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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自2009年《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以來,我國名鎮名村的保護有了更加清晰的法律依據。一方面,((條例》對于加強我國名鎮名村的保護、完善名城名鎮名村保護體系起到了基礎導引的作用:另一方面,雖然《條例》已出臺,但針對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技術方面的規范暫時還沒有出臺,名鎮名村保護規劃除以《條例》為依據外,仍在參照建設音52005年公布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GB50357~2005)》中關于名城保護規劃的編制方法。就我國當前的國情、特別是從中西部廣大落后的鄉村地區來看,村鎮與城市有著迥然不同的管理模式。首先,在組織機構設置上,村鎮不像城市、縣一樣擁有規劃局、建設局等主管規劃建設的部門;其次,在管理人員配備上,村鎮缺乏規劃、建筑等方面的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有的僅是對遺產有著本能的情感和熟知當地傳統建造技術的工匠;再次,在行政管理權限上,當前城市管理中的行政許可辦法還沒有普及到鄉村地區,村鎮管理者有負責歷史遺產管理的責任,卻沒有相應的許可、處罰權:最后,在資金運作上,村鎮與城市在獲得保護資金的渠道與項目數量上更是有著天壤之別。因此,在村鎮的保護管理中,存在著“誰來管、管什么,怎么管”的問題。更為重要的是,名鎮名村保護不僅有著復雜的、專業的規劃術語與管理要求,而且還需制定一套從保護規劃到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完整規劃。
2當前村鎮保護規劃編制中存在的技術疑點
由于缺少必要的技術依據,各地村鎮管理與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技術存在著一定的脫節現象,并由此產生了一些規劃技術上的疑點和盲點,給名鎮名村保護和管理帶來了一些困惑。
2.1不同依據的保護分區難以對接在名鎮名村中,不同地段歷史遺存的歷史價值和現狀風貌差別很大,需對應不同的保護措施和要求,因此保護分區是實施保護措施的基礎。同時,在實際操作中,不同的分區往往會有不同類型的有針對性的項目和資金,因此保護分區也是落實政策的基本依據。可以說,保護分區是整個保護規劃的基礎。《條例》中提出,名鎮名村保護規劃應劃定保護分區,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也要求古村鎮保留的各級各類文物保護單位應劃定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o,這導致了在同一個區域內出現兩種要求的分區的現象(表1)。為了實現相對完整的區劃,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核心保護區要求范圍清晰、大小適中、適度連續,而文物保護單位為了對歷史遺存本體實施最為嚴格的保護,其范圍往往只包括歷史遺存本體。此外,兩者在劃定方式、管理主體等方面都存在差異。對于已經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遺存,在保護規劃中將其保護分區劃定出來相對比較容易,而對于尚未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規劃中推薦申報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遺存,如何做到將保護規劃的保護分區與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分區對接,并闡明二者之間的關系,則需要在核心保護區的基礎上,劃出范圍較小、要求更為嚴格的區域。
