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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課程設置的優化與創新
主管司法統一考試的司法部劉副部長曾經說過:“國家司法考試是一種資格考試,必須與法律職業相銜接,要為司法部門、律師行業提供后備人才,也必須考慮用人部門的實際需求,……我們參照教育部法學專業十四門主干課程設置的標準和要求,本著測試法學基本理論和法律實務相結合的原則,確定國家司法考試的具體科目。……法學教育要適應國家司法考試的實際狀況。”③從劉部長的話語中我們清楚地知道:法學教育應與國家的政策保持一致,我們應該培養國家急需的合格的法律專業人才。而合格的法律專業人才的衡量指標之一就是掌握法學專業主干課程的基本知識。所以我們的課程設置應以法學專業的主干課程為基礎,再設置相關的司法實踐課程,而從不少法學院系法學專業的課程設置來看,尚存在不少重復開設的課程,如在民法學之外,尚開有《擔保法》等;在商法之外又開設《票據法》、《保險法》等。此外,還有《財稅法》、《勞動法》等分得過細的部門法。這樣以來,學生們學得多且雜,難以有縱深的突破。
司法考試更重視理論與實踐的結合,更重視學生的實際操作能力。因而,我們應在現有的實踐課方面,進一步加大實踐能力的培訓力度。一方面,要增加實踐課課時;另一方面,讓學生走出課堂,到司法機關去親身感受司法實務方面的工作,從而可以讓學生發現自身的差距,明確今后努力的方向。誠然,我們設有模擬法庭,雖然它對學生熟悉法官的審判及律師的相關工作。但由于它只是一種模擬,很多同學尚沒有真正地投入,更多的是流于形式。為了彌補這一缺陷,建議在法學專業課程體系中增設以下課程,如“庭審實務”課、“法官論壇、檢察官論壇、律師論壇”等實務課程。這樣一來,學生可以更加詳細地了解法庭審判、訴訟、公訴實務等應用性極強的專業知識。
隨著中國經濟的崛起,中國在國際上的影響力日益增強。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大國,中國正以積極的姿態參與到國際秩序的形成和建構、國際規則的制定和適用之中,同時中國在解決國際重大問題上發揮的重要作用,為我國參與國際法律事務提供了新的空間。這一新的空間需要大量的涉外法律人才。如何培養出符合經濟全球化的法律人才,直接關系到我國的法律服務業在全球法律服務貿易競爭中的地位,并影響到我國企業在全球化市場競爭中的地位和實力,這為我國法律人才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這種新形勢對高校法學專業又提出了一種新的挑戰,即我們培養的學生今后能走出國門嗎?而走出國門的前提條件是:外語水平!盡管不少院校在英語能力的培養方面作了很大的努力。然而,對于一個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這還是遠遠不夠的。他必須掌握一定的專業法律英語知識,必須具有較高的專業英語水平才行!而在目前看來,不少法學院系的課程設置里面,尚沒有作出安排。所以,為適應形勢的需要,開設法律專業外語課勢在必行!以上這些都是為法學專業學生走上司法崗位打下扎實的基礎,這些也是作為本科法學專業學生必不可少的課程。但話又說回來,所有以上的準備工作,只有在一個前提條件下才起作用,那就是:我們的學生能拿到司法資格證!如果沒有這個前提,那一切都是徙勞!所以,為了幫助學生實現這個理想,也是為了履行一個法學專職教師的職責。我認為,在高校法學院系法學專業課程設置中尚需加上畢業前夕的“司法考試強化訓練課”。目的是為了讓學生能更系統地掌握近四年來所學的法學知識,尤其是符合司法考試大綱的內容。表面看來,這似乎是多此一舉,但細想起來,這個工作還是很有必要的。因為,學生就是我們生產出來的“產品”,“產品銷路好壞”直接影響到法學專業的發展與前途!
