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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慶城區歷史文化建筑景觀式保護的原則與方法
對安慶市區歷史文化建筑開展景觀式的保護,要在分析認識清現狀的基礎上按照規劃和相關配套法規制定保護的具體原則和方法。具體來講,景觀式保護的原則與方法涉及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方面,對歷史文化建筑本身只能進行微創手術式的返真修復,并増強其對歷史文化信息的視覺傳播新功能;修復要嚴格按照原來的形制、結構、材料、工藝進行要“修舊如舊”,為了増加歷史文化信息的含量,可以在建筑內部安排相關的歷史文化內容展示及其互動體驗項目。另一方面,對其存身的周圍環境,一是要切實遵守規劃、保護法規的要求,嚴格執法,二是要盡可能地采用藝術化的造型手段,創造新舊之間過渡銜接的視覺面貌和觀賞的空間環境??梢赃x用改變立面造型、色彩呼應、添加形體分割等藝術設計方法,避免采取拆除、降低高度、限制使用性質等措施。
(二)安慶城區歷史文化建筑景觀式保護的實踐
在安慶,對歷史文化建筑本身進行微創手術式的返真修復,并增強其對歷史文化信息視覺傳播功能的景觀式保護實踐已經開展。如,坐落于孝肅路和錫麟街交匯處的安慶天主堂,1871年動工,1893年落成。近年來,因主體建筑老舊化嚴重,曾經屢次修繕,現在看到的是2009年那次大修的成果。?在修繕中從保持建筑主體立面裝飾的牌坊、宮廷式護欄、石鼓等形制、造型不變人手,從細節上保證了主體建筑耶穌圣心堂中西合璧的風格不變。僅僅修整了部分斑駁的墻面,小心地劍除了歲月的痕跡,使老建筑仿佛返回了百多年前的原真面貌。在修繕后的神甫樓二樓設立安慶天主教愛國主義展館,通過圖文集中展示建國以來,安慶天主堂愛國主義活動史料,包括重大活動、重要事件和典型人物的愛國事跡。修繕后的安慶天主堂在更具觀賞性的同時,歷史文化信息的傳播功能也得以實現。大修后的安慶天主堂成為安慶這座歷史文化名城愈久彌新的“新景觀”。美中不足的是修繕中也對原建筑的歷時性和附屬建筑產生了不同程度的破壞。在安慶師范學院菱湖校區有兩處國保單位:國立安徽大學紅樓和敬敷書院。1935年3月落成的紅樓,兩層磚木結構,建筑質量很好,一直使用至今。建筑外觀墻不粉化、屋脊不塌,正門柱廊等西式建筑的造型形制、細節均保存完好。紅樓的使用功能也一直沒有大的變化,因而,內部結構也基本沒變。因此,對紅樓的景觀式保護的具體工作,體現在對紅樓周圍環境的設計營造上。具體措施是在紅樓的周邊進行綠化并栽種香樟樹。目的是要為紅樓營造一個可以遮蔽周圍現代景物的獨立空間環境。經過多年的不斷營造,今天可以看到,在紅樓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廣植的香樟樹,已經形成了老紅樓與校園新建筑之間的成片樟林間隔。簇擁影映著紅樓的樟樹林,為歷史文化建筑與新建筑形成的現代環境提供了兩者之間的清晰分界和過渡景物,并在多個觀賞角度上形成了相對完整的空間背景。紅樓作為景觀的效果被襯托突顯。1897年(清光緒二十三年)暮春移建于現址的敬敷書院,1933年大修過一次現在看到的模樣是2002年重建的。拆除時對進深、檐高、梁架、門窗等等進行了拍照、測量、放樣。這些工作保證了重建后整體建筑的原真效果。但門樓由于沒有歷史資料對照,現在的樣式有猜想的成分;外墻的粉飾、卵石的鋪地,有些畫蛇添足。為了解決書院與北面教學樓的視覺沖突,重建時保留了書院內外的古樹,借用古樹和書院外高聳的杉樹,成功地遮蔽了周圍的現代景象,塑造出亦幻亦真的歷史場景。新的敬敷書院內部設立了安慶師范學院百年校史館,展示著學院教書育人百年薪火相傳的歷史。重生的敬敷書院煥發出嶄新的舊貌,增添了傳播歷史文化的新功能。如今,在安慶師范學院菱湖校區里,新舊建筑相映成趣。師生和游人徜徉其間可以享受到移步換景、時空切換的視覺樂趣;可以感受到學校百年育人、薪火不息的光和熱。
二、安慶城區歷史文化建筑景觀式保護的意義
【關鍵詞】民間文藝;知識產權;權利主體;地盤子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4-075-03
一、民間文藝概述
(一)立法實踐中民間文藝的界定
