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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固定匯率制度的支持者認為,長期穩定的匯率水平有助于人們建立穩定的
預期,為國內外投資者的決策制定提供一個確切的基礎,促進國際貿易和跨國投資的發展;而未來匯率變動的不確定性會對投資決策制定產生負面影響,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國際貿易和投資。雖然企業可以在遠期外匯市場上和期貨市場上進行對沖操作以規避風險,但這意味著交易成本的上升。在發展中國家中,由于外匯市場不成熟,套利渠道的相對缺乏,它們在浮動匯率面前尤其顯得束手無策。極端的易變性意味著貨幣錯配(CurrencyMisalignment)仍然發生,而這將導致資源配置不當,減少投資和外貿,引起經濟增速降低,這對于缺乏遠期套期保值的國家來說尤其如此(BirdandRajan,2001)。
而浮動匯率制度的倡導者聲稱,作為本國貨幣的外國價格,匯率可以在外匯市場上由供求決定,由市場力量決定的價格信號往往是最優的,有利于經濟資源的有效配置。同時,很多經驗研究證明,匯率的短期易變性對于貿易的影響是極小的。而且,被觀測到的匯率易變性可能是不可避免的實際風險。即使該風險在外匯市場受到壓制,它也會在其他場合以更不令人愉快的方式爆發出來(Frankel,1996)。(例如,美國為避免因實際供求因素導致的美元升值的措施,可能會引發通貨膨脹。)
匯率制度選擇的中間派和靈活派則認為,匯率變動對產出的影響是不確定的,而且可能與經濟實體的特點及初始條件有關。因此,應對外部沖擊的合適政策應該是具有本國特色的政策(ChangandVelasco,1999)。
二、匯率制度與通貨膨脹
實施釘住匯率制可以約束釘住國政府貨幣政策。當釘住國的通脹率與被釘住國的通脹率嚴重背離時,資本的跨國流動將使釘住國貨幣面臨貶值或升值壓力。若釘住國通脹率顯著高于被釘住國,資本外流將造成貶值壓力,為了維持釘住匯率制將減少甚至耗盡其外匯儲備。所以這種約束可以看成是一種貨幣紀律。理論和經驗分析給出三個理由,證明釘住匯率制度能有效遏制通貨膨脹:(1)釘住匯率建立了清晰的、可操作的目標,同時捆住了政府的手,使得政府反通脹的承諾更加可信;(2)釘住匯率可以幫助價格和工資制定者圍繞一個新的低通脹均衡協調它們的行動和預期;(3)釘住匯率制度提供了一個方便的渠道,使得家庭和企業能夠在高通脹時期渡過后,將它們從海外撤回的離岸資產轉化為本幣資產。(在浮動匯率制下,沒有這樣能重建本幣資產的自動機制,因為央行沒有義務購買撤回本國的以外幣計值的資本)(Bruno,1995)。
浮動匯率制下反通脹措施的緊縮性比固定匯率制下更強(通常導致過高的實際利率和
本幣高估),因此浮動匯率制下很多穩定措施都失敗了。即使在浮動匯率制下反通脹措施能取得成功,成本也明顯比在釘住匯率制下高。以波羅的海沿岸的兩個鄰國為例,愛沙尼亞采用了貨幣局制度,拉脫維亞早期采用了浮動匯率制度。兩國都成功地結束了轉軌時期的高通脹,但拉脫維亞經歷了一次更深更持久的衰退。根據歐洲復興開發銀行的資料,愛沙尼亞在1993、1994、1995年的年均GDP增長率為-7%、6%、6%,而拉脫維亞的同期增長率為-15%、2%、1%;更有意思的是,拉脫維亞在1994年上半年采用了釘住匯率制(Sachs,1996)。
三、匯率制度與匯率的波動與背離
資本流動性的增大容易產生匯率的波動性和背離問題。由于可以通過市場消除與不確定性相關的即期匯率波動,所以匯率的波動性并不是個嚴重問題。背離比波動性更嚴重,因為持續的高估對經濟的長期競爭力和就業有重要影響。相對價格的變化可能引發高成本的資源配置。Meershwam(1989)證明,匯率持續性高估可能導致競爭力的永久損失。
在固定匯率制下,均衡匯率的制定是一個難題,中央銀行并不比市場更“英明”。市場總是在發展變化,而均衡匯率的調整總是滯后于市場需求的變動。因此,固定匯率制雖然避免了匯率波動性問題,卻面臨匯率的背離問題。
在浮動匯率制下,由于貨幣市場的調整速度快于商品市場的調整速度,存在匯率超調(Overshooting)的問題,從而導致匯率可能長時間處于沒有經濟基本面支撐的水平。此外,投機者的套匯與套利行為可能加大名義匯率的波動幅度。
