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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伴隨著財稅法在經濟法中的凸現,財稅法學逐漸為學者和政府所關注,而堅持權利義務這一基本線索并輔之相關知識的學習才是財稅法人才培養的關鍵。由于傳統法學教育弊端所致,引入案例教學可以有效改進財稅法教學,并結合實證分析的方法,提供給學生必要的實踐機會以保證財稅法專業人才的綜合素質的培養。
【關鍵詞】財稅法權利義務實證分析
一、財稅法學課程開設的必要性
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迅猛發展,財政稅收在經濟中的作用日益為人們所關注,計劃經濟體制下諸如行政命令等等直接干預經濟的行政性手段逐漸為政府所摒棄,取而代之的是運用財稅、金融等間接性手段對國家宏觀經濟加以調控。因此,不僅僅得到政府官方的重視,我國的國民也對其傾注了前所未有的熱情,而這一熱情一方面是來源于財稅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另一方面是源于財稅與國民生活緊密程度的增強,加之人們逐漸對于稅收本質認識的加深,更是給了財稅法的發展以強大的動力。
在國外,稅法對于國民的影響是我們所不可想象的,正如西方的那句諺語所講:人的一生有兩件事是不可避免的,死亡和稅收。因此,各個國家對于稅法的教學和研究也是頗為重視,不論從開設該課程的學校數量還是開設的學時,以及所講的內容方面等等,都是我們所不及的。諸如美國的德克薩斯州大學法學院的稅法的設置位居國家眾多項目之首;俄亥俄州大學要求申請法律碩士課程(MasterofLawsPrograms)的申請者,必須是已經修讀了聯邦個人所得稅等課程。歐洲的很多國家都將稅法作為一門強制性的課程來設置,只是在本科生階段和研究生階段的側重會有所不同。與之相比,我們財稅法課程的開設在全國高等院校中(包括綜合性大學和財經類、稅務類院校)都是極為有限的,稅法課的學時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是54學時,且講授的內容很多的涉及到財經類等經濟方面的內容,對于財稅法學的研究和法學所特有的權利義務并為被其所重視。
自由、民主和法治已經理直氣壯地成為當今政治生活的主題和時代的主旋律。它不僅成為社會民眾的最強音,而且也成為當權者致力實現的根本愿望;它不僅以顯赫的文字載入國家的根本大法,而且以崇高的精神追求占據著人們的心靈。它將不再是中國人的夢,也不再是西方人的專利品和中國人的奢侈品,而是中國政府和民眾的共同理想,以及正將這一理想付諸實施的行動。[1]隨著“依法治國”思想的樹立以及該思想在我國經濟發展中逐漸在各個領域中不同程度的貫徹,相應的財稅法治也被提上日程。因此,財稅法治建設成為我國財稅法發展的必然趨勢,上層建筑決定于經濟基礎,但是并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法律法規是法治建設的最基本要件,是硬性的指標,無法可依只會導致法治建設成為空中樓閣,無法從何而談法治!我們不得不承認,法律法規的制定是人們尊中規律的基礎之上,發揮主觀能動性的結果,因此,立法者的素質勢必影響到整個法治的進程。這種影響是最基礎的,沒有權威的、有預見性、前瞻性的法律文本,法治對于經濟的促進作用是不現實的。
伴隨著經濟法作為一門獨立的法學部門為越來越多的人所接受,財稅法在整個經濟法中的地位逐漸凸現,并成為一門顯學為法學家和法學研究所關注。財稅法人才的培養是財稅法治進程中的必備環節。而作為我們這些法學的學生而言,在本科階段僅僅對財稅法有一個比較粗淺的、單一的學習,對于今后的研究僅僅是一個薄弱的基礎,因此,在研究生階段極有必要在深度和廣度方面加以拓展,才能保證今后在該領域的研究,并可能有所建樹,否則都是紙上談兵。
二、財稅法學教學應以法學特有的“權利義務”角度為根本研究路徑
現今全國開設稅法或者財稅法的課程的高等院校雖然在數量上有一比較大的提高,但是設置的課時卻是極為有限的,絕大多數是36學時,個別的學校是54學時,如北京大學、中國政法大學、長春稅務學院等等。但是,我們還應該注意到,現今對于財稅法或者是稅法的講授很多的時候是以財政、稅務、稅收以及會計知識為主的,對于法學知識的講授卻是非常有限,從財稅法或者稅法基礎理論的探討更是如數家珍,對于權利義務線索的把握和灌輸確實不足的。財稅法和財政稅收等經濟學等之后雖然會有交叉,但是我們不能否認這兩門學科還是有本質的不同,這正是法學學生和財政、稅收學學生所存在的差異,權利義務是我們學習應該遵循的最基本路徑。而從筆者自身學習的過程來看,我們在本科階段對于財稅法知識的了解和接受不僅有限,而且偏離了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的把握,所以在理論根基上并不是扎實的;同時,對于一些財政、稅收、會計方面知識的缺乏又使得我們在實務中不能運用自如,出現了一種極為尷尬的局面。因此,筆者以為,我們財稅法課程應該遵循“權利義務”基本路徑進行研究,運用法學的理論和方法對其深入探究;其次,財稅法學相對于法學的其他部門法應用方面更為頻繁、綜合性更強,因此,研究財稅法的學生勢必要輔之以一定的財務會計和稅收學知識,這也是專業型人才培養。
