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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護國家安全并不以削弱人權保障為必要前提
國家安全關系到國家的存亡。縱觀世界各國歷史,無一不是有了政權、建立國家之后,就致力于維護國家安全以鞏固政權。一國之長治久安和繁榮富強無不是以國家安全為前提。國家安全體系喪失之后的必然結果是國家滅亡、領土淪喪、政權陷落和人民流離失所。所以《咨詢文件》認為,“第二十三條的旨意,就是以法律禁止任何有損國家、、統一及國家安全的行為”。(中文版第V頁)“國家保護其公民免受外敵侵犯,確保公民在一個安穩、太平及有秩序的社會生活,追求理想,因此公民對國家負效忠的義務作為回報,這是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同上)
國際基本人權標準具有普遍性(universality),即應為各個自由、民主社會所尊重和落實。這種標準或準則主要體現在聯合國大會于一九四八年通過的《國際人權宣言》里面。現代人權是指一種普遍的、人人皆可平等享有的權利;同時也是一種固有的、不可剝奪的權利。人權的這種普遍性和人權作為權利之一的特殊性要求各國政府提供各種條件以保證權利的實現。公民享有人權的程度不僅僅取決于物質條件,而且還取決于該國的生存環境和空間、國家的安全和穩定、以及政權的鞏固程度。也就是說,國家安全是人們享有人權的第一個必要前提條件。而國家亦負有責任發展經濟、提高民主水平,從而滿足人們需要的物質條件、科技手段和其它條件。不可想象,某些非洲國家的人民能夠在內戰頻繁、外敵(族)入侵這種內外交困的環境之下享有聯合國人權公約提出的那些基本人權。國家都風雨飄搖,人民能夠真正享有人權嗎?
國家安全與人權保障二者沖突嗎?
根據有些反對者的結論,為第二十三條立法必然會剝奪香港居民的基本權利。這實際上是將國家與人權簡單對立起來,無論從憲法學還是人權理論上講都是站不住腳的。誠然,一國的民主程度會影響到該國公民人權實現的程度。沒有任何一個現代國家會以鎮壓人民、剝奪人權為立國的宗旨的,因而那樣做會立即導致國家的滅亡或政府的更替。人權的享有程度的確也會受到各國體制的制約的。如果因為反對中國大陸實行的社會主義制度或對中央政府不信任,從而認定香港特區不能伸張中國國家安全,那么這種邏輯是極為錯誤的。
這是因為,第一,根據基本法,大陸的社會主義制度不能推廣到香港;第二,這種認識實際上否定了社會主義中國維護國家安全的權利;第三,進而言之,以這種理由堅持香港不立法將從事實上造成國將不國的事實。若按這些人的邏輯推論,國家安全立法就是違反人權,不立法就是伸張人權;如果萬一在香港發生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香港政府將會無法可依,香港特區之于中央政府的義務也無法履行,香港社會就會進入無政府主義狀態。從根本上講,這不是香港人民的福祉之所在。
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2)(3)款,人人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這一“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這些限制只應由法律規定并為下列條件所必需:(甲)尊重他人的權利和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道德”。可見,國際公約并沒有凌駕于國家之上,或主張無國家疆域或無國家秩序的人權。因之,個人權利的行使不能凌駕于其它人權或集體安全和利益之上。
