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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臨床教學中的理念
理念是指觀點、看法,它是一種價值觀和專業信念的體現。護理學院的理念對教師、學生來說尚處于一個比較抽象的階段,而臨床教學則是將理念具體化的一個過程。因為臨床教學中,學生接觸的是真實的人(服務對象)、具體的環境,學生學習用護理手段去恢復、維持或促進服務對象的健康。而臨床教師則是根據自己的思想,使用一定的教學手段幫助學生達到目標[1]。但是,臨床教學有理念嗎?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不容樂觀的。在有關臨床教學改革的報道中,很少提及設立理念之事。當然,這并不否定部分護理臨床教學醫院,如實施整體護理的病房有自己的理念,包括對人、環境、健康和護理的價值觀。也許人們會認為,臨床教學的理念不就是護理學院的理念的具體化嗎?如果考慮到在國內大部分臨床教師來自于臨床這個事實,人們不得不承認護理學院的理念并不能自然地成為臨床教學的理念。事實上,很多情況下臨床教學并未得到理念的指導。如果在教學計劃中沒有教育理念,會造成教師們在執行計劃時的隨意性和盲目性。據不完全統計,部分護理臨床教學醫院有自己的護理理念,但是這種理念并不一定與學校的理念相一致,甚至存在相互沖突的地方[1]。這就有可能使學校老師的觀點與臨床教師的觀點相互矛盾,教學行為的不一致甚至是相互抵觸。這樣,最終勢必會影響教育和教學行為的整體利益,影響教學機構向社會輸入的人員質量。
2臨床教學時間的安排
在我國,絕大多數學院的做法是將實習安排在最后一年。這種方式的一個很大的好處就是方便了學校和實習單位,長期以來人們也基本認同了這種方式。
但是,這種方式存在著明顯的弊端。弊端之一就是學生不能盡快地將所學的知識運用于實踐,等到最后一年去實習時,所學的知識已經遺忘了許多,需花大量時間重新溫習。弊端之二是學生接觸服務對象的時間太晚,在學校的學習中,對服務對象的理解處于很膚淺的水平,也不能帶著臨床中的問題來學習,對于護理這樣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專業的學習來說是不合理的。因此,對開始實習時間的安排這一問題應重新認識。
事實上,世界上有些國家和地區已經早有不同的做法。例如在美國,學生的護理臨床實習不是集中在最后一年,而是在講授臨床課的同時進行的。學生在進入臨床專業課的學習階段,每周安排三天授課,二天實習;以后課堂學習的時間逐漸減少,而實習的時間逐漸增加[2]。學生的學習能將理論與實踐緊密相聯,從而取得最佳效果。在香港,護生的實習也是分階段進行的。理論學習與臨床實習呈階段性地交替進行。這些做法已經被國內的某些護理學院采納,是值得借鑒和需進一步研究探索的方法[3]。實際上,對實習時間的調整并不是一件很難的事。首先需要的也是觀念上的轉變,要將原來“以教師教為中心”的教學模式轉變為“以學生的學為中心”,即以學生的學習為重[4]。然后,護理學院與實習醫院共同協商,制定新型的臨床教學計劃。
3臨床教學方法的選擇
目前護理臨床教學仍以傳統的“師傅帶徒弟”方法,這種方法大致分為三個步驟,即學生看,老師做;學生與老師一起做;學生做,老師看。在整個帶教過程中,教師講的較少,沒有很好地將理論知識與實踐結合起來,不利于培養護士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培養出來的學生也大多是依賴性強,理論指導實踐的能力較差,獨立思考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不足。除社會歷史原因外,還有觀念方面的問題。有時甚至有些教師將實習學生當作廉價的勞動力,只為自己減輕臨床護理工作壓力,而忽視了學生發現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5]。
隨著整體護理工作的開展,臨床教師應將整體護理思想和護理程序方法融入教學過程中。首先對中專、大專和本科生等不同層次的學生,要根據學生的不同培養目標,學生實際水平,與護理學院教師共同制定相應的見習和實習計劃,目標要適合本層次的總體目標和要求,不得過高或過低,也不能千篇一律,否則會影響學生的質量。然后選擇不同的教學方法,如對于本科護士,可采取帶教制結合經驗教學的方法,同時增加一些案例輔導,在學生完成基本實習任務的同時,讓學生與帶教老師一起組織教學查房或教學小講課,適當采用理解和形象記憶法,鍛煉他們的組織管理能力和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6];對于大專或中專的護生,可以采用經驗教學的方法,讓他們更多地參與護理實踐[6]。當然無論對于哪個層次的學生,護理教師均應注重護士職業道德教育和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培養。
4臨床教學中的法律
