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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供熱中熱量和熱費的正確分配是計量供熱的最終環節,也是用戶對計量供熱進行切身體驗和評價的重要依據。熱量與熱費的正確分配遠比水、電的計量和收費復雜得多。這項工作在我國還是一項新鮮事物,需要我們作不斷的試驗和總結。
在歐盟各國,特別是德國已有多年的實踐經驗和一套完整的政策及法規。但歐盟各國的情況由于我國有很多的不同,比如氣候條件,房屋結構和保溫,采暖系統與設備,生活習慣,采暖與生活用熱水的熱源共用等。至2001年,丹麥全國的計量供熱面積才只有1800萬平方米,而我國僅天津市河北區現有采暖面積就與他相當。德國至1998年全國區域供熱的建筑近40萬棟,區域供熱的總容量達60020MW,而75%為熱電廠供熱,只有25%為集中鍋爐房供熱,且集中鍋爐房的燃料結構中61%為天然氣,21%為油,10%為煤,其他燃料為8%,這與我國90%以上均用煤的情況大不相同。所以當在我國推行計量供熱,進行熱量和熱費分配時既是必要去了解他們的經驗和實踐,而且又必須結合我國情況制定一套能符合我國國情的方法和政策來取得廣大用戶的認可和支持。
要解決熱量和熱費的正確分配,就必須解決熱價的制定和熱量、熱費的分配方法。在歐洲"計量供熱協會"的"計量供熱結算指南"、德國標準DIN4713第5部分采暖運行費用分攤與結算和德國經濟部頒發的熱費結算文件中都對熱費確定和分攤方法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
關于熱價分兩種情況來考慮:一是供熱企業,熱量的生產和輸配設備歸公司所有,它的熱價由功率價格和勞動價格兩部分組成,前者決定于固定資產投資,約占總價格的40~60%;后者決定于勞動力投入,約占總價格的45~65%。這主要由政府物價部門、勞動部門和稅務局務部門等來確定。二是住宅小區和單棟公寓的鍋爐房和小型鍋爐,熱的生產設備和房屋一并歸業主所有。所以,其熱價構成規定為:1)消耗的燃料及其運費;2)系統運行的耗電費;3)設備的操作、監控和養護;4)由專業人員對設備的運行可靠性、安全性所進行的定期檢查和設定;5)設備和工作間的清潔維護;6)依照聯邦有害物質釋放保護法所進行的測量;7)熱費計量裝置及使用。因為在住宅上區和單棟公寓中熱的生產設備已歸業主所有,如果是租用的,則這部分設備費就計入房屋租金,所以熱價中就不含設備折舊、利息和稅收等。
我國目前的熱價難以確定,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制熱和輸配設施的財產歸必難以辦公室。現在我國的供熱企業95%都為國有,原設施為國有或地方市政投資,歸屬與折舊很難確定。而在取消了福利分房,對于新建的住宅小區的住戶,都是買的商品房,而小區的鍋爐房等供熱設施都已包括在房屋的配套費中,也就是說這些供熱設施應是住戶的財產,這樣熱價就應該按照歐盟國家的第二類情況處理。如果熱價不能很好的定下來,那么計量供熱的進一步發展就會遇到困難。
在無法決定熱價的今天,又要推行計量供熱,目前各地也就只有采取權宜之法。目前有的地方把近面積計繳的采暖費作為預產熱費,在結算時把幾棟樓或一個住宅小區的總用熱量為除所收的總預交費即得單位熱價,然后再根據每戶的用熱量求得每戶耗費的熱量和應交的熱費,根據預交熱費而多退少補,這顯然還是變相的"大鍋飯"。從本質上并沒有達到計量供熱的目的。
在目前還不能解決真正的熱價之前,我們姑且先把這個問題放下,假定熱價已經解決,把幾棟樓或一個供熱小區稱為一個熱計量單元的總熱費算作已知,來考慮如何求得一個合理的熱費分配方法。正像前面已經提出的那樣:熱費的分配遠比水、電和燃氣復雜得多。因為計量供熱的原則是多用熱多付費,而在熱費中包含的系統維修費、公用場所如樓梯間,倉儲場所的耗熱等,只能與用戶的用熱設備多少有關,而不應該讓設備少而多用的熱的用戶多承擔這部分費用。因此,在歐盟和德國的熱費結算規定中,都把一個熱計量單元的總熱費分成兩部分:一部分稱為固定熱費,它是按照采暖面積來分攤,當一個熱計量單元中室內高度差另大于20%時可按房間體積來分攤;另一部分稱為實耗熱費,它只按用熱量的多少來分攤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