關于對民間文藝的定義,許多條約、組織和國家作出了不同的界定。但無論何種概括,都涉及到創作的群體性、傳統性、民族性和文學藝術性這些共同的特點。概念界定不同,導致劃定范圍不同,涉及到保護民間文藝的客體也不相同。民間文學藝術(folklore)屬于傳統知識產權的一部分,又稱之為民間文學。它是在特定民族或特定區域間的群體間世代相傳的、體現該民族或該區域群體社會歷史和文化生活特點的藝術表現形式,包括音樂、舞蹈、游戲、禮儀、風俗習慣、傳統手工藝等,是一定思想或情感的表述。我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指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創造成果。著作權法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由此規定說明,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已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范圍內,它屬于作品的一種,因此必須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即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由特定人創作的,以某種方式反映民間文學藝術特征,具有獨創性、可復制性的有形載體。這種作品的創作,直接借助于民間文藝的素材或創作方法、創作風格等形成的創作成果,具有明確的作者和創作時間。以上說明,民間文學藝術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均屬于民間文學,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前者作者身份不明,后者具有個人獨創性;前者處于世代流傳、不斷變化的沒有固定的表達,后者具有特定的思想并以一定形式表示出來;前者保護的期限是永久的,后者則有一定的保護期限。
因此,在這里討論的“民間文藝”,是指那些尚不能被視為“作品”的,無法享受現行著作權保護的民間文學藝術。
(二)民間文藝的特點
1.群體性
民間文藝是由一個特定群體經過不間斷的創作完成的。一般有以下兩種方式:一種是在共同的生活勞動過程中不自覺地共同創作,然后通過模仿等方式代代相傳;還有一種是開始由某個個人創作,在以后的流傳中,經過無數人的加工、修改和補充,逐步成為在群體內廣為流傳的民間文藝。
2.傳統性
民間文藝大多歷史悠久,其在時間上的連續性,使得其在歷史長河中雖有一些變化,但是那些反映特定群體固有的獨特之處的部分仍然被保留下來?!暗乇P子”有著幾千年的悠久歷史,但至今仍然保持著最初的表演方式。
3.口頭性,變異性
民間文藝在傳承過程中往往采取口傳心授的方式,它的形成是個動態的過程,在這個動態的過程中,其核心的風格和特質是不變的。
4.民族性
民族性是民間文藝與生俱來的,例如地盤子”是在鄂西地域文化多元一體化格局逐漸形成的歷史背景下,在土家族文化、巴文化、漢文化長期交流融合的過程中,逐步形成的一種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間舞蹈,是土家族文化、巴文化和漢文化交流融合的歷史產物。
5.區域性
民間文藝通常只在特定的群體內流傳,而該群體有比較固定的生活區域,因此具有明顯的區域性特質?!暗乇P子”舞蹈就主要在恩施地區流傳。
二、關于民間文藝權利主體的不同理論觀點
民間文藝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是在民間文藝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的人。顯然,落實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是保護民間文藝的關鍵所在。在調研時發現當地政府、文化部門,“地盤子”的傳承人和當地居民對“地盤子”的歸屬問題,均是模糊的,說不清,道不明。這也反映了我國學界對民間文藝權利主體問題的爭議。目前主要存在三種學說。
(一)國家作為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
持此種觀點的人認為,民間文藝歷史悠久,隨著民族的遷徙和交融,以及民間文藝的不斷傳承,民間文藝的流傳范圍已經不限于某個地區,加之民間文藝的作者不確定,因而只能由國家作為整體的權利主體。如果采用這種模式,必然抹殺了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無法為民間文藝最具有厲害關系的主體帶來實際利益,況且大量民間文藝存在于邊遠山區,同時分散在各個民族村落,如果國家作為其權利主體,實際上無法真正有效起到保護作用。
