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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意審查承包人資質、財務、技術能力
根據《合同法解釋》第1條規定,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無效合同:承包人未取得建設施工企業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的;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進行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承包人非法轉包建設工程的;承包人違法分包建設工程項目的。因此,對于承包人主體的資質審查可以防止無效合同產生的糾紛。其次承包方的財務能力是影響其履約能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一個信譽良好、業績出色的承包方同樣有可能因為資金周轉的問題而影響其合同的履約,從而可能造成發包方的損失,輕則延誤履行期限,重則違約不能履行。對于一般重大工程項目、重要項目或者較大額度的采購等合同,一般要求對方出具履約保證金保函,這樣才能從資信上促進對方積極履約。另外在后期質量保證期內,要求對方出具質保金保函也是可行的方法之一,但一般只適用于較大工程項目,涉及金額較多。另外,承包人業績、人員素質、設備、技術水平、經營范圍、履約能力、信譽等情況也是合同順利履約實現的保障之一。
2審查合同內容是否完備
(1)注意審查發包、總包、分包人的關系及三者之間權利義務,確定權利義務條款是否完整、是否存在無效條款,包括無效的免責條款和無效的仲裁條款。首先審查合同中規定的發包方支付分包工程價款義務和取得分包工程的權利;分包人有按時、保質交付分包工程的義務和享有獲得分包工程價款的權利在實現上是否存在障礙,有無依賴外界因素的情況,在需要對方配合的情況下,配合的期限、配合方的權利、義務、費用是否已經列明;其次審查總承包人的權利義務,如協調總承包工程與分包工程的關系、配合分包工程施工、施工現場安全、文明、消防等管理義務,享有獲取管理費、總承包配合費的權利。
(2)工程量的審查,審查工程量的確定、確認方法,工程量增減依據是否明確。工程量的計算方法是否科學,經監理工程師確認的計量認證是否是進行工程價款結算時計算工程量的依據。工程量變更的約定,遇到超出設計范圍、變更施工范圍、返工等情況下如何按程序進行變更,在合同約定的權限內發包人、監理工程師無正當理由逾期未予確認或未提出意見的,是否可視為涉及合同價款的變更。工程量的核定期限是否明確。
(3)工程質量約定的審查。審查工程質量的確定、檢測方法程序、質量爭議的約定。關于工程質量有無明晰的標準,驗收范圍、驗收的主體是否合適,驗收的期限、程序是否合理。如何出現質量爭議,如何處理,是否需要約定認定質量的檢測機構,證明質量承擔的主體,該檢測費用最后由誰承擔;質量爭議的處理方式及違約責任是否約定;工程質量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金的規定等。
(4)工期約定的審查。工期包括計劃開工日、實際開工日、計劃完工日、實際完工日、計劃竣工日和實際竣工日等。工程項目建設總工期、專業分包工程的工期是否明確,因工期延誤的索賠、工期延誤原因、延期造成的責任,如何提出、確認;因變更或發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如何確定索賠、索賠的程序、損失費用計取問題。因為這涉及到工程進度款支付及工程款最終結算,最終影響到合同總金額。
(5)保險條款的審查。工程建筑領域常見保險種類有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建筑意外傷害保險等,具體的投保險種、保險范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保險期限等有關內容應當根據合同各方在合同條款中明確約定,但是依據《建筑法》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建筑意外傷害保險要求施工單位必須投保的險種,除合同約定外,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同時發包人、承包人應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為其履行合同所雇傭的全部人員投保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保險。
(6)工程價款支付的審查。首先區分合同承包形式,是固定總價合同、固定單價還是成本加酬金合同。工程價款支付方式(如按月支付、分段結算、一次性結算)中相關依據是否科學、可行;價款計量如何確定,支付程序如何約定,拖延支付的利息、違約賠償金是否明確;另外還要審查價款支付時間;價款的調整條件和方法;價款調整的依據;固定總價時的包干范圍和風險包干系數;固定單價時的工程量調整依據、計量方法及適用單價。
(7)合同提前終止、解除條件、確認和后續處理程序的審查。終止、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已經完成的工作量、工程質量、價款如何確認;已購買材料設備的處理、補償,已完成工程與未完成工程的技術銜接和處理;終止、解除合同后承包人撤離的時限及遣散承包人員、機械設備的費用等。
(8)合同中違約責任條款的審查。工程合同中違約責任與義務要相對應,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首先弄清違約的情形,哪些情況是屬承包人違約,哪些情況屬發包人違約;其次根據違約的情形分別約定違約的處理,如違約金和賠償金的數額;再次重點審查因違約解除合同的情形;最后查看解除合同后,價款支付、結算、索賠的范圍、條件、時間,以及索賠費用的計算方式、標準等。
(9)索賠條款的審查。在合同的履約中,發包人可視承包人違約的情形提出索賠,承包人同樣也可對發包人提出索賠。根據合同的約定,首先約定索賠的條件;其次約定索賠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再次索賠處理的程序,索賠通知書是否需要提交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的答復時間一般為多長,不及時答復的情況處理等具體如何約定;最后提交索賠通知書時應包括的內容,如索賠的理由、金額或需延長的工期。
(10)爭議解決途徑的審查。一旦發生爭議,如何解決,爭議的解決方式有哪些,友好協商解決不成,又如何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是仲裁還是起訴到法院,是原告所在地法院還是被告所在地法院等等;審查施工合同解決爭議的條款時要注意,盡量選擇雙方協商,協商不成時申請仲裁或訴訟。
3結束語
工程合同管理很難做到詳盡和完美。提前起草合同、規范合同格式,熟悉合同內容、條款,做到未雨綢繆。在簽訂合同時,對影響合同權利、義務的因素考慮得越周密細致,就越能避免糾紛,當事人的合同權益也就越容易得到保障。在合同履行中還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簽訂補充協議、變更協議、調整雙方的權利義務,有效預防和減少糾紛的發生。
作者:陳文凱單位:青海省湟源公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