在我國法制尚未健全,與護理有關的法律課程尚未普遍開設的情況下,人們很難意識到臨床教學與法律之間會存在著聯系。臨床教學中,帶教老師和學生雙方都存在著法律意識淡薄的問題。臨床實習中,一些學生導致的差錯、事故的發生可能就是因為法律意識淡薄造成的[7]。增強帶教老師及實習學生的法律意識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臨床教學與法律至少存在著兩方面的聯系。第一,是護生的法律身份的問題,第二是學生的權利問題。下面將分別討論。
4·1護生的法律身份及責任護生的法律身份有明顯的規定,即在帶教老師的嚴格指導下認真執行操作規程。護生沒有單獨執行技術性操作的權利。此外,護生對于自己實習中未曾學習過的技能或認為尚不熟悉的技能,如果老師要他去執行,則學生有權拒絕。學生如果是在老師的指導下對病人進行護理,出了差錯,學生無須負法律責任;學生如果是超越了老師的指導,擅自執行操作出了差錯或事故,則學生應承擔部分法律責任[7]。無論何種情況下學生出了差錯或事故,其帶教老師均須負法律責任。因此,為最大限度地保護服務對象、實習生及帶教老師自身的利,帶教老師不僅要具備這方面的法律意識,而且在初次與學生接觸時就應向學生講明、強調[7]。
4·2實習學生的權利實習生的權利問題是法律方面比較隱蔽的一個問題。學生理所當然地被要求認真學習達到目標,但是學生在學習中應有的權利則是很少被考慮的問題。學生交費進校學習,即與校方達成了協議。盡管這種協議是否為具有法律效應的合同尚無定論。但是在美國,已經有學生因自己的權利沒被滿足而控告教育機構的案例[7]。因此,對于學生的權利,臨床教師不能忽視。學生在臨床實習中的權利表現在下列幾個方面。
首先是知悉對實習的安排。老師應該向學生解釋實習單位的政策,實習輪轉的程序,臨床教學方法及評價方法。其次是有合格教師帶教。合格的老師有兩個標準:具有在帶教領域的豐富的專業知識和熟練的技能;有合適的教學能力。第三是對實習表現的正確反饋。學生在臨床實習時,有權利希望老師對他們的實習表現即時反饋給他們。如果學生在實習中出現了問題但老師沒給他們及時指出,這對學生來說是不公正的。第四是良好的學習環境。學生臨床學習的場所一般是由校方和實習單位共同決的,但應該注意學生有權利得到一個具有充分學習機會的環境。對于實習環境中沒有的內容,則不應對學生進行這方面的評價。第五是有權詢問評價結果。臨床老師對學生的評價難免帶有主觀色彩,這種主觀性會影響老師對學生的評價結果。最后學生有權被持續評價。每個學生都有權被全面評價其臨床實習的表現。學生和老師一樣有時會犯錯誤,但如果這種錯誤是偶然性的,學生就該得到一個不好的成績嗎?顯然不應該。當學生在一段時間內反復出現同樣的錯誤而沒有明顯的改正,學生才可能得到不好的成績。因此,學生有權被持續全面評價[7]。
5臨床帶教老師的工作動力
誰來擔任臨床教學工作,對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規定。各個護理學院、醫療機構都有其不同的做法。有的是以學院老師的管理為主,而臨床的護理人員輔助教學。但相當一部分學院的做法是將權力下放,即臨床護理教學的管理及教學的任務主要由臨床的專職或兼職教學人員承擔,校方只起聯絡、協助的作用。也就是說,現在國內從事具體臨床教學的老師大部分是臨床的護理人員,在她們承擔繁重的護理工作之余,再備課和組織教學,這就使她們的教學工作具有暫時性和附加性。同時,對于臨床教學人員缺少必要的獎勵機制等也是一個很大的因素,諸多方面均會影響臨床教學質量的優劣。而人類工作的動機和動力直接影響其工作的質量。如何提高臨床教師的工作動力呢?周麗華、張美娟等[7,8]提出了對帶教老師采取選擇—受聘—培訓—使用—再培養等一體化的方案,加強臨床帶教隊伍的建設,提高整體水平,形成合理的層次結構,增強老師的責任感。據介紹,臺灣的大專學院實習采用由校方聘任醫院里資深的護理人員擔任臨床指導老師,以“一對一”的方式指導學生實習[4]。香港護校學生的臨床實習由接受過教育學培訓、考核合格并獲得正式資格的老師擔任。這樣可以增強教師的教學意識和責任感[4]。可見,對帶教老師資格的認可是增加其責任感及榮譽感的措施。即護理臨床教師既有相應的護士職稱,又有教師的相應職稱,同時享受教師待遇。
在我國,由于學院眾多,且存在著不同層次如研究生、本科、大專、中專等畢業實習的臨床教學,在對帶教老師的培訓及聘任方法方面會存在著程度、水平的不同,而且可能會因本地綜合實力的不同而存在較大的差異。因此,有必要在全國或是全省、全市范圍內達到統一。隨著護理繼續教育在我國的興起和發展,給帶教老師資格的認可提供了更好的方式。可以組織國家級或省、市級繼續護理學教育有關師資培訓項目的申報及實施,分期分批對各實習單位推薦的護理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合格者頒發證書。然后,由學院或實習單位在進行教學工作時,聘用持有證書的護理人員任老師。在培訓尚未普及之前,持證書者應有優先任職和晉職的機會。待培訓了較多數量的人員后,則無證書者不得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