(二)民間文藝的創作群體作為權利主體
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民間文藝的是群體共同的智力創作成果,是群體內勞動人民集體智慧的結晶。民間文藝與其來源群體之間具有最直接的經濟和文化聯系。因此,民間文藝的所有權應屬于創作、發展和保存它的群體,屬于不特定的多數人。在實際調研中也發現,恩施州咸豐縣當地居民在被問起,“地盤子”應該屬于誰時,聽到更多的回答是“我們老祖宗傳下來的,我們大家的”。對此基本上是贊同的,但是不得不提出一個問題,事實上也是大量存在的。某一民間文藝的創作群體已經消失、無法認定,或者出現多個群體爭奪的情況。這些情況如果處理不好,不僅不能有效保護民間文藝,還勢必造成民間文藝的消亡,影響民族團結。
(三)個人作為權利主體
這里的“個人”主要是指某一民間文藝的傳承人,賦予傳承人以權利主體身份。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并非所有的民間文藝都是群體集體創作,有些民間文藝實際上是由個人創作的,代代相傳,而且只傳內不傳外,在繼承中傳承民間文藝,如同現行知識產權法上財產繼承制度。我國民間文藝的多樣性決定了其不可能為特定主體擁有。倘若完全地將傳承人作為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勢必造成“民間文藝”私有化,使民間文藝成為傳承人的私有財產,不利于民間文藝的傳承和發揚,對創作群體中的其他人也是不公平的。
三、構建民間文藝國家、群體與傳承人多元權利主體模式
上述三個主體成為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都有一定道理,但是由于我國民間文藝的多樣性,和民間文藝自身的特點,單獨的以某一主體作為其權利主體,都是不妥當的,不能全面有效地保護“民間文藝”。因此,針對“民間文藝”的特點,建立“國家主體為例外,創作群體和傳承人共同主體為原則”的多元化的權利主體模式,才能行之有效的保護“民間文藝”。有關部門首先要對“民間文藝”進行分類,創作群體不明的,創作群體明確的,有明確傳承人的。針對各種民間文藝的不同情況,確定合適的權利主體。
國家作為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僅僅發生在以下特殊情形:一是當民間文藝的創造或保有群體區域界限不清楚或不確定時;二是非為特定傳統社區或傳統族群持有的民間文藝,對國家或社會公眾有重大意義時。除此之外,有明確的創作群體和傳承人的,二者可以共同作為該民間文藝的權利主體,對民間文藝共同共有的狀態,只是在具體的權利義務規定上存在差別。下面對創作群體和傳承人共同作為“民間文藝”權利主體進行理論闡述。
(一)賦予群體與傳承人權利主體地位符合民間文藝的形成和傳承的客觀規律
我國民俗學界的學者認為,每個生活階層的人都有可能是民間文藝的創造者,而且在文化傳承過程中每一個講述者、表演者或演示者都可能對民間文藝的發展、變異做出貢獻。有學者認為,民間文藝是一種與個體同在的文化,個體是民間文藝的載體和擁有者、繼承者、發展和創新者。對民間文藝形成與傳承的實際考察也能夠佐證理論界的這些研究觀點。例如,調研的民間舞蹈“地盤子”,有著幾千的歷史,從最初作為街頭行乞的方式到現在被人們喜愛的民間舞蹈表演,是當地世世代代的“地盤子”藝人群體智慧的結晶。目前主要的傳承人李仕州、李長清、艾申英等他們一生創作或編唱的許多“地盤子”舞蹈在當地廣泛流傳,并教授許多“地盤子”學徒,他們在傳承“地盤子”的同時,又進一步創新,豐富了“地盤子”。這也表明,個人創造與集體再創造的結合是民間文藝形成的主要原因。
(二)群體和傳承人共同作為權利主體是民間文藝傳承方式的必然要求
民間文藝的傳承方式包括祖傳傳承、師傳傳承和社區傳承。這3種傳承方式都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這也導致了多個權利主體分亭同一知識產品的利益。
