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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農村環境污染已經發展成為影響農村地區和諧穩定的社會問題。依法治國背景下,將環境污染的治理預防納入到法治軌道之內,也是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文章在闡述農村環境污染法治化治理必要性的基礎上,分別從立法層面、執法層面、司法層面、監督層面等幾個角度分析了我國農村環境污染依法治理存在的問題,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解決問題的有效對策。
關鍵詞:農村環境污染;依法
報告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鄉村振興戰略是繼社會主義新農村之后又一個解決三農問題的重大戰略。為實現鄉村振興,應當著力建設生態宜居型鄉村。黨的報告還指出,著力解決突出環境問題,堅持全民共治、源頭防治,持續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加快水污染防治,強化土壤污染管控和修復,開展農村人居環境整治行動,加強固體廢棄物和垃圾處置。因此,開展農村環境污染治理,是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內容之一。農村環境污染治理,有效治理是基礎,依法治理是關鍵。
一、農村環境污染依法治理的現實需求
農村環境污染,是指農村居民在生產和生活活動中,向農村環境排入了超過其自凈能力的物質或能量,使得農村環境的物理、生物等性質發生變異,從而導致農村環境質量下降,危害農村居民正常生活和發展的條件。我國現階段農村環境污染的類型主要有農業生產的污染、居民生活的污染、鄉鎮企業造成的污染和城鎮浸染的轉移等。我國農村環境污染已經發展成為影響農村地區和諧穩定的社會問題。依法治國背景下,將環境污染的治理預防納入到法治軌道之內,也是依法治國的應有之義。首先,治理環境污染、預防環境問題,實現環境保護,是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是全球生態環境保護的一致趨勢,更是實現維護當前公眾以及子孫后代合法權益必然路徑。基于此,在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問題日益嚴峻的背景下,也有必要采取積極措施來治理,來應對與解決,而法治則成為必然之選。其次,法律是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間接驅動力和干預策略,是實現環境污染治理最重要的,最為有效的手段之一。法律能夠為農村環境污染治理的展開提供明確的依據和指引,以及對破壞生態環境,進行污染不法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和懲戒,從而形成全社會保護環境的良好氛圍。
二、依法治理農村環境污染存在的主要問題
我國當前在依法治理農村環境污染中存在的問題主要體現在立法、執法、司法及普法等幾個層面。
(一)立法層面1.缺乏對農村環境污染問題的單獨規定盡管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主體、以各地環境保護法規為補充的較為豐富和完善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但我國現階段并沒有單獨對農村環境污染的問題作出規定,事實上,農村環境污染問題有其特殊之處,而相關立法的籠統的規定,使得對農村地區環境污染的防治缺乏針對性。2.缺乏對公民環境權的規定公民環境權,理應成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也應該成為對農村地區群眾合法環境權益進行保障的主要依據。但現階段,我國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中,并無公民環境權的規定,這意味著公民無法以侵害自身環境權為由來請求侵權主體來進行賠償。3.地方性法規存在欠缺基層農村地區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展開,也要依托地方性法規來進行。地方性法規更細致,更全面,針對性也更強,在依法治理農村環境污染方面所能發揮的作用不容小覷。現階段,我國各省份大多出臺了農業環境保護條例,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但部分地方性法規存在立法時間長,立法滯后性現象突出等問題。此外,我國多數省份也尚未制定地方性環境標準,這對于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展開也是不利的。
(二)執法層面1.執法依據不足。現階段執法層面,一個突出的問題就是執法依據不全面。我國現有的有關環境污染治理的法律規定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再加上存在立法空白,這樣勢必會造成執法依據不足。比如,如國家環保總局在《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中只對畜禽養殖規模作了規定,沒有明確污染確定的標準,對于一些小型的畜禽養殖場,即使其已經造成了環境的污染,引發了周圍群眾的質疑不滿,執法部門卻不能依據法律的規定來展開執法。2.執法受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基層地區環保部門的獨立性不夠,在執法工作中會受到政府的影響,會受到其他部門的干預。在廣大農村地區,部分鄉鎮企業的污染行為,更是很容易受到基層鄉鎮政府、村委會等的阻撓阻礙,使得執法工作展開舉步維艱。3.執法力量薄弱。我國基層環保機構執法工作人員專業度不高,人手不足等,都成為制約環境執法工作展開的瓶頸。在環保機構設置上,我國現階段最低一級的是縣級,也就是說在鄉鎮并無環保機構,僅有環境保護辦公室,工作人員數量很少。縣級環保機構也多在農村地區工業環保方面,對于其他農村環境污染現象的關注不足。
(三)司法層面1.環境公益訴訟制度落實不到位。雖然我國明確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但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立法上的欠缺以及司法實務中運行中的阻力和困境。比如環保NGO作為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提起訴訟的案例很少,主要也是因為環保非政府組織能力有限,獨立性不強。2.環境訴訟時效短、證據搜集難。當前我國環境訴訟的時效時間過短,超出20年的訴訟時效,受害者可能就無法通過訴訟的方式來維權,而環境污染所帶來的傷害可能會要超出20年才能在受害者身心的健康方面有所體現,特別是村民因法律素養不高,取證意識不強,直接導致其維權的艱難。