未實行釘住貨幣時實際匯率的變動幅度遠遠大于實行釘住匯率時的幅度。同樣,名義匯率與實際匯率的偏差在未實行釘住時也比實行釘住時大得多(除了被釘住的貨幣處于一系列廣泛的管制情況以外)。實際匯率這樣大的變動幅度恰恰說明了名義匯率的變動幅度要遠遠大于同時期的通貨膨脹率差異變動。20世紀20年代以及70、80年代的浮動匯率制度都有一個典型的特征,即“善惡循環”。各國貨幣在經歷超過正常水平的通貨膨脹后,其貨幣貶值速度和幅度都超過了由通貨膨脹率差異決定的長期均衡水平,然后開始升值,貨幣的升值也超過了長期均衡水平。貨幣快速貶值削弱了貨幣當局穩定金融的能力,并增加了達到金融穩定的難度(阿里巴,2000)。
在浮動匯率制下,當國際貨幣市場上出現明顯的不均衡時,投資者就會轉移資金以獲取利潤,這將導致實際利率的變動,于是預期利率的變化就會產生很大的結構性影響。預期利率變動而引起的實際利率變動將影響長期資本運動的形式。為了國際貨幣市場的均衡而發生的即期利率變動,將會引起國際資本市場的不均衡(Aliber,1988)。
四、匯率制度與內外沖擊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市場價格信號劇烈波動的情況時有發生,而浮動匯率可以起到“屏蔽”作用,能夠較快地調整以“絕緣”外生性沖擊造成的影響。對外貿易的商品價格波動越大,匯率浮動的可能性越大,因為浮動匯率有助于隔絕外國價格的動蕩對國內價格的沖擊(梅爾文,1991)。
弗里德曼(Friedman,1953)認為,與固定匯率制度相比,浮動匯率制度最大的優勢在于,即使名義剛性存在,后者仍能很好的調整經濟以應對實際的貿易沖擊。實證分析表明,在發展中國家,彈性匯率制度能更好的使經濟體避免受實際干擾的影響。浮動匯率在貿易沖擊形成后,能更好地調整實際產出。人們似乎不必擔心浮動匯率對貿易沖擊的影響,因為當受到負面沖擊的影響時,浮動匯率制度可以使名義匯率相應的貶值。
弗里德曼同時認為,如果價格輕微波動,那么改變名義匯率以應對實際匯率調整的沖
擊,與商品和勞務市場的過度需求推動名義價格下降相比,所需要的時間更短、成本更低。
如果沖擊是真實的,從理論上說,浮動匯率制度仍是更有效的選擇。實際上,實行浮動匯率制最大的優勢在于它能給予實際的沖擊以平穩、適當的調整。當國內價格是粘性的,那么為應付沖擊而發生的改變是緩慢的,一個負面的實際沖擊(如出口需求或貿易的下降)會導致名義匯率的貶值。對貿易品的需求減少時,匯率貶值會降低貿易品的相對價格,并因此而部分地彌補負面沖擊帶來的不利影響。而且,在出口商品的名義價格下降時,名義貶值會增加其國內價格,這又有利于經濟得到一個更平穩的調整。也就是說,在彈性匯率制度下,匯率起著自動穩定器的作用。
另一方面,固定匯率制度則不得不依賴國內價格的緩慢改變以走出蕭條。換句話說,釘住匯率制度必須承受負面沖擊帶來的影響。而且,中央銀行必須阻止本幣貶值,否則用外幣購買本幣將會導致貶值發生。這是一種內在的緊縮,它會引起就業率大幅度的下滑。對20世紀20年代至90年代的英國和阿根廷來說,為重新安排相對價格,渡過漫長而痛苦的緊縮時期是必要的,這也意味著保持固定的名義匯率要付出代價。
浮動匯率制度平息沖擊的另一種方式是實行獨立的貨幣政策。當實際的負面沖擊存在時,政府能夠采取措施減輕衰退。在彈性匯率制度下,國家可以通過貨幣擴張的方式來應對沖擊。而在固定匯率制度下,貨幣的增加只意味著儲備的外流而對產出沒有任何影響。
但是,固定匯率可以更好地處理內部沖擊,如通脹率或利率的暫時性變動等,外匯儲備的增減可以作為一種緩沖器,以避免匯率的無謂頻繁波動。國內貨幣供應量的變動越大,釘住匯率的可能性越大,因為國際貨幣的流動是一種減震器,它可以減少國內貨幣供應的變動對國內價格的影響。如果實行固定匯率,國內貨幣的過量供應會使資本外流,因為部分超額貨幣可以通過國際收支赤字來消除。在浮動匯率下,過多的貨幣供應量仍然滯留在國內,并使國內貨幣貶值(梅爾文,1991)。
