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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試從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概念不同來區分兩種責任,以期為我國注冊會計師實務中的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科學劃分提供理論依據。
一、會計責任的理論追溯
任何一個從事某項活動的主體,之所以對其活動及結果負責,是由于社會賦予其特定的權利來完成特定的目標。權利與責任是統一的,社會同時要求該主體對行為結果負責。會計人員利用組織賦予的職權從事會計工作,也要承擔一定的會計責任,保證實現會計目標。所以,不妨選取這樣的角度來認定會計責任,即:會計本質-->會計目標-->會計責任
1.會計本質-->會計目標
會計是一種管理活動,這一點,可以從管理的定義以及會計職能的發展來證實。
管理是維系人類組織(集體)中個體的紐帶,能使組織力量大于組織中個體力量之和,放大每一個體的功效,并產生個體力量不具備的功效,從而實現組織目標。管理由五個基本功能組成;預測和計劃,組織和指揮,監督和控制,教育和激勵,挖潛和革新。會計從近乎原始的結繩記事開始,發展至現代會計,職能不斷拓寬,涉及到預測、計劃、決策、監督、控制、激勵等各個領域。會計不是被動地適應各方面對會計信息的需要,而是通過提供會計信息,能動的影響決策行為。會計處理經濟業務,對其合法性、經濟性作出判斷,從而直接履行對經濟活動的決策、控制等職能,成為現代決策管理系統中最為靈敏、有效的控制系統。因此可以說,會計是一個開放管理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本身所從事的活動就是一項管理活動。
會計既然是一項管理活動,其整個活動過程所表現出的職能就是反映、監督、控制、預測、分析、決策六大項。會計不僅記錄過去,反映現在,更注重預測未來(這并不取決于會計人員是否要求這樣,而是由會計本質決定)。會計的反映、監督職能,旨在對過去所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記錄、報告,以提供真實、可靠的會計信息,其著眼于經濟活動的過去和現在。而會計的預測、分析、決策職能則是對未來經濟活動進行有目的、有傾向的引導,使其向符合決策者意愿的方向發展。可見,會計行使其職能,是為了達到以下目標:①滿足宏觀經濟管理的需要,②為企業外部各有關方面了解其財狀況和經營成果提供信息,③為企業內部經營管理提供信息。
2.會計目標-->會計責任
對于會計責任,可以從外部責任和內部責任來劃分,即會計的外部責任在于: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合法、完整;保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而會計內部責任則在于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無論內部責任,還是外部責任,都是為了保證會計目標順利完成。
同時,會計作為一項管理活動,根據事先確定好的標準來編制財務報告,對發生的經濟業務進行記錄、報告并由審計證明其公正性,以提供給社會公眾真實、公允的會計信息,從而會計應向公眾負起財務責任。會計活動,在對過去和現在進行記錄的同時,提出預測性的指導方針用以影響未來經濟活動,保護各種資源得到經濟有效的利用,從而導致了會計的管理責任。
可以看出,無論是從財務責任、管理責任角度,還是從內部責任、外部責任角度,會計責任都是會計作為管理活動應承擔的。與會計責任對應的是一種會計權利正因為從事會計工作的會計主體要向公眾承擔如此諸多的會計責任,才應比其他人更有權依據法律、法規、以及職業判斷,來對會計信息進行處理,從而使其具有真實完整性,更加有利于管理。
綜上所述,會計責任是指與會計目標相對應的,會計活動應承擔的責任是保證會計目標的實現。根據我國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涉及以下三方面的內容。(1)建立健全企業內部控制制度。隨著企業規模、業務量逐步加大,交易處理逐步復雜,掌握企業經濟命脈的財務部門,在會計核算程序上可能發生的錯誤、舞弊現象也逐步增多。因此,建立健全企業內控制度,才能保證企業有效運營。(2)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只要兩權分離,所有者將經營權交與經營者,經營者就應責無旁貸地保證資產安全、完整,因此會計不只是簡單地核算,還要承擔起對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監督的責任,防止企業資源(對于國有企業,就是國有資產)流失。(3)向企業外部各方提供真實、公允的會計信息。正確的經濟決策需要相關、可靠的會計信息。國家宏觀經濟決策部門、企業管理者、投資人、債權人需要了解企業真實的會計信息以供決策。企業集團要從總體上反映整個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也要求獨立核算的部門提供真實、合法、完整的會計資料,從而保證集團整體決策需要。
二、審計責任的理論追溯
1.獨立審計行為的演進
獨立審計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于一定時期的社會生產力水平、政治體制、法律制度、經濟發展、社會文化等諸多因素密切相關,其中經濟環境的變化是審計行為演進的直接動因。考查獨立審計發展的歷史,可以看出,獨立審計行為的演進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1)1721年至20世紀初。股份公司的產生和發展,使經營者對所有者負有直接的受托責任。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直接導致了獨立審計的產生。在這一時期,審計的目標主要是查錯防弊,通過對公司會計科目的詳細審計來評價受托經濟責任的完成情況。審計的外部關系人主要是股東。
