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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科學社會學/認知科學社會學/愛丁堡學派
【正文】
勞丹(L.Laudan)曾將科學社會學劃分為認知科學社會學和非認知科學社會學兩種形態。[1]依據他的解釋,如果社會學企圖依據外部的社會或經濟因素來說明為什么某一理論被發現及發現后被接受還是被拒斥,企圖依據外部社會或經濟因素預先決定科學家對理論的態度是贊同還是抵制,企圖說明某些社會結構對某個特定理論及概念的形成產生影響,那么,這種努力就屬于認知科學社會學的解釋范圍;如果社會學家的研究宗旨不是去解釋科學家對物理世界的信念體系,不涉及科學活動的認知過程,而是去研究科學共同體的組織形式、內部社會結構及其功能,那么,這種努力就屬于非認知科學社會學的解釋范圍。
顯然,勞丹是依據社會學家的研究目標及研究方法來給科學社會學前后兩種“范式”進行劃界的,若不顧忌冒過分簡單化的風險,勞丹的劃界標準本質上就是認知標準。在勞丹看來,只要社會學家在科學之社會研究中不觸及科學活動的認知層面,那么,這種科學社會學就是非認知科學社會學,亦及默頓科學社會學,反之,則為認知科學社會學,亦即當代的科學知識社會學。這就引出了一系列亟待探討的問題,非認知識科學社會學是怎樣過渡到認知科學社會學的,換言之,科學社會學的發展在前后兩個階段過渡期間必然發生過認知轉向,如果發生,那么,是何種原因促成了這場認知轉向?它產生了怎樣的結果?認知科學社會學校之非認知科學社會學有哪些不同的特征?怎樣看待科學社會學的這場認知轉向?這就是本文要探討的內容,考慮到認知轉向不可能不涉及哲學層面,故此本文首先得從認識論視野對這一轉變過程進行背景透視,這對于我們理解和把握非認知科學社會學的解構成因及認知科學社會學興起的歷史必然性是有一定的理論意義和現實意義。
一非認知科學社會學的認識論基礎
如前文所說,勞丹筆下的非認知科學社會學本質上就是默頓科學社會學,盡管這種社會學的研究范圍定域在科學共同體之內、實驗室高墻之外,系“中距”科學社會學,所采用研究方法是科學計量學,所研究的宗旨是科學共同體的組織形式、內部社會分層結構及其功能,經費投入與論文產出評估,科學體制化目標。但只要我們冷靜下來認真品味默頓科學社會學的基本假說,仍可從中發現其認識論基礎,仍不難發現這種被勞丹稱之為非認知科學社會學的整個理論構架、經驗事實正是建立在默頓給出的科學體制化目標及確保這一目標得以實現的科學家行為規范基礎之上的。因此,默頓科學社會學的興衰是與構成其經驗基礎及理論構架內核的科學體制化目標及科學家行為規范的存亡是唇齒相依的,只要我們抓住了構成默頓科學社會學理論內核也就可以從認知視角對此進行認識論分析,現就此進行討論。
如果我們對默頓科學社會學的整個理論體系進行形式邏輯分析,那么,默頓所言的科學體制化目標及科學家行為規范就等于“三段論”中的“大前提”和“小前提”。所謂科學體制化目標就是生產正確無誤的知識,所謂科學家行為規范的具體含義則為[2]:①普遍主義。即科學真理的標準到處一樣,只要是科學真理,不管其來源如何,都應服從于不以科學家個人意志為轉移的普遍一致性標準,且這種非個人屬性的標準與先前證實的科學標準是一脈相承的。②公有主義。所有科學的重大發現都是科學家群體合作的產物,歸科學共同體所公有。③無私利性。要求從事科學活動、創造科學知識的人不應以科學謀取私利,科學家從事科學活動的唯一目的就是發展知識而不是其它,科學家不能因為他個人的其它原因來決定接受或者拒斥一種科學思想或科學事實,科學家熱衷于探索和發現科學真理的真正動力主要來自于內在興趣。④有條理的懷疑主義。研究科學的人不承認在神圣的、不能批判的同非神圣的,可以進行批判的二者之間存在著固定的界限,所有科學知識都要嚴格地加以檢驗。
從默頓給出的科學體制化目標及科學家行為規范來看,科學共同體存在的唯一理由就是生產出歸共同體公有的確證無誤的知識,而行為規范則是確保生產確證無誤知識的清規戒律。普遍主義則在表明科學理論的評價,科學知識的檢驗可訴諸普遍一致的標準,而無私利性原則則要求科學家在科學理論的評價中,科學知識的檢驗中恪守感情中立原則。只要科學家在科學活動中嚴格遵守這4項行為規范,憑借其內在興趣追求科學體制化目標的話,那么,社會因素,諸如科學家情感、信念、偏好、科學共同體的外部環境、科學活動中的種種內在與境、科學家所面對的“實在”,均不會滲科到科學活動的認知層面,都不會影響科學知識的微觀生產過程及科學知識的評價過程。既然如此,科學活動的認知層面,科學知識的微觀生產過程乃至科學知識的評價機制,均無需訴諸社會學分析,社會學家的研究范圍就應該被嚴格限制在科學共同體內、實驗室高墻之外。
由此我們明白了默頓科學社會學的研究內容及研究宗旨為什么不涉及認知層面,不觸及科學知識微觀生產過程、不考慮科學知識的評價過程的原因所在。即使科學社會學家對科學知識的微觀生產過程及評價過程持有濃厚興趣,那么,他也用不著走進實驗室,只要借助于資金投入與論文產出及論文的引證分析,就可以達到對科學活動認知層面的了解,正因為如此,基于“控制論”研究方法的科學家計量學成了這一類社會學家研究的重點。[3]
由此可見,默頓科學社會學在涉及科學活動的認知層面及科學知識的微觀生產及評價機制的具體過程方面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黑箱”式研究方法,它側重于輸入與輸出二者之間關系的定量研究。因此,默頓科學社會學關于科學活動認知過程及評價機制的研究路徑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確證無誤的知識是“理性科學家”在自然面前“默禱”的產物。
