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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工業大學學報》2014年第四期
1.澳大利亞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澳大利亞也是較早實施配額制的國家之一。2000年澳大利亞《可再生能源法案》規定了強制可再生能源目標,2001年可再生能源證書系統在全國范圍內正式運行,2009年通過立法確立了到2020年年增45000GWh發電量、其中20%電力來自可再生能源的目標,2010年則對目標再次修訂,將目標分為大規模可再生能源目標和小規模可再生能源計劃兩部分[6]。在澳大利亞的配額制實施過程中,并非將所有可再生能源種類均劃入目標范圍之內,而是確定了技術與資源均合格的可再生能源的種類,包括太陽能、風能、海洋能、水力、地熱能、生物質(沼氣等)能。為充分利用市場來加速發展可再生能源,澳大利亞引進了可再生能源綠色交易證書系統,該系統是專為綠色證書進行買賣而營造的市場,而綠色證書作為一個易于被公眾確認的標志,代表某發電商生產一定量的可再生電力。各地區在完成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目標的前提下,對于超額部分的可再生能源電力,由專門的管理機構發給綠色證書。證書持有者能夠將綠色證書在交易市場出售,證書需求者也可以在交易市場上購買綠色證書。當某地區不能完成自己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配額目標時,他們能夠在綠色證書交易市場上通過購買綠色證書的形式完成自身的配額目標。澳大利亞實施配額制政策的特殊之處在于:由確定的可再生能源種類所確定的合格的可再生能源廠商每生產1kWh的電量就得到一份綠色證書,并將這種證書分為兩類,即大規模發電證書(LGCs)和小規模技術證書(STCs),通過這種多樣化證書的交易來實現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多樣化發展。義務人即承擔可再生能源發電量的義務主體(在澳大利亞主要指電力生產商),法律規定其每年應分別購買并提交一定的LGCs和STCs,任何證書擁有者都可以通過網絡在線直接進行交易,義務人提交后的證書不能再交易,沒有提交規定數量證書的義務人則須支付每證書65澳元的差額費,如果在以后的3個季度內補齊配額則可退回罰金。另外,澳大利亞規定的可再生能源義務比例是由可再生能源管理辦公室根據當年發電目標義務人的發電量、上一年度證書的提交量和差額量等來的。通過對這些證書的創造和交易及可再生能源管理辦公室的管理,澳大利亞保證了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也體現了配額制運行的關鍵,即以市場分配手段降低成本,實現高效率的可再生能源發展。
2.日本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2001年,日本自然資源與能源咨詢委員會的新能源部門公布了一份報告,決定引入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度,以充分利用市場來加速發展可再生能源。2003年4月,日本開始實施《日本電力事業者新能源利用特別措施法》(又稱《可再生能源配額標準法》),配額制度正式生效。該法規定,電力供應商每年至少要提供1.35%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并且政府每隔4年重新評估并調整比例。由于由可再生能源所產生的電力產生污染較小,通常簡稱為綠色電力,日本規定這種綠電必須售于電網,并實施綠色電力證書機制,制定了綠電5.2美元/kWh的價格上限以及風能和生物質能大約3.6美元/kWh的發電價格。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經濟效益,法律還規定采取“代為履行”等措施,即不承擔配額的新能源發電者可以代為履行其他承擔配額的電力事業者的配額義務。
3.英國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對于可再生能源問題,英國采用的是非化石燃料公約,其實質就是配額制的思想。該政策的主要內容是,地區電力公司有義務和責任保證其所供應的電力要有一部分來自于非化石燃料資源。其特點是由政府,通過招標和投標選擇可再生能源項目開發者,競標成功者將與項目所在地主管電力公司按中標價格簽訂購電合同,合同期限在每次非化石燃料公約中都有明確規定,電力公司所承受的附加成本由政府通過征收“化石燃料稅”來提供補貼。這項法令規定了合格的可再生能源電力范圍和指標要求,并配套建立了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制度,確立了以市場每1MWh合格的可再生能源電力作為1個計量單位在市場上進行交易,由天然氣及電力監管局進行監督管理的模式[7]。綜上所述,各發達國家實施的可再生能源配額制中配額制義務人、證書交易方式及處罰力度不盡相同,可再生能源的結構比例、范圍和具體實施方式也不相同。
二、發達國家可再生能源配額制實踐經驗對我國的啟示