2.2整治方式判定脫離現狀建筑作為古村鎮歷史風貌中最具有歷史感的要素,不論是傳統民居建筑,還是寺廟宗祠等公共建筑,在保護規劃中都占據了非常重要的位置,也是古村鎮保護規劃中最為敏感的內容。如果說居民對古村鎮保護分區的邊界和要求還相對模糊,那么由于建(構)筑物涉及到家家戶戶的利益,對它的研究和判定就顯得尤為重要,需要一個科學、可信、公平的判定過程與可行的整治方式。目前對傳統建(構)筑物狀況的認定,多以是否保存完整、屬于重要建筑還是一般建筑為標準,即通常認定傳統建筑與古村鎮的整體風貌是相協調的,因此傳統建筑都應該被存留下來;對新建的建筑則按照建設年代進行分類,通常將1980年以前修建的新建筑界定為“基本協調的新建筑”,2000年以后修建的新建筑界定為“不協調的新建筑”。而不論是“基本協調”還是“不協調”的新建筑,都需要進行整治,即不存在“協調的新建筑”。這種建筑風貌判定方法存在兩個方面的不足:①它對村鎮實際的現狀考慮不周全,將狀況最差的傳統建筑和風貌最協調的新建筑排除在考慮范疇之外。實際情況中,一些傳統的建(構)筑物或由于年久失修,已不具備基本的使用功能,或由于近些年不恰當的改造利用,使其傳統風貌變得支離破碎。它們雖屬于有一定歷史的傳統建筑,但有著與傳統風貌不協調的外觀。相反,在一些保護意識較好的地方,新建的建(構)筑物的風貌與古村鎮的歷史風貌卻比較協調。②由于沒有充分考慮歷史的延續性,以建造年代作為判定建筑風貌的唯一標準,將歷史風貌簡單地“定格”在老建筑上,而忽視了許多具有鮮明時代特征和地域特征的新建筑,特別是那些在新中國建設社會主義歷程中創造和形成的新建筑。由于現狀風貌是制定具體措施的基本依據,上述的建筑風貌判定方法顯然無法充分反映真實的風貌狀況,因此,在對應的整治措施上自然也會有所疏漏。在對建筑風貌進行判定后,就要對建(構)筑物進行保護和整治了。具體的建筑保護和整治方式名目繁多,綜合當前保護規劃中出現的相關術語,有保護、修繕、維修、改善,整修,整治、保留、整飭,更新、改造、拆除、復建等十余種,其中僅在《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中就包含了保護、修繕、維修、改善、整修、整治6種標準術語。以其中對“保護、修繕、維修”的定義為例,對這些術語進行說明。“保護:對保護項目及其環境所進行的科學地調查、勘測、鑒定、登錄、修繕,維修、改善等活動;修繕:對文物古跡的保護方式,包括日常保養、防護加固、現狀修正、重點修復等;維修:對歷史建筑所進行的不改變外觀特征,調整、完善內部布局及設施的建設活動。”可見,這些術語語義多有重復、彼此嵌套,而其他未被《(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界定的術語更是語焉不詳。很多時候連專業的規劃人員都要仔細辨析這些專業術語的具體含義和相互間的區別,更何況是普通的村鎮管理者和一般的居民呢?因此,在對建(構)筑物進行保護和整治時,難免會出現理解上的困惑和實施上的偏差。
2.3對建設利用考慮不足隨著經濟的發展,名鎮名村中大量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正面臨著快速的建設性破壞、處于岌岌可危的境地。常規的保護規劃所制定的目標多為長遠目標和最終目標,并且許多地區由于保護資金和技術人員的不足而暫時無法開展強有力的保護工作。同時,在名鎮名村保護規劃中缺少將現有建設利用行為向保護目標方向引導的考慮,因此在進行保護之前所采取的遏制建設性破壞的措施往往收效甚微。上述原因導致了基層管理者對于已出現的建設性破壞,不知道該采取哪些措施進行遏制;而對于尚未出現、但從其他地區發展過程來看很有可能出現的一些建設利用的不足行為,更是不知如何去預防和避免。一些名鎮名村暫時沒有能力實施全面有效的保護,不適當的建設又在不斷地破壞周邊環境,影響著名鎮名村的歷史風貌,這將使名鎮名村保護處于岌岌可危的境地。