不同匯率制度相對優勢的存在,是以影響經濟體的沖擊的特征為基礎的。當沖擊來自國內貨幣市場,固定匯率制度會自動阻止沖擊影響實體經濟;如果確實發生了需求沖擊,在貨幣當局購買外匯儲備以阻止本幣升值的同時,貨幣供給將會增加,而實際產出不變。相反,彈性匯率制度則需要降低收入以使實際貨幣需求減少到實際貨幣供給未發生變化時的水平。因此,如果這些沖擊在經濟中占主導地位,這就是贊成固定匯率制度的一個理由。
五.匯率制度與貨幣危機、銀行危機、債務危機
固定匯率制很容易受到國際投機資本的攻擊,這是因為固定匯率不是完全置信的,投
機者認為持續高估貨幣遲早要向市場均衡匯率回歸。投機沖擊可能引發貨幣危機,迫使一國放棄固定匯率制度。本幣貶值造成持有大量未套期保值的外債的銀行和企業債務成本高企,加上央行為捍衛本幣匯率而提升本幣利率所造成的銀行利潤率下降以及企業國內債務成本升高,從而引發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
代爾蒙德和代布維格(DiamondandDybvig,1983)系統論述了固定匯率制下的清償力危機。嚴格釘住匯率制度限制了貨幣當局擴大國內信貸的能力,這可能有利于抑制通貨膨脹,但卻不利于銀行穩定。在貨幣局制度和金本位制下,國內銀行體系沒有最后貸款人。在一個銀行規模小、存款保險制度不完備的金融體系中,這可能造成自負盈虧的銀行倒閉。相關模型表明,貨幣局制度通過加大產生銀行危機的可能性來減少形成國際收支危機的可能性。因此,低通貨膨脹價格可能是金融體系不穩定所特有的現象。與貨幣局制度不同,在固定匯率制下,中央銀行愿意充當最后貸款人。但唯一的不同在于,是國際收支危機而不是銀行危機形成了。
值得指出的是,采用浮動匯率制并不意味著與危機絕緣。浮動匯率制國家也可能同時遭受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的雙重打擊。以美國為例,美國之所以能夠在經常項目長期巨額逆差的壓力下保持美元堅挺,是靠長期源源不斷流入的外國資本。而資本項目的順差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們的主觀預期和對美元的信心造成的。一旦美國經濟的放緩和美國股市泡沫經濟的破滅改變了人們對于美國經濟與美元的預期,外國資本的抽逃將對美元造成巨大的貶值壓力。為了減緩資本抽逃的沖擊,美聯儲很可能調高利率,而利率的升高會進一步加深經濟的低迷。也就是說,美國終將為其經常項目赤字付出代價,長期累積的風險終將爆發。反對彈性匯率制的另一個原因是,在發展中國家里以美元計價的債務普遍存在。那么本幣名義匯率的貶值將增加美元債務的輸送成本,并導致企業的接連破產及財政危機的發生(CalvoandReinhart,1999)。
Eichengreen和Arteta(2000)指出,經驗證明未能揭示在匯率制度和銀行危機之間存在任何聯系。近年來較為流行的“原罪論”說明,如果一個國家金融市場不完全,即一國的貨幣既不能用于國際借貸,甚至在本國市場上也不能用于長期借貸。那么一國的國內投資不是面臨貨幣錯配(借美元用于國內項目),就是面臨期限錯配(用短期貸款作長期用途)。如果出現貨幣錯配,匯率貶值將造成貸款的本幣成本上升,使企業陷入財務困境以致破產;如果出現期限錯配,利率上升也會造成借款成本的上升,使企業陷入財務困境以致破產。在這種國內金融極端脆弱的情況下,不論是采用固定匯率還是浮動匯率,都難以避免危機的爆發(張志超,2001)。
六、匯率制度與貨幣以及鑄幣稅
根據三元悖論(TheImpossibleTrinity),一國不可能同時實現資本的自由流動、固定
匯率制和獨立的貨幣政策。因此,在資本帳戶開放的前提下,一國實行釘住匯率制度意味著自己貨幣(MonetarySovereignty)的部分讓渡。在釘住國和被釘住國的商業周期和經濟結構存在顯著差異的情況下,釘住國內外平衡的任務就只能依靠單一的財政政策。但是,根據丁伯根法則(TinbergenRule),要實現一定數量的政策目的必須要有同樣數量的政策工具,單憑財政政策不能夠同時實現內部和外部均衡。根據蒙代爾分派原則(MundellAssignment),貨幣政策應該用于實現外部均衡,財政政策應該用于實現內部均衡。同時,米德沖突(Meade’sConflict)也證明,單靠財政政策本身不能同時實現內部均衡和外部均衡。此外,多恩布什等人(Dornbusch,FischerandStarz,1998)指出,財政政策具有相當長的內部時滯,這使得財政政策無法有效地實現穩定政策。因此,貨幣的讓渡實質上不僅僅是一個有關民族情感的問題,它可能會帶來一國經濟的內部或外部失衡,從這個角度來說,浮動匯率制似乎是一個更優的選擇。