1.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設計(1)目標的確定。由美國德克薩斯州實施配額目標的經驗來看,配額制的目標制定應該適當。首先,配額目標要制定得足夠高,只有制定得足夠高才能達到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目的,可再生能源的市場需求才能得到保證。制定可再生能源的總量目標也是有必要的。其次,配額目標應長短期相結合。德克薩斯州制定的配額目標是階段性的,而加州則是籠統地制定一個長遠的目標,這樣會造成義務人對成本不確定性的擔憂。并且,目標最好以可再生電量為標準,裝機容量可以通過一定系數轉化成可再生電量,可再生能源證書也應以可再生電量為面值,因為對配額制有意義的指標是發電量。再次,依照我國的國情,各省市地理位置和自然條件有很大差異,配額制的目標也應分種類、分區域制定,依照經濟與技術的可行性建立多種類的目標并實施相應證書制度,可以避免對某些高新技術發展的限制。此外,不能只建立國家總體目標,而應在國家目標的基礎上建立適當的各省市分目標,使各省市協調發展。(2)義務人的選擇。從發達國家的實施經驗來看,義務人基本上分為電力零售商、電力消費者和電力生產商。從政策執行的便利性考慮,電力生產商作為義務人是最佳的,而以電力消費者作為義務人的優點則是能夠使得配額義務更加廣泛。根據國家發改委和電監會的意見,依據我國的電力市場結構,以電網企業作為義務人是適合的,這樣有利于解決電力上網問題。但是,自備電和直購電不負擔配額是有失公平的,所以在設計制度時應綜合考慮各個方面的因素。(3)配額對象的確定。當前,符合配額對象的可再生能源不應僅限于電力,非電力的可再生能源也應包括在內,從而確保可再生能源供應的多樣化。日本在這一點上的做法比較突出,規定了風電及生物質能的多種發電價格上限。不同種類的能源成本不同,所以應對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種類進行分級,確定其配額百分比,對成本相對較高的不成熟的生物質能和太陽能制定相對較低的配額,而對水電及風能等制定相對較高的配額。
2.明確各機構職責就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經驗來看,在配額制的實施中明確各機構職責是十分重要的。加州負責證書認證的機構是加州能源委員會,但交易監管機構加州公共事業委員會并未使用加州能源委員會的認證號,而是采用合同號追蹤配額制的實施情況,使加州能源委員會的認證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法律效力,降低了配額制監管效果。就英國的經驗來看,配額制實施中的配套政策也要有相應部門進行有效監管,政府部門、管理機構以及電力公司都要明確自己的職責。例如,政府部門要明確配額制的持續時間、符合條件的能源種類及配額比例、證書最高價格的制定以及管理機構職責的分配,而管理機構應負責制定實現目標的認證規定、獎懲條例、定期匯報配額制實施情況等,電力公司的責任則為完成配額、完成證書交易[12]。需要注意的是,政府制定的各項政策以及監管機構制定的各項條例既要實現協調統一,也要照顧到電力公司的利益訴求。只有各機構之間相互協同作用,不忽視任何一方的職責,才能更好地完成配額制。
3.深入研究證書交易機制的運行國家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可再生能源電力配額管理辦法》的研究工作時指出,在“十二五”規劃期間,各省份之間暫不可進行可再生能源交易。可再生能源證書交易本身作為一種配額制的配套機制,旨在通過市場為可再生能源產業提供激勵資金,以更低的成本提供更靈活的義務完成方式,降低財政補貼壓力。我國各省之間能源稟賦差異大,研究可再生能源證書交易機制對于完成配額指標、平衡地區間發展、提高資源利用效率來說是非常重要的[13]。具體來說,首先應按照國家總體配額公平地分配到各省或各地區;超額完成的省或地區可以在有關部門獲得超額完成配額部分的證書,從而可以在證書市場進行交易;不能完成配額的省或地區可以通過證書交易完成配額[14]。澳大利亞在證書交易機制中引入太陽能乘數方法達到資源多樣化目的的方法值得借鑒,這種方法為成本較高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提供多倍于實物量的證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推動高成本的高新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但值得注意的是,在證書交易運行機制中,切忌將認證機構與監管機構分開,使得認證失去效力,美國加州的失敗案例充分證實了這一點。
4.完善相關配套機制為保證配額制順利實施,其他的配套機制也是不可或缺的。例如證書儲蓄機制,可再生能源證書儲蓄是指當年發行且未使用的可再生能源證書在未來一定年度內仍然有效[16]。在發達國家的證書交易機制中,證書儲蓄往往是不可或缺的,它是證書交易機制順利實施的保障。再如,寬限期是指如果配額制義務人當年未能履行義務,其將有機會在規定的額外時間內補足差額。另外,監管處罰的具體措施、配額制的補償機制、責任人份額標準的確定、跨區域輸送電力方式的確定等都仍需完善[17]。配額制的相關配套機制有很多,大部分我國尚未涉獵,借鑒發達國家的數據建立模型進行數據分析,找出規律,結合我國實際制定政策,才能更好地服務于配額制的實施。
三、結語
能源是關系到一個國家經濟命脈的問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能有效緩解能源緊缺的問題,而配額制的實施對于實現這一目標是十分必要的。配額制的優點在于,在較長時期內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明確,證書交易的市場機制促進了區域之間資源的合理配置,并且降低了政府的管理成本。但是,配額制也不是沒有風險,包括電力市場的波動,壟斷使得政策的實效降低,配額“上限”完成帶來的停滯等。本文借鑒了發達國家配額制的實踐經驗,并結合我國的能源現狀及發展特點,從可再生能源配額制設計、明確各機構職責、深入研究證書交易機制的運行、完善相關配套機制等幾方面提出其對我國的啟示,以期為制定符合我國國情的可再生能源配額政策提供參考,使我國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實施更好地發揮作用。
作者:崔珈郡韓麗紅單位:中國地質大學人文經管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