2.4將綜合的保護規劃目標簡化為建設目標保護規劃的分期實施和措施,是規劃實施部分的重要內容。由于其中涉及多項建設、修復內容,一些保護規劃干脆把“分期目標”寫成“分期建設目標”,把什么時間進行什么建設一條條羅列出來,相當于制定保護的58規劃師pL只nrIER5圖2保護規劃總圖“近期建設規劃”。誠然,保護和強化物質環境是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的主要任務,但同時也應認識到,除對外觀形式的保存外,還有對歷史遺存的宣傳展示利用、村鎮管理等多個方面內容的綜合,單純的物質環境無法體現和代替名鎮名村的整體價值。從保護監管的角度看,片面的建設條款無法全面顯示名鎮名村保護的進展和效果,不利于實現名鎮名村的整體保護。
3基于村鎮管理模式的保護規劃技術探索
針對前文提出的當前保護規劃編制與名鎮名村實際管理操作之間存在脫節的問題,本文以壽陽縣宗艾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規劃為例,結合宗艾鎮管理實際運行的特點,提出基于公共管理的保護規劃編制技術要點,力求在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基礎上,使保護規劃更具有可操作性。宗艾鎮位于山西省壽陽縣北部,具有悠久的歷史,是明清時期山西東部的商貿重鎮,鼎盛時期鎮區有店鋪300多家。雖然如今繁華不再,但古鎮傳統格局保留完整,歷史風貌基本保存。2009年,宗艾鎮被評為山西省第--j:kt歷史文化名鎮。由于1907年正太鐵路的通車而導致交通區位優勢的喪失,宗艾鎮逐步由商貿型鄉鎮變為以煤炭開采和旱地農業為主的典型的山西產業模式鄉鎮。隨著近年來經濟的發展,當地居民對改善人居環境的要求十分迫切,經濟條件較好的居民紛紛對住宅進行新建、改建,使建設性破壞不斷增加。由于地方政府財政資金不足、缺乏專業技術人員等客觀原因,宗艾鎮長期缺乏對保護規劃的投入。從宗艾鎮演進分析圖上可以看出,其建國后的建設還圍繞著傳統鎮區開展,而2000年以后各項建設開始“全面開花”,導致古鎮。堆上凹”的傳統地形遭到極大破壞(圖1)。
3.1重點保護地段:與文物保護對接的空間保護區劃為能有效地與文物保護對接,對具有特殊價值的歷史遺存實施更加嚴格的保護,依據((條例))的分區保護要求,規劃提出由4個分區組成的空間區劃,包括重點保護地段、核心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和環境協調區(圖2)。其中,宗艾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范圍由重點保護地段、核心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3個部分組成。重點保護地段是指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已被列為文物保護單位,或依據保護規劃建議列入文物保護單位并需要實施重點保護的區域,包括現存文物保護單位或擬申報文物保護單位的民居院落,建筑單體,遺址遺跡、古樹名木等。重點保護地段的劃定應綜合考量現狀與歷史狀況,文物保護單位按其批準公布的建設控制地帶劃定,一般民居院落按照現有的院墻劃定,其他歷史遺存可根據特定環境劃定。重點保護地段內的歷史遺存應嚴格按照文物的要求進行保護,其中,歷史遺存本體的范圍對應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重點保護地段范圍對應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在實際操作中,重點保護地段可能在核心保護區之內,也可能只在建設控制地帶內。根據這個理念,宗艾鎮的重點保護地段的保護對象主要包括:縣級文物保護單位2處、民居院落18處、建筑單體3處,麻池3處和古樹18株。在其他空間區劃中,核心保護范圍基本包括傳統鎮區中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的區域,該區域應盡量保持空間連續、邊界清晰易尋,以便于進行區域標識、落實政策、實施管理。建設控制地帶基本為傳統歷史鎮區范圍,以自然山梁、溝谷和鎮區道路為界,邊界清晰;而環境協調區的劃定則盡量與鎮總體規劃建設區邊界相一致,局部擴大至周邊山體景觀范圍內,以保證與古鎮的規劃區或規劃建成區有較好的銜接。由重點保護地段、核心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環境協調區構成的空間保護區劃,可以較好地解決名鎮名村保護與文物保護的空間關系,將文物、歷史院落與建筑單體、古樹名木、遺址遺跡等歷史遺存的保護范圍由“保護點”拓展到“保護區”,使空間保護更加系統,便于對重要歷史遺存在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之前實施重點保護,同時也有利于傳統空間風貌的營造。