(四)監督層面1.行政監督不力。盡管現行《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了政府對環境保護所擔負的監督管理職責,但這條規定在實踐中仍面臨不少困境。農村基層地區政府部門,基層村委會等,大多都是更關注經濟效益,忽視生態效益,對農村地區不同主體環境保護的行為缺乏足夠的監督監管。2.社會監督不到位。環境保護工作是一項需要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工作,但當前對于農村地區存在的環境污染現象,新聞媒體、環保NGO等相關主體的關注度并不高,廣大農民參與環保的觀念缺失,亦不能成為社會監督的重要部分,直接影響了社會監督的效果。
(五)觀念層面1.農民環保法律意識淡薄。一方面,廣大農民自身就缺乏環保意識,自身可能存在一些破壞環境污染環境的不當行為,且不以為然,對環境污染的現象也是熟視無睹;其次,部分農民也存在追求經濟效益的短視目光,對于進入農村地區的污染環境的企業,即使企業污染超標,部分農民也認為只要給錢就“一切都好說”。這種思想上的短視,勢必會導致農村環境污染的防治得不到普遍的支持。另一方面,廣大農民缺乏環保法律意識、法律觀念。農民對于農村地區存在的環境污染行為,大多不知該如何解決,更沒有積極維權的觀念和意識,也大多不知道不清楚如何維權,導致合法權利難以實現救濟。2.農村村干部環保法律意識淡薄。現階段,部分農村地區村干部,出現了急功近利的思想,過于追求經濟效益,忽視了生態效益,缺乏基本的環保觀念與法律意識,隨意利用手中的權力,為高污染企業大開方便之門。如此一來,部分被城市“拋棄”的高污染企業,經過“包裝”后又進入了農村地區,對當地環境造成嚴重污染和破壞,也成為威脅村民健康的嚴重不利因素。正是因為村干部思想觀念上的落后,法律意識的淡薄,也使得農村的環境污染問題愈演愈烈。
三、依法治理農村環境污染的思考
(一)完善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法律體系1.應該明確公民享有環境權。我國應該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環境權,使環境權順利成為我國憲法中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應該在環保法、民法、刑法等立法中,都體現出對公民環境權的尊重和保護。2.可以考慮結合農村地區環境污染防治的問題,出臺專項的《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法》,以體現立法的針對性,更好地為農村地區環境污染防治問題提供法律依據,奠定法律基礎。3.各省各地應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進一步出臺及完善農村環境保護的地方性法規,尤其是要及時更新立法,體現立法的與時俱進,為本地區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展開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確保各項環境保護工作的順利有序展開。
(二)強化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執法機制1.明確執法依據。這一點也要和立法的完善統一結合起來,通過立法的修訂完善,增強立法的可操作性,進一步完善環保執法的實體和程序規定。2.轉變執法觀念。地方政府應該摒棄地方保護主義,轉變過于關注經濟效益而忽視生態效益的錯誤做法。應加強對農村地區環境情況的監測,從源頭上減少污染乃提高農村地區環境質量的必然路徑。3.增強執法力量。進一步加強執法力量,增加執法人員的配比,并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和能力。農村基層地區環保機構改革勢在必行,增加基層環保機構的數量,增設鄉鎮一級環境保護局,同時增加人手,吸引專業的環保人才加入到執法隊伍之中。對于環保工作人員,要定期進行培訓培養,提升其專業素養和執法能力。4.開展聯合執法。農村地區環保執法工作的展開,僅靠環保部門是不夠的。要提高執法效果,實現執法監督的目標,需要其他各相關部門的配合,共同展開聯合執法活動,以提升執法的效果。比如環保部門與農業部門、林業部門等展開聯合執法活動,重點查處農業林業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可能影響環境安全的行為,實現對農村生態環境的有效保護。農村環保部門還應該積極與城市地區環保機構展開聯合執法活動,重點查處城市地區污染物隨意排放到農村的行為,從源頭上減少農村地區污染物的排放。
(三)優化環境公益訴訟1.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適當擴大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原告范圍,使更多主體可以作為原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從而對破壞環境的主體形成威懾震懾。同時,我們應該鼓勵環保非政府組織發展,提高其獨立性專業性,并且為環保組織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提供幫助支持。2.減輕受害者舉證責任農村環境污染侵權案件中,受害者多為農民,自身的知識能力素質一般,本身維權就面臨難題,再加上農民大多收入不高,可能因無力承受舉證方面的壓力而導致不得不放棄訴訟,反而通過上訪、群體性事件等方式來維權,成為影響地區穩定的不利因素。基于此,我國應在司法活動中,進一步減輕受害者一方的舉證壓力舉證責任。
(四)加強農村環境污染的監管1.要加強行政監管。政府在農村環境污染的監管中應當發揮重要作用。要進一步明確各行政機關在農村環境監督管理方面的職權,避免因職權不清晰而出現相互推諉的情形。2.進一步健全政府問責機制。對于基層政府在農村環境污染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工作的失職等,應該由司法機關、行政主體、社會公眾等行使問責權,追究相關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及法律責任,以此來督促行政機關正確履行職責,更好地保障農民的環境權利。3.應發揮新聞媒體、環保公益組織等非政府組織在農村環境保護、農村環境污染治理方面的監督作用,實現社會監督的目的。
(五)提升村民和村干部的環境保護法律意識為實現農村環境保護人人參與,要進一步轉變廣大農民環境保護觀念,重點是要提高村民及村干部在環境污染治理、在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意識,使其真正認識到環境保護是應該在法治框架內展開的。對村干部而言,作為基層村民自治組織的管理者領導者,應該提高自身的環保意識與法律意識,應該要積極主動地杜絕高污染企業,避免污染嚴重的企業借機進入農村地區,對當地生態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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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勇華 單位:中共湖南省委黨校法學教研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