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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續節能機制,是將可持續發展的理念用于節能機制的設計,通常指基于市場的、長效的節能機制,與此相對的是政府行政主導的、短期的節能措施,如為了完成節能目標的“拉閘限電”。顯然,可持續節能機制能夠長期地、深入地促進企業節能,是我國節能管理的發展方向。
2可持續節能機制簡介
2.1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是最為典型的可持續節能機制,20世紀70年代起源于美國并迅速傳播到其他國家,形成全球目前龐大的節能服務產業。其商業模式是:節能服務公司通過與用能企業簽訂能源管理合同,約定節能目標,為用戶提供節能診斷、融資、改造、運行維護等服務,并以節能效益分享方式或其他方式回收投資和獲得合理利潤。合同能源管理能夠有效降低用能企業的投資、運行壓力,是一種節能的細化分工合作模式。我國于1997年通過世界銀行/GEF“中國節能促進項目”引入合同能源管理,在政府相關部門的大力推動下,產業規模迅速擴大,根據中國節能服務產業協會(EMCA)統計[4],截止2014年底,我國節能服務產業總產值達到2650.37億元,合同能源管理投資為958.76億元,形成了年節能能力2996.15萬t標準煤,減排CO27490.38萬t。
2.2“節能量交易”制度“節能量交易”制度既是一種能效政策,又是一種交易體系。其前提是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和節能配額分配。其依據是通過交易,承擔節能義務的主體能夠以最低的邊際成本實現減排。節能量交易制度在英國、法國和意大利較為成熟,也稱之為“白色證書”交易制度[5-8]。中國的節能量交易制度尚未建立,目前江蘇、山東已經開始了省級試點,《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推行節能量、碳排放權、排污權、水權交易制度”,建立覆蓋全國的節能量交易制度是大勢所趨。
2.3能源管理體系認證制度企業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是指根據企業能源利用的特點,運用過程方法、系統工程原理和PDCA管理模式,對能源利用全過程進行系統地識別,劃分為可控制的過程單元,針對性地制定相關聯的管理控制活動,形成一個有機整體,使企業能源管理形成自我約束、自我完善、自我改進的運行機制,以實現企業能源方針、目標[9]。類似于ISO9001、ISO14001等應用比較廣泛的國際管理體系標準,能源管理體系認證也采取第三方認證。我國于2009年以國家標準的形式了GB/T23331—2009《能源管理體系要求》,目前,企業能源管理體系認證尚處于試點和探索階段,認證市場尚未形成規模。
2.4能源管理師制度能源管理師是從事能源管理的專門人才。能源管理師制度起源于日本,是一種國家級的職業資格考試。日本《節能法》規定年耗能3000kL(原油換算)以上的制造業、礦業、電、氣、熱供應企業,其能源管理責任人必須獲得能源管理師資格。同時,對聘用能源管理師的數量、崗位職責、職業資格管理、培訓考試內容等都做了詳細規定。我國在山東、天津、陜西等地開展了能源管理師制度試點,其中較為成功的是山東。山東2010年出臺了《山東省能源管理師管理試行辦法》,規定重點用能單位應聘任能源管理師,全省統一組織考試,自實施以來,數千人取得能源管理師資格,成為企業節能的中堅力量。
2.5能效“領跑者”制度能效“領跑者”是指同類可比范圍內能源利用效率最高的產品、企業或單位。建立能效“領跑者”制度,通過樹立標桿、政策激勵、提高標準,形成推動終端用能產品、高耗能行業、公共機構能效水平不斷提升的長效機制,促進節能減排。為了促進能效“領跑者”制度的實施,國家發改委、工信部等7部委2014年制訂了《能效“領跑者”制度實施方案》,分別在終端用能產品、高耗能行業和公共機構建立能效“領跑者”制度。
2.6節能評估制度節能評估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標準,對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的科學性、合理性進行分析和評估,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對策和措施,并編制節能評估文件,為項目決策提供科學依據的行為。節能評估是一種預防性的機制,可以預防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形成的高能耗“鎖定效應”。目前,根據國家發改委6號令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要求,節能評估文件的分類管理見表1。
