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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財保險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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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財保險論文

      第1篇

      一、財務失敗及成因分析

      在財務管理理論中,財務失敗(financialfailure)是指公司無力償還到期債務的困難和危機。從財務預警的角度看,財務失敗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財務失敗是指公司盈利能力的實質性減弱,公司的償付能力喪失,它涵蓋了公司財務狀況惡化的各個階段,其表現形式包括:拖欠短期債務、拍賣變現短期甚至長期資產、無力支付債務利息甚至本金等。狹義的財務失敗僅指公司喪失償付能力的最嚴重狀況,即公司的資產市場價值總額小于負債市場價值總額,也就是所謂的“資不抵債”,最終導致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發生破產。

      財務失敗的原因分析是進行財務預警的必要理論基礎。從公司的風險或不確定性著手展開的財務失敗研究認為,財務失敗源于風險主體對風險控制的不力。風險的主體是市場經濟的參與者和競爭者,其損失主要是指經濟利益的減少和喪失。公司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政策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等,財務失敗主要研究公司財務風險的因素。當財務風險積聚到一定程度時,如果不能及時采取化解措施或采取的措施有效性不夠,公司就會陷入財務失敗的困境?;趯ω攧诊L險的定義和計量,財務預警模型研究的一個方向是:以風險測量技術為基礎,建立風險估計和監測模型。

      從財務實際應用研究層面展開的財務失敗研究認為,財務失敗的原因主要在于內部管理能力和外部經營風險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最終都會體現到公司的財務狀況上。對于公司財務狀況的分析除了行業環境等方面的分析以外,最主要的分析內容之一是公司會計信息的分析。財務與會計理論認為,主要由公司的財務報表提供的會計信息綜合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動情況。根據公司真實的會計信息可以研究公司的償債能力、盈利能力和資產管理能力等,從而分析公司的安全狀況,進而對公司的綜合財務狀況做出判斷。因此,這一方向的財務預警研究的主要出發點是關于會計信息的財務分析,會計信息的財務分析方法包括比率分析、結構分析和比較分析等,而財務比率分析是其基本分析方法。這樣,對各方面相關財務比率的單項和綜合研究,也就成為公司財務預警模型研究的主要理論基礎。當然,財務預警的這一研究方向是建立在財務真實性的基礎之上的。如果由于公司內控制度不健全、外部監管或第三方鑒證不力等原因而導致會計信息失真,那么建立在此基礎之上的財務預警將毫無價值。

      二、財務預警理論與方法

      從第一部分的論述可知,財務預警研究基于基礎理論的不同,主要有兩大方向:一類是以風險分析為基礎,主要采用風險監測系統的方法。另一類是以財務分析理論為基礎,從公司的資金存量和流量分析人手進行的多因素分析方法。目前應用比較成功和有相當研究基礎的是后者——基于財務比率的多因素分析方法。這一方法又可以根據財務預警模型中選用的變量多少不同,分為單變量模式和多變量模式兩種。

      (一)單變量模式,是指運用單一變量,用個別財務比率來預測財務失敗。從一般企業來看,主要的運用比率包括債務保障率(現金流量÷債務總額)、總資產收益率(凈收益÷資產總額)、資產負債率(負債總額÷資產總額)、資金安全率(資產變現率一資產負債率)等。按照單變量模式,公司發生財務失敗是由長期因素而非短期因素造成的,因此,可以長期跟蹤這些比率,注意這些比率的變化,借以預測公司的財務危機。但是這種模式存在著明顯的不足,即個別比率只能反映公司財務狀況的某一個或某幾個方面,不能全面反映公司面臨的各種風險,并且當這些比率彼此不完全一致甚至傳遞出相反的信號時,指標的警示作用就可能減弱甚至被抵消,因此,單變量模式的應用受到較大的限制。

      (二)多變量模式,是指按照多變模式思路建立多元線形函數公式,運用多種財務比率進行加權,然后以匯總產生的總判別分來預測財務失敗。這種模式中應用最為廣泛的是由美國學者奧特曼(Altman)于1968年提出的“Z記分模型”。這一模型主要適用于上市公司,計算步驟是首先從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中計算出一組反映公司財務危機程度的財務比率,然后根據這些比率對財務失敗警示作用的大小分別賦予不同的權重,再將這些財務比率按照不同的權重進行加權計算,得到一個公司的綜合風險總判別分Z,最后將其與臨界值進行對比,就可以得出公司是否存在財務失敗及其嚴重程度?!癦記分模型”的具體判別函數為:

      Z=0.012X1+0.014X2+0.033X3+0.006X4+0.999X5

      式中:

      X1=(營運資金÷資產總額)×100,反映企業償債能力的指標。X1越大,說明企業資產的流動性越強,財務狀況越理想。

      X2=(留存收益÷資產總額)×100,反映企業盈利能力的指標,留存收益相當于我國企業財務報表中所有者權益項下的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X2越大,說明企業籌資和再投資的功能越強。

      X3=(稅息前利潤÷資產總額)×100,反映企業盈利能力的指標。X3越大,說明企業不考慮稅收和財務杠桿因素時企業資產的獲利能力越強。

      X4=(普通股和優先股市場價值總額÷負債賬面價值總額)×100,反映企業償債能力的指標。X4越大,說明投資者對公司前景的判斷越樂觀,在資本市場比較發達的成熟市場經濟國家,該指標尤其具有說服力。