二、考試試卷的結構與內容
從目前大多法學院系法學專業期末考試的試卷結構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題型:判斷題、填空題、改錯題、選擇題、名詞解釋題、簡答題、論述題與案例分析題。嚴格說來,只有選擇題、名詞解釋題、簡答題與案例分析題是符合司法考試要求的。因為,司法考試的前三卷都是客觀試題,且只有3種題型: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與混合選擇題。當然,一個簡答題往往可以化解為一個多項選擇題,故其差不多是多項選擇題的另一種表現形式,但其難度卻在多項選擇題之上,所以它是一種可取的題型。例如,2002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一)第60題:在國際私法上,準據法的特點有哪些?A.準據法必須是通過沖突規范所指定的法律B.準據法是能夠具體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實體法C.準據法可以是國際統一實體規范D.準據法一般是依據沖突規范中的系屬并結合國際民商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的此題明確地告訴應試者“準據法的特點有哪些?”,它實質上就是一個簡答題,但它卻比簡答題的難度要容易些。最起碼它將待選擇項已經列出,而簡答題的答案是需應試者自己一項項地列出的。名詞解釋題也是符合司法考試大綱的要求的,盡管司法考試試題中沒有單純的名詞解釋,但由于概念是法學理論的基礎,故其往往靈活地穿插于各種選擇題或案例分析題當中。例如,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試卷(一)第21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該條款屬于下列選項中哪一類型的沖突規范?A.單邊沖突規范B.雙邊沖突規范C.重疊適用的沖突規范D.選擇適用的沖突規范該題考查沖突規范的類型,但屬典型的概念題。如果不熟悉這四個相關的概念的話,是難以作出正確的選擇的。但我們期末試題中出現的“名詞解釋題”則存在著這樣的缺陷,即:缺乏靈活運用性。因為,即使在某種情況下,某個概念你已記得很熟,但運用到具體的案件中,卻未必能真正地把握住!同時,它考查的概念的數量也極其有限。如上述的司法考試題,一個題中就考查了四個概念!至于案例分析題,它更是法學基礎知識的綜合運用,其難度遠在前幾種題型之上。因為,它更著重于考查學生的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它涉及的內容較廣,且知識有一定的層次性,任何一個知識點的疏漏都會導致錯誤的結論。不過,從司法考試第四卷(實務卷)來看,內容主要涉及民法、刑法、民訴、刑訴、行政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及商法(重點又在公司法)等幾個學科。基于上述分析,結合近幾年來本人在期末試卷結構的實踐嘗試,我認為,法學專業期末考試試卷的題型以下列幾種為妥,即:選擇題、簡答題、案例分析題。考試的內容,也應該以司法考試大綱為依據,尤以司法考試的重點內容為主。這主要是由當前的形勢及法學本科的培養目標決定的。當前,法學專業學生的就業形勢嚴峻。畢業后,它們的就業選擇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考公務員、從事法律工作、考研繼續深造。而根據對學生就業意向的調查,80%以上的同學表示畢業后想從事法律工作。從某種程度上講,考上法學碩士研究生,相當一部分還得回到法律實務的工作中來!大家清楚,目前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就業形勢也很嚴峻。前不久,我與著名的國際私法法學家李雙元先生交談時,他就談到了這個問題。研究生不好找工作的一個重大原因就是:他們中大部分人沒有司法資格證!故而,其就業的門路也只能是當公務員、進高等院校從事教學工作。而我國高校法學教學的師資力量在近幾年幾乎達到了飽和的狀態,故他們中大部分人依然要走司法考試之路!所以,我們的考試內容就得以司法考試大綱的要求為標準,從而為學生們熟悉司法考試的題型、最終考好司法考試提前作好準備。
三、教材的選擇
1.教材選擇的重要性教材的選擇對于法學本科學生來說是件非常重要的事情!但或許會有人問,教材的選擇與司法考試有何關系?與法學教學的改革又有什么瓜葛?其實,它們之間有著重大的聯系。大家知道,法學教材內容的側重點可能會“因教材而異”!有的側重于理論知識,有的側重于實務型的知識;有的知識面窄,有的知識面廣。因而,教材的選擇直接關系到教學的內容。以國際私法學的教材為例。李雙元教授主編的《國際私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就比較注重國際私法理論性問題的研究;許光耀,宋連斌主編的《國際私法學》(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內容比較精煉,涉及的內容也較廣,但卻缺乏其理論與學術界的權威性;韓德培主編的《國際私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內容全面,實務性很強,也不缺乏理論性。盡管內容頗多,但教師在上課時,可適當進行整合。因而,這本教材就比較適合法學本科生的教學。尤其是與司法考試的大綱相一致!同時,從每年司法考試的試題來看,幾乎都能從該書中找到現成的答案!而使用其他的教材的話,學生今后應對司法考試就有極大的重新學習的可能性!
2.選擇教材應注意的事項如何選擇合適的教材呢?我認為以下幾個方面很值得注意:(1)教材的權威性。因為,權威專家編寫的教材,內容較全面;觀點較成熟,同時在國內有很強的代表性。當然,誰是某某學科學術界的“老大”?這也很難說。他們也未必一道編寫某本書。但不過總的來說,選擇這樣的教材其差別通常不會太大。就拿李雙元先生與韓德培先生兩位編寫的《國際私法學》來說吧,兩本教材內容都很廣,只不過李雙元先生更注重學術前沿性的研究及理論研究而已,相比較而言,后者實務性的內容少一點,因而對學生們應對司法考試影響并不大。相反,如果選用其他的教材的話,就很難保證司法考試大綱所要求的知識點了。況且,從試題的答案的作出來看,制卷者必定要以權威學者的觀點作為重要參考依據,這一點應該是沒有多大的異議的。(2)教材的內容是否涵蓋了國家司法考試大綱的基本內容。司法考試試題是嚴格按照考試大綱制卷的。因而,在選擇法學教材時就必須注意這個問題。不少老師就沒有注意這一點。結果,一個讀了4年法學本科的法學專業學生。還得花上幾百元錢去買司法考試“輔導教材”。我就發現我們的同學中不少人就買了這種教材!難道我們本科所學的知識還不能應對國家司法考試?如果是這樣?那只能說是我們法學老師的悲哀、是我們法學教學的失敗!
總之,在法學教材的選擇方面,如果能結合上述兩個方面去考慮的話,應該就可以達到我們的教學目的。當然,要找到這樣的一種教材并非易事,需要老師們閱讀大量的不同版本的教材,甚至根本找不到如此的教材。那么,在這種情況下,簡單的解決辦法是:以一本基本上符合上述要求的教材為基礎,以司法考試大綱為依據,以相關的司法考試輔導教材為參考補充相關的內容。
作者:譚和平單位:衡陽師范學院法律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