此處所言的“理性科學家”就是嚴格遵守默頓給出的4條行為規范且以默頓給出的實現科學體制化目標為已任的科學家,所謂在“自然”面前“默禱”是因為科學知識的本性就應該是對物理世界所作的逼真描述,按照普遍主義和無私利性原則的理解,科學家只有面對非個人屬性,不以科學家個人意志為轉移,旨在對物理世界進行逼真描述并且依據普遍一致性標準加以檢驗就可獲得“確證無誤”的知識。說得白一些,作為科學活動認知主體的科學家是“理性人”,作為認知客體的物理世界是“自在之物”,充當認知活動評價機制的是普遍一致性標準。這種描述是樸素的經典實在論思維,可以說是與科學哲學的邏輯經驗主義認識論基礎相吻合的,甚至有學者直接聲稱默頓科學社會學的哲學基礎就是邏輯經驗主義[4]。無論這種科學社會學怎樣聲稱絕不觸及,也不該觸及亦無需觸及科學活動的認知層面、科學知識的微觀生產過程及評價機制,但骨子里仍然帶有濃厚的經典實在論色彩,仍然是憑借其數十年的邏輯經驗主義科學哲學作為其生存基礎的,一旦邏輯經驗主義科學哲學走向衰落時,默頓科學社會學體系的解構就成為不可避免。本文接下去就要探討默頓科學社會學理論體系的解構過程。
二非認知科學社會學的解構
嚴格地說,默頓科學社會學理論體系的解構成因首先來自于科學社會學內部,其次才來自于科學哲學的庫恩轉向以及由此引起的傳統知識社會學的復蘇(關于傳統知識社會學的復蘇作者已有專文述及),只不過前者不象后者來得那么徹底而已。此處先討論來自科學社會學內部的種種詰難,無論意義多大,但它為科學哲學的庫恩轉向在科學社會學研究領域引起研究“范式”的變遷抑或“認知轉向”作了理論上的準備。
默頓科學社會學在后期所受到的種種詰難主要來自于社會學家對4條行為規范的懷疑,而且這種懷疑主要依據于科學史事實,而不是形而上的思辨。如在關于光的本性之爭演化過程中,牛頓的微粒說在一定時間內占據壟斷地位,盡管有惠更斯的波動說與此針鋒相對,且波動說在某些解釋功能上并不遜于牛頓的微粒說,但這一期間的科學家在對這兩種理論的評價中仍有偏愛牛頓微粒說的強烈傾向,甚至置惠更斯波動說于不顧,這與普遍主義和無私利性的行為規范明顯不符。再則,當普朗克不得不放棄連續性觀念,提出光的量子論時所表現出來的無可奈何心情也顯示出科學家在描述和解釋物理世界過程中是很難做到感情中立的。愛因斯坦提出相對論時,由于觸犯了左右科學共同體思維方式的經典時空觀,受到了絕大多數科學家的抵制,同樣表明科學家在接受或拒斥一種科學理論時是受既定價值觀控制的,難以做到感情中立。如果計及政治因素,愛因斯坦“相對論”思想在德國、前蘇聯不僅受到科學共同體內部的學術抵制,更重要的還受到科學共同體的非學術抵制,甚至遭受迫害。這表明,社會外部政治因素,如意識形態是可以滲透到科學共同體且影響到科學家對科學理論評價的,影響到科學家對科學理論是接受還是抵制,科學家在這種氛圍中是無法做到感情中立的。
默頓科學社會學受到的詰難還來自于社會學家對科學知識確證無誤的懷疑。有些社會學家認為,科學知識就其本性而言是社會約定的,說科學知識是確證無誤的當且僅當它被社會所接受。還有人認為,在科學文化的進化階段,信仰可以被相信為真理,那是由于它被社會所接受的緣故[5]。還有人認為,科學思想只能相對于一定的約定規則才有意義,科學規律只能作為一系列行動規則為我們所用,甚至科學定律本質上是一種約定[6]。這種帶有約定主義色彩的論點均對評價科學理論的普遍一致標準,科學知識的“含金量”提出質疑。
默頓科學社會之所以受到詰難,還來自科學共同體內部存在的“弄虛作假”現象,如“N射線”就是典型例證[7]。除此之外,還存在著大量的并非科學家故意生產“謬誤知識”的現象,還存在著權威對出自一般研究工作者的新觀點、新思想的抵制現象,還存在著破壞公平競爭的“馬太效應”,等等。
為回應這些社會學家的種種詰難,默頓采取如下挽救措施,首先他肯定了科學體制化目標和科學家行為規范在科學共同體中的規范約束功能,并且認為絕大多數科學家是能夠較好的遵守這些行為規范的,其次,他仍然回避認知問題,將“弄虛作假”現象的存在歸因于科學家在科學知識生產過程中受到外部社會因素的影響,從而導致科學家違背了正常的行為規范。因此,在默頓看來,只要運用這一系列行為規范對那些“弄虛作假”,包括非故意生產“謬誤知識”的科學家進行矯治,將他們“康復”為“理性科學家”,那么,科學共同體仍能在既定的科學體制化方向上繼續前進。
然而,無論默頓學派怎樣努力,社會學家仍能找到大量的科學史實予以反駁,這就使得這種研究綱領的“內核”不斷受到“反例”的挑戰。再則,既然有人經常不斷地從內部發現“反常現象”的存在,那么,至少表明默頓科學社會學所依賴的經驗基礎是不牢固的,更何況他總是試圖調整“保護帶”,從沒有正面解釋認識論意義上存在的大量“反常現象”。
簡而言之,默頓科學社會學無論就其宏觀經驗基礎還是就其微觀認知層面,均因存在著大量“反常現象”而不得不在70年代開始走向衰落,甚至有些社會學家對這種科學社會學僅僅以科學共同體為研究單位還明確表示出不滿情緒,認為它是大科學時代的“小科學社會學”,還有人認為這種科學社會學將科學活動的主要場所——實驗室視為一只“黑箱”,只研究表象問題而不觸及認知層面而將此種科學社會學稱之為“黑箱”社會學。[8]
三科學社會學的認知轉向
隨著“反常”現象的不斷出現,默頓科學社會學體系走向解構已成為定局。遭致解構的原因不外乎如下幾種情況,一是科學史史料的不斷挖掘,二是行為規范與現實的巨大反差,三是研究方法的“黑箱化”,四是“不對稱解釋”,亦即錯誤知識是由違反規范的科學家生產的,確證無誤知識是由遵守規范的科學家生產的[9]。這幾方面因素均觸及認識論問題。總之,如何從認識論上打開缺口是關系到默頓科學社會學的基本假設能否走向徹底解構,能否直接促成科學社會學認知轉向的關鍵,于是,社會學家開始從庫恩那里尋求問題的答案,他們的目標就是要從認知層面對長期以來免予社會學研究的科學知識特權發起猛烈進攻。問題是庫恩能否為這些社會學家的研究提供哲學基礎,答案是肯定的,現略述之。
庫恩(T.Kuhn)首先使用自己的“范式”將科學事業視為在“常規科學”與“科學革命”相互交替中得以發展的,科學知識的增長在常規科學時期是線性積累的,而在科學革命時期卻是間斷的,甚至是跳躍的。所謂科學革命本質上是新舊兩種“范式”在更替,如牛頓“范式”取代亞里士多德“范式”,愛因斯坦“范式”取代牛頓“范式”就是科學革命。