      X5=銷售收入÷資產總額,反映企業營運能力的指標。X5越大,說明企業利用現有資產獲取銷售收入的能力越強。

      根據對財務失敗企業的統計分析,奧特曼得出一個經驗性的臨界值,即Z=3.0.如果企業的Z記分高于3.0,則表明企業財務狀況良好,無破產可能。低于3.0,則存在財務失敗的可能。如果低于1.8,則表明該企業存在著嚴重的財務危機,如果不及時采取強有力措施,將很難走出破產的困境。

      “Z記分模型”在世界各國得到了廣泛的重視和應用,其主要特點和優勢在于它客觀準確,簡單易懂,所有數據均可直接根據財務報表得到,可操作性強,不僅有利于公司管理當局進行財務分析,及早發現潛在的財務危機,改善財務狀況,而且可以用來作為投資者(或者潛在的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債權人(或潛在的債權人)進行信貸決策以及監管機關實施監管措施的參考依據。

      三、建立我國保險公司財務預警模型的思考

      雖然“Z記分模型”適用于上市公司,奧特曼當初得出的公式也是基于制造業公司的財務資料。但是,這一模型的應用已擴展到非制造企業及企業債券評級等領域。我們可以借鑒其基本原理構建我國保險公司財務預警模型。當然,保險公司具有不同于工商企業的業務特點,反映其財務狀況的指標也不可能與工商企業相同。2001年1月,中國保監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額度及監管指標管理規定(試行)。2003年3月,又對其進行了修訂。在借鑒國外財務預警理論與實踐結果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利用規定中的某些監管指標并加以改造來構建我國保險公司的財務預警模型。由于財險公司和壽險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特點存在著較大的區別,因此,應分別建立各自的財務預警模型。

      (一)財產保險公司財務預警模型

      Z=W1X1-W2X2+W3X3+W4X4+W5X5-W6X6-W7X7

      其中,Z為判別分值,W1、W2……W7為各比率的權重,X1、X2……X7為相應的財務比率,筆者提出的這些比率分別為:

      1.X1(速動比率)=速動資產÷認可負債×100%,反映財產保險公司的資產可以迅速變現來償還負債的能力,這一指標的正常值范圍為大于95%,指標值越大,表明保險公司短期償債能力以及應付突發性保險責任事故的能力越強。

      2.X2(認可資產負債率)=認可負債÷認可資產×100%,反映保險公司利用認可資產償還認可負債的能力,這一指標的正常值為小于90%,該指標值越小,表明保險公司的償債能力越強。

      3.X3(資產認可率)=資產凈認可價值÷資產賬面價值×100%,反映保險公司資產的風險狀況,這一指標的正常值為大于等于85%。

      4.X4(自留保費增長率)=(本年自留保費-上年自留保費)÷上年自留保費×100%,反映保險公司的保費收入加上分保費收入減去分出保費后的自留保費的增長率。一般來說,保費收入的增長表明保險公司業務的發展,這樣有利于保險公司保持良好的財務狀況。這一指標的正常值為-10%~60%。

      5.X5(資產收益率)=凈利潤÷認可資產×100%,反映保險公司利用認可資產產生利潤(包括承保利潤和投資收益)的能力,保險公司除了要保持保費收入的不斷增長外,還應該提高承保業務和資金運用的收益水平。本指標實際上包含了承保利潤和資金運用收益兩個方面,利潤率越高,表明保險公司運用現有資產的效益越好,保險公司的長期償債能力越強。

      6.X6(自留保費規模率)=本年自留保費÷(實收資本金+公積金)×100%?!侗kU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該指標值越大,表明財險公司相對于其自有資本來說保費規模越大,因而其最終抵御風險的能力相對越弱。計算該指標時,當公司所有者權益中“未分配利潤”為負數時,應在“實收資本加公積金”項目中予以扣除。

      7.X7(估計的當期準備金缺乏對盈余比率)=(估計所需的損失以及損失理算費用準備金-當年的損失及損失理算費用準備金)÷當年盈余,其中,估計所需的損失以及損失理算費用準備金=當年的保費收入×準備金對保費的平均比率。該指標的正常范圍為小于或等于25%,超過盈余25%的準備金缺乏說明保險公司明顯沒有得到恰當的管理。

      由于Z記分值越大,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越強,因而模型中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成正比的速動比率、資產認可率、自留保費增長率、資產收益率為正權重,而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成反比的認可資產負債率、自留保費規模率、估計的當期準備金缺乏對盈余比率為負權重。在具體計算Z記分時,也要剔除非正常因素,比如對于剛開業的公司,自留保費增長率等指標就會出現異常。另外當保險公司自留保費增長率超過60%時,可能會帶來一些潛在的問題,這時要結合自留保費規模率等指標進行綜合分析。

      (二)人壽保險公司財務預警模型

      由于壽險公司大部分業務具有長期性和儲蓄性等特點,因此選取的財務指標并不與財險公司完全相同。筆者提出的人壽保險公司財務預警模型為:

      Z=WI‘YI-W2’Y2+W3‘Y3+W4’Y4-W5‘Y5+W6’Y6+W7Y7

      其中,Z為判別分值,Wl‘、W2’……W7為各比率的權重,Y1、Y2……Y7相應的財務比率,分別為:

      1.Y1(投資收益充足率)=資金運用凈收益÷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業務準備金要求的投資收益×100%。其中資金運用凈收益:投資收益+利息收入+買入返售證券收入+沖減短期投資成本的分紅收入一利息支出一賣出回購證券支出一投資減值準備,但不包括獨立賬戶中各項投資資產所產生的資金運用凈收益。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業務準備金要求的投資收益=∑(不同評估利率的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的期末責任準備金X相應的評估利率),其中有效壽險和長期健康險的期末責任準備金按照認可負債表中壽險責任準備金和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的相同口徑計算,不包括計為獨立賬戶負債的那部分準備金。本指標的正常值為125%—900%。

      2.Y2(認可資產負債率)=認可資產÷認可負債×100%。該指標與財險公司相同,指標正常值為小于90%。

      3.Y3(資產認可率)=資產凈認可價值÷資產賬面價值×100%,該指標與財險公司相同,這一指標的正常值為大于等于85%。

      4.Y4(保費收入增長率)=(本年保費收入-上年保費收入)÷上年保費收入×100%。本指標的正常值為-10%~50%。指標值過低,說明公司業務增長過慢,業務拓展能力不足。本指標值過高,說明公司業務增長太快,可能因責任準備金的相應增加而影響公司的償付能力。

      5.Y5(短期險兩年賠付率)=[本年和上年的賠款支出(減攤回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分保賠款支出之和+本年和上年的未決賠款準備金提轉差之和-本年和上年的迫償款收入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險自留保費之和-本年和上年的短期險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提轉差之和)×100%。本指標主要反映壽險公司短期險業務賠款支出狀況。根據精算規定,短期險附加費用率為35%,因此,本指標的正常值為小于65%,否則短期險的承保利潤有可能為負,影響公司的財務狀況。

      6.Y6(凈盈余變化率)=(當年凈盈余—上年凈盈余)÷上年凈盈余。這一指標主要反映壽險公司凈盈余的變化情況,也是衡量一個壽險公司財務狀況在一年里改進或惡化的根本標準。本指標的正常值為-10%~50%,使用50%的上限是因為某些瀕于倒閉的公司在無力償付債務之前有盈余劇增的現象。這種劇增可能是財務不穩定的跡象,有可能涉及到所有權的變化,諸如業務轉移等。

      7.Y7(準備金變化率)=(當年準備金-上年準備金)/當年凈保費收入-(上年準備金—前年準備金)/上年凈保費收入。該指標的正常范圍為-20%~20%,它主要考核壽險公司業務經營與準備金提取的穩定性。準備金突然變化,說明保險公司產品總量或結構發生變化,也可能是準備金計算方法改變。一般準備金突然減少,說明保險公司業務經營有較大變化,也可能說明該公司財務出現困難。

      以上指標中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成正比的投資收益充足率、資產認可率、保費收入增長率、凈盈余變化率、準備金變化率為正權重,而與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成反比的認可資產負債率、短期險兩年賠付率為負權重。在具體計算Z記分時,也要根據壽險公司成立時間等因素進行綜合分析。

      四、本文的局限性及需要進一步研究的方向

      構建我國保險公司財務預警體系是擺在我國保險業面前的一個重要而緊迫的課題,也是保險監管機關實現償付能力監管的重要環節。本文遵循財務預警理論提出了保險公司財務預警的初步模型。應該說,這一模型還不健全,尤其是以下幾個方面需要進一步研究:

      1.模型中的指標是否具有線性關系,這是模型能否建立的一個關鍵。從奧特曼以及其他學者的實證研究結果來看,這一線形關系在制造業以及部分非制造業公司是成立的,但就國內外保險業來說,尚無這方面的實證研究結論。

      第2篇

      一、保險合同不利解釋原則的理論淵源

      此種解釋原則淵源于羅馬法“有疑義應為表意者不利益之解釋”原則,其后為法學界所接受,不但法諺有所謂“用語有疑義時,應對使用者為不利益的解釋”,且亦為英美法和大陸法所采用。目前,世界各國保險立法或司法判例大多確立或采用此規則。保險合同解釋中的不利解釋規則指“在保險單用語可以作出兩種解釋的情況下,保險單用語應當依照最不利于保險人的方式予以解釋”。保險實務中之所以引入不利解釋原則,其理論淵源主要有四:

      1.保險合同是附和合同理論保險合同所列明的條款一般都是由保險人預先擬定的格式合同,投保人在通常情形對保險單的內容僅能表示接受或不接受,并無討價還價的余地,故保險合同為附和合同。若保險人在擬定合同時,能立于公平正義的立場,不僅考慮自身,也兼顧他人利益,則保險合同的附和性并非無可取之處。然而作為“經濟人”的保險人,不一定能夠保持超然的地位,他們可能會利用其豐富經驗制定出只保護自己的條款。在此情形下,所謂的合同公平則流于形式而非實質,被保險人對于合同內容的發言權完全被剝奪。因此,當保險合同的條款用語有疑義時,應當作不利于條款擬定人的解釋。