(三)確立群體與傳承人權利主體地位符合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2006年10月發表的《保護傳統文似民間文學藝術表達草案:政策目標與核心原則》在第l條對民間文學藝術的定義中揭示,民間文學藝術的內涵特征之一是“個人和集體的智慧創造物”。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在對該條的評論中,更明確地指出“個人在傳統文化表達的發展和再創作中起著中心作用”。這些規定表明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均認可創造、發展、實踐民間文藝的社區、群體和個人是民間文藝的所有人。
四、民間文藝權利主體的權利形態建議及構想
民間文藝權利主體的知識產權立法保護是民間文藝立法保護的核心組成,是針對民間文藝傳承人和群體的知識產權立法保護。從現代知識產權激勵理論來看,能夠對個人創造給予補償的以集體為基礎的所有權也可以達到激勵創新的目的。同時,承認集體產權使群體能夠防止本區域的民間文藝的減少,減小對民間文藝的損害。民間文藝的集體知識產權模式不僅保護了民間文藝本身,也保護了產生民間文藝的歷史文化背景。更重要的是,這樣可以最大限度地增強民間藝術創作來源群體的民族自豪感,提高其民族自覺性,并逐漸把維護民間文藝的道德義務上升為法律義務,把保護民間文藝的政策性宣示轉換為法律機制層面的操作,最終為傳承、保護民間文藝提供一種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機制。以民間舞蹈“地盤子”為例,為民間文藝權利主體――傳承人和來源群體――提出了一些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的建議,以供專家學者參考。
(一)成果確認權
鑒于民間文藝權利主體的特殊性及成果形式的復雜性,基于保護要求,可以通過特定程序對民間文藝的名稱、內容、表現形式、權屬等進行確認。在調研“地盤子”時,了解到咸豐縣現有“地盤子”民間老藝人40余人,所屬鄉鎮每年都給予了一定補貼。對州、縣級“民間藝術大師”,同級政府和文化部門每人每年也給予了1000至800元的補助。這對“地盤子”的傳承人經濟上給予了支持,使他們有時間去傳承民間文藝。
(二)原創維護權
人們可以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修改、補充,但不能背離原創主體和基本的表現形式,不能歪曲、濫用或不正當利用民間文藝,而要尊重民間文藝創作者的精神權利,在使用時明示原創人或原創地名稱,如“地盤子”、“侗族大歌”、“苗族占歌”等。
(三)改編權
在民間文藝的傳承過程中,無論是傳承人還是群體都可能對民間文藝做出自己的貢獻,即享有改編權,但是改編的前提是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改編的作品由改編人享有合法權益。
(四)演繹權及相關的鄰接權
為了保持民間文藝的純正,防止仿造和惡意歪曲,只有傳承人或來源群體才享有演繹的權利。凡未經傳承人或來源群體允許而使用(這里的“使用”是指營利性的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侵權。從某種意義上說,民間文藝的藝術價值最早是由其演繹者實現的,因此應主張其演繹者具有相關的鄰接權。
(五)傳播使用權
民間文藝的傳播使用必須取得傳承人或來源群體的允許并支付相應的報酬,但為社會公共福利、傳承民間文藝、弘揚民族優秀文化的傳播除外。凡經國家認可或授予的持有人或群體可以使用民間文藝。
(六)無期限保護權
無期限保護權是民間文藝與其他文學藝術作品最本質的區別,這是因為民間文藝具有時間上的續展性和主體的不確定性。例如,據歷史記載“地盤子”大約產生于隋唐時期,是通過歷代歌師世代相傳保留至今的,它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發展,每個歷史單元既是傳播時期也是再創作時期,因而無法確定其時間起點和終點。
(七)經濟利益的追償及分享權
外姓民族要依法取得民間文藝的使用權并支付相應的報酬。對民間出現的一些以營利為目的的私人制作、銷售民間文藝作品的行為,傳承人或來源群體應持有經濟利益分享權,即有權獲得部分利潤。可以通過經紀的方式,委托給經紀公司,通過經紀公司的操作,實現市場利益的最大化。
【關鍵詞】城市建設;歷史建筑;保護意識;合理更新
中圖分類號:TU8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3-147-01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我們的城市建設也加速了步伐。但是,作為建筑學子,筆者除了關注新銳建筑的不斷問世外,關注更多的是我國歷史建筑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和人們的淡薄意識遭受到的嚴重破壞。歷史建筑是不可再生資源,雖然通過拆舊建新城市的面貌得到了大的改觀,但是歷史建筑的破壞甚至消失也給城市帶來了巨大的損失。