“自行立法”之下的人權保障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香港特區“應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有人認為,“‘自行立法’的意思包括自行決定是否立法、立法程序、何時立法及立法內容等內容”(李柱銘語,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明報》)。李先生具有某些律師狡黠的一面,有意無意地省略“應”字;然而這個字是省略不得的。稍微有點語文知識的人是不會從“應自行立法”的字眼推斷出它包括“自行決定是否立法”這一內容的。
根據“應自行立法”的要求,香港政府可以選擇的只能是何時立和如何立,因為第二十三條已經指出了“立什么”即應立法的七項內容。可以“自行”立法無疑給香港政府提供了極大的立法空間。在基本法的統率之下,立法過程必須遵循某些不可減讓的原則。首先,基本法第三章重申了國際人權公法中認定的那些基本人權準則,因而新的國家安全立法必須以此為依歸,這是因為,從法律位階理論上分析,香港立法機關的任何立法都必須受制于基本法這一最高法律,包括其中的法律原則。其次,基本法規定香港的普通法傳統不變。因而,在立法咨詢和起草過程中,我們必須充分關注各普通法國家成文法和判例法的進展。其中,立法咨詢不應僅限于普通法國家,因為國家安全和人權保障也是任何一個民主國家都必須面對的課題。再次,我們固然可以參考各有關國家的立法模式或實踐,但只有那些符合“一國兩制”之下的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的經驗才是可被借鑒的。反對立法者往往用以點帶面的方式,有意無意地夸大或隱瞞某種做法;他們或者攻其一點、不及其余。對此,我們必須具備敏銳的識別能力。
法須立,但須慎立
客觀來講,社會上反對立法者的呼聲不應被忽視,因為其中不乏真知灼見。而這正是溝通和咨詢的目的。然而,我們也必須指出,任何過份政治化的或情緒化的討論對立法只能是于事無補。
同時,由于中亞 各國自身地區性戰略力量尚未形成足夠的替代能力,該區出現了一個相對低壓的地緣政治空間。原有的強大軍事集團所具有的威懾和屏障作用的喪失,使得多種大國力量相繼進入,構成中亞地區安全形勢的基本因素呈現出多元化和復雜化趨勢。
為了保障剛剛取得的政治獨立和國家主權,中亞各國在經歷了獨立建國的初創時期后,不斷完善著各自的國家安全觀,并逐漸形成了具有一定共性的對外安全戰略。近年隨著世界和地區內形勢的若干重大變化和多種社會因素的此消彼長。
在世界文明史的長河中,地處歐亞大陸結合部的中亞地區向來是東西方文化和各大國政治勢力影響的交匯處。古波斯文明、印度佛教文明在這里匯集,匈奴、蒙古鐵騎的征服,漢唐軍府的屯駐,阿拉伯人帶來的伊斯蘭教,突厥人傳播的突厥語文化,都使這塊亞洲的腹地蒙上了富于變化的色彩。每當一種強勢文化進入這一地區時,隨著作為這種文化的載體和后盾的政治、軍事實力的消長,其勢力范圍也隨時發生著波動。
從公元 18 世紀上半葉開始,沙皇俄國由奧倫堡—烏斯季卡緬諾哥爾斯克堡壘線向中亞北部的哈薩克草原推進。到公元 19 世紀中期,已經南進中亞腹地的沙俄擴張勢頭在東面遇到了中國清朝政府的抵制,南面又與來自印度的英國殖民勢力相沖突。最后,借腐敗的清朝政府內外交困無暇西顧之際,通過《中俄伊犁條約》和《中俄勘分西北界約記》等不平等條約將中國的西部邊界大大壓縮,奪取了齋桑湖、巴爾喀什湖、伊塞克湖以東的廣大戰略縱深;又通過兩次阿富汗斯坦戰爭,迫使在亞洲已是強弩之末的英國殖民者做出妥協, 1893 年雙方劃定土庫曼斯坦與伊朗、阿富汗邊界,以作為兩大殖民帝國勢力范圍在亞洲腹地的終極分水嶺 。在此后的一個多世紀中,整個中亞地區被俄羅斯東正教強勢文化圈所籠罩。
1.1國內煤炭生產企業安全事故發生狀況煤炭生產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為我國的經濟增長做出了重要貢獻。近年來能源緊缺,對煤炭的需求量逐漸增加,不少煤礦為乞求利益忽視安全生產,以致發生多起瓦斯爆炸,造成人員傷亡的嚴重事故。國家雖然對煤炭企業采取了整合治理、加大監管、完善法律法規等多項措施,但有些煤礦生產安全形勢依然嚴峻,在與西方發達國家的比較中,在煤炭生產過程中的各項安全事故、伴發事故的發生頻率與傷亡人數仍然驚人,因此,如何保障煤炭安全生產仍是一個需要長久挑戰與研究的課題。
