時人員傷亡情況進行評定;對各企業內的職工因公傷殘等級進行評定等等。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中有規定,在由于法律關系或涉及到法律事件的情況下需要了解被害人以及嫌疑人的身體生理狀況時,可采取平時的方法進行檢查,如果出現抗爭不從的情況,可根據法律規定強制進行。由此可以看出臨床法醫鑒定對于司法部門的工作有著很重要的意義。
(三)進行法醫鑒定需注意的事項
進行臨床法醫鑒定工作時需要遵循的原則主要有三項:第一項是合法性原則。也就是說在進行臨床法醫鑒定的過程中,首先要按照我國法律的相關條例嚴格執行,其次還要在相關的鑒定部門監督的情況下共同完成鑒定工作;第二項是相關性原則。相關性顧名思義指的就是鑒定部門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鑒定任務時,必須要嚴格遵守與此相關的各項條例要求與事項,不能超出鑒定的范圍和委托方的要求;第三項是可信性原則。意思就是在接受委托方進行鑒定之后,一定要本著認真、公平、科學、合理的態度進行鑒定,得出最正確的鑒定結論。從總體的鑒定工作來看,臨床法醫鑒定的范圍以及難度都較大,所以臨床法醫鑒定的工作人員就必須具備較高的理論知識和專業能力,除此之外,鑒定人員在工作中還要保持著一份公平公正的工作態度與理念,這樣可以更好的避免鑒定糾紛事件的發生。
二、當前法醫參與到醫療糾紛鑒定的情況
鑒定是指有專業知識的人對客體本質特征的識別和判定。其中若是客體已經涉及到了人身的生、殘、病、死等生理方面的問題,需要通過相關專業的醫學知識來進行鑒定的話,就被認為是法醫學的專門性知識。遇到這種情況之后,調遣或者指派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去檢查與判定的過程就稱為法醫學鑒定。通過法醫學的名稱就可以看到其涉及到法學和醫學兩個不同學科,對于法醫鑒定工作來說,最基礎的要求就是對法學有一定的了解與研究,然后在此基礎上運用醫學對活體進行相關鑒定工作。在一些法律案件或者訴訟活動中,由于所涉及人員身體上的一些醫學上的問題司法和執法人員是不能作出正確判斷的,這時候就要通過法醫來作臨床鑒定,由此獲得相應的證據與所需資料。除此之外,在非訴訟的活動中,如果涉及到由于人身傷害事故產生的醫療糾紛時,解決過程中涉及的保險理賠還有人身傷害程度的等級確定都與法醫學的鑒定內容有所聯系,這時候也應該聘請專業的法醫來對受害者進行專業的檢查與鑒定。在法醫鑒定中最重要的內容就是法醫病理學鑒定,它在法醫學鑒定中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國現今經濟與科學技術都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人們的生活水平與精神需求也在不斷的增加。在此基礎上人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都在不斷的增強,所以也就造成了各種矛盾與糾紛的不斷發酵。隨著這種社會現象的不斷發展,法醫病理鑒定的使用效率也在大大的提高,但是隨之而來的還有更加讓人煩惱的法醫鑒定糾紛事件,使得法醫鑒定者面臨著職業發展道路上較大的挑戰。近年來醫療糾紛問題不斷的登上年度的熱門話題,與其緊密相關的醫學鑒定工作也是不斷的受到社會各群體的批評指責,鑒定者工作過程中稍微出現一點紕漏就會導致醫療糾紛的發生。法醫病理學是進行法醫學鑒定時的重要鑒定依據,但是不能否認的是,即便其技術應用十分廣泛,但還是受到鑒定人員自身的素質與專業能力的影響,使得其在鑒定結果中有時會出現結果的不準確性。
三、現今臨床法醫鑒定存在的問題
(一)法醫鑒定糾紛的特點
在我國明確將法醫鑒定類別劃分開來之后隨之就出現了一系列的臨床法醫鑒定糾紛事件,引起糾紛的原因主要就是臨床法醫鑒定方或者是委托方在鑒定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或者是不同意見而引起的糾紛。在現代新形勢下法醫鑒定糾紛出現的總體特征就是無論是總量還是個體案例在糾紛發生的頻率上都在不斷的增加,再加上臨床法醫鑒定針對的是活體人群,所以傷情鑒定本身是一個動態的過程,由此法醫鑒定糾紛也就有了易發性和多樣性的特點。更嚴重者甚至將臨床法醫鑒定糾紛鬧到群體上訪的地步,使得法醫鑒定糾紛矛盾不斷的升級。
(二)臨床法醫鑒定糾紛的主要形式