但是,在資本自由流動的前提下,執行浮動匯率制度的小國的貨幣政策實際上本身就是無效的。例如,該國經濟不景氣時,為刺激投資和消費而降低利率,但本國利率和外國利率的差異將使得資本外逃發生,從而加重衰退;當該國面臨通貨膨脹的壓力時,調高利率以緊縮銀根,但國際資本的大舉流入將加劇該國的通貨膨脹。既然貨幣政策本身無效,貨幣讓渡的成本也就大大降低了。同時,只有少數工業化國家的通貨膨脹率和利率變動能夠左右國際匯率的走勢,大多數國家只是被動的價格接受者,因此匯率政策本身作為一種調節政策來說也是無效的。因此有人認為,“對于尋求穩定宏觀經濟政策的發展中國家來說,清潔浮動匯率不是好的選擇。清潔浮動匯率只能是有成熟的經濟政策的大型發達國家能夠享用的奢侈品”(Bergsten,Davanne,andJacquet,1999)。
費舍爾(Fischer,1981)指出,從鑄幣稅的角度來看,能夠允許一個國家自由決定其通貨膨脹率的匯率制度是最佳選擇,固定匯率制度是次優選擇,使用其他國家的貨幣是最差的選擇。為了滿足國際支付的需要,非儲備貨幣國家都必須持有一定數量的國際貨幣,即繳納一定數量的鑄幣稅。而在固定匯率制下,為了維持匯率穩定,中央銀行必須經常在外匯市場上進行對沖操作。這又要求中央銀行擁有比浮動匯率制下更為充足的外匯儲備,而這又意味著大量的鑄幣稅損失。在貨幣局制度下,本幣的發行以外匯儲備為基礎,鑄幣稅損失最大。
但也有一種觀點指出,由于我們沒有看見各國相互競爭以獲得儲備貨幣地位的事實,說明鑄幣稅的收益是很小的。德國、日本等國家之所以反對其貨幣成為主要儲備貨幣,是因為它們發現,國際上對儲備貨幣需求的變化會對儲備貨幣發行國的國內經濟運行產生影響(尤其是對外經濟活動所占比重高的國家)。
七、匯率制度與政治因素——信譽和時間一致性問題
一般說來,每屆政府上臺之后都想在國內外建立起信譽(Credibility)和時間一致性(Time-consistency,也稱政策延續性)。但是正如各種官僚行為理論和政治商業周期模型揭示的那樣,政府很難保持實行固定匯率政策的意愿和能力。實證研究也證明,總是存在通過改變政策而把事情辦得更好的動力,即存在時間不一致性。
對公開宣布實行的固定匯率制度進行調整的代價非常昂貴,因為這樣做將產生信譽鴻溝(CredibilityGap)和時間不一致性。從這個角度來講,最佳辦法是實行彈性匯率制(蔣鋒,2001)。Edwards(1996)發現,政治不穩定性在匯率制度選擇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越不穩定的國家越不可能選擇釘住匯率制,因為在釘住匯率制下匯率貶值的政治成本太高。
八、結論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的唯一準確的結論是,沒有任何匯率制度能適合所有的國家
或者在任何時期適合同一個國家。匯率制度的選擇應該取決于一國面臨的特定環境。將某種匯率制度過于普遍化(Generalizing)是非常危險的(Frankel.,2000)。
筆者在此將以上討論形成的結論總結在兩張表中:
表1固定匯率與浮動匯率的優劣對比
項目固定匯率浮動匯率
經濟增長建立穩定預期優化資源配置
遏制通貨膨脹有效或成本小無效或成本大
匯率波動和背離匯率背離匯率波動(超調)
應付內外沖擊更好地應付內部沖擊更好地應付外生性沖擊
危機貨幣危機和清償力危機信心危機引發雙重危機
貨幣和鑄幣稅喪失貨幣,難以實現內外平衡繳納更多鑄幣稅小國貨幣政策和匯率政策無效,征收鑄幣稅會帶來成本
政治因素信譽鴻溝和時間不一致性時間一致性
表2選擇固定匯率制或浮動匯率制國家的特點
固定匯率浮動匯率
規模小規模大
經濟開放經濟封閉
貿易集中貿易分散
持有外匯儲備機會成本低持有外匯儲備機會成本高
新興市場國家和轉型國家發達國家
缺乏完善的套期保值市場完善的套期保值市場
面臨的外生性沖擊較少面臨劇烈的外生性沖擊
國內貨幣供應量變化大國內貨幣供應量變化小
政治穩定政治不穩定
通貨膨脹協調通貨膨脹不協調1.
經濟增長率低經濟增長率高2.