依據庫恩的解釋,“范式”將決定科學家的思維方式,信念體系,價值觀念等。“范式”的變更必然導致科學家思維方式、信念體系、價值觀念的整體變更,反過來,“科學革命”也就是以科學共同體的思維方式、信念體系及價值觀念的整體變更為其標志的,因而在庫恩看來,科學知識的意義只能由特定“范式”所決定,且僅由這個“范式”所決定。
既然如此,普遍主義,無私利性等行為規范在認識論意義上就難以成立,因為從普遍主義原則的要求來看,檢驗科學真理有一個不以人意志為轉移的普遍一致性標準。然而,只要承認“科學革命”是在“范式”變更的基礎上實現的,且“科學革命”是科學進步所不可逾越的階段,那么,普遍一致標準是不可能長期存在的,標準是相對于特定“范式”而言的,其結果是,要么否認普遍一致性標準,要么否認“科學革命”,既要堅持普遍一致性標準,又要同時承認“科學革命”,不僅在事實面前說不通,而且在邏輯上也是說不通的。
從無私利性的原則來看,科學家在與物理世界對話時以及在評價科學理論時,要求恪守感情中立,從大量反例來看也是難以成立的,因為科學家是在給定“范式”條件下從事科學活動的,“范式”不僅影響他對物理世界的描述,導致“觀察負荷理論”,而且左右著他對科學理論的評價,他對科學知識的檢驗,以及他所要使用的評價標準及檢驗標準[10]。就此而言,“范式”本質上是對科學共同體在“常規科學”時期所表現出來的種種行為施加倫理約束的一種張力,換句話說,科學家是在這種張力約束下從事科學活動的,從這層意義上講,默頓科學社會學才能尋找到極其狹窄的生存空間,那些游離于這種倫理約束的科學家要么成為下一次“科學革命”的先驅者,要么就是失敗者。
大而言之,庫恩的“范式”理論為科學家模型的重新建構,科學活動的“重新背景化(Recontext)”提供了認識論基礎,不論是作為科學活動認知主體的科學家,還是作為認知客體的物理世界,抑或科學家與物理世界的對話過程,以及科學家對“對話”結果的評價均取決于該時期的特定范式。如在經典力學里,物理世界定域在絕對時空中就是典型例證。
庫恩的這些思想成了70年代以來為科學社會學家徹底動搖默頓科學社會學哲學基石提供了認識論基礎。受庫恩思想的啟迪,他們開始了對科學知識本性的深層反思,認為科學知識應接受社會學研究,不該享有特權。持這一觀點的社會學家主要來自英國愛丁堡大學,他們是埃奇(D.Edge)、布魯爾(D.Bloor)、巴恩斯(B.Barnes)、和巴斯克(R.bharsker),后人稱他們為“愛丁堡學派”(Edinburgh-School),正是他們聲稱受庫恩思想啟迪,而轉入科學活動認知層面的。另一方面,他們又不滿足于庫恩的歷史主義——相對主義解釋,因為在他們看來,無論是歷史主義解釋,還是相對主義解釋只不過是科學哲學家在唱獨角戲,社會學解釋仍未從中獲得合法性,他們決心重構科學社會學,將科學社會學研究引向認知層面,引向科學知識本性。于是,科學社會學的認知轉向在該學派努力下,遂得以實現,為將這種科學社會學區別于默頓科學社會學,有人將之稱為“科學知識社會學”或勞丹筆下的“認知科學社會學”。
四認知科學社會學的興起
科學社會學的認知轉向帶來的直接后果是科學知識社會學的問世,亦即認知科學社會學的興起。這種社會學一反默頓傳統,公然要對長期以來亨有免予社會學研究的科學知識特權提出挑戰,將科學知識作為自己的主要研究對象,從而直接觸及科學活動的認知層面。著名社會學家布魯爾在其《知識及其社會意象》(1974)一書中開宗明義地問道:“社會學研究科學知識的細節及其本性問題是可能的嗎?”布魯爾用他為科學知識社會學制定的“強綱領”(StrongProgram)對此作了肯定答復:“所有知識,不論是經驗科學知識,還是數學知識都應該對其進行徹底地研究……,沒有什么特殊的界限存在于科學知識本身的絕對的,先驗的或存在于合理合法的,真理的或客觀性的特殊本質之中。”
布魯爾還為他的“強綱領”給出了下列原則[11]:①因果性。科學知識社會學注意研究信念及知識所處的不同條件及產生的原因。②公正性。公平地對待真的與偽的,理性的與非理性的,成功的與失敗的信念及知識,兩方面都要解釋。③對稱性。解釋的方式是對稱的。④反復性。它的解釋同樣適用于社會學本身。
其中,因果性原則為認知科學社會學界定了研究對象及研究宗旨,即要對科學理論、科學知識及科學共同體信念體系進行認知層面的社會學因果解釋;公正性原則是指認知科學社會學必須以所有科學知識體系作為研究對象,而不是僅僅以人為的、非理性的、失敗的知識內容為科學社會學的考察對象,即使對后一類知識,在訴諸社會學解釋中也應將其與前一類知識置于平等地位,社會學解釋不含任何歧視色彩,兩類知識在社會學研究中都應享有同等待遇;對稱性原則是對公正性原則進一步展開,即不能采用默頓的“非對稱性”做法或歧視性做法,只對偽的、非理性的和失敗的知識進行社會學分析,以求矯治那些“非理性”科學家,而對真的,理性的和成功的知識則免于社會學研究,而是對兩類知識給出對稱性解釋。具體地說,社會因素滲透是對稱的,它既可導致偽的、非理性的、失敗的知識的產生,也可導致默頓筆下的真的、理性的,成功的知識的生產,如果將偽的、非理性的和失敗的知識的產生歸因于社會因素介入,而將所謂真的,理性的和成功知識的生產歸因于未受社會因素影響的結果就違背了對稱性原則。
由此不難看出,公正性與對稱性解釋原則是為徹底的因果解釋服務的,換言之,任何科學知識形態都是在特定社會因素影響下得以產生和形成的。這幾項原則說到底是為科學社會學觸及科學活動的認知層面,科學知識的微觀生產過程及評價機制、科學知識的文化本性提供辯護和說明的,所謂“強綱領”中的“強”也就體現在這幾項原則之中。
總之,自“強綱領”提出以后,對科學活動的認知層面進行社會學研究或對科學知識進行社會學研究已無什么可言,“愛丁堡學派”的努力,尤其是“強綱領”的提出在科學社會學研究領域,既象征著默頓科學社會學基本假說的徹底解構和科學社會學認知轉向,又標志著認知科學社會學或科學知識社會學的興起。無論功過如何,它在科學社會學發展史上,在科學社會學從現代形式向后代形式走向上都應占有極重要的地位。究竟對此作何評價,有待我們進一步探討。
【參考文獻】
[1]浦根祥:《科學知識本性的哲學與社會學解釋之爭述評》,載《自然辯證法研究》No,10.1996.