(2)20世紀初至30年代。金融資本向產業資本滲透,使經營者的受托責任復雜化,責任對象既有股東,也有債權人。因此,審計目標是判斷信用狀況。在審計方法上,引入抽樣審計,對企業資產負債表進行審計。其外部關系人也發展為股東、債權人。
(3)20世紀30年代至40年代。這一階段,沉重的經濟危機使全社會承受了巨大損失,從而,對經營者的受托責任更加關注。在會計、審計人員看來,會計信息失真,審計質量低下,是導致1929年經濟危機的重要原因。因此,審計目標變為對報表的可信性發表意見。要求不僅對資產負債表,而且要對利潤表進行審計。審計方法發展為以內部控制制度為基礎的抽樣審計。審計的外部關系人范圍更加廣泛,除股東、債權人外,還包括證券交易機構、金融機構和潛在投資者。
(4)20世紀30年代至今。經濟國際化趨勢加劇,跨國公司空前發展,使經營者受托責任進一步復雜化。審計的外部關系人已發展為全社會。審計目標在于對報表的合法性、真實性、公允性發表意見。利用制度基礎審計、EDP審計等多種方法,對全部報表進行審計。國際審計準則已出現并逐步趨于完善。
2.審計行為-->審計責任
通過對獨立審計行為演進的分析,可以看出,外部經濟環境對審計行為的影響取決于一定階段經營者受托經濟責任的特性。生產力的發展引起受托經濟責任的變化,是推動審計行為演進的根本原因。審計的目標在于評價受托經濟責任。實施審計是為了審查評價受托方所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從而確定或解除其應負的受托經濟責任,以確保其切實履行。如何實現審計目標則是審計責任。
經濟發展至今,受托經濟責任的對象已擴展為全社會,責任范圍進一步擴大,責任強度也進一步加強,注冊會計師要負的審計責任就在于審計報告。《獨立審計具體準則第7號》指出:“注冊會計師應對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審計報告的真實性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內容:(審計報告要如實地反映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范圍、審計依據、實施的審計程序和應表示的審計意見;(不偏不倚、不受任何偏見的影響,對影響會計報表公允表達的所有重大方面都應予以披露;(r)具有可驗證性,即事后如需驗證,可按相同的審計程序,獲得相同的審計結論。審計報告的合法性,是指出具的審計報告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對審計報告合法性所負的責任,根據《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一條、三十九條規定,“注冊會計師……必須按照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如果不按照執業準則、規則的要求執行業務,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所以說,審計責任是注冊會計師對自己的評價和鑒證所承擔的責任。
由此可見,在內容及性質上,審計責任有別于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兩者不可以互相代替或免除。
三、會計責任、審計責任界定的國際比較
現有的中外審計準則,對會計、審計責任的界定,并沒有給出一個精確的解釋。各國歷史、文化背景不同,在審計目標、審計責任上還存在著分歧。本文選取幾個有代表性的國家進行比較、分析。
第一類:以瑞士為代表的歐洲國家,對審計師查找重大差錯和舞弊方面的責任極少規定。在瑞士,審計目標是使審計師能夠對財務報表的合規性發表意見。審計師的職責是對向股東大會提交的賬目提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見。瑞士審計師并不鑒證賬目的真實性與公正性,而是鑒證賬目的合法性、合規性。根據瑞士審計職業慣例,審計師不必系統地查找舞弊。因此,審計師即使找出非法行為,也不需承擔在審計中是否采取應有的謹慎責任。在這一點上,瑞士同德國幾乎一樣。
第二類:嚴格規定了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與查找舞弊的責任。這類國家主要有美國、加拿大、墨西哥、日本,以美國為代表。美國財務報表審計的目標是:“對財務報表的公正性發表意見,表述財務狀況與一般公認的會計原則相一致”。將確定財務報表的公正性作為審計目標是從早期審計目標發展演變而來的,這就是查找舞弊。雖然審計不是專門查找舞弊的,但是,審計師對能導致財務報表重大差異的舞弊和差錯負有責任。至于查找舞弊和差錯的法律責任,如果審計師因疏忽造成損失,就要對客戶和第三者負責。
第三類:沒有具體準則與法律規定。主要是中東一些國家,如約旦、科威特等。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各國對于會計責任、審計責任界定不同,分歧的焦點在于對審計師是否有責任查找舞弊的認定不同。國際審計準則在協調各國分歧的基礎上,指出:“注冊會計師應能為檢查出對會計報表有重大影響的舞弊和錯誤,提供合理的保證。”同時也指出:“未檢查出會計報表的重大錯誤和舞弊,并不表示審計工作未按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而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后果”。可見,只要注冊會計師嚴格按照審計準則執業,就不應負審計責任。對于報表中的虛假信息所造成的影響,由被審計單位承擔會計責任。我國注冊會計師行業起步較晚,在兩者界定上,更多的借鑒了國際審計準則的意見。