現今存在的臨床法醫鑒定糾紛多種多樣,比較常見的劃分依據主要是根據糾紛結果的嚴重程度,包含以下幾類:第一種是鑒定雙方對于臨床法醫鑒定的過程或者結果存在不同的意見,但是在第三方的調解與協商下消除了雙方之間的異議,并且對之后的鑒定沒有造成大程度的影響;第二種是法醫鑒定結果出現之后,鑒定雙方對于鑒定結果都有著不同程度上的意見,所以在此基礎上提出重復鑒定的提議,最終通過補充或者重復鑒定來解決雙方存在的異議;第三種是鑒定結果所涉及到的各方人員對法醫的鑒定結果有異議,在提出重新進行鑒定或者重復鑒定的提議之后,依舊沒有將存在異議這件事情解決。
四、造成臨床法醫鑒定糾紛產生的因素
(一)鑒定體制不夠健全
完善由于這種原因產生的鑒定糾紛主要是鑒定工作相關的法律體制不健全造成的,最能體現這種原因的就是有關的一些重復鑒定問題,都是因為鑒定體制規定的不夠詳細嚴謹而造成的工作程序的不規范,從而導致鑒定糾紛的產生。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還由于鑒定部門的啟動機制不合理,在運行過程出現這樣那樣的問題,造成鑒定糾紛的發生。最后的一部分原因是由于鑒定費用不合理出現糾紛問題。
(二)由于程序問題產生糾紛
程序上的問題顧名思義就是指在臨床法醫鑒定的某些環節或程序中出現了存在異議的情況,這種情況一旦出現就會嚴重影響到鑒定的結果,造成鑒定結果的不完善或者真實度不夠。出現這種情況也就意味著法醫鑒定糾紛事件的產生,其主要的表現就是在臨床鑒定的程序上出現技術性的失誤。
(三)鑒定標準不夠細致
完善進行法醫鑒定得出的鑒定結果是依據相關的人體傷情鑒定標準評價得出的,所以說如果現今存在的鑒定標準還沒有得到完善,那么就極有可能在鑒定的過程中出現這樣那樣的糾紛問題。1.有些條款輕重平衡不準確。由于每個人的體質都是不同的,同一種傷情在不同的身體上體現出來的結果是不同的,所以如果人體傷情評價標準中對有些傷情問題沒有作出細致的規定與劃分,就會使一些鑒定結果出現偏頗的現象。例如在《人體輕傷鑒定標準》中,明確的將鼻骨粉碎性骨折問題歸為輕傷類,但是出現了很多受害人身體上同時有著兩種損傷,而鑒定時就會將其定位輕傷,但是如果這種情況的結果是一次性外力造成的,顯然這個結果就不太符合標準了。2.標準條款中有些傷情未涉及到。指的就是有些傷情在鑒定標準中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甚至都沒有涉及到類似的傷情,就會使得法醫進行鑒定時沒有科學合理的依據,這種情況下就會有很大的可能造成鑒定糾紛。
(四)鑒定方存在的主觀因素
法醫鑒定方包括臨床鑒定工作機構和臨床鑒定的當事人,鑒定機構的主要問題出現在管理方面。而對于臨床鑒定當事人也就是我們俗稱的法醫,他們在鑒定過程中多多少少都會加諸一些自己本身的主觀性觀點,再加上鑒定應用也是存在著一定的不確定性的,所以鑒定當事人很有可能因為自身原因造成一定的糾紛。具體來說有以下幾個方面:1.鑒定人資質影響鑒定結果。我國在法醫鑒定方面至今還沒有出臺過明確的對于鑒定人的任職評定審核標準,不同的地區在鑒定人的資質上也是存在一定的差距的。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有將近五分之二的地區是沒有建立鑒定人的任職審核標準與測評機制的,在這種沒有明確條例規定的情況下會有很多鑒定人鉆了法律的空子,直接開展了法醫鑒定工作。由于鑒定人在法醫鑒定工作上的技術并沒有達到應有的要求,還有一部分機構對鑒定知識了解不夠透徹,給鑒定人安排超出工作能力范圍的鑒定工作,導致在鑒定過程中出現這樣那樣的失誤,從而產生鑒定糾紛問題。2.沒有收集到完整的檢驗資料。鑒定過程中不僅僅只是對傷者的活體進行鑒定,還要對收集到的檢驗資料進行合理細致的分析,從而結合鑒定結果得出最后的結果。因此,如果在搜集資料過程中出現了差錯,就會造成得出的鑒定結論不夠真實,會讓鑒定結果失去原本應有的真實性和科學性。3.鑒定人沒有嚴謹的工作態度。鑒定過程中如果鑒定人太過自負,過于相信自己的主觀意識與感覺,就會忽視掉鑒定任務本身的難易以及是否可以做好這份工作。造成鑒定結果沒有準確性,或者在鑒定的某些程序上出現了錯誤,這時候即便沒有影響到最終的鑒定結果,也極有可能產生糾紛問題。還有一方面就是由于地區發展不夠先進,滿足不了更為完善的鑒定環境與技術,會使得一部分鑒定人產生消極的情緒,這對于鑒定工作也是有影響的。
(五)當事方自身存在的原因
從當事方的角度來說,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因為當事人對于鑒定工作方面的法律知識不夠了解,所以可能對鑒定得出的結果不能理解甚至拒絕接受;其次是因為鑒定人與當事人的溝通不到位,在當事人對鑒定過程存在疑問時,沒有人為當事人作出相應的解答;最后使得當事人過于看中自身的利益,由于鑒定結果傷害到自身的利益,然后就用鑒定失真的理由拒絕接受鑒定結果,通過上訪鬧事的方式試圖讓鑒定人改變原本的鑒定結果。