      2.保險合同具有專有技術性理論

      保險業經過幾個世紀的發展,已經成為一個具有高度技術性的行業。保險是把可能遭受同樣危險事故的多數人組織起來,結成團體,測定事故發生的概率,按照此比例分攤風險。根據概率論的科學方法,算定分擔責任要有特殊技術,這種特殊技術就是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的共同特征。保險條款中所涉及術語的專門化和技術性,并非一般投保人所能完全理解,這在客觀上有利于保險人。若保險人科學地運作保險技術,合理地使用保險術語,則沒有干涉或解釋條款的必要性。但保險人可能從自己的利益出發濫用保險技術,在保險條款中使用晦澀或模糊之文字,以減輕或避免其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因此,應作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

      3.弱者保護理論

      該理論認為,在保險交易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相對于保險人而言往往處于弱勢地位,主要表現為“交易能力不對等”,具體表現為:首先是交易力量懸殊。保險人一般是具有很強的資金、技術、法律等方面的實力,而一般的被保險人尤其是作為個人的被保險人很難有對等的談判實力。其次是交易信息不對稱。保險合同是復雜的法律文件,非業內人士很難理解其中的文字,保險人擁有保險的專門技術、豐富的知識和經驗,而一般普通投保大眾對此則不了解。因此,出于保護弱勢地位的被保險人,當對保險條款發生歧義時,應作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

      4.理性預期理論

      該理論起源于2()世紀60年代英美法系國家,是在“附和合同”理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保險合同是一個附和合同,換言之,在這種合同中,沒有提出標準合同形式的當事人絕對沒有機會對合同討價還價。在承認這一點后,牢固確立了‘滿足被保險人的理性期待’和‘不允許被保險人的任何不合理利益’的原則”。因此,該理論的主張者堅持應該根據一個未經法律訓練的人的理性預期來解釋保單。該理論的倡導者從兩個方面闡述了其理由:其一,從保險業的歷史變遷視角看,保險業發展初期,保險契約當事人有相對的對等談判力量,雙方談判時間充足,且當時交易類型簡單,因此,要保人與保險人對于保險契約所產生的權利義務,容易有相同的了解。但隨著保險交易類型的繁雜化,以有限的保險契約類型承保Et新月異的保險事故,本來就形相見拙,況且保險契約的訂立過程,在省時省錢的要求下,事實上不能詳細討論契約內容,更不可能針對具體危險狀況,增刪修改。故保險人對保險契約的內容固然具有信息、經驗、專業知識等優勢,而社會大眾則只憑直覺產生期待。所以法院應遵循“理性預期的原則”,作有利于被保險人一方的解釋和處理。其二,被保險人被視為是擁有“深口袋”,一些法院有時候會過分地忽視合同文字而使保單持有人行為的受害者獲得賠償。

      二、“不利解釋”原則在財產保險領域中的司法實踐現狀

      1.把不利解釋原則誤解為爭議利益解釋原則

      這混淆了爭議與疑義,把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奉為一旦爭議就自動首先適用的“優先原則”。其實,爭議并不等于疑義,爭議是解釋的必要前提,“無爭議則無解釋”,沒有爭議就無需任何的解釋活動。但是,這并不表明爭議就是不利解釋原則的充分條件。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爭議,有的是可以從這個合同條款的語言文字中得到一定的合理支持的合理爭議,而有的則可能是在任何一個不偏不倚的中立者閱讀都不會產生疑問的情況下仍然存在的爭議。在后一種情況下,雖然有爭議,但是并沒有疑義!所以,爭議的存在僅僅表明疑義存在的可能性而不是必然性!那種沒有任何合理根據的無理取鬧式爭議,根本不應該適用不利解釋原則作出對其有利的解釋。否則,就無異于法律對投保人承諾“一爭即勝,一爭即有利”,等于是鼓勵投保人不管有理無理都“不鬧白不鬧,不爭白不爭”。正因為如此,絕大多數保險立法或者判例法,都以“有疑義”而非“有爭議”作為適用該原則的不可或缺的前提。

      2.把疑義利益解釋原則誤解為“有疑必有利”的無條件原則

      這忽視了該原則的適用條件而把它推廣到了不適用的領域。當要保人就保險合同產生疑義時,我們要看是誰造成了這種疑義。造成保險合同疑義的原因眾多,有法律法規的原因,有保險人的原因,也可能是被保險人自己的原因。而保險人只能對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保險條款疑義承擔責任。因此,在有疑義時,作出對投保方“有利”的解釋,這個“有利”離不開特定的前提條件,在這些條件不具備時就不能適用,如果適用就將違背客觀的經濟規律和該原則最根本的價值目的。換言之,在保險合同的解釋方面,并非有疑義則必須作有利于投保方的解釋,而是要看造成疑義的責任承擔者是否是保險人。