四、兩概念在實務中難以界定的原因分析
可能引起的審計責任,主要有:(審計人員自身的原因,比如注冊會計師未完全嚴格遵照《獨立審計準則》和《注冊會計師法》的要求執行,或是缺乏良好的職業道德。“深圳原野”案件、“長城案件”、“衡水詐騙案”舊三大案件,以及“瓊民源”、“紅光實業”、“東方鍋爐”新三大案件,均是由于審計人員未按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去做;(被審計單位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客戶的錯誤、舞弊、違法行為以及客戶的經營失敗。
在我國注冊會計師審計中還存在一些現實問題,引起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界定不清,主要原因如下:
(一)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不足
獨立審計的主體是處于超然獨立地位的注冊會計師,是一種受托審計,而非強制性審計。因此,獨立審計應具備雙重獨立性,既要獨立于委托人,又要獨立于被審計單位。目前,會計師事務所的“掛靠制”(盡管“脫鉤”工作正在進行)和行政干預問題仍然十分突出,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難以實現真正的獨立,打破行業和地區壟斷。這是造成實務中會計責任、審計責任界定不清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二)兩概念理解上的分歧
我國目前主要在兩方面對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的理解存在著分歧。
1.會計執業界同公眾之間理解上的分歧
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目的在于通過其審計,合理保證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可靠程度,以供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做出合理判斷和決策。但注冊師審計并不是對被審計單位會計報表的正確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百分之百的承諾,對被審計單位未來發展和經濟效益與效率做出肯定性的保證。然而,注冊會計師事業在我國發展的時間并不長,公眾對民間審計行為的性質,審計報告的意義存在著某種程度的誤解,公眾審計期望與審計實際作用之間也存在著一些差距,這也是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界定不清的又一個客觀原因。
另外,注冊會計師行業在我國起步較晚,公眾對于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理解與協助作用也有很大程度的欠缺。例如,在審計業務中,需要用函證的方法來獲取審計證據,事務所向與被審單位相關聯的各方發出函證,卻并不能保證有效地收到回函。公眾界對注冊會計師行業潛意識的不配合無疑給審計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從而影響到審計質量。
2.企業與事務所之間的分歧
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難以界定、兩者互相轉嫁風險的原因之一,是由于兩責任的承擔者的角度不同,代表的是不同的利益主體,被審計單位同事務所之間存在著利益上的沖突。
被審計單位總是以“審計單位理應檢查出存在的問題”為由推脫會計責任。然而,現代審計由詳細審計發展到抽樣審計,從審計取證的廣度上而言,不可能涉及到企業的所有憑證、帳簿;從審計取證的深度而言,審計工作只是短時間內對企業會計信息真實公允性的一個再認定,審計人員只是從原始憑證中去推理業務發生的起因、經過,了解的程度非常不全面。若企業管理者、會計人員及相關方面串通舞弊,審計風險將會大大增加。因此,只可能承擔由于審計失誤而造成的審計責任。
在目前我國普遍存在會計人員素質偏低的情況下,一些事務所從事的業務,諸如記帳、代編報表等,也確實造成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界定的困難。注冊會計師進行業務時,身為審計人員,但代表的是會計主體,事務所再對以錯誤、甚至虛假的會計信息為根據編制的報表進行審計,兩者的責任界定就會變得非常含糊。
(三)法律上的不完善
1.會計準則的不確定性
會計準則對許多交易及事項采用可選擇的會計方法,這種選擇性以及準則外業務的會計處理,是誘發會計與審計責任不清的動因。這種選擇性使得公司據以編制會計報告的備選會計方法很多,獨立審計人員在評價會計方法的選用上又缺乏明確的標準,使得會計責任容易向審計責任轉嫁,從而引起注冊會計師的法律責任。
2.責任對象不明確
我國現行準則中,對審計人員責任對象無明確規定,也沒有相關的法律對企業管理當局的會計責任對象明文規定。既然無責任對象,在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界定上就可能模糊。
3.職業判斷無明確依據
獨立審計過程中,經常需要運用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在區分會計責任和審計責任時具有較強的主觀性。例如注冊會計師對“重要性”進行的評估,會計準則、審計準則,都對此做出了規定,但均需會計人員、審計人員運用職業判斷。由于所處環境與各自目標不同,兩者所做出的職業判斷不可能完全相同,而對重要性原則的判斷又是影響審計質量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一旦涉及到兩者的責任,很難去界定到底是會計人員誤用會計政策,還是審計人員未保持應有職業謹慎。