[2]D.Bloor,KnowledgeanditsSocialImagery,RoutledgePress,1976,pp.1-3.
[3]浦根祥:《科學社會學研究綜述》,載《社科信息》No,1.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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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浦根祥:《科學哲學與科學社會學研究會趨同嗎?》,載《江蘇社會科學》No,5.1994。
[6]S.Full,M.D.Mey&T.Shim,TheCognitiveTurn.KluwerAcademicPublishes,1989,pp.211-23.
[7]趙樂靜,浦根祥:《“給我一個實驗室,我能舉起世界!”》載《自然辯證法通訊》No,5.1993.
[8]S.Mulkay,TheScientificResearchCommunity.inScienceTechnologyandSociety,SagePublication,1977,p.108.
[9]S.Woolgar,Representation,CognitionandSelf.intheCognitiveTurn,(同6)1989,p.108.
改革開放之后,隨著經濟持續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國人的平均壽命越來越長,面對不斷增長的人口總數,我國政府為防止由于人口的不斷激增而形成各種社會問題,不得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控制人口增長。上世紀80年代,全國推行計劃生育政策。隨著時間的推移,社會的發展變化,我國的人口總數增加明顯放緩了,但社會的人員結構卻走了另一面,即人口老齡化。面對我國人口結構的這一新變化,家庭養老問題也變得愈來愈突出。事實上,我國作為人類文明的最早發源地之一,“孝道”文化在國人心中根深蒂固,因此,當一個人逐漸步入老年,與家人晚輩同住在一起,讓其供養,似乎是每個國人對自己晚年生活的自然規劃。但隨著中國“少子老齡化社會”的到來,社會家庭結構發生了顯著變化。傳統的大家庭逐漸解體,家庭逐漸變小,取而代之的是“四位老人、一對年輕夫婦以及一個未成年小孩”的家庭模式,由此,由一對夫婦贍養4個老人就顯得力不從心,撫養系數比例上升并失衡,這種模式作為現今的主流家庭模式,是一種具有風險的家庭架構。在人口與社會變遷的過程中,傳統的家庭供養和照料模式正在弱化,傳統的家庭養老已經舉步維艱。鑒于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將老年人的養老問題全部推向社會還不現實,還需在一定程度上由家庭提供老年人的養老。
二、當前中國家庭養老面臨的困難
目前,隨著中國“少子老齡化社會”的到來,中國的年輕人口正迅速下降,家庭養老的困難正日漸明顯,而與此不相適應的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老年人也要求生活質量不斷提高。因此,目前老年人的養老,不僅關系到老年人的生活問題,還有發展問題,即老年人不僅需要有良好的物質生活,還需要有豐富的精神生活。有報導稱,淘寶網最近出現了一個“看望父母”的服務,店主接到的訂單,代替子女去家中看望老人,替老人干家務、聊天、讀報等。這樣一則消息讓人很是震撼:家庭養老確已不再僅是經濟上的給予、物質上的保障,它還確確實實需要心靈上的撫慰。
三、國外發達國家對養老問題的做法老年人的養老問題
不僅我國存在,在世界各國也都存在。出于對發達國家的盲從,有些學者提出我們可以在養老問題上向發達國家看齊,將養老問題全面社會化。對有些學者的這一提法,作者不敢茍同,其實,對于老年人的養老問題,一些發達國家也在逐漸將社會化養老回歸到家中養老上來。
(一)韓國的養老模式韓國經濟在近30年的發展較為突出,不僅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極大提高,而且韓國的社會結構、家庭結構也有了極大的變化。但唯一不變的是韓國仍與以往一樣,在“孝道”觀念的影響下,仍然主張家庭養老。為了更好地讓國民貫徹這一養老模式,韓國政府在各種場合都宣揚家庭照顧老人的重要性及孝順老人的儒家文化價值觀,并堅持“家庭照顧第一,公共照顧第二”的社會政策。為了將這一政策真正落實到位,韓國政府對家庭養老的國民給予各種優惠:如對在家庭贍養老人的子女可以減免其部分收入稅并提供家庭津貼;在接受遺產時,可對有家庭贍養老人的國民減免部分遺產稅……通過這些政策,政府希望有更多的家庭愿意承擔在家庭贍養老人的義務,從而使韓國能夠保持家庭贍養老人的傳統。
(二)日本的養老模式日本也是一個典型的東亞國家,其經濟也十分發達。在強大經濟能力的支撐下,日本在二戰后的很長一段時間,老年人的養老問題是由社會提供、國家支撐的福利機構保障。但從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日本意識到,老年人的家庭養老還需回歸家庭。因為調查發現,在福利機構度過晚年的老年人常因見不到自己的子女、親人而心情憂郁、悶悶不樂,長此以往,對身體非常不利;也正是因為這種原因,住在福利院中的老人雖可在看護良好的條件下生活,卻不能消除他們緊張不安的感覺,因此,其因心情郁結而死亡的人數要大大超過居家養老的老人。為此,日本在2000年4月1日提出了要“由全社會支撐老年人”晚年生活的口號,并實施護理保險制度。所謂護理保險制度是指一種新型的老年人社會保障制度,其內容包括福利、醫療、保健的綜合配套服務,實現形式主要有兩個方面:即設施服務和居家服務。而居家服務的宗旨就是在減輕家庭負擔的情況下,讓老年人在家里接受各種所需的服務,以此來增強老年人的幸福指數。