注解:
1.邁克爾•梅爾文:《國際貨幣與金融》,上海三聯書店,1991年版
2.LevyYeyati和Sturzenegger(2001)的研究證實,在發展中國家中,實行固定匯率制的國家同較低的經濟增長率和較高的產出波動性相關聯。它們的經濟增長率比起浮動匯率制國家來平均要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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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匯率制度安排的理論綜述
現代國際金融學說在理論上具有兩個明顯的特征:一是帶有較大程度的一般經濟理論的學派色彩;二是同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國際金融活動的實踐有著比較緊密的聯系(陳岱孫,厲以寧,1991)。一般而言,一種經濟理論都是針對一定經濟狀況和經濟發展階段而產生的,是先有問題,后有對問題的分析判斷,再有解決問題的相應理論。匯率制度安排理論同樣如此。
20世紀60年代末,固定匯率制的布雷頓森林體系已經開始在調控方面顯得力不從心,從這一階段起,關于匯率制度安排理論的討論也集中于固定匯率制與浮動匯率制孰優孰劣上。在贊成浮動匯率制這一點上,凱恩斯主義與貨幣主義走到了一起。凱恩斯主義認為,在經濟經常受到外部沖擊的影響下,如果允許匯率自由變動,將能夠代替國內勞動力市場和產品市場價格的變動,從而避免產出的損失。貨幣主義認為,當發生外部貨幣沖擊時,允許匯率的自由變動,將能隔絕國內外匯儲備的被動性調整,防止國內貨幣市場的沖動,從而避免通貨膨脹的傳遞。以蒙代爾(R.Mundell)、金德爾伯格(C.Kindleberger)為代表的固定匯率支持者們則從國際間相互合作的立場來分析匯率制度,他們認為固定匯率制能使各國經濟連成一個穩定的經濟體系,有利于世界經濟的協調發展,而浮動匯率制則會由于匯率的波動導致國際貿易的不確定性。另外,浮動匯率制會造成各國濫用匯率政策,形成貨幣競爭性下浮,不利于國際經濟合作;最后,浮動匯率制還會由于棘輪效應導致世界性的物價水平上升。
與固定匯率制與浮動匯率制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是人們對國際貨幣制度改革的種種設想。不少經濟學家針對匯率波動給國際貿易和投資帶來的負面影響提出了諸多改革方案。托賓(Tobin,1982)建議對外匯交易征稅,以降低社會效用較低的短期交易,減少匯率波動。麥金農(Mckinnon,1984)提出美國、日本和德國三個國家貨幣在長期內形成基于固定匯率的新的國際貨幣體系的設想。威廉姆森和米勒(Williamson,Miller,1987)在麥金農計劃的基礎上提出在世界主要國家的貨幣間建立匯率目標區。庫珀(Cooper,1984)的改革設想則更為大膽。他認為,只要國家貨幣存在,名義匯率與實際匯率的變動的可能性就存在,不確定性也就不可避免。要想消除匯率的不確定性,就要消除匯率和國家貨幣,引入單一貨幣。對此,庫珀建議成立一個類似于美國聯邦儲備體系的統一的公開市場委員會,由這一委員會代替各國中央銀行來執行貨幣政策。
70年代后,固定匯率制與浮動匯率制的爭論還在繼續,不過爭論的焦點已由匯率穩定與國內經濟穩定和國際經濟合作的關系轉移到匯率制度的選擇與國內經濟結構與經濟特征之間的關系上來。如海勒(Heller,1978)提出的影響發展中國家匯率制度選擇的五個結構性因素。李普斯奇茨(Loopesko,1979)提出的小型發展中國家的匯率政策及其選擇指標。這一時期,蒙代爾在其論文《最適度通貨區理論》的基礎上,進一步提出了最終的“最適度通貨區”的設想,希望將世界化分為若干個貨幣區,區內實行固定匯率制,對外則實行浮動匯率制。其后,麥金農和凱南(Kennen)等人又對最適度通貨區理論進行了拓展,主張通過區分一國經濟結構特征,并就這些特征給出某些標準,滿足這些標準的國家和地區組成貨幣聯盟是有必要的。
進入80年代,隨著歐洲貨幣聯盟的開始,最適度通貨區理論又有了進一步發展,這些發展集中于對加入通貨區成本和收益的分析上。其間,格勞(P.grauwe)、馬森和泰勒(P,Masson&M.Tayor)等人對此做過詳細的論述。到了90年代,人們對匯率制度的安排開始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析。一方面,人們對開放經濟條件下匯率穩定與貨幣政策自主性之間的關系進行了新的論述,在50年代的“米德沖突”、“二元沖突”的基礎上,加入貨幣政策,使傳統的“二元沖突”演化為國際資本的完全自由流動、貨幣政策的完全獨立和匯率的完全穩定三個基本目標之間的“三元沖突”(Obstfeld,1998),即這三個目標只能同時實現其中的兩個而不能三者兼得。另一方面,由于貨幣危機的頻繁爆發,人們對如何通過匯率制度安排來防范和隔絕貨幣危機產生了濃厚的興趣。除了早期的將匯率制度安排與貨幣危機結合起來的國際收支危機模型(P.Krugman,1979)外,羅伯特·Z·阿里巴(R.Z.Aliber)也研究了貨幣性沖擊、結構性沖擊對匯率安排的影響。