1.2煤炭安全事故誘發因素分析根據歷年來所發生的事故率與危害程度,煤炭生產管理部門與安監部門通過對我國多年來煤炭生產企業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成因分析,發現人因導致的事故占比高達90%。也就是說,參與生產活動的人員所表現出來的個別的或者一系列的不安全行為是引起煤炭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人在從事生產過程中,往往是處于一個“人—機—環境”的復雜系統中,科技的進步也推動著可靠性技術的進一步提升,作業環境的改善,而對于這個環境與生產過程中的人由于心理、生理、精神和精力等原因,存在著較大的不可控性與隨機性,所以由人而造成煤炭安全事故頻發。
1)煤炭工人的不安全行為可知,我國國家標準中規定了在煤炭生產過程中如何控制出現的一些不安全行為,這些通過研究所能解決的不安全行為對于煤炭安全生產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
2)煤礦工人不安全行為影響因素。煤礦工人在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分別從個體因素、組織管理因素與“人—機—環境”因素等3個方面來考慮。一是個體因素:一般根據煤礦工人的心理生理和心理特點以及單體素質條件,在結合日常生活和工作習慣。二是組織管理因素:煤礦的組織管理系統的失誤主要指煤礦安全管理體系失誤、安全文化建設和安全培訓教育體系的缺陷及安全管理體系的失誤,職業健康體系的不完整、激勵體系的不科學、安全質量標準不健全以及員工思想和心理需求得不到保障等失誤。三是“人—機—環境”因素:人在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有一部分是在“人—機—環境”工作過程中相互作用的協同失誤,包括機器設備的不安全、人員的誤操作以及綜合環境引起的不安全等。
2如何構建煤炭安全行為作業體系
2.1行為分析既然在煤礦生產過程中,“人因”是事故產生的主要原因,人的行為是可以進行觀察和記錄的,是有跡可尋的,所以可以通過對行為的誘導和刺激進行管理和控制。主次因行為分析法運用到不安全行為的致因分析中,并以此來進行煤礦工人的行為管理,將從根本上消除不安全行為的發生,促進“以人為本”安全行為作業體系的形成。
2.2作業現場觀察及溝通搜集行為數據到作業現場觀察和收集數據是主次因行為分析的開始,為準確而全面的安全行為分析提供原始資料和數據。制定合理的行為觀察程序,結合行為觀察進行必要的交流和討論,得到原始的煤礦生產現場的工人行為數據。觀察與溝通過程體現在對煤礦生產活動中的重點行為進行仔細觀察,滲透到煤礦生產的每個環節,能客觀地反映實際生產情況,有重點地選擇可能對安全產生影響的行為進行研究、評價和分析。安全行為觀察者要對正在作業人員的安全工作時間進行觀察,保證觀察數據準確可靠。通過這個過程,找出作業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并在交流和溝通的過程中探索出不安全行為的根源所在,做出詳細的記錄、整理、分類。
2.3整理填寫不安全行為記錄通過觀察與溝通,行為觀察員在現場觀察和交流過程中所積累的原始數據進行整理記錄,為后期分析提供依據。
2.4分析不安全為的原因并進行歸類運用主次因行為分析方法,對觀察收集到的不安全行為進行分析,同時結合與現場作業人員溝通得到的數據,發現最原始的不安全誘導因素,得出不安全行為的具體原因。
2.5建立不安全行為改善模型結合主次因行為分析法,通過對煤礦工人作業現場的不安全行為進行分析,找出不安全行為的最終誘發因素,并以此為基礎對不安全行為的誘導因素進行循環控制管理,徹底消除生產過程中的不安全行為,構建一個具有閉合回路系統的不安全行為改善模型,提高煤礦生產作業水平,減少由于“人因”產生煤礦安全事故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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