      3.司法實踐中的誤操作及影響

      目前,由于對“不利解釋原則”存在誤解,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出現一些誤操作,具體表現為:一是保險合同的解釋不夠規范統一。由于我國《保險法》的規定過于原則、簡單、缺乏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也尚未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加上法院的一些審判人員對《保險法》和相關的業務知識比較生疏,不能很好地處理保險合同與其它商事合同之間的共性和個性的關系,用審理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思維對待保險糾紛,使保險合同的解釋不夠規范。二是不恰當地任意引用“不利解釋”原則。一些法官片面強調“保護弱勢群體”,認為只要被保險人對保險合同的內容有爭議,就首先引用保險合同的“不利解釋”原則,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對保險公司的要求過于嚴苛。三是解釋保險合同時,拘泥于字面意思而忽略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不注重合同的整體性,斷章取義。以上情形導致了法律適用錯誤、責任認定不當、審判尺度不統一等問題,損害了保險人的利益。保險糾紛案件的處理,往往會影響到一批保險合同的理賠,易助長被保險人的僥幸心理,不利于防范道德風險,同時也損害了其他被保險人的利益,給保險市場的健康發展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

      三、“不利解釋原則”理論與財產保險現實的偏差

      1.就合同的附和性而言

      人身保險因具有很強的技術性和規律性,保險人擬定的條款和約定一般都是經過精確計算的結果,條款內容彈性很小,一般不會因人而發生變動。要保人只能同意購買或不購買,或者在不同的保險產品中作選擇,但并不具備與保險人討價還價的技術能力和總體實力。財產保險則不同,財產保險主要面對的是各行各業的企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在投保時常處于有利的主動地位,可以根據自己行業和企業的特點,就保險合同所涉及的條款、約定、費率等進行討價還價,而且大多數企事業單位或者其經紀人具備與保險人對抗的技術能力和總體實力。因此,人身保險合同是一種嚴格的附和合同,而財產保險合同在很多情形下,已經逐步發展為了一種非要式合同。

      2.就專有技術而言

      人身保險對危險幾率的計算較為精密,危險事故的發生也比較規則穩定,在保險專業人士的不斷探索中已經形成了一套成熟的專門技術,人身保險中保險人對技術形成了壟斷之勢。而財產保險事故的發生并不規則,也缺乏穩定性,對技術的探索基本上是建立在以往的經驗的基礎之上,沒有很強的專業技術。同時,保險業經過幾個世紀的發展,人身保險產品層出不窮,產品創新日新月異;但財產保險不論是理論還是條款的發展都沒有太大的跨度,經過長期的交易,企業和其保險經紀人對條款、約定等都有較深刻的理解和認識。因此,在財產保險領域,就技術能力而言,保險人的優勢地位在不斷削弱,而要保人在不斷增強。

      3.就保險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力量對比而言

      因人身保險幾乎全部適用于個人保險,個人保險涉及的每筆保費金額較小,保費的計算也較準確,競爭的余地很小,因而要保人處于絕對的弱勢地位。而財產保險則不同,我國財產保險公司大部分的保費收入均來自一小部分規模較大的企業。況且,這些規模較大的企業要么有自己專門負責保險事務的專業人士,要么有保險經紀人相助,不論是保險技術,還是總體實力,保險人并不處于強勢地位。相反,因保險公司之間的競爭,這些企業還處于有利的優勢地位。

      4.就“理性預期”而言

      在財產保險領域中,部分企業及其經紀人在經驗、專業知識等方面并不處于劣勢地位。相反,很多保險合同均是在雙方談判的基礎上形成。再者,隨著保險業的不斷開放和市場競爭的加劇,與一般企業相比,保險企業在資金實力方面的優勢在不斷消融。相反,越來越多的企業成為了保險企業的投資者,擁有保險公司的股份。因此,在財產保險領域,理性預期理論賴以發展的基礎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

      四、不利解釋原則在財產保險領域的適用條件

      筆者認為隨著保險市場的發展和變化,鑒于人身保險和財產保險呈現出越來越大的差異,“不利解釋”原則在財產保險領域的適用;應受到以下幾個條件的約束。

      1.存在疑義的保險條款確實模糊不清

      適用不利解釋原則的實質要件,是保險合同的條款“模糊不清”。模糊不清這一用語的本來含義指“一個詞語具有兩個完全不同的含義,以致于在同一時間,對這一詞語的理解既有可能是正確的也有可能是不正確的”,這一用語適用于保險合同的解釋中,則通常被界定為保險合同的條款和用語擁有一個以上的合理解釋。按照英美法院的主流觀點,只有在保單條款模糊不清,并且這種模糊不清無法借助外部證據予以解決的情況下,不利解釋原則方可適用。在長期的審判實踐中,英美法院就此確立了許多可供我們參考的判斷規則,歸納起來主要有:其一,在考察保險合同的條款是否模糊不清時,法院所使用的方法應當是能夠“找到模糊不清”而非“制造模糊不清”的方法;其二,保險合同條款是否模糊不清,其考慮因素主要不是合同的用語或措辭,而是不同的合同閱讀者在閱讀該份合同時,是否會產生不同的含義。至于何謂“合同閱讀者”,英美法院的確認標準各有不同。美國法院主要將其確定為正常的,具有合理理解能力的人;英國法院則一般將其確定為正常的律師。其三,英美法院除從正面對“模糊不清”的含義加以界定以外,還從個案中歸結出了許多不屬“模糊不清”的例外情況。這主要包括:保險合同條款不因其用語可以在字典中找到不同的定義而模糊不清;保險合同的用語不因法院在先前的案件中對其持不同的見解而必然模糊不清;保險合同的條款也不會僅因其難以解釋、十分復雜以及保險糾紛的當事人對該用語持不同的觀點而模糊不清;即便在保險合同難以辨認的情況下,如果審理案件的法院能夠閱讀并理解該合同,該合同條款也不能被認為是模糊不清。其四,不利解釋原則要得到適用,被保險人須對保險合同中“模糊不清”之處的產生不承擔責任。