2.7能源審計制度能源審計既是一種節能管理的制度,也是一種方法。能源審計是指依據國家有關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由專門的審計機構對企業和其他用能單位能源利用的物理過程和財務過程進行檢驗、核查和分析評價。能源審計的內容包括:用能單位的能源管理概況、用能概況及能源流程、能源計量及統計狀況、能源消費指標的計算、主要用能設備的運行效率、產品綜合能耗和產值能耗指標、節能技改項目的財務和經濟分析等。與節能評估不同的是,能源審計是一種“事后”審查的行為。我國早在1983年就在原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的組織下開展能源的研究和試點,積累了大量的經驗,出臺了國家標準GB/T17166—1997《企業能源審計技術通則》。在2011年國家發改委、工信部等出臺的“萬家企業節能低碳行動實施方案”中繼續推行能源審計。
2.8政府收購能效資源制度“能效資源收購”制度是指為了公共利益,政府利用從能源用戶那里收取的公共資金來收購項目的節能量。政府機構通常雇傭一個第三方公司來交付節能量。該第三方公司利用政府提供的公共資金,向使用能源的工業、商業和居民用戶提供資金獎勵和技術支持,收購他們的節能量。政府根據與第三方交付機構的合同約定,嚴格地監控利用公共資金實現的實際節能量,并進行驗證。該制度主要在北美實施,近年來,美國和加拿大有多達30個州和省正在運作各類能效資源收購項目。在美國,各州用于節能項目的支出從2006年的20億$增加到2011年的70億$,其中用于能效資源收購的開支占了絕大部分。加拿大各省的相關開支也快速增加,2011年達到10億$。
3江西建立可持續節能機制的構想
江西作為中部不發達省份,近年來經濟高速增長,能源需求增加很快,能源供需矛盾突出,節能壓力增大。作為世界銀行“中國省級能效推廣項目”試點省份之一,江西積極借鑒國內外節能管理的先進經驗,通過政策研究和能力建設,試圖建立可持續的、長效的、基于市場的節能機制。雖然近年來在推廣合同能源管理、節能評估、能源審計等方面開展了一些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培育了一批節能服務公司和人才隊伍,但系統、完善的可持續節能機制尚未建立。江西建立可持續節能機制,應從以下方面著手。
3.1夯實法律依據節能具有經濟的外部性,需要依賴政府的政策設計和強力推動。雖然我國已經頒布了統領節能工作的《節能法》,但相應節能機制的建立仍然需配套的法律保障。如建立節能量交易制度,需要配套的法律基礎包括:企業能源消費總量控制及配額分配、節能量交易與抵消機制、懲罰措施等。建立能源管理師制度需要明確能源管理師的法律地位、崗位職責、職業資格管理,以及考試、培訓辦法。能源審計、能源管理體系目前都需要法律依據的支撐。
3.2做好制度設計建立節能市場機制,發達國家普遍的做法是依靠政府的制度設計,人為地創造出“市場需求”。如能源消費配額制度是建立節能量交易機制的前提,政府既要考慮公平,又要避免企業的投機行為去分配配額。政府收購能效資源制度,需要明確政府收購資金的來源、收購的方式、節能量的交付與驗證等。涉及第三方服務機構的,需要明確第三方機構的資質條件、權利義務,以及服務的程序等。制度設計還有一個不斷試錯、完善的過程,需要在運行的過程中不斷調整。如歐盟的碳排放權交易體系雖然設計嚴密,但運行中也出現了配額分配過量、價格暴跌的情況。因此,積極吸納發達國家節能市場機制設計的經驗,并有步驟地實施試點,可以有效地避免制度設計的缺陷,保障機制效能的發揮。
3.3做好相關標準和方法學的開發。節能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是指相對于基準情景節約了多少能源,不同的計量、計算方法可能導致不同的結果。同時,不同行業由于工藝流程、裝備水平等因素的差異,節能量也有不同的計算方法。產品能耗限額標準是鼓勵先進、淘汰落后的主要依據,能效“領跑者”制度的核心,就是確定可信的、可復制的能效先進值。能源管理體系認證本身就是以標準為準繩。因此,需要配套開發相應的方法學和標準,作為節能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
3.4做好人才保障節能市場機制的有效運作,需要一批專業人才,是我們目前的人才培養體系所不具備的。如能源管理師作為企業能源管理的專業人才,需要專門的培訓和考核;合同能源管理的實施,需要對節能服務公司管理、技術人才的培訓,也需要對用能企業相關人員的培訓。
3.5依靠并發展節能服務市場。面向市場的節能機制,必然依賴、并促進節能服務市場的發展,如能源管理體系的認證,必然帶來認證市場的繁榮。合同能源管理的發展,將帶動一批節能服務公司、節能技術裝備生產企業,以及金融等機構的發展。政府應做好規則設計和市場監管,但有不要過度插手市場的運作。
4建議
1)政府應加強研究,汲取發達國家節能機制運行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國情高起點設計。2)由省政府推動,協調解決政策制定、機制設計、技術標準等方面的問題。3)政府和市場的充分合作。政府需要處理好“立”與“放”的關系,做好制度設計和監管工作,充分依賴市場的力量調節機制的運行。
作者:王賀禮 謝運生 孫李媛 席細平 單位:江西省科學院能源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