3.2四類措施:簡明易懂的建(構)筑物整治分類古村鎮基本都是以傳統建筑和現代建筑的形式并存。通常傳統建筑的風貌都比較協調,但由于損耗、破壞或不恰當的使用,導致有些傳統建筑的風貌不完整。現代建筑由于建造時間較短,質量普遍較好,但與傳統風貌是否協調則不盡然。同時,亂搭亂建現象在古村鎮非常普遍,一些占用街巷等公共空間而捂建的廁所、簡屋等,不僅影響村容村貌,還可能阻塞交通、破壞傳統空間格局,甚至造成火災等安全隱患,此類亂搭亂建建筑屬于風貌不協調的現代建筑;而在民居院落內搭建、加建的儲藏室、廚房等,對公共空間風貌的影響則相對較小,屬于風貌較協調的現代建筑。因此,在宗艾鎮的保護規劃中,提出了基于重要價值判斷與建筑風貌判斷相結合的判定方式(圖3)。在具體管理中,還可以根據“老房子看質量、新房子看位置”來進行建筑風貌的基本判斷。此外,通過對現行多種建(構)筑物整治分類方式的分析,將建(構)筑物的整治措施歸納為四類,即保護、保留、重建、拆除。參照((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第二章第二十條關于整治的定義,“整治是為體現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風貌完整性所進行的各項治理活動”,將這四種分類措施統一納入“建(構)筑物的整治”。就具體措施而言,保護類建筑指具有較高保護價值,能夠反映歷史風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構)筑物,具體包括文物建筑和風貌完整的傳統建筑;保留類建筑包括風貌較完整的傳統建筑和風貌協調或風貌基本協調的現代建筑。風貌不完整的傳統建筑及風貌不協調的現代建筑應拆除后按傳統樣式重建。風貌不協調的現代建筑應予以拆除。值得一提的是,保留類建筑雖然不需要立刻重建或拆除,但應當進行外觀的整治,實現與傳統風貌統一協調,以此是有條件的保留。此外,在保留類建筑再次更新時,如果是院落歷史格局中就有的建筑,可按照需要以傳統樣式進行建造;如屬于院落傳統格局中沒有的建筑,則建議拆除后恢復歷史環境。保留類建筑的提出,保證除法定保護建筑外,保護范圍內大量的“背景”建筑通過規劃得以保留,確保基本的傳統風貌得以保留。同時,通過對保留類建筑更新時的建設要求,使傳統風貌不斷得到恢復和強化。與根據對象進行分類或將具體措施作為分類名稱的分類方法相比,這種以“建(構)筑物能否存留”“以什么樣的條件才能存留”作為整治分類的根本標準的方法,更簡明易懂,更符合村鎮的管理和使用需求。規劃在對宗艾傳統鎮區范圍內4.5萬平方米的現狀建筑進行風貌判斷的基礎上確定整治方式(圖4,圖5),90%以上的現狀建筑被列入保護或保留類建筑。規劃同時對保留類建筑的立面、尺度比例、建筑裝飾、色彩等提出引導原則,鼓勵保留類建筑的逐步更新,減少因大面積拆除而對村鎮管理帶來的困難,便于保護規劃的實施。
3.3建設利用活動限定:鎮村日常管理的新途徑常規的保護規劃,盡管會提出分期建設的內容,但僅限于制定規劃期內的最終目標,也可以稱是描繪規劃實施時最理想的結果。在具體的名鎮名村保護管理中,這些目標的實現過程可能有快有慢、有早有晚。很多時候在管理機構有足夠的資金或能力實施保護之前,許多歷史遺存已經由于不恰當的使用變得面目全非。對于普通民居建筑而言,在日常使用中進行維護、改造,甚至拆除后重新建造,都是很正常的現象。由于持續地使用和變化中,普通民居建筑的保護無法使用文物建筑靜態、凝固的保存方式。對普通民居建筑構成的歷史風貌,僅僅有合理的保護目標、嚴格的保護要求還不夠,更需要根據保護的要求,從規劃管理的角度確定對歷史風貌影響較大的行為。通過對名鎮名村各類活動與日常管理模式的分析歸納,筆者提出在保護規劃中增加“建設利用活動限定”的內容,對下列六類建設利用活動提出限定和控制要求,即保護建筑的使用、新建筑的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旅游活動、生產活動、廣告宣傳物的設置。將日常使用會引起景觀變化的各60規期師pL只m£Fb圖5建(構)筑物整治規劃圖類建設利用活動及時納入管理控制范疇,避免變化的最終結果和保護目標之間的沖突,以減少事后以經濟手段來解決矛盾情況的出現。