80年代后,隨著金融衍生工具的發展,匯率的不確定性已經可以較容易的通過對沖加以規避,同時外匯市場上投機基金的力量也急劇膨脹。當投機基金引發了多次地區性貨幣危機后,人們發現,發生貨幣危機的多為實行“中間匯率制度”的國家,而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實行“角點匯率制度”的國家或地區大都有效地防止了危機的發生。這一現象使人們提出了“匯率制度角點解假設”(Eichengreen,1994,1999;Obstfeld&Rogoff,1995),即一國發生危機后,政府可以維持的是角點匯率制度而不是中間匯率制度。直到現在,角點匯率制度與中間匯率制度的爭論仍在繼續。
隨著產權理論的出現和發展,有些學者開始運用產權理論和制度變遷理論分析匯率制度的安排和演變。以巴格瓦蒂(Bhagwati,1982)和克魯格曼為代表的尋租理論的國際貿易學派曾提到匯率制度中的尋租問題。在國內,由于產權理論的興起,不少學者試圖從契約經濟學的角度重新審視匯率制度的安排與選擇,強調匯率制度安排的選擇與相應的產權制度安排具有高度的依存和互動關系(劉海虹,2001),并提出了“新制度金融學”的研究范式(師江春,袁鷹,1998)。
二、匯率制度選擇的理論依據
上述各種理論分別從不同的角度出發,以不同的經濟實體為研究對象,得出的結論也不盡相同甚至截然相反。經濟結構論決定認為,匯率制度的選擇取決于一國經濟結構特征,小型開放經濟國家及出口產品結構較為單一的國家,實行固定匯率制較好,反之則應實行較具彈性的匯率制。經濟沖擊決定論以蒙代爾—弗萊明模型和AA—DD模型為工具,提出應根據沖擊的不同類型選擇匯率制度。如果沖擊多由國內的需求和貨幣因素造成,應采取固定匯率制;如果一國經濟不穩定多由國外產品市場變動行成的真實沖擊所導致,則浮動匯率制更能起到隔絕外部沖擊的作用。政策搭配論則以著名的“三元沖突”為依據,提出匯率制度的選擇應與宏觀經濟政策以及與之相關的制度安排和資本管制制度進行合理搭配。建立在貨幣數量論基礎上的貨幣決定論則從國際貨幣本位制度的角度對匯率制度的選擇進行了論述,并提出在目前的國際信用本位制體系下,各國實行浮動匯率制是一種必然的選擇。成本收益決定論則認為,一個開放經濟國家選擇何種匯率制度取決于該國實行這一制度所產生的經濟利益與所付成本之間的比較。
以上所述關于匯率制度選擇的理論基本上架構了匯率制度選擇的理[
論體系,成為指導各國安排匯率制度的理論依據。但這一體系并非完美無缺。事實上,任何一種理論在解釋各國匯率制度的實踐中都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缺陷,特別是對于解釋當前世界經濟中頻繁出現的貨幣危機都顯得有些力不從心。這些理論從各自的角度分析是正確的,但在分析中往往都忽視了匯率制度選擇中幾個關鍵的、本質的要素,因而無法從一個整體的框架中闡述匯率制度的選擇。本文試圖對這些理論加以補充和拓展,以期對匯率制度選擇有一個較為全面的認識。
(一)以實現內外均衡為根本目標的制度選擇
作為國際金融學的核心部分,匯率理論脫離不開國際金融的基本框架。國際金融學的產生與發展是以不同條件下的內外均衡的實現問題為主要線索的,因此,匯率理論以及在此之下的匯率制度選擇理論不可避免地要為實現不同條件下的內外均衡而服務。特別是隨著布雷頓森林體系的崩潰以及浮動匯率與巨額資本流動成為開放經濟面臨的新條件的形勢下,對內外均衡實現的分析已經滲透到了匯率理論中。所謂內部均衡,一般的理解是指在封閉經濟條件下,經濟增長、充分就業與價格穩定;外部均衡是指國際收支平衡。
“丁伯根法則”指出,要實現幾種獨立的政策目標,至少需要相互獨立的幾種有效的政策工具。以此為依據,要想實現內外均衡的目標,至少需要兩種以上的政策工具,即以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為主的支出增減政策和以匯率政策為主的支出轉換政策同時運用。由此可以看出,匯率本身帶有極強的政策取向性,匯率制度的選擇應充分考慮到這一政策要求。