“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權威性,其他任何法律法規都不得同它相抵觸,財稅法治也必須遵循這一原則。公共財政、稅收法定主義是我們所極力倡導的,隨著對財政和稅收研究的深入,不少學者對于財政、稅收有一個全新的認識:公共財政這一服務于市場的財政,是將財政活動限定于服務市場的范圍內,避免財政供給的不足或是過量,防止財政資金的浪費,財政活動的適度適時是我們財政活動的目標的;而稅收作為一種侵犯國民財產的手段,更是將其定位于“債”的屬性,是國民為享有國家提供的公共物品而支付的對價。納稅不是義務性的進貢,而是獲得相應服務的方式,納稅人權利的意識不斷浮出水面。一方面是人權在各個領域中的落實和實現,另一方面也是保護財產權的理論支持。2004年憲法修正案中明確提出: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這種種情況無不表明,對于財稅的研究從法學角度進行探究,對于權力的監督,權利意識的樹立意義頗為重大。因此,作為一名法學學生,在研究生階段更是要把握這一根本的線索,這也是區別于其他稅收學等方面研究的顯著方面。因此,從法理學和憲法學、行政法學的角度切入,從更為廣泛的背景下研究財稅內容,勢必會有一種全新的認識,這也是研究范式的一種轉化。正如,日本學者北野弘久教授所闡述的稅法并非是“征稅之法”,更是納稅人據以對抗、制衡國家課稅權的“權利之法”,這對于學生的學習則是另一全新的視角,權力和權利的研究也是我們在以后學習中所應重點關注的線索。
此外,要密切加強對法律關系、法律行為以及基本價值和基本原則等基礎性知識在財稅法中的具體的研究,尤其是該學科所特有的內容的研究。
同時,在自己的一些實習或者是實務操作中,筆者發現,我們現有的法學知識對于研究財稅法是遠遠不夠的,財稅法學這一學科本身的特點表明:必要的經濟學、稅收學以及會計學知識的積累,是深入研究財稅法的理論問題以及實務操作中所不可或缺的。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理論認識的研究最終勢必要運用于實踐中,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正確的理論對于實踐的指導作用是積極促進的,而沒有任何指導意義的認識從成本收益角度看是無效的,結論正確與否要得到檢驗唯一的途徑就是回到實踐中去,特別是像財稅法這樣一門應用性較強的學科,更是如此。
我們不少研究財稅法理論的學者或者以稅收學位基礎簡單的附加法學方法對此進行研究,或者是從法學理論對此進行探究卻忽視了財稅法本身固有的財稅經濟方面的知識,總是給人以各行的感覺,因此,作為法學專業的學生,要想從專業的角度對此深入研究,勢必要輔之財政、稅收以及會計方面的知識,真正挖掘學科自身的特點,從一個獨特的角度詮釋該學科。
財稅法學專業人才的培養是一個綜合素質的積累過程,是多領域知識兼備的人才。當然,財稅法的講授必須堅持“權利義務”、“權力權利”等法學特有的研究路徑這一根本要求,相關知識的具備是該學科發展的要求,也是該專業人才培養所必備的素質,兩者兼而有之,但是應該有所側重。
三、財稅法將案例教學與實務實踐操作相結合
傳統的教育模式,財稅法課堂的教學重視基本知識的講授,更多的是知識的介紹,尤其是在總論部分許多理論的介紹這是必要的,然而,在具體到之后許多具體內容的講授,仍然不能脫離這樣的模式,使得學生只有一種抽象、宏觀的概念,對于數字、公式的機械的接受,對于以后的實踐并無多大的意義,許多學生在學習過財稅法課程之后,仍然對一些基本稅種的征收是不知所云的,從教學方面是失誤的,而就學生個人而言也是沒有絲毫獲益的,只是機械的或者迫于考試等壓力記憶,過后就沒有絲毫的印象,這是許多學生學習過后的真實體會。因此,有不少教師講案例教學的方法引入,通過一個個切實具體的案例對具體稅種進行講授,不僅形象具體,同時真正使學生有一種學有所用的感覺,促使學生萌發了學習的興趣,主動接受且保持持久的記憶效果。