      2.被保險人是否為弱勢群體

      不利解釋原則的創立,一個重要的原因是建立在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間不平等的交易地位進行司法調整的基礎之上。但是在保險實踐中,除了存在大量的由擁有優勢談判地位的保險人擬定,并在“取舍聽便”的基礎上銷售給被保險人的格式個人保單以外,還存在著為數眾多的、由經驗老到的保險經紀人、風險管理人及律師,代表被保險人與保險人經談判達成的商業保險合同。這就產生了一個與不利解釋原則的適用范圍有關的問題,即在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交易地位相等的情況下,他們之間簽訂的格式商業保險合同是否仍然能夠適用該原則?審判實踐中,美國法院就此發展了不同的判斷標準,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七種:

      第一個判斷標準是被保險人的規模。被保險人的規模越大,其擁有的談判實力越強,不利解釋原則適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就越小。第二個判斷標準是律師的參與。如果在產生爭議的保險合同簽訂之時,被保險人的事務由經驗豐富的律師,不利解釋原則將無法適用。第三個判斷標準是保險經紀人的參與?;诒kU經紀人所擁有的強勁交易實力和專業技術,一些美國法院拒絕將不利解釋原則適用于由獨立保險經紀人代表被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第四個判斷標準是手寫保單的使用。由于商業風險通常十分復雜和專業,因此許多商業保險單常常采用個人之間反復談判并最終達成協議的方式簽署,這種保單被稱為“手寫保單”。與格式保單一方擬訂、另一方接受的“附和合同”的特點不同,經由個別談判達成的手寫保單較為充分地反映了被保險人的真實意愿。手寫保單的這一性質使得一些美國法院拒絕將不利解釋原則適用于該種保單的解釋。第五個判斷標準是被保險人對保險的熟悉程度。不利解釋原則創立的原因,是為了保護缺乏經驗的被保險人,因此,按照一些美國法院的觀點,在被保險人擁有與保險人相當的保險經驗的情況下,不利解釋原則將無法適用。第六個判斷標準是有關的爭執是否是保險人之間的爭執。不利解釋原則適用的基石,是被保險人缺乏經驗,因此在兩個保險公司就保險合同條款發生爭執的情況下,只有依照合同條款本身進行解釋才是公平的。第七個判斷標準是被保險人擁有的總體談判實力。鑒于商業保險的被保險人通常擁有在公平的基礎上與保險人進行談判的市場能力,因此一些美國法院認為,由擁有相同談判實力的當事人簽訂的保險合同,應當被當作普通合同并按照適用于普通合同的解釋方法加以解釋。

      3.用于附加條款而非基本條款

      在我國,關于不利解釋原則是否用于基本條款,學術界則多有爭議,筆者認為不利解釋規則不能適用于基本保險條款。因為,基本保險條款不同于保險人事先擬訂的其他保險條款,不論保險人是否將其用于保險合同,保險人均不得修改或變更基本保險條款。同時,在我國由于保監會制訂的商業保險主要險種的基本條款具有部門規章的性質,而我國法院尚不具備對法律規范進行審查的司法權。因此,保險人使用有保監會所制定的合法條款,即使是格式條款,即使可能存在疑義,也不能只考慮被保險人的利益而作出對其有利的解釋,而是按照一般的解釋原則進行解釋。因為,此時的保險合同條款本質上并沒有體現多少保險人的自由意志,而是附和法律的產物、徒有格式條款之形而已無格式條款之實。投保人又附和保險人的條款,雙方都沒有自由地站在自己的立場制定該所謂的格式條款。所以,已經失去格式條款的本來含義。此時,如果還是不加變通地堅持所謂對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原則,無異于刻舟求劍,必然損害保險制度的基礎。

      4.不能做優先解釋原則。而只能是第二原則

      第3篇

      現代信息技術的應用極大地改變了企業傳統的經營方式和管理方式。在目前企業管理中出現了信息流、資金流、單證流的管理模式,特別是在日常財務管理方面,出現了以資金管理為中心,信息技術為手段,單證管理做保證的三位一體的財務管理體系,財務管理向著更注重效率和效益的方向發展。保險公司作為面向社會大眾的金融企業,其信息、資金及單證無論是規模還是在經營活動中的重要程度上都不亞于其他行業,因而更要注重信息、資金、單證三位一體的財務管理方法。