再例如,公司改組上市的審計中,也同樣存在這一問題。目前上市公司大多是在原來的國有企業基礎上改組而成,在上市之前所進行的公司整體改制、分立式改制或合并式改制中,需要對改組之后的企業的前三年的會計報表進行模擬。盡管模擬的會計報表也經過注冊會計師審計,但由于目前沒有與報表模擬有關的會計準則及審計準則,這使得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更多地依賴其職業判斷,在出現問題時,難以分清會計責任、審計責任和資產評估責任。
除以上因素以外,引起兩者責任相互混淆,還有部分原因是雙方在一些比較容易模糊的概念上大下文章。諸如“錯誤與舞弊”、“經營失敗與審計失敗”、審計的“真實性”、“合法性”與會計上的“真實性”、“合法性”的不同含義等等。實務操作上主觀性較強,很難嚴格界定。
五、界定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實務做法
目前審計實務中,比較可行的方法有簽定審計業務約定書和實行會計資料承諾制,還可以通過強化企業內部會計監督和加強社會監控力量,建立健全良好的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和會計師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制度,以提高會計工作和審計工作質量,盡可能地去避免引起注冊會計師法律訴訟的發生。
(一)建立社會責任會計理論框架有利于企業樹立良好的形象企業的自身形象和信譽對于的企業的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它不僅是企業一項無形資產,更能夠為企業的生存、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支持。企業家們通過社會責任會計對公司的工作成果進行評估,教育公司中的管理人員,讓他們能從社會角度來考慮問題。這樣做能夠提升企業的信譽,提高企業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地位,從而得到全社會的青睞。《財富》雜志曾經評選過最受敬佩的公司,評選的指標有創新能力、管理質量、金融信譽、社區和環境責任感等9項。雖然說這些指標并不是十分的全面,但是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業的自身形象和信譽的重要性。在這項評選活動中,榜上有名的前10家公司有8家都排在世界企業50強之內。從上述的例子中,我們可以得到這樣一個信息:社會責任會計有一種無形的力量,它可以免費的為企業進行形象上的宣傳。通過社會責任財務報告,企業可以很好的向社會公眾展示自己的良好形象。
(二)建立社會責任會計理論框架有利于建立有序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所謂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市場在社會主義國家宏觀調控下對資源配置起決定性作用的一種經濟運行機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作為市場主體的企業應該將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放在同等的位置上。為了社會效益的實現,建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刻不容緩。因此,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與社會責任會計相互聯系、相互影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我國社會責任會計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同時建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也將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提供相應的保障。
(三)建立社會責任會計理論框架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為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政府必須發揮宏觀調控的作用,運用其行政力量對企業進行有效的監督和考核,這就要求我國企業積極踐行社會責任會計。要想讓政府的相關部門能夠準確、全面的評價企業的業績和企業對社會所做的貢獻,同時讓政府部門能夠通過企業社會責任所披露的信息制定國家的經濟政策和配置社會資源以促進經濟、政治、文化、環境、社會的和諧發展,就必須積極構建社會責任會計理論框架。構建和諧社會不僅要求企業要對股東負責,還要求企業對員工、客戶、顧客、供應商、消費者等利益相關群體負責。隨著越來越多的人對構建和諧社會的認可,社會各界也越來越希望企業提供的財務會計信息中能夠包括企業對社會責任履行的情況,從而形成社會各界人人關心企業社會責任的良好氛圍,推進和諧社會的加速發展。
二、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體系存在的問題
在西方的許多發達國家中,社會責任會計的已經發展到了比較成熟的階段,但是我國對社會責任會計的研究則起步比較晚,雖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可與其他國家相比,我國在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方面還比較落后,存在著以下主要的問題:
(一)披露內容不全面根據一些調查,我們不難發現有關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還不是十分充分。在我國的所有企業中,能夠披露與自身相關的社會責任信息的企業少之又少,即使有些企業進行披露,披露的也僅僅是企業已經履行的社會責任,對于一些負面信息則避而不談。在近年的信息披露中,與社區有關的信息披露是最多的,而關于產品和職工方面的信息披露則一直較少。在我國上市公司年度報表中有關社會責任的披露也只有員工的數目和構成等相關情況,幾乎不存在對于其他有關員工的詳細披露。這樣做會大大降低社會對企業所有涉及領域的了解程度,忽視企業的某些缺點和不足,使得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意義大打折扣。
(二)信息披露形式不規范且缺乏法律保障在我國企業中,信息披露的形式很少用數據來表現,大多數都是用文字來描述的,也沒有統一的格式來進行信息披露,使得企業所披露的信息失去了一定意義上的可比性。除此之外,我國的會計信息披露還缺乏法律、法規的保障。正是因為如此,在短期利益的驅使下,許多企業的會計信息披露還有太多的漏洞,對于自己本應該承擔的社會責任也有所逃避。雖然我國某些部門對此問題起到了一定的重視,并且也頒布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例如,我國自2003年實行《企業會計準則》,此后又陸續了一系列具體會計準則,并于2006年了與國際準則趨同的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和新的《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修訂了《公司法》、《刑法》等相關法規,出臺了一些關于社會責任的指導意見和《中國紡織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但有關社會責任報告的規范仍然不夠充分,企業的信息披露大多是采取自愿的模式,所以相互之間可比性欠缺的問題依然得不到很好的解決。此外,除了企業自身對社會責任不予披露外,注冊會計師獨立審計和企業的內部審計也都沒有對社會責任會計披露的相關內容給予足夠的重視,再加上企業不具有獨立報告意識,也不單獨編制社會責任會計報表,因此,對社會責任會計的監管將無法開展。
(三)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體系的研究欠缺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對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體系的研究還有許多的不足之處。首先,我國對社會責任會計理論的研究本身起步就比較晚,也沒有專門的研究機構,因此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在西方,很早就對社會責任會計進行了研究。法國從1975年開始建議各上市公司每年對外公布其社會資產負債表,到1997年與此相關的法律、法規便正式出臺。在法國政府出臺的這些法律中,明確規定那些職工超過250人的企業必須每年編制社會資產負債表,并向外界公布。在法國政府采取措施規范社會責任會計的披露內容之后,英國政府也做出了相應的舉措,比如要求具有一定規模的公司在進行會計信息披露時必須包括員工狀況、社會捐贈等與社會責任有關的信息。其次,社會責任會計自身具有一定的特點,比如社會性、模糊性、復雜性以及間接性,這些都會導致社會責任會計與傳統會計之間的差異。另外,由于交叉學科的存在,它們的滯后性也給社會責任會計理論的研究帶來了一定的阻礙。
三、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體系構建的建議
(一)完善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內容我國社會責任會計信息的披露內容不充分是阻礙社會責任會計發展的一項重要因素,所以必須對其內容進行相應的補充與完善,使其能發揮真正的作用。首先,我們應該對人力資源的開發與使用情況進行詳細披露,具體應包括工資報酬、企業文化、福利待遇和職工結構等等。其次,企業的經營成果及其分配情況也應該得到披露。這就意味著各利益集團在為企業提供服務的同時,也會從企業內部獲得相應的報酬。此外,企業還應該披露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方面的信息,因為它是對傳統信息披露的有效補充。最后,產品或服務的性能與安全方面的信息也必須進行披露。與此同時還要使產品的安全指標和服務性能得到強化,以使社會各界對企業的信息能夠得到全面、充分的了解。
(二)建立和健全與社會責任有關的法律、法規由于社會責任會計所包含的內容十分龐雜,所以很多方面都沒有得到法律、法規的保障,使得一些企業沒有很好的履行自己的社會責任。由此可見,如果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要求,社會責任會計的作用就很難得到切實的發揮。所以我們逐步建立健全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體系,并配套以相關的法律保護,讓社會責任會計的開展能夠有法可依。這樣不僅可以推動企業的發展,更可以帶動全社會健康、協調、可持續的發展。因此,建立和健全與社會責任有關的法律、法規是刻不容緩的事情。