(三)新加坡的養老模式對于老年人的養老問題,新加坡一直就主張家庭養老。為此,新加坡將“忠孝仁愛禮義廉恥”作為“治國之綱”。孝道可以穩固家庭,可以使社會繁榮。前總理李光耀曾說,“我們須不惜一切代價,要盡可能避免三代同堂的家庭分裂。”基于這一目的,新加坡于1994年頒布了《奉養父母法》,這一法律是世界上第一個為“贍養父母”所立的法。在這一基礎上,1995年11月,新加坡又在其所頒布的《贍養父母法》中規定:成年子女需資助貧困的年邁父母,如其拒絕,父母可以向法院,法院調查情況屬實,將判處該子女1年有期徒刑或罰款1萬新加坡元。在分配政府廉租房時,對三代同堂的家庭給予價格上的優惠和優先安排。在這一系列制度安排下,新加坡國民很多人愿意在家贍養老年人。
四、我國如何應對家庭養老問題
(一)完善相關的家庭養老制度雖然我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明確規定老年人養老應以家庭養老為基礎,但卻缺乏相配套的激勵機制與懲罰措施,僅是一紙條文。面對需要贍養四個老人的年青夫婦來說,事實上毫無意義。面對自己的父母,大多數年青夫婦雖有贍養的意愿,“無奈在各種經濟壓力、住房壓力的現實面前,只能無奈選擇將年老的父母留居別處,與自己分居。”對日益突顯的老年人養老問題,我國政府是否可有限度地學一下韓國、日本、新加坡的作法,使年青的夫婦有能力在自己家中贍養自己的父母。
(二)將家庭養老多元化我國正處于養老模式的轉型期,單純依靠家庭、政府、社會養老似乎都不太現實,因此,必須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真正做好老年人的養老工作。作為一個禮儀之邦,我國長期以來一直實行家庭養老,現在雖然由于經濟的發展,家庭成員的結構發生了變化,但我們可根據這一情況,將家庭養老進行泛化。即不是簡單地將與老人同住在一起稱之為家庭養老,對于與老年人居住的并不太遠,可以經常照顧到的情況也應歸于家庭養老。因為家庭養老的目的,無非就是使老人在生活得到保障的同時,精神上也可以得到慰藉。而這一點對于與老年人居住相對較近的子女來說,客觀上相對容易實現。因此,我們可以將家庭養老泛化一些,在這一理念下,再看我的國的家庭養老問題就會發現,我國的家庭養老從形式上仍然保持著傳統家庭養老的格局,但在內涵上體現了從傳統模式向現代模式的轉變。
(三)社區協同家庭養老現在,不管在農村還是在城市,都有自己的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都有自己的社區管理機構。而在每個社區,總有一些熱心公益的志愿者。對于我國目前家庭養老實際存在的一些困難,各社區可以以社區的名義,組織這些志愿者,對需要幫助的老年人在居家養老有困難時進行一些必要的幫助。這樣,既實現了老年人家庭養老的愿望,又為在家庭養老中確實有困難的家庭解決了實際困難。此外,社區還可針對這部分老年人,開展一些形式多樣的服務:如可在社區辦一些活動室,組織家庭養老的老年人參加這些文化、體育、教育活動,使其精神上得到慰藉;對生活基本能自理但又需要一定照料的中高齡老人,可采取日間護理;低齡健康老人在自愿、量力的前提下,也可參與到照顧中高齡老人的活動中……家庭養老通過社區的協助,一方面確保了老年人在自己家中居家養老,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社區在一些項目中按保本微利原則增加一些收入,從而安置一批下崗職工就業。可以說,社區協同養老是一件一舉兩得的善事。
五、結論
關鍵詞:社會科學研究;人性假設;“文化-生物人”;“經濟人”;“文化人”
中圖分類號:C0 文獻標識碼:A
社會科學的研究對象,從根本上說就是人。為此,人性就成為社會科學研究絕對不可能繞開的核心命題。休謨就曾說過:“顯然,一切科學對于人性總是或多或少地有些關系,任何學科不論似乎與人性離得多遠,它們總是會通過這樣或那樣的途徑回到人性。”[1]但是關于人性,筆者在此并不想陷入無休止的爭論,而只想緊扣社會科學研究的主題,來看看我們應當怎樣研究人性,才更有助于社會科學的研究。
我們注意到,社會科學所要研究的人,并不是一種靜止不動、死氣沉沉的東西,而相反是活生生、有血有肉、會思考會行動的一種生物,并且顯然正因如此,才產生了一切有意義的結果。所以社會科學研究人,不是要去解剖它的生理構造,而是要去觀察、說明和解釋人的行為,這才是社會科學研究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從這個主題出發,筆者以為,要使對人性問題的探討具有意義,那就只有把人性與人的行為聯系起來才行。也就是說,社會科學研究人性,實際上就是根據一定的人性假設去解釋人的行為;反過來,社會科學解釋人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在探討人性。這就正如有學者所言:“多年來,已有許多人提出多種理論解釋人的行為。對其中包含的人性的基本觀念和它們所主張的原因需要作仔細分析。這是因為,理論家相信人是什么樣的,這種信念既影響他們最充分討論人的行為的哪些決定因素和機制,也影響他們未考察哪些決定因素和機制。”[2]
一、“經濟人”與“文化人”假設的對峙及其整合
社會科學在對人的行為進行解釋時,所形成從而所依據的人性假設有好多種,比如“生物人”、“精神人(心理人)”、“經濟人(理性人)”、“社會人”、“文化人”、“進化人”等等。我們注意到,在這些人性假設之間有一個有趣的現象,那就是大體上形成了“經濟人”與“文化人”兩大假設相對峙的局面,其它的人性假設則分別依附于它們。這種對峙,既表現為它們在社會科學中占有最大的“市場份額”,也表現為各自的支持者不斷爭論,相互排斥甚至是相互攻擊。
(一)“經濟人”假設
“經濟人”假設自然在經濟學中非常流行,“經濟理論家們總是預設,經濟行為就是人們尋求最優化某種清晰可辨的目標函數的行動。在經濟學中,理性是在工具的意義上來說的,即選擇達到既定目的的最佳手段”[3]。簡單地說,“經濟人”總是選擇以最好的手段達成目的。