實行固定匯率制的國家,將匯率的穩定作為政策目標之一,不僅無法利用匯率政策來實現內外均衡的調節,而且還易受到外部經濟的沖擊,特別是在國際資本流動特別巨大的今天,固定匯率制實際上為投機者提供了一個只賺不賠的好的投機機會,因此,除非實行資本管制,否則,固定匯率制將成為一國遭受經濟沖擊的潛在誘因。相比之下,浮動匯率制似乎更有優勢。由于匯率的自由波動,一國政府不僅可以減少一個政策目標(匯率穩定),同時還增加了一個政策工具(匯率政策工具),這樣,政府在實現內外均衡的經濟目標時,可以更加從容。盡管如此,由于浮動匯率制以及以浮動為特征的匯率安排有多種,包括完全浮動、有管理的浮動、爬行的帶狀匯率制以及爬行釘住制等,各種匯率安排之間不盡相同,實現內外均衡目標所起的作用也不一樣。其中,完全浮動匯率制將匯奉作為內生的自由變量,一國金融當局對外匯市場不加干預,完全聽任外匯匯率隨市場供求狀況的變化而自由漲跌。這種匯率運行機制跳出了匯率穩定的目標,匯率波動以市場為基礎,自發調節來實現外部均衡。但是,匯率的自動調節機制由于以下兩點原因而變得不太完美:一是現實中由預期導致的“因市定價”(pricingtomarket)的存在,使得匯率波動對貿易收支和國內價格水平的影響不大。克魯格曼(P.Krugman,1989)通過“沉淀成本模型”(sustainabilityofexchangerate)對此現象進行了解釋。他認為,廠商存在完全靜態預期時,每一個廠商都會有一個類似于匯率波動的“無變動范圍”(rangeofnochange),匯率變動只要不超過這個范圍,廠商就會維持現狀而不調整產品價格;即使廠商不存在完全靜態預期,即不認為未來與現在一模一樣,廠商會根據對未來的預期匯率來制定計劃:如果廠商認為目前有利的匯率是暫時的,他們不會立即進入該市場;如果廠商認為目前匯率不利是暫時的,他們也不會立即退出該市場,即廠商對匯率的反應受到回歸預期的限制。除了預期的影響外,第二個原因——匯率變動的不穩定性也加劇了貿易的惰性,從而影響到匯率的自動調節機制。現實中,匯率的波動幅度很大,這種劇烈而頻繁的波動使廠商采取一種“觀望”態度:他們既不愿輕易進入一個市場,也不愿輕易退出一個市場。造成匯率不穩定的原因主要有三個:一是匯率的超調(overshooting)。多恩布什(Dornbusch,1976)提出的超調模型,認為商品市場與資產市場價格的調整速度是不同的,商品市場上價格水平短期內具有粘性的特點,使得短期內匯率的變動大于長期水平。二是預期推動。匯率決定的資產市場分析法認為,影響本幣存款預期回報率和外幣存款預期回報率的因素有很多,如價格水平、通脹率、進出口需求、貨幣供給的預期以及關稅和限額等,這些因素中任一預期發生變動都將直接影響到本外幣存款的預期回報率,從而對匯率發生影響。另外,噪聲模型在解釋匯率劇烈波動時也提出了獨到的見解。該模型指出噪聲交易者的存在干擾了市場的穩定預期和理,從根本上造成了市場的不穩定。
完全的固定匯率制與完全的浮動匯率制在解決內外均衡方面都存在不少缺陷,相比之下,中間匯率制度似乎更為有效。然而,關于中間匯率制度的爭論卻最多,特別是近年來,由于采取中間匯率制的國家在對付經濟危機和金融危機時普遍表現不佳,更引起了人們對這一類匯率安排的懷疑。王學武(2000)認為,在資本項目開放后,實行中間匯率制度是比較危險的,因為中間匯率制度集中了固定與浮動制度兩者的缺陷。當然,中間匯率制度同時也具備了固定與浮動匯率制度的各自優點。威廉姆森(1983)建議,在固定與浮動匯率之間采取一種折衷的辦法,主張采取“匯率目標區制度”。克魯格曼(1989)在對浮動匯率制度的運行機制進行實證分析后,主張國際貨幣體系“最終回歸一種可以相機調整,多少比較固定的匯率體制”。易綱(2000)也認為在資本賬戶沒有開放的發展中國家不可能有完全浮動的匯率制度。現實中不少實行中間匯率制的國家成功避免外部沖擊的例子,也給我們提供了實證依據。而且,由于人們對中間匯率制度的研究仍很不足,理論上尚未證明實行中間匯率制度必不可行的結論,因此中間匯率制仍是一國匯率制度選擇的重要依據,關于中間匯率制與浮動匯率制孰優孰劣的爭論仍將繼續下去。
(二)影響匯率制度選擇的產權因素
經濟結構決定論認為,一國選擇哪種匯率制度,應從該國的經濟結構特征去考慮。海勒(1978)認為,發展中國家匯率制度的選擇與以下結構因素有關:國家整體規模、經濟開放程度、國際金融一體化程度、相對于世界平均水平的通貨膨脹率、貿易格局。波爾森(Poirson,2001)以1990—1998年間93個國家為樣本,提出了衡量匯率制度靈活性的指標體系,并指出,影響匯率制度選擇的決定性因素主要有:通貨膨脹率、外匯儲備水平、生產和產品多樣化、貿易沖擊脆弱性、政治穩定性、經濟規模或GDP大小、資本流動、失業率或通脹誘因以及外幣定值債務等。史晉川和沈國兵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匯率制度選擇的多變量標準,并將這些標準按其與匯率制度靈活性指標的相關性進行分類,指出應以相關性為正的指標選擇匯率制度。
經濟結構決定論試圖從一國經濟的內在因素上分析問題,立論的基礎雄厚有力;從論證過程和論證方法上看,也做到了嚴謹、詳盡。但是,這一派學者在論述時僅僅將視角集中在一國的經濟結構因素上,而忽視了經濟以外的其他重要的結構因素,特別是產權結構以及比產權內涵更廣的制度因素。從產權的本質來講,一項制度安排的均衡實際上就是各相關利益集團利益格局的均衡。制度的選擇也就是具有不同產權利益的產權主體,根據利益最大化原則來選擇對自己有利的制度。這樣,即使有一種制度安排能降低社會成本,增加社會福利,但如果可能給既得利益集團造成巨大的利益損失,他們為了保住自己的既得利益,可能起來反對新制度,并將新制度的創新扼殺在搖籃里。匯率制度的選擇同樣遵守此項原則。T·W·舒爾茨(T[
