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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結構層面,實現危機管理權力規范化
重構政府危機管理職能必須堅持法治原則,這是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也是有效化解危機的重要保證。“這是因為,在行使緊急權力、實施危機管理的過程中,易于出現權力濫用行為、發生嚴重侵擾后果,必須依法有效地約束行政權力、保護公民權利。”關鍵是要加強國家緊急權力的法制建設,明確使用國家緊急權力的必要條件和充分條件,合理界定政府在危機管理中的權責邊界。
使用國家緊急權力(本文國家緊急權力的使用權包括決定權、公布權、執行權和監督權,它構成一個完整的權力結構)的必要條件是指必須要在什么樣的情況下才能運用國家緊急權力?!皣揖o急權力就是國家在突發公共事件下依法迅速改變權力與權利的邏輯結構的法律制度?!边@種改變集中表現為國家權力的擴張和社會權利的克減,這在無形中擴大了政府的權力邊界,改變了政府和社會之間的互動關系,在一定程度上使社會從屬于政府。當然,政府必須根據突發事件的不同類型、不同階段、不同級別合理的調整國家緊急權力結構和功能,實現政府角色重塑的合法性。使用國家緊急權力的充分條件是指如何才能準確地、有效地運用國家緊急權力,它包括了國家緊急權力的使用主體和使用范圍。國家緊急權力的使用主體只能是擁有公共權力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公務人,其核心主體是政府。
在風險社會的語境下,維護公共安全是政府的首要職責。因為政府掌握著資源分配的主導權,享有政策制定和政策實施的合法權力,而且層級化、專業化的政府組織體系具有強大的社會動員能力,這是其他公共權力組織所不具備的?!吨腥A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九條中明確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國家緊急權力的使用范圍是指國家緊急權力發揮效力的時間范圍和空間范圍。國家緊急權力的時間范圍包含兩項內容:一是國家緊急權力從開始至終止之間的有效時間(有效期);二是國家緊急權力是否對其實施前發生的行為有追溯既往的權力。國家緊急權力的空間范圍是指國家緊急權力發揮效力的地域界限。
綜上所述,國家緊急權力的使用前提、使用目的、使用程序、使用主體、使用范圍共同構成了運用國家緊急權力的充要條件,通過危機管理權力規范化,實現政府角色重塑。
運行結構層面,實現危機管理主體多元化
實踐證明,政府是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主要參與者,同時市場和社會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力量。因此,協調政府間以及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形成有效合力,實現危機管理主體多元化成為危機管理的必然選擇和發展方向,也就是說,危機管理中政府的“協調者”角色不可或缺。所謂“多元協作”是指危機治理諸主體——政府、企業、NGO和公民等——借助一定的制度和信息平臺,有效整合,協調聯動,以期有效地預防、應對和消弭危機。
“多元協作式”危機管理模式以政府系統界限為劃分標準,包括兩個部分:一是政府內部協作系統,二是政府與社會協作系統。政府內部協作系統是危機管理“多元協作”格局的核心部分,它包含橫向和縱向兩個層面。政府內部協作系統的橫向層面是指政府不同職能部門之間的協同運作,它以功能為分界,實現“多元協作”中的跨部門管理。政府內部協作系統的縱向層面以行政組織層次為分界構建,它包括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協作、省際政府間的協作、省內政府間的協作等。
政府與社會協作系統包括三個部分:政府與NGO的協作系統、政府與企業的協作系統、政府與公眾的協作系統。總之,我國公共危機管理政府角色的重塑必須以危機管理職能重構為突破口,實現危機管理職能常態化;以合理界定國家緊急權力為重心,實現危機管理權力規范化;以構建“多元協作”格局為目標,實現危機管理主體多元化,由此推動我國公共危機管理不斷深入、不斷發展、走向成熟。
作者:夏美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