在筆者看來,“經濟人”假設其實是和“生物人”與“精神人”假設站在一邊的,它就是在這兩種假設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實際上,“經濟人”假設與成本-收益分析密不可分,也就是說,人們被假定是在對其行為的成本與收益(預期)進行權衡的基礎上而作出決策的,以期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而手段就是人們所必須付出的成本,達到目的則是其行為的收益,所以選擇以最好的手段達到目的,也就是選擇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之所以“經濟人”會這樣進行選擇,這完全源于趨利避害的生物本能,畢竟人首先是一種生物。在“經濟人”假設中,手段形成成本,所以是害,而達到目的形成收益,所以是利,因此選擇以最小的成本獲得最大的收益或者說以最佳手段達到目的,還原到底,就只不過是人們趨利避害(有利則趨之,有害則避之;取大利舍小利,迎小害避大害)的表現而已。因此“經濟人”假設其實是建立在“生物人”假設基礎之上的,吸收了人作為一種生物而具有趨利避害的本能這一要點。又由于在“經濟人”假設中,人們進行利害權衡從而作出選擇的過程,需要理性思維,所以這個假設又從“精神人”假設中吸收了一部分養料,并且正是在此意義上,“經濟人”亦被看成是“理性人”。
(二)“文化人”假設
與“經濟人”假設唱對臺戲的是“文化人”假設。這種假設在社會學和人類學別流行。著名的英國社會學家吉登斯說:“沒有文化,我們便根本不能被稱為通常意義上我們所理解的‘人’”。“社會學家們提到文化時所關心的是人類社會那些通過學習而非遺傳獲得的方面。這些文化要素只有被社會成員共享、合作和交流才能得以發生。它們形成了社會中的個體賴以生活的基本環境。一個社會的文化既包括無形的方面——信仰、觀念和價值,這是文化的內容,也包括有形的方面——實物、符號或技術,它們表現著文化的內容”[4]29-30。照此說來,人只不過是文化塑造的產物,人性就表現在文化之中,而文化就是社會化。文化既然塑造了人,那么當然也就塑造著人們的行為,人們就是按照文化的指示而行為的。所以有人類學學者說,關于文化,“最近的定義,傾向于清楚區分實際行為的一面與存在于行為背后的抽象價值觀、信仰和世界觀的另一面。換句話說,文化不是可見的行為,而是人們用以解釋經驗和導致行為并為行為所反映的價值觀和信仰。那么,可為人所接受的現代文化定義便是:文化是一系列規范或準則,當社會成員按照它們行動時,所產生的行為應限于社會成員認為合適和可接受的變動范圍之中”[5]241-242。這就是“文化人”假設對人的行為的解釋。
“文化人”假設是與“社會人”假設站在一邊的,二者也實在不好區分開來。比如馬克思說:“人的本質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現實性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6]56吉登斯就說過:“社會就是把個體連接在一起的具有內在相互關系的系統,……所有社會的整合都依賴這樣一個事實:它們的成員是在共同文化造就的結構化的社會關系中被組織起來的。沒有社會,文化就不可能存在;反之亦然,沒有文化,社會也不可能存在。”[4]29不僅如此,由于文化總是跟一定的社會聯系在一起的,因此文化便具有差異性和可變性,這樣一來,“文化人”假設與“進化人”假設[7]也是站在一邊的。
(三)過去整合的失敗
總的來看,在社會科學的研究中,看似諸多人性假設林立,實則是以“經濟人”和“文化人”假設為代表的兩大陣營相對峙的局面。這相對峙的兩類人性假設,分別強調人的生物(自然)屬性與文化(社會)屬性,或者說塑造人性的內在因素與外在因素,各執一端,從而在對人的行為進行解釋時,一個走內向路線,一個走外向路線。這兩類各執一端的極端假設,雖有一定的解釋力,但人也因此被分裂了,從而從根本上損害了它們的解釋力。
實際上,人顯然是既具有生物性又具有文化性的,是二者的統一,人的行為也必定是這二者共同作用的產物[8]76。所以,我們必須把這兩種假設整合起來,也就是要把人的生物性與文化性統一起來,恢復一個完整的人,以獲得對人的行為的完整而合理的解釋。
應當說,這種整合的嘗試早已有之,但在筆者看來,過去的努力是失敗的。之所以失敗,關鍵就在于,過去人們盡管看到了應該將人的生物性與文化性整合起來,但卻沒有把握住和揭示出二者是怎樣結合在一起而對人的行為產生作用的,從而大而化之,浮于表面[9]。有的學者也試圖去探索這兩種屬性的相互關系,但只是泛泛地談二者之間是辯證統一的關系,實際上等于什么都沒說[10]。還有的學者試圖根據的實踐觀,將二者整合在人的實踐中,但依然是空洞的泛泛而談[11]。更有甚者則是簡單地羅列這兩種屬性,或者簡單地將二者相加了事,那更是失敗[12]。
二、“文化-生物人”假設的提出
為了把人的生物性和文化性整合起來,要避免重蹈過去失敗的覆轍,我們就必須攻克兩種屬性是怎樣結合在一起而對人的行為產生作用這個關鍵性的難題。為此,我們需要深入剖析“經濟人”和“文化人”兩大假設的缺陷和貢獻。
(一)“經濟人”假設的缺陷與貢獻
如前所述,“經濟人”假設,還原起來就是一個趨利避害的“生物人”假設。應當說在這一點上,這個假設并不是錯誤的。中國古人早就說過:“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13]1540但是“經濟人”假設的確有問題,就在于它有一個錯誤的假定,這是直到晚近才為個別經濟學家所開始注意到的問題[14]5。
我們知道,盡管人人都是趨利避害的,但人們所追逐的利和所避免的害并不是什么客觀的東西,而完全是主觀的范疇,那是一個人根據其需要而進行主觀判斷或預期的結果。即,對于任何人來說,符合其需要的,就會被認為是有利的,反之則會被認為是有害的,因此需要是一個人判斷何者為利及何者為害的唯一標準。但是對人來說,需要是有生物性需要和文化性需要之分別的。比如吃喝拉撒和是生物性需要,而愛情、家庭、友誼、形象、隱私、尊嚴等等則是文化性需要。生物性需要是先天的生物本能,是人作為一種生物而產生出來的需要;文化性需要是人在后天的社會生活中習得并產生出來的,即是社會化的結果。如果說生物性需要是人所共有且穩定的話,那么文化性需要則有所不同,它是有差異且會變化的。顯然,正是文化性需要彰顯了人之為人的特性。然而也正是在這里,“經濟人”假設作出了錯誤的假定。