      一、保險公司建立信息、資金、單證三位一體財務管理體系的必要性

      保險公司,特別是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其規模一般較大,但管理較為粗放。從信息管理系統來看,不僅沒有建立成功的電子商務,利用銀行電子支付系統也不充分,而且現有的各營業網點之間、上下級之間尚不能進行網絡化管理,數據不能共享;基層公司的業務處理和財務處理沒有實行標準化、系統化的電子處理程序,業務、收付費、記賬、統計、分保等環節信息重復錄入、數據人為調節,結果造成信息傳輸慢,數據失真,甚至出現弄虛作假的情況。這種狀況不能適應保險市場上的競爭,更經不起入世后外資保險公司先進管理方式和運營方式的沖擊。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之后,不可能建立很多機構和招聘很多人員,他們主要依靠先進的信息網絡和相應的營銷策略開展業務。如果我們的經營管理方式不加以改變,我們目前網點多的優勢不僅發揮不了作用,而且會成為成本高效率低的包袱。因而中資保險公司,特別是國有獨資保險公司必須加快信息技術建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改造基層公司的業務和財務處理程序。應把現有營業網點的各種數據信息連接起來,形成先進的信息處理系統,實現通保通賠,統一管理,將網點多的傳統優勢發揮出來,然后在現有信息網絡的基礎上建立電子商務及電子支付系統,使中資保險公司向國際水平靠近。

      在資金管理方面,目前國內保險公司也未形成有效的資金調配、使用及運用系統。資金分散在各營業網點及各級公司,公司各機構之間、上下級之間缺乏科學的資金管理和調控手段。例如基層公司中已簽單但有多少保費沒有收回,多少保費滯留在保戶、外勤、人手中,基層公司內部未入賬或虛入賬的資金有多少,現有的資金管理系統不能對這些問題進行有效地監控。資金的收付缺乏有效的控制制度,資金管理不統一、不規范,“三假一私存”等現象時有發生,從而造成資金流失、浪費,甚至出現違法亂紀的情況。各網點及各級公司日常需要多少業務周轉資金缺乏科學的界定,存款普遍存在盲目性,而且各網點及上下級之間缺乏統一的支付手段,使資金的流動性大大降低,從而降低資金使用效率,增加資金管理成本。外資保險公司進入我國保險市場之后,隨著競爭的日趨激烈及保險市場的國際化,費率會逐步降低,賠付率將逐漸提高,資金運用取得的投資收益將成為保險公司利潤的重要來源。而我們目前的資金管理辦法無法適應保險業務的發展趨勢。因此,中資保險公司必須建立一套科學的適應現代信息技術和支付方法的資金管理、資金調控及資金運用系統。

      保險業務中的絕大多數單證都涉及財務與資金,但基層公司單證的印制、領用、保管、使用、編號、銷號等制度既不統一又不規范,各種單證之間的銜接、制約不緊密,財務核算過程中單證的傳遞,會計憑證的附件等不規范,單證有意無意的流失情況經常發生。單證混亂往往造成數據失真,資金流失,因此必須加強單證的管理。此外,新的信息處理技術及新的支付手段的出現,對紙質原始單證及電腦生成的電子單證有了新的要求,單證管理也要系統化、科學化。

      二、信息、資金、單證管理系統的內容、功能及相互關系

      信息管理、資金管理和單證管理三者既相互獨立,又相輔相成,綜合成為保險公司統一的財務管理體系。

      1.信息管理(數據處理電子化)系統

      大型保險公司的營業網點遍布全國各地,保險業務面向各行各業,涉及千家萬戶。要充分發揮各個保險機構的職能和作用,就需要建立完善的電子化和網絡化信息管理系統,從業務處理(簽單、理賠),到收保費付賠款,再到財務核算及統計分析,在大范圍內(如地市、全省或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網絡,而且能與銀行的電子支付系統、因特網等外部信息系統連接,實現數據共享,網絡化管理,形成保險公司先進的開放性的信息管理系統。這樣既能方便保戶,提高競爭力,又能迅速處理所有財務信息,使公司各級管理者準確、快速、完整地得到相關的財務信息。

      信息處理實現電子化、網絡化管理之后,業務處理中心和財務處理中心可以對公司的財務和業務信息集中處理。

      在信息處理系統中,各險種的簽單、理賠等業務信息由相應的計算機軟件進行處理,形成業務處理系統。業務處理系統將信息傳送給收付費系統,收付費系統進行收付款業務的處理,并將收付款及應收應付信息反饋回業務處理系統。業務處理系統綜合保單信息及收付費信息生成基層報表,形成面向基層科室的各項業務資料及面向外部、內部員工的業績考核資料,用于基層公司的業務管理和調控。

      運用電子商務后,電子商務系統直接聯系保戶并與業務處理系統連接,進行簽單并進行信息處理;運用銀行支付系統后,銀行支付系統與公司收付費系統連接,保戶可以利用電話、因特網等手段直接交費,公司也可直接劃撥賠款或儲金,并通過公司的收付費系統進行信息處理。各種信息均與公司的業務處理中心和財務處理中心連接,由中心進行核保核賠及賬務處理,并生成業務報表、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

      信息管理系統形成后,要統一內部業務流程和管理模式,統一各類分析數據和表格標準及格式,避免數據重復錄入、自由修改,基本實現數據共享、網絡化應用。系統還要有較強的查詢功能和各種報表的生成功能,以便各級管理人員根據權限隨時查詢各級、各類業務和財務統計資料,隨時對經營情況進行監控。