財稅法案例教學法最早起源于美國,以案例作為教材,在教師的引導下,學生通過運用掌握的理論知識,分析、討論案例的疑難細節,從中形成各自的解決方案,培養了學生的思考問題、分析問題的能力,真正將法學這一應用性學科體現的真真切切。財稅法學當然具備這一特點,并且具有更為頻繁的實踐性。但是,在我們現在財稅法學教學中還沒有充足的案例,雖然不少的學者為搜集財稅法的案例作了很大的努力,并且也是卓有成效的,使得我們案例教學成為可能。然而,筆者以為社會生活是紛繁復雜的,豐富各異的,我們面對的現實并不是完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更多的時候是出現多種沖突,和法律規定情形相差很大,教師教學過程中更多的時候是先講述一個結論,再為此尋求一個典型的案例,當然這一案例可以很好的印證該結論,但是這并不利于法學的研究,也不利于學生提出問題、思考問題和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所以,教師在教學過程中更應該注意現實中非典型案例的討論,以激發學生的思考。
筆者以為,通過引入案例教學的方法使學生對理論知識點的認識具體化,對實務性的操作能有一個漸進的過程,同時運用實證分析的方法對于案例所要證明的理論加以檢驗,這也是對知識再認識的過程,一方面加深對知識的全面深入地掌握,另一方面也是豐富案例、拓展視眼的過程,對于教師和學生都是極為有意義的。
鑒于法學是一門實踐性較強的學科,許多學校都栽在法學專業的課程中開設律師實務、畢業實習等,很多學校的法學院系還聘請資深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實務部門的人作為兼職教授,講授他們在司法實踐中的經驗,這無疑是一種值得采納的教學方式。財稅法教學也同樣,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實踐部門人員。筆者以為,我們更重要的是給學生提供現實的實踐機會,真正給學生以接觸社會的機會,以保證在畢業之時能更快的融入社會當中。
作為依法治理工作的首要任務的法制宣傳教育,如何適應當今社會的發展,培養符合時代要求的“知法、懂法、守法、護法”的新型公民,這是新形勢下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回憶過去,我們對廣大公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無疑取得明顯成效,但從長遠的角度來看,還有許多不相適應的地方。表現在法制宣傳教育的目標上,“一般高”,講遠近不夠;教育對象上,“一鍋煮”,分彼此不夠;教育內容上,“一陣風”,抓經常不夠;教育方法上,“一副樣”,出生動不夠;教育推進上,“一家忙”,搞合力不夠。這些問題,既是我們的薄弱環節,也是我們對廣大公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改進和創新的著力點。必須在內容、方法、手段、機制等方面進行創新和改進,特別要在增強針對性、趣味性、實效性上下功夫。
法制宣傳教育本身是一門面向人的應用科學。人民對法制宣傳教育認識總是有一個由低到高的發展過程,同時又是多方面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這就要求我們必須以科學的態度來認識和對待它,克服“走過場”和“教條主義”,注重抓好法制宣傳教育系統性建設。所謂系統性建設,就是用系統論的觀點,將法制宣傳教育看作是一個多方面、多層次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有機整體,強調依據“以人為本”和“科學發展觀”的理念,順應新形勢發展要求,針對不同教育對象特點,開展目標環環相扣,內容層層遞進,方法包羅萬象的法制宣傳教育,逐步建立起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改革開放相適應的公民法制宣傳教育的新體系。
一、目標上的遠近配套。目標是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的歸宿和起點,在整個法制宣傳教育系統中處于指導和支配地位,對于確定公民法制宣傳教育的任務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按照目標的實現時間、可能程度,可以分為根本目標和具體目標、長遠目標和近期目標等等。改進法制宣傳教育,首先就是要分層次設置目標,要從公民各自不同的特點開始,根據培養廣大公民“知法、懂法、守法、護法”的總目標。設計出切合不同群體的分目標,由近及遠、階梯式、連貫性將公民法制宣傳教育導向一個更高的層次。在不同群體的分目標下,各群體中的教育對象又分別有不同的具體目標,有的要著重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有的要提高公正執法能力,有的要提高依法經營、依法管理能力,有的要提高法律素質,有的要著力培養法制觀念等等。所有這些分支目標、近期目標,都是對總目標、長遠目標的分解和具體化,他們都是最終指向總目標和長遠目標并成為其基礎。我們在確定目標時,就應該做到既立足現實找對策,突出針對性;又把握未來求發展,看到遠近目標之間的連貫性,使二者上下相接,互相配套。