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經濟學帝國主義”的鼓吹者加里·S·貝克爾認為[15]7-8,經濟分析假定一個人的偏好不隨時間的變化而發生根本性變化,而且即使是在來自于不同社會和文化的人們之間,其偏好也沒有很大的差異。穩定的偏好不是指對具體產品或勞務的偏好,而是指選擇的實質性目標。這些實質性偏好和市場上的具體商品或勞務沒有確定的聯系,它們顯示的是生活的根本方面,比如健康、聲望、肉體快樂、慈善或妒忌。也就是說,貝克爾所說的偏好并不是指一個人對某個具體商品或勞務的需要,而是指抽去了具體對象的形式上的需要。但即便如此,“無差異的穩定的偏好”這個假定也是錯誤的,因為在人的需要中,只有生物性需要才是如此,而文化性需要則是有差異且可變的。比如說對人權的需要就不能說是無差異且穩定的,因為這個文化觀念在過去沒有過,甚至直到今天在很多地方都還沒有或者未被人們所接受。
由于堅持“無差異的穩定的偏好”這個錯誤的假定,“經濟人”假設就存在兩個重大的缺陷:一是假設的過度簡化,導致對人的行為的解釋同一化,而難以解釋人們行為的差異(在相似的情境下);二是對人的文化性的輕視或忽視,在一定意義上是把人降低到動物的水平上。照這種假設分析起來,好像只要向一群饑餓的人投下面包,每個人就都會并且總是會像狗一樣去撲食,然而事實并非如此。
總之,“經濟人”假設的貢獻僅限于提出了人的趨利避害的行為機制,而不是“無差異的穩定的偏好”這一錯誤的假定。
(二)“文化人”假設的缺陷與貢獻
盡管相對于“經濟人”假設,“文化人”假設注意到了并且也特別強調文化屬性的作用,但它也有兩個重大的缺陷。
首先是作為“文化單一決定論”,“文化人”假設走向了另一個極端,忽視了人的生物性,僅僅用文化性來解釋人的一切行為,這是行不通的。著名的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就曾告誡說:“我們必須立即承認,如果不與環境和他人發生聯系,人類動機幾乎不會在行為中得以實現”,但是“一旦承認了這一點,也應繼續告誡理論家,要防備過分注重外部、文化、環境或情景。我們的中心研究對象畢竟是有機體或性格結構。情景理論很容易走這樣的極端,使有機體僅僅成為情境中的一個附加物體,大概等同于一個障礙物,或這個機體試圖獲得的某個對象。我們必須記住,個人在一定程度上創造了他的障礙物和有價值的對象”[16]33。“遺傳的或其它生物方面的因素既非唯一地起著作用,也非絲毫不起作用;這是一個程度的問題,是一個多或少的問題”[16]150。比如說在文天祥的案例中,文天祥就并不只是產生了維護個人名譽或尊嚴的文化性需要,他也產生過求生的生物性需要,因為文天祥在與元軍的對抗中,曾被元軍俘虜并一度逃脫過。若他并無求生之需要,又何來逃脫之行為呢?可見“文化人”假設僅僅用文化性來解釋人的行為是不夠的。
其次,“文化人”假設雖然看到了文化性對人的行為的作用,但對于這種作用的機制的認識卻是錯誤的。這個假設以為文化是直接針對行為的規范,人的行為就是接受文化的指示的結果。但事實并非如此,人的文化性仍然是通過趨利避害這個生物機制而對人的行為起作用的。也就是說,文化并不能直接促發和指示人的行為,它僅僅是塑造人的文化性需要(通過社會化過程),這種需要再通過趨利避害的機制而對人的行為產生作用。如若不然,文化上說我們要懂禮貌,那豈不是人人時時都有禮貌行為了?
總之,“文化人”假設的貢獻僅限于指出了人具有文化性需要,文化性對其行為也具有作用,而不是它對文化性如何作用于行為的錯誤認識,即以為文化是行為規范,直接指示人們如何行為。
(三)“文化-生物人”假設的提出
通過比較“經濟人”和“文化人”假設的缺陷與貢獻,我們可以確認:第一,人首先是而且始終都是一種生物,它不僅具有先天的穩定的生物性需要,而且固有一種趨利避害的生物機制——這是其永恒的行為法則。這就是對人的生物性的基本界定。第二,人同時也是文化(社會化)的產物,由此塑造了人的具有差異性和可變性的文化性需要——這是人之為人的特性。這是對人的文化性的基本界定。第三,人的文化性并不能超越趨利避害這個生物機制,而恰恰就是通過它而對人的行為產生作用的。據此,筆者提出“文化-生物人”假設:人是在生物性需要和文化性需要的推動下,通過趨利避害的生物機制而作出行為選擇的。
具體說來,“文化-生物人”假設意味著:人類首先是而且始終都是一種生物,它總是產生人所共有且穩定的生物性需要,但人類同時還過著社會生活,在社會化的過程中產生出人各有異且會變化的文化性需要。其次,需要(無論是生物性需要還是文化性需要)是人類行為的深層動因或者說動力,由此導致人們產生動機,即采取滿足需要的行動的沖動。再次,產生動機的人們將尋找滿足需要的手段并通過趨利避害機制而進行選擇。即人們將首先根據其需要而對所找到的手段作出主觀的利害判斷(能滿足需要的就有利,妨礙需要滿足的則有害),然后在利害判斷的基礎上進行理性的利害權衡(有利則趨之,有害則避之;兩利相權取其大,兩害相權取其輕),最后根據利害權衡的結果對手段作出選擇,從而產生相應的行為(行為選擇)。
筆者以為,“文化-生物人”假設應該是很好地整合了“經濟人”和“文化人”兩大人性假設,從而恢復了完整的人。因為我們沒有輕視或忽視人的生物性和文化性中間的任何一個,并且找到了人的生物性與文化性相互結合而對人的行為產生作用的方式,即趨利避害的生物機制。
三、“文化-生物人”假設的運用
筆者提出“文化-生物人”假設,是著眼于在社會科學研究中去運用的,否則這項研究也就失去了意義。為此,我們就需要說明一下究竟應該如何來運用這個假設。
(一)運用“文化-生物人”假設的前提
任何假設的提出和成立,都是有前提條件的,因此在運用時,就必須要首先指出這些前提條件。對于“文化-生物人”假設來說,其前提條件為:首先,該假設只對有意識狀態下的人才適用。在無意識的情況下,比如昏迷、睡眠、麻醉等等,人不能產生需要和動機,不能采取行為,當然也就無法對其進行分析了。其次,該假設只對能夠社會化的人才適用。能夠社會化的人才具備與他人交流的能力,才能習得人類的文化,才算是真正完整的人。而那些無法社會化或者社會化過程出現嚴重障礙的人,比如先天性癡呆、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等,嚴格說來并不是真正的人,頂多算是一種生物。對于這些“人”,按照一般生物來分析就夠了,這里的假設對此是不適用的。