      2.資金管理系統保險公司資金的收付遍布各營業網點,如果運用銀行支付系統,資金的收付更加分散。各收付點及公司上下級之間的資金調度,銀行帳戶的管理,現金的保管,銀行存款與現金的存取,資金的收付程序以及其他涉及資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必須統一納入資金管理系統,進行嚴格有效的管理,既要保證資金的流動性,保證賠款支出及展業部門的業務支出,又要保證資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

      資金管理系統包括管理資金的人員崗位職責和資金的流轉渠道。資金管理要保證管理人員職責到位并相互牽制,保證資金流轉暢通。

      資金的管理必須從源頭管起,信用管理是資金管理的起點。信用管理員根據公司的信用管理制度對要求簽單并索要正式發票但尚未交付保費的保戶、業務外勤及代辦審批信用度和信用期,符合

      規定的開據保險單和正式發票。應收保費管理員對應收保費進行跟蹤清收,對信用期內未交費的保戶、業務外勤或代辦按制度進行處理,保證資金回收,或解除保險責任。收付員、核算員、主管出納和主管會計按照規定的程序對資金的收付進行管理。

      資金的流轉系統要保證資金的流動性、安全性和資金使用效益。各支公司的保費收入存入收入基本戶,檢查未達賬及銀行退票等事項,并隨時將其余額轉入公共基本戶。各支公司或網點的賠款基本戶和費用戶核定最高限額,保證賠款和費用支出,定期或定額由公共基本戶補充。資金要集中到公共基本戶,公共基本戶在統籌全轄業務資金的條件下,按照資金運用的有關制度,將節余資金上劃或用于資金運用,以提高資金效益。

      在資金流轉系統中,收款員將收到的支票和現金存入收入基本戶。核算員從賠款基本戶提取現金交與付款員,付款員從賠款基本戶開支票或用現金賠付,當日將結余現金退回核算員。核算員負責其他存款戶和費用戶的管理,并負責將收入基本戶的資金劃入公共基本戶。主管出納負責公共基本戶及全部資金調控;在應用銀行電話付費或因特網付費時,主管出納負責銀行支付系統資金與公共賬戶資金的劃撥,并及時補充各付款單位的賠款資金和費用資金。主管出納和主管會計要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隨時監控所轄各賬戶的資金余額與流向,保證資金的流動性與安全性,同時,集中盡可能多的資金在國家允許范圍內或爭取國家政策進行穩妥的資金運用,提高資金效益。

      如果采用更先進的信息處理技術和支付手段,也可以取消基層公司的收入基本戶和賠款基本戶,利用公共基本賬戶實行通保通賠。

      3.單證管理系統單證是連接資金管理與信息管理之間的紐帶。首先,公司的資金與數據不能孤立存在,二者必須通過單證相對應,彼此相互支持和制約;其次,資金的收付流轉,數據的錄入必須有單證及單證制度做依據;此外,資金的流失總是伴隨單證的流失而形成的,單證的管理是資金安全的重要保證。因而,單證的印制、保管、領用、流轉、以及根據單證進行資金收付及數據錄入等一系列程序和制度必須進行統一管理,形成單證管理系統。

      保險經營活動中主要有兩種單證,一是業務單證,二是財務單證。業務單證有些與財務沒有直接關系,有些與財務有直接關系,是財務活動的依據。從財務管理角度講的單證包括財務單證和與財務有直接關系的業務單證。

      單證管理系統的建立主要包括單證管理制度和單證流轉渠道。單證管理制度包括各種單證的管理權限以及單證的印刷、保管、領用、填制、傳遞等制度,單證流轉渠道指單證的流向及各種單證的正本、副本、各聯在使用中相互交織而形成的流轉網絡。在單證管理系統中,必須結合和適應信息管理和資金管理,合理設計單證的管理制度和流轉渠道,以保證信息的真實及資金的安全。

      三、全面建立三位一體的財務管理體系以信息管理系統、資金管理系統和單證管理系統為主要組成部分的財務核算和財務管理體系是現代信息技術廣泛應用于企業經營管理條件下較為先進的財務管理方式。保險公司這樣的金融企業,其數據、資金和單證具有量大、面廣、分散、傳輸頻繁的特點,綜合建立三位一體的財務管理體系對其經營和發展更為重要。財務部門要積極參與公司的信息技術建設,制定財務管理體系的總體規劃,實施先進的財務信息、資金和單證的管理辦法,并制定縝密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將信息、資金和單證的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使三者相互協調、相互制約,成為有機的整體。

      財務部門要充分有效地利用信息技術手段改革現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體制,簡化核算層次,精減核算人員,準確高效地進行業務和財務數據的收集、整理、傳送、分析工作。在財務管理活動中還應對所轄各項管理指標和考核指標的制定、考核、調控納入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基于公司效益和員工貢獻度的激勵機制,對全轄范圍進行直接、及時的財務處理和財務控制,為公司領導提供準確、及時的財務信息,及時編制各類對內對外會計、統計報表。

      在保險公司,貨幣資金是公司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資金形式,因此我們在財務管理系統中主要闡述的是貨幣資金的管理。實際上,固定資產、在建工程、辦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債權債務及其他無形資產和各項費用也完全可以按照資金管理的原理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納入財務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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