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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古建筑防火的必要性
古建筑起火,造成的火災損失是無法以金錢來計算的。除建筑物本身的價值以外,在建筑物內一般都藏有大量文物和珍貴的藝術品。這些文物和藝術品對研究歷史、宗教、天文、星算、醫學、文化、藝術等,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古建筑是某一地區、某一時代文化發展的標志,代表了當地特有的奇跡。它能反映文化發展的延續性,形象地說明歷史的淵源和脈流。古建筑作為一種精神象征,能給予后人精神上的鼓舞和激勵。
古建筑凝聚著古代先民和匠師的智慧,生動地反映了當時的文化藝術、科學技術水平和政治、經濟、社會、宗教、民俗等形態,是中華民族五千年文明史的極好見證。古建筑及其獨特的幾何形體,具有一種整體的美感,有人把它喻為“凝固的音樂”。我國古建筑除了自身的建筑藝術價值以外,還往往是文物薈萃之所,保存著大量的歷史雕塑、繪畫,還有大批瓷器、漆器、玉器等擺件,同時還保存著大量的古代碑刻,具有極強的文化欣賞價值。
古建筑還是我國發展旅游業的重要資源。許多古建筑現已被作為博物館、旅游點,同各地的自然風光融為一體,成為風景名勝,吸引著大量的中外游客,給國家增添了大量的旅游收入。古建筑為城市的社會生活提供了良好的文化環境,是愛國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教育的生動教材,對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古建筑的火災危險性
(一)火災荷載大,耐火等級低
我國古建筑絕大多數以木材為主要材料,以木構架為主要結構形式,其耐火等級低。古建筑中的木材,經過多年的干燥,成了“全干材”,含水量很低,因此極易燃燒,特別是一些枯朽的木材,由于質地疏松,在干燥的季節,遇到火星也會起火。我國古建筑多采用松、柏、杉、楠等木材,火災荷載遠遠高于現行的國家標準所規定的火災負荷量,火災危險性極大。
古建筑中的各種木材構件,具有特別良好的燃燒和傳播火焰的條件。古建筑起火后,猶如架滿了干柴的爐膛,而屋頂嚴實緊密,在發生火災時,屋頂內部的煙熱不易散發,溫度容易積聚,迅速導致“轟燃”。古建筑的梁、柱、椽等構件,表面積大,木材的裂縫和拼接的縫隙多,再加上大多數通風條件比較好,有的古建筑更是建在高山之巔,發生火災后火勢蔓延快,燃燒猛烈,極易形成立體燃燒。
(二)無防火間距,容易出現“火燒連營”
我國的古建筑多數是以各式各樣的單體建筑為基礎,組成各種庭院。在庭院布局中,基本采用“四合院”和“廊院”的形式。這兩種布局形式都缺少防火分隔和安全空間,如果其中一處起火,一時得不到有效控制,毗連的木結構建筑很快就會出現大面積燃燒,形成火燒連營的局面。
(三)火災撲救難度大
我國的古建筑分布在全國各地,且大多數遠離城鎮,建于環境幽靜的高山深谷之中。這些古建筑普遍缺乏自防自救能力,既沒有足夠的訓練有素的專職消防隊員,也沒有配備安裝有效的消防設施,一旦發生火災,位于城鎮的消防隊鞭長莫及。只有任其燃燒,直至燒完為止。大多數古建筑都缺乏消防水源,而對于一些高大的古建筑更是有水難攻,再加上古建筑周圍的道路大多狹窄,有的還設有門檻、臺階,消防車根本無法通行,這些都給火災撲救工作帶來很大的困難。
(四)古建筑的管理和使用中問題較多
許多古建筑的主管部門分工不明確、職責不清,往往為了追逐經濟利益而忽視了消防安全管理。在古建筑的使用中,一些地方利用古建筑開設旅館、飯店、招待所、工廠、倉庫等,火源管理不嚴,電線亂拉亂接,線路開關隨意亂設,消防設施配備數量不足,消防水源缺乏。有的古建筑的周圍大量開店,火災危險因素大量增多。這些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消防安全問題,給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帶來了嚴重的威脅。
三、古建筑誘發火災的主要原因
建國前,我國古建筑起火多數是雷擊和戰爭引起的。建國后,一些古建筑被隨意改變其使用性質,火災時有發生,原因也大不相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生活用火不慎。主要是炊煮、取暖和照明用火,不慎引發火災。1990年1月25日,青海海南州石藏寺特大火災就是哈達落到酥油燈上而引發的。