不過總的來說,上述兩種情況,或者只是極少數的非常案例或非常狀態,比如植物人、昏迷者,因而不必予以關注;或者即便是正常狀態,比如睡眠,但在社會科學研究中也不具有什么意義,因為我們很難想象人類是在這種狀態下創造歷史的。所以,如果有人以上述情況來反駁這里的人性假設,那么我們將認為那不值一駁。
除去上述兩大前提外,“文化-生物人”假設也的確有它的局限性,那就是它只能用于分析和解釋單個人的單個行為,至于構成我們社會生活的人際互動,那就必須要用到博弈模型了,因為人際互動是雙方甚至多方的戰略互動行為。但由于人類的所有活動都是由單個人的單個行為所構成的,所以我們說“文化-生物人”假設不適于用來分析和解釋人際互動,那僅僅是說不能夠直接用于分析和解釋人際互動的過程和結果,但卻可以用于分析和解釋博弈某一方或某個人的單個行為。其實,“文化-生物人”假設與博弈模型并不沖突,相反,前者正是后者的前提、基礎和起點。
(二)運用“文化-生物人”假設進行分析和解釋的步驟
根據“文化-生物人”假設,分析和解釋一個人在一定情境下的行為,切入點在于把握此人當時的需要是什么及其相對程度如何。
首先,把握一個人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需要的具體內容或內涵是什么,這有助于我們分析和解釋這個人對于為滿足需要而尋找到的手段進行利害判斷的情況,因為利害判斷的一般法則是:能滿足需要的就有利,妨礙需要滿足的則有害。而要把握一個人的需要是什么,我們就要仔細觀察當時的情境,包括行為者自身的生理狀況和所處的環境狀況,因為一個人的需要不是由內在的生理刺激,就是由外在的自然或社會環境刺激而引起的。通常來說,在相似的情境下,人們所產生的生物性需要會是相同且穩定的,比如在口渴時產生對水的需要。但是對于文化性需要來說,這卻未必成立,因為每個人的社會化經歷存在差異,這就需要我們更深入地去了解一個人的社會化經歷背景。比如說,在饑餓且走投無路的情境中,有的人會去乞食而有的人卻不會。不去乞食的人,可能就是深受“廉者不受嗟來之食”教育的人,他們在那種情境中,可能產生了對尊嚴的文化性需要。
其次,把握一個人的需要的相對程度,這有助于我們分析和解釋一個人對于其所找到的手段進行利害權衡的情況。事實上,在對尋找到的手段進行利害判斷之前,沒有人會僅僅產生一種需要。如果說把手段所用以滿足的需要稱作一級需要的話,那么隨著手段的出現,人們就會產生其它一些基于手段的刺激而產生的需要,可稱之為二級需要。比如在乞食的案例中,對食物的需要是一級需要,一個人為滿足這個需要所找到的手段,即乞食,就會刺激二級需要,即對尊嚴的需要的產生。正因為多種需要的連鎖產生,才導致人們對于所找到的手段在進行利害判斷的基礎上還要進一步進行利害權衡,這樣才能最終確定該手段是有利還是有害的。比如在乞食的案例中,從對食物的需要來說,乞食是有利的,但從對尊嚴的需要來看,乞食又是有害的。那么乞食這一手段到底是有利還是有害的,這就需要進行利害權衡了。可見利害權衡是更加復雜的利害判斷。
而在利害權衡的過程中,某一項需要的程度越高,其所占的權重就更大,從而決定著利害權衡的結果。比如在乞食的案例中,對于那些深受“廉者不受嗟來之食”教育的人來說,對尊嚴的需要的程度就遠遠高于對食物的需要,從而在利害權衡的過程中,前者占據更大的權重,所以決定著利害權衡的結果,即判定乞食這種手段是有害的。所以我們需要把握一個人各項需要的相對程度,才能解釋此人對于其所找到的手段進行利害權衡的情況。
那么怎樣才能把握一個人某種需要的相對程度呢?這確實是有難度的。在乞食的案例中我們已經看到,即使是在相似的情境中,同一種需要的相對程度也可能會因人而異,甚至就是同一個人,也可能會因時而異。但是人們的需要的相對程度還是有一些規律可循的,即生物性需要的相對程度與一個人的生理失衡程度成正比,而文化性需要的相對程度則與一個人的社會化程度成正比。比如說,饑餓是一種生理失衡的狀況,因此這種生理失衡越嚴重,對食物的需要程度就越高;而一個人在社會化的過程中,如果深受“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價值觀教育,那么他對貞潔的文化性需要程度就越高。這樣的話,通過仔細調查一個人的生理失衡狀況和社會化經歷背景,我們還是可以把握一個人某種需要的相對程度的。
最后,在利益權衡最終作出后,一個人對于所找到的手段的選擇也就出來了:如果手段被判定為有利,那么就采取,否則就拋棄,轉而尋找替代手段。不管怎樣,這種對于手段的選擇,都將導致人們作出某種行為選擇:采取某種手段,或者拋棄某種手段而尋找新的手段。而人們的這些行為選擇,無不體現出趨利避害的特征。這樣,根據“文化-生物人”假設,我們就解釋了一個人的行為。
(三)“文化-生物人”假設的理論意義
“文化-生物人”假設不僅可以直接用于分析和解釋單個人的單個行為,而且還可以在此基礎上發展出更為復雜的行為模型(比如博弈模型),以分析和解釋更為廣泛和復雜的行為和活動,因此該假設的運用是前景廣闊且充滿希望的。可以說,如果“文化-生物人”假設確實能夠將從前四分五裂的各種人性假設,特別是“經濟人”和“文化人”假設都統一起來,從而恢復一個完整的人,成為社會科學研究的元假設,那么社會科學研究就有了一個統一的基礎,“經濟學帝國主義”和“社會學帝國主義”這兩種偏頗的社會科學方法論主張則必將坍塌,而社會科學研究的大同主義則有望實現。
有人可能會擔心人性假設的統一會使經濟學、社會學、政治學等社會科學學科失去身份特征,不過在筆者看來,這可能正是一件好事。社會科學的出路,本來就在于破除學科壁壘和偏見,而走上一條融合統一的道路,因為那才符合社會科學研究的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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