.W.Schult2,1968)在“制度與人的經濟價值的不斷提高”一文中,按所提供給人的服務類型將制度分成了四類e.按照舒爾茨的分類,匯率制度應與貨幣制度、期貨市場制度一起作為降低交易費用的制度而存在。建立在古典經濟學基礎上的成本收益決定論,在特定制度下經濟人具有理的假設下,分析制度的均衡;而建立在制度理論基礎上的匯率選擇理論,則將匯率制度的選擇作為一種強制性的制度變遷,研究制度的供給與需求。一國政府作為匯率制度選擇的主體,只有當其預期收益高于強制推行制度變遷的預期成本時,他才會采取行動來增加匯率制度的供給、消除制度的不均衡。盡管如此,如果新匯率制度的選擇會降低產權主體可獲得的效用或威脅到產權主體的利益,那一國可能仍然會維持某種無效率的匯率制度。維持一種無效率的匯率制度安排和國家不能采取行動來消除制度不均衡,這二者都屬于政策失敗。政策失敗的起因有以下幾種:產權主體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識形態剛性、傾向和集團之間的利益沖突等。基于以上原因,我們在分析匯率制度選擇和預測匯率制度的演進方向時,必須結合基礎的產權制度變遷的軌跡來認識。既然制度非均衡以及制度變遷的根源存在于該項制度下各行為主體的產權利益矛盾之中,制度變遷的方向取決于各行為主體在現有制度框架下博弈均衡的結果,那么在分析匯率制度選擇問題時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分析與之相關的各角色主體的目標和行為,他們相互之間的力量對比,并且還應以社會理性的眼光比較、選擇某項制度所付出的成本和可能取得的收益。
要增加交易主體的種類。主要從改變商業銀行的管理入手,應該允許商業銀行的分支銀行根據自身的發展需要進行交易,同時,也可以允許一些外資銀行以及如保險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也可以進入外匯市場,在我國的外匯市場內引入競爭,改變傳統的外匯市場的壟斷現象,只有這樣形成的匯率水平才會更加合理。中央銀行應該充分發揮其市場監督的作用。同時,要對外匯交易的二級市場進行改革,對購買外匯的條件要逐漸放寬,要使二級市場盡快的活躍起來,這樣才能更加準確的反映人民幣的真實水平。
二、完善外匯市場交易品種,發展避險工具
從目前的發展來看,我國的外匯市場上可以進行即期交易的幣種主要有美元、日元、港元以及歐元,我國的遠期外匯市場處于起步階段,參與的人數較少,沒有很好的流動性,這就增加了外匯風險,而且中央銀行也很難進行干預,所以,為了規避匯率風險,應該增加外匯的交易品種,完善外匯的期貨和遠期市場。隨經濟全球化的發展,金融機構要求更加完善的交易工具,但是,從目前的發展來看,國內的外匯市場上的交易工具還比較缺乏,尤其是遠期交易手段,這就不難解釋為何外匯交易較為冷清的原因了。因此,為了滿足金融機構的要求,形成較為完善的匯率制度,為入市者提供有力的避險工具是非常必要的,而外匯遠期交易有著良好的發展基礎,這對于完善外匯市場的發展是十分有利的。
三、加快匯率市場化改革
匯率政策要想發揮其有效的作用就應該有一個靈活的匯率體制與其相適應,利率體制要與匯率政策要相互配合,只有這樣,才能發揮匯率制度的積極作用。因此,要對利率進行市場化改革。僵化的利率政策不能有效的環節通貨膨脹的壓力以及由于貨幣的供應問題所產生的壓力。經過調查研究發現,隨著對外開放和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人民幣匯率匯率受到經常項目的影響逐漸變小,而資本項目對匯率的影響作用則不斷加強,所以說,匯率政策的實施離不開市場化的利率政策的支持。
四、逐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
從人民幣匯率制度的變革中我們可以看出他的漸進變化,正逐步向更有彈性的匯率制度轉變,同時,它也要求資本項目也應該更加開放,因為資本項目的開放程度受到匯率制度的影響。只有在一個較為健康、成熟的金融市場上資本項目的開放才有了保證,而成熟的金融市場就包括外匯市場。匯率制度與外匯市場的發展是相互作用的。開放的資本項目促進外匯制度的不斷完善,資本項目的開放不僅包括了對匯兌限制的限制,而且也包括對交易限制的放松,因此,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外匯制度的改革與資本項目的改革在一定程度上是有交叉的,加快資本項目的開放程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就是對外匯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五、全面提升企業匯率風險的防范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