2.電線電器設備起火。主要是由于電線陳舊老化、絕緣損壞、發生短路引發火災;還有的是大功率燈泡緊靠可燃物,長時間烘烤而起火。
3.亂扔煙頭起火。1992年9月19日,揚州市旌忠寺藏經樓就曾因遺留煙頭引發火災。
4.小孩玩火。1982年2月,北京市萬壽寺西路行宮被燒毀,就是小孩玩火造成的。
5.宗教活動。1984年4月,云南筇竹寺華嚴閣發生火災,直接原因是兩位信女進閣燒“頭柱香”不慎引起的。
6.雷擊起火。1969年9月,河北省避暑山莊的普佑寺,因未安裝避雷設備,遭雷擊起火。
7.生產用火。1981年9月20日,揚州市“盧宅”火災,就是由于古建筑中生產工人違章作業所釀成的。
四、古建筑的防范措施
古建筑的火災危險性及其諸多消防安全隱患問題,應當引起主管部門和古建筑使用單位的高度重視,特別是這些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重視和加強古建筑的消防工作,落實各項消防措施,確保古建筑的安全。
(一)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
古建筑管理與使用單位應認真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古建筑消防管理規則》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公安部第61號令),確定一名行政領導為該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認真落實逐級的消防責任制和崗位防火安全責任制;嚴格各項防火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本單位日常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夜間巡查制度,定期組織防火安全檢查,及時整改火災隱患;建立防火檔案;組織開展防火宣傳教育;制訂滅火應急方案,并組織、滅火疏散演練。
(二)嚴格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消防巡查措施
古建筑管理與使用單位應嚴格古建筑內火源、電源和各種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古建筑內的用火、照明用電、包括香火爐的設置必須符合防火安全規定,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和煤氣管道。在重點要害部位,應設置“禁止煙火”的明顯標志。古建筑內點蠟燭應盡量改用小功率燈泡代替,燒香、焚紙應在室外避風處進行,并設置專門的香爐。
古建筑內電燈和其他電器設備的安裝須經文物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嚴格執行電氣安全技術規程。古建筑還應盡可能都安裝防雷裝置,落實防雷措施。
古建筑范圍內堆放有柴草、木材及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應盡早將其搬遷。古建筑內或是外圍毗連古建筑的范圍,搭有臨時建筑,破壞原有防火分隔和防火間距的,應堅決拆除。古建筑中重要的木構件部分、重點保護部位與古建筑內懸掛的各種棉、麻、絲、毛紡織品飾物和帳幔、傘蓋等,應進行防火阻燃處理。
除此之外,古建筑還應加強24小時值班和防火巡查,發現情況,及時處置。
(三)完善消防設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由于大多數古建筑受地理位置和客觀條件的限制,發生火災后,不能完全依靠消防隊趕來撲救,還必須完善自身的消防設施,以使火災在初起階段得到有效控制,減少人員的傷亡和財產損失。
城市中的古建筑應利用市政供水管網,在古建筑內安裝消火栓,配置消防滅火器材。郊野、山區中的古建筑應修建消防水塔、消防水缸,保證消防應急用水,以便發生火災時使用。天然水源旁的古建筑還應修建消防碼頭,供消防車停靠汲水。
通常情況下,古建筑群應在不破壞原布局的情況下,開辟消防通道,消防通道最好成環形。
此外,古建筑內還應按要求配置相當數量的輕便滅火器,有條件的古建筑應安裝自動報警裝置和滅火裝置,當在上部安裝水噴淋系統有困難時,可在地上安裝固定的高壓水槍自動出水滅火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