五、對于臨床法醫鑒定糾紛的應對措施
(一)提高鑒定人的職業素質和專業能力
1.作為鑒定人首先要做到依據法律法規進行鑒定工作,遵守鑒定相關的規章制度,具有高度的責任意識,保證鑒定結果的真實有效、科學合理。其次還要在工作的同時不斷的提升自身的專業知識與技術能力,增強自身的職業道德,做一名優秀的臨床鑒定人。2.臨床法醫一定要對相關的法律知識熟知,然后在法律的規范下不斷的提升自身應對和解決糾紛事件的能力,還要樹立起堅實的群眾觀念。在進行司法鑒定時,鑒定人要控制好自己面對當事人時的情緒,一定不要跟當事人起正面沖突。然后根據平時的工作不斷的總結其中的經驗,學習如何更好的處理鑒定工作出現的糾紛,避免將問題惡化。3.除了鑒定人自身的不斷提高之外,鑒定單位也要建立完善自身的管理機制,提高管理水平,從另一個角度幫助鑒定人更好的管理自己。完善鑒定人的隊伍建設和相關的規范制度,在鑒定過程中更好的保護好鑒定人與當事人雙方的利益問題,避免糾紛事件的發生。
(二)完善管理的規章制度和體系
1.大力推進全國各地法醫鑒定工作的規章制度與體系的建立,讓法醫鑒定工作在統一的、強制性的制度體系下進行,通過改革體制來降低糾紛事件發生的概率。在對相關的規章制度進行完善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與當地社會情況進行聯系。2.對鑒定操作的規定以及傷病評判細則要更加努力的去完善,根據現今鑒定工作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的對鑒定規范提出改革和完善。3.對法醫鑒定的司法程序也要進行相應的完善,要保證當事人和鑒定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體現出訴訟程序應有的公正公平性。
(三)將鑒定過程公開化,減少誤解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中第17條中規定“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受理鑒定委托的,應當與委托人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司法鑒定協議?!辈贿^在實際的鑒定工作中,盡管有了書面上的鑒定協議書,還是會出現不完全公開鑒定過程的情況。而有些當事人對鑒定過程所運用的技術或者藥物可能會帶來的后果以及影響并不了解,所以說簽訂這樣一份協議書并不能在實際上真正的解決鑒定中所存在的糾紛問題,只不過是依據法律程序將鑒定工作的公開與知情停留在了紙面上。為了更好的實現委托人對鑒定情況的知情與監督,更好的將鑒定的程序公開,應該在鑒定之前讓委托人對鑒定程序有一定的了解與認知,尤其是在鑒定中選擇鑒定方法與技術時可能會對被鑒定者有一定不好的影響時,一定要及時與委托人協商,征得其同意之后才可繼續進行鑒定工作。想要做到這一點就要求鑒定者與委托人要保持良好的溝通與交流,要保證整個鑒定過程都是公開透明的狀態,這樣可以讓鑒定委托人也參與進鑒定過程,減少雙方出現誤解的幾率,也就避免了法醫鑒定糾紛的發生。
六、結論
通過臨床法醫鑒定來判斷事故中受傷害人員的身體和心理上的創傷情況,通過鑒定結果為司法部門提供強有力的鑒定結果依據,也是作為證據出現,會與當事人的利益直接相關,所以發展臨床依法鑒定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我國現行的法醫鑒定制度存在著評定標準不夠完善、鑒定制度不夠健全、鑒定人員水平不夠精準還有操作流程不夠統一的各項問題。這些問題的出現也是產生鑒定糾紛的一定原因所在,由此可知,想要使臨床法醫鑒定更好的發展下去,就要盡可能的將這些制度上的缺口填補完整,加強外部制度與規范體系的建設,不斷的提升鑒定人員的專業素質和能力等等。希望本文對臨床法醫鑒定工作的淺顯分析可以為今后的鑒定建設工作提供一些有利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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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志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