二、對象上的分層有序。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一個多層面的復合體,包括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是普法教育對象。按每一輪五年普法工作綜合情況考察,可分為重點普法對象和一般普法對象。重點普法對象類別可分為領導干部、公務員、司法人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村級組織領導。領導干部還可分為地(廳)級、縣(處)級、科級;公務員還可分為行政執法人員、無執法職能的公務員;司法人員還可分為法官、檢察官、司法行政干警;青少年還可分為青少年學生、社會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還可分為企業經營管理者、企業員工;村級組織領導還可分為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一般普法對象類別可分為工人、農(牧、漁)民、城鎮街道居民、個體工商業者、常住外來人口。這些類別和層次既有共性,又有個性。表現在公民作為社會成員上,他們有共同的基本需求和行為規范;表現在公民作為獨立個體上,他們又千差萬別、各不相同。成功有效的法制宣傳教育,就是要抓住公民的共同規律,把握整體性的同時,仔細分析公民不同特點和實際接受能力,對癥下藥,因人施教。
三、內容上的系統銜接。法制宣傳教育內容的確定,很大程度是受教育對象不同特點的制約和影響。具體到公民的法制宣傳教育,就是一方面要適應社會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法治社會”的需要,為黨的中心工作服務;另一方面要著眼于培養全面發展的公民,為公民的健康成長服務。根據這兩個方面的要求,法制宣傳教育的內容既要鮮明地體現時代特色,緊跟形勢的發展,又要從實際出發,保持一種動態的穩定性和連貫性。就法制宣傳教育內容的總體框架而言,可以概括為四個大方面:一是要深入學習《憲法》。《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要將學習宣傳《憲法》,作為法制宣傳教育的基礎性和根本性工作擺上日程,努力提高廣大公民的《憲法》意識。要學習宣傳國家基本法律,進一步培養公民法制觀念、愛國意識和國家安全統一意識。二是要深入學習宣傳與經濟社會發展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圍繞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深入學習宣傳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法律法規,引導經濟主體依法進行經營和管理,推動經濟又好又快發展。積極開展人口、資源、環境、公共衛生和文化,體育等方面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推進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建設,推進文化和體育 事業發展。三是要深入學習宣傳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勞動和社會保障,社會救助以及知識產權等方面法律法規宣傳教育,進一步增強全社會樹立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觀念。同時,在城鎮建設、新農村建設、農村土地征用和承包地流轉、國有企業改制等工作中也要加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努力預防和解決社會矛盾。四是要深入開展“一學三講”為主要內容的公民法制宣傳教育。即:“學法律、講權利、講義務、講責任”,加強對公民守法和依法維權觀念的培養,引導公民依法表達自己利益訴求、依法解決各種矛盾糾紛,進一步提高公民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自覺用法律規范行為的能力,促進遵守法律、崇尚法律、依法辦事等良好社會風尚的形成。應該看到,法制宣傳教育的內容要素根據它本身所要解決的問題,又表現出等級有序的層次性。比如,同屬法制教育對象的領導干部和農民教育就是兩個不同的層次,領導干部是提高依行政的能力,農民是提高法律素質的問題,領導干部教育層次要高于農民教育層次。法制宣傳教育的全過程就是一個有序遞進的運動過程,它立足于公民不同特點的實際,有的放矢;又根據人的認識規律,循序漸進。