(三)加強社會責任會計的理論研究并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的社會責任會計理論與實踐研究起步較晚,雖然也取得了一些進步,但是對某些方面的研究仍然過于淺顯。所以加強對社會責任會計的理論研究也是改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現狀的有效措施,在學習相關理論的同時也能夠促進相關學科的共同發展。與此同時,我們還要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由于企業是市場經濟和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主體,所以如果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比較強則可以促進企業和社會的共同發展;反之,如果企業的社會責任意識比較弱則會對企業和社會的發展起阻礙作用。因此,強化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是全體公民的共同責任。
關鍵詞:會計責任;審計責任
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進一步完善和成熟,越來越多的投資人關注的是上市公司的會計報表而非報表以外的因素,并以此作為是否投資的依據。因此,會計報表的真實性就成為投資者關注的重點。
宇通客車虛減資產、負債各1.35億元,河南華為會計師事務所為其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證監會給予警告處罰并罰款30萬元。華為會計師事務所上訴,申辯自己不應承擔審計責任,不應受到法律制裁,并聲稱未發現錯弊是因為被審計單位與銀行做了手腳,應由被審計單位承擔全部責任。不管該案的判決結果如何,從中可看出:無論是社會公眾還是注冊會計師都在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認識上存在誤區。其實,審計責任不能替代會計責任,同樣會計責任也不能替代、減免審計責任。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當注冊會計師審計失敗時,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同在。
一、存在的認識誤區
(一)社會公眾的認識誤區
會計信息的編報日益復雜以及會計信息的常常失真導致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完全依賴注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決策。如果會計報表里有重大錯報或漏報,但注冊會計師在審計時未發現,就肯定會給報表的使用者帶來損失。此時,會計報表的使用者往往將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混為一談,并且認為審計過報表的注冊會計師就是會計報表質量的當然保證人,注冊會計師即要承擔會計責任同時又要承擔審計責任。從目前發生的訴訟案件來看,會計報表的使用者都是控告注冊會計師,而很少有控告造假的被審計單位。
(二)注冊會計師行業的認識誤區
由于注冊會計師訴訟案件的增多,注冊會計師總是過分強調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責任從而以此來減輕自己的審計責任。
(三)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的認識誤區
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認為會計報表經過審計出具了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那就意味著會計報表經過了注冊會計師的確認,一旦已審計過的會計報表被發現還存在重大錯報,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常常以會計報表經過審計為借口來推卸自己應承擔的會計責任,而追究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二、存在認識誤區的原因
(一)會計報表的使用者不理解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會計和審計職業在目標上存在關聯性導致會計報表的使用者不能區分理解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審計與會計關系密切,它們都以會計資料(包括會計報表、憑證、賬簿等)作為工作對象。區別在于,會計強調收集和加工滿足使用者要求的信息;審計則強調監督和鑒定被審計單位所提供會計信息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以便為會計報表使用者的決策和判斷提供依據。這兩者的基本目標一致,即都是為使用者提供有價值的會計信息。正是審計與會計目標的關聯性使得那些使用錯誤的會計信息而造成了決策失誤的使用者,很難分辨這是屬于審計責任還是屬于會計責任。此外,會計造假以后,企業往往會陷入破產的境地,會計報表使用者也難以追究其責任,因此只有讓注冊會計師承擔全部責任。
注冊會計師充分履行審計責任,能幫助和促進被審計單位充分履行會計責任。注冊會計師充分履行其審計責任,對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會計報表里存在的重大錯報和未披露事項調提請被審計單位調整和披露,注冊會計師根據審計結果和被審計單位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情況,形成不同的審計意見,出具不同類型的審計報告。這樣可以使被審計單位重視其會計責任,幫助和促使其充分履行會計責任。所以當審計責任未充分履行時,會計信息的使用者便認為注冊會計師既承擔會計責任又承擔審計責任。
注冊會計師遇到的法律訴訟源于社會公眾對該行業的過高期望,這種期望又源自社會公眾不了解審計活動的特性以及不了解在審計活動中注冊會計師和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雙方的責任。近年來,隨著審計失敗案例的增加,對注冊會計師懲罰力度的加大,但對于造假的企業及相關責任人的處罰,遠不及對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力度,讓會計信息的使用者產生了錯誤的認識,以為會計造假只需注冊會計師承擔責任。(二)注冊會計師未能充分履行審計責任