3.4分解的保護目標與詳細的保護清單基于名鎮名村保護規劃多層次的保護管理要求,規劃提出由公共管理、保護修繕、展示利用、人居環境改善4個子目標組成的目標系統(表2),將保護目標先分類、再分期,制定每項子目標在分期內的最低保護要求,以使具體管理者更加明確在各方面的保護任務。這有利于各方面保護工作的同時開展,避免重建設、輕管理,重物質、輕文化現象的產生,也便于上級主管部門對保護規劃的檢查和監督。此外,為配合規劃目標,保護規劃應提出詳細的保護清單,包括重點保護地段清單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其中,重點保護地段清單應包括現有文物保護單位和擬申報文物保護單位的民居院落、建筑單體、古樹名木等歷史遺存的多角度現狀照片、重要建筑裝飾特寫圖片等,并配以簡單的文字說明和平面布局圖,以清楚的描述歷史遺存現狀和應采取的保護措施。私有財產應寫明建筑的權屬情況,與其有關的歷史人物、重要歷史事件、傳說故事,特殊建筑工藝等非物質文化內容。通過建立保護清單,幫助基層管理者了解、掌握遺產“家底”,不僅有助于確定保護實施的重點和順序,還有助于對保護工作完成情況進行檢查。
4結語
本文針對名鎮名村保護規劃編制技術與管理應用中出現脫節的現狀,在保護空間區劃與文物保護區劃的協調對接、建構筑物整治分類、保護目標的制定等方面提出一些技術上的改進,并創新地提出對村鎮六類日常建設活動的管理。從空間保護區劃、建(構)筑物整治與建設利用活動限定三者關系看,空間保護區劃主要對不同區域提出整體的保護目標和要求,闡述區劃整體風貌要求、強調重要的行為措施;建(構)筑物整治著重對建筑單體的外觀和內部結構提出要求;建設利用活動限定突出對建筑和空間的使用提出要求,不僅應對當地已經出現的不利于保護的行為進行遏制,還應在充分考量、借鑒類似地區經驗的基礎上,對未來可能會出現的不適當的行為作出預測和防范。由于保護目標是在具體的建設利用活動中實現的,因此建設利用活動可稱得上是實現保護和整治目標的現實途徑。特別是對于無力實施全面保護的名鎮名村而言,對日常使用活動加以管理、限定,并以此實現對變化過程的控制,顯然比等待資金和技術更加可靠和有效。名鎮名村保護規劃不能照搬城市中相關規劃的做法和要求,而應該充分考量使用者和所面向對象的特殊性,在規劃要求上注重普遍適用的剛性控制要求和因地制宜的彈性控制要求相結合。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應該是一種通俗易懂并簡便易行、便于管理者解讀和實施,易于老百姓理解和執行的保護規劃,是一種在描繪美好藍圖的同時指出實現途徑的規劃,是一種能夠將專業的保護要求變為居民日常的、自覺自愿行為的保護規劃。應把這些規劃落到實處,使其對村鎮的保護和建設發揮應有的作用。n[注嗣①《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十五條規定:。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分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第十八條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②《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釋義》第十四條釋義:歷史文化街區,名鎮、名村的保護范圍分為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