四、方法上的生動多樣。法制宣傳教育的方法,就當前而言,我們要以開展“法律六進”活動為主線,以靈活性、針對性和實效性為原則,力求通過開展群眾喜聞樂見、通俗易懂、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載體,把抽象的法律條文形象化、生動化。具體至少要落實五項宣傳教育載體:一是“法律廣場”。在城鎮人群密集地設立固定“法律廣場”,如:休閑廣場,影劇院露天廣場等分別設立法律宣傳處,定期組織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宣傳及法律咨詢解答活動。二是“法制文藝”。要與文化、劇團等部門共同創作編排一臺高水平高質量的法制文藝節目,在城、鄉、村、屯巡回演出,擴大法制宣傳教育輻射面,推動“法律六進”活動有效開展。三是“普法專欄”。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開辟“普法專欄”,采取銀幕字幕、宣傳口號、法律條文、法律講座、以案說法等形式,通過電視等覆蓋面,把法律知識傳送到千家萬戶,達到“家家戶戶是課堂,隨時隨地學法律”,以此解決人員難集中和死角盲區的問題。四是“法律大集”。在農村鄉(鎮)集貿市場設立“法律大集”宣傳處,以各鄉(鎮)集貿市場日定為“法律大集”活動日,縣依法治縣辦統一制作一整套關于“法律大集”活動的形式,力求圖文并茂、形式多樣、通俗易懂,到各鄉(鎮)巡回宣傳。五是“法律櫥窗”。充分利用鄉村公開欄,開設鄉村“法律櫥窗”,鄉(鎮)每周一期并輪換一次內容,村每半月一期并輪換一次內容,廣泛宣傳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推動法律進鄉村活動有效開展。不僅僅如此,還有很多方法,但各種方法的運用都應該與內容相適應,符合廣大公民的認識規律和心里活動規律、要適時、適度、不能脫離實際,或千人一面,或生搬硬套。同時,由于廣大公民特點不同和復雜性,也決定了方法運用的多樣綜合性,既要針對不同對象,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又要多路出擊,優勢互補,以實現法制宣傳教育的總目標。
“六五”普法規劃理論與實踐研究征文:法制宣傳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及作用
普法的核心環節是法治的宣傳教育,法治的宣傳教育與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是否存在著一個關聯關系呢?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對經濟社會的發展會產生一個什么樣的作用呢?找出它們之間的關系,找出它們之間的影響,對我們科學地制定“六五”普法規劃具有積極的作用,所以我們有必要對之進行研究,這一點正是本文的指導思想。
首先,我們知道一個社會的法律制度是該社會的上層建筑,是其經濟等的集中反映,并為其服務;那么該社會的經濟等是其經濟基礎,是決定該社會上層建筑的基礎;這是經典作家的經典理論,根據這一經典理論,社會的上層建筑和經濟基礎是一對矛盾的對立統一體。法治的宣傳教育是為法律制度服務的,所以這種行為也是社會的上層建筑的范圍;社會的經濟發展,社會本身的發展都是社會的實體內容,是經濟基礎的范圍;所以我們可以根據經典作家的理論知道,法制宣傳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是一個上層建筑和經濟基礎的關系。但是在我們國家,由于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制度和產生它的經濟基礎雖是矛盾的對立統一體,作為它們的主體都是人民,所以兩者在代表利益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說兩者的價值取向是同構同向的。那么基于此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會對社會的經濟發展和社會本身的發展產生積極的促進作用;反過來也一樣,我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越是發展的好對我們的法律制度走向完善就越會提供更加有力的基礎性保障;當然有了更加有力的基礎性保障,法律制度的宣傳教育也就會更有物質基礎,也就會做得更好;所以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法制宣傳教育與經濟社會發展存在著一種矛盾統一關系,它們之間具有相互促進的作用。所以我們應當明白做好法制的宣傳教育雖然相對于經濟發展來說是一種務虛性的工作,但它同樣重要,也是對社會的經濟發展的一種促進;同樣道理,做好社會的經濟發展是我們的現實需要,對不斷地完善社會的上層建筑是一種物質前提,兩者都很必要,都很重要。