注冊會計師未能充分履行審計責任,甚至參與造假,導致審計失敗,又不愿承擔審計責任,而過分強調會計責任。
一般情況下,如果注冊會計師簽發的是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這三種意見類型,會計信息的使用者是不會追究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的,當然也不會要求注冊會計師承擔會計責任。但如果簽發的是無保留意見而會計報表里又存在重大錯報,就表明審計失敗了。造成審計失敗的原因在于:不遵守獨立審計準則這一專業標準;部分注冊會計師的業務素質不高和業務能力不強。由于會計造假的手段越來越隱蔽,如果沒有足夠的審計經驗和判斷分析能力,會計信息里存在的重大錯報有時很難發現;由于自身利益的驅動,少數注冊會計師缺乏誠信的職業道德也是造成審計失敗的原因。由于注冊會計師行業監管部門對注冊會計師處罰力度的加劇,因此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盡可能的推卸自身承擔的審計責任,以逃脫法律的制裁。
三、對策
(一)加大宣傳力度,讓社會公眾理解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部門應讓社會公眾對審計活動的局限性和審計職責有基本的了解,讓報表使用人理解并接受審計意見只能合理確信而非絕對保證,當出現審計失敗時應正確認識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
注冊會計師行業管理部門必須充分發揮其影響力,更多的承擔起宣傳與溝通的職責。特別是對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理解。
注冊會計師行業應充分利用財經信息媒體向社會公眾宣傳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的區別。首先,兩者的責任內容不同。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規定,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負有的會計責任包括: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內部控制;保護資產的安全與完整;保證提交審計的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與合法性。審計責任是注冊會計師對委托人應盡的義務,是審計職業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按照獨立審計準則要求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進行審計,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和公允性發表審計意見負責。其次,承擔責任的主體不同。根據《會計法》的規定,被審計單位的負責人是會計報表質量的保證人,而審計責任的主體是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再次,所適用的法律不同。不充分履行會計責任,編制虛假的會計信息按照《會計法》承擔法律責任;而不充分履行審計責任導致審計失敗則按照《注冊會計師法》承擔法律責任。無論管理當局的會計報表是否經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會計報表的質量永遠由編制者負責。當審計失敗出現時,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同在。
(二)完善相關法律
把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明確寫進《注冊會計師法》。
(三)注冊會計師要誠信執業
1、堅持誠實守信,恪守獨立、客觀、公正的職業道德原則。注冊會計師行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信用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生存的資本就是自身的誠信。誠信具體體現為在執業時保持獨立的、客觀的態度、公正的立場這三個基本原則。
2、嚴格按照獨立審計準則這一專業標準執行審計業務,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雖然司法界和審計界在對審計準則的地位的認識上仍存在分歧,但近年來國內發生的一些重大審計案件,大都是由注冊會計師在執業時不遵守審計準則要求造成的。注冊會計師只有嚴格遵守專業標準的要求執行審計業務、出具審計報告,才能最大程度避免審計失敗。
3、重視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后續教育,提高其業務素質。只有通過持續不斷的、系統、正規、制度化的職業后續教育,才能確保執業所必需的專業勝任能力。應當重視并加強后續教育學習,規范注冊會計師接受后續教育的方式和時間要求。
4、當審計失敗案例發生時,會計行業監管部門既要加大對注冊會計師的處罰力度,同時也應加大對企業會計信息造假者的處罰力度。讓注冊會計師和被審計單位管理當局分別承擔審計責任與會計責任,并受到法律的制裁。
參考文獻:
1、曾志華.淺談注冊會計師的審計責任[J].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