我們認為,法制的宣傳教育是法律制度落實執行的觀念實現途徑。也就是說立法的目的,立法的內容,只有向全社會廣泛地宣傳和教育,才會在全社會中產生對該法的了解,知曉,才會在人們的觀念中樹立起該法的觀念,才會在人們的意識中以之為規范,從而去自覺自為的規范自己的行為。這個過程我們看到它其實就是法的執行和落實的一個觀念上的實現過程。當然法律一旦經過合法程序產生,并不以社會某些成員是否了解其內容為其生效的前提條件;也不以某些成員不了解該法的內容而對該成員不產生拘束力;但是我們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我們的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是用來維護人民的利益的,所以不希望任何人糊里糊涂地受到制裁。我們的法律不是以事后的懲罰為唯一目的的,所以法律的觀念實現顯得尤為重要,這就是我們普法的目的所在;我們的法律以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秩序,在觀念上實現為最高境界。法律在觀念上的實現,是在社會成員中形成自覺自為地守法,以良好的社會秩序規范成員的行為。所以法制的宣傳教育是實現法制觀念實現的有效途徑和手段;社會更多成員自覺自為的守法是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內在積極因素;社會更多成員的自覺自為的守法以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保障性條件;所以做好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是構成社會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的一種環境動力,具有積極的意義。比如,我們的行政執法以往的做法都是一種被動性的執法,也就是當行政相對人的違法行為產生以后才去給與懲罰的,但是這種懲罰(來源:文秘站 )并不能從根本上杜絕同類違法現象,為什么呢?就是這些行政相對人并不是人人都從觀念上形成了一種自覺自為的守法意識,從而沒有內在的拘束力,當然也不排除某些行政相對人根本就不知道相關法律的內容,當然也就不知道他們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所以被動執法的結果是:同樣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執法工作量很大,效果不明顯。我們的行政執法體系,對象多,領域廣,具有源頭性,如果在這里使我們的對象能夠自覺自為的去守法,那么社會的經濟發展和社會本身的發展都會大有改觀的。
法制的宣傳教育是強化社會法制環境的有效手段,依法治國不僅僅需要把立法工作和執法工作,司法工作做好,更重要的是在全社會形成濃厚的法制環境;因為不管是執法,還是司法,這些工作在更大程度上具有事后性,也從而使之具有被動性;但是全社會形成一種濃厚的法制環境后,這種環境本身就是一種力量,對社會成員具有矯正力。我們做好法制的宣傳教育工作的同時,不僅使社會成員樹立起法制意識,還會在這種宣傳教育的過程中進一步強化人們的法制意識,就會在全社會形成一種濃厚的法制環境,在這個環境中人們的言行就會受到環境的制約,同時這種環境的強化還會推動社會的法治進程,這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來說無疑是一種推動力量。我們知道,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沒有一個很好的法制環境,沒有一個良好的法律制度,市場經濟高效有序地運行就是一種不可能,所以我們做好法制宣傳教育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同時也是社會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