一、歷史建筑的保護原則
(一)保護歷史建筑的意義
歷史建筑,具有多方面的保護價值,它不僅是藝術品,也是我國文化史和社會史的“實物見證”,是人類文明的重要載體。歷史不能摒棄,文明需要繼承。歷史建筑自然也是我國城市風貌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目前而言,歷史建筑的保護價值可能不比古建筑,但是從長遠的角度來看,優秀歷史建筑的價值和意義會大幅上升。無論古建筑還是歷史建筑都凝聚了中華民族的感情性格、審美追求和理想寄托。保護它們,不僅是保護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而且是保護國家的輝煌歷史。
二、國內如何依據自身情況合理保護歷史建筑
(一)我國目前對歷史建筑的保護方式
我國對歷史建筑的保護是與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制度相聯系的,我國《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規范》(GB50357.2005)規定,保護指對保護項目及其環境所進行的科學的調查、勘測、鑒定、登錄、修繕、維修、改善等活動。
保護修復歷史建筑是基于保持名城特色、名城風貌、傳統風貌和歷史風貌的考慮,在實際工程中,除了優秀的文化遺產作為古跡文物加以完整保留外,對那些并非文物建筑或者保護建筑的歷史建筑的保護,不可能也不應該象保護文物建筑那樣,僅僅以維持建筑的現狀,被動地延長建筑的壽命進行全部原狀保存。因此保護方式應當是對外部形象的完整性進行真實地修復,內部加以加固、改造和再利用,以改善居住條件、適應新的使用功能。再利用不適用于那些有著嚴格保護要求的文物建筑或保護建筑,但卻適合歷史文化街區中大多不應被拆除的老舊歷史建筑。由于大部分年代較久遠的歷史建筑普遍需要抗震加固和修繕,因此對歷史建筑的修復再利用是目前主要的保護方式。
(二)我國歷史建筑保護存在的問題
最早關注歷史城市保護問題的是歐洲的一些國家。經過多個多世紀的探索與實踐,人們對城市歷史文化環境的理解不斷深入,歷史城市保護的理論與方法也在逐步完善,由于各個國家、地區和民族都有其獨特的文化傳統.因而,他們各自對城市歷史文化環境的理解都不相同,保護的方法也存在很大差異特別是城市歷史街區的保護,不僅涉及科學和藝術的內容,還包括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諸多方面,這就說明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的歷史建筑的保護還是應該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筆者認為,目前在我國歷史建筑的保護仍存在一些較為嚴重的問題。
1.對歷史建筑的保護意識不強或缺乏。在城市化過程中,一些地方為了政績,違法文物保護法進行一些項目的建設,使得古建筑遭受破壞。同時相關部門對保護古建筑的宣傳力度不夠,使得在城市建筑過程中造成一些歷史建筑物的破壞;2.歷史建筑保護經費不足。大多經費都被投用于古建筑的保護和修繕上,歷史建筑的保護經費的不足,使得歷史建筑不能得到及時的修繕,加快了歷史建筑的損壞;3.建設性破壞。隨著經濟和城市化進程的不斷發展,城市人口的不斷增加,城市的迎來了建設的熱潮。然而,在建設過程中為了眼前利益,部分建設項目的選址不顧歷史建筑的存在;政府部門為了政績,將一些具有保存價值的歷史建筑毀于一旦;對建設區的歷史建筑,在施工過程中沒有得到合理的保護;4.開發性破壞。歷史建筑特別是歷史街區是人民文化游息的好場所,是發展旅游和提高本地知名度的重要物質基礎,為此各地都熱衷于對歷史建筑開發利用,但在開發利用時歷史建筑卻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護,造成了許多人為的破壞;
三、城市化進程下古建筑保護的原則及措施
(一)全面規劃
在對歷史建筑的保護中,我們要做的是從整體著眼進行多方位的、系統的研究。在城市改造規劃中我們要全面考慮老城區的歷史性、現實性、發展性。要充分借鑒國內外成功地保護古城文化的理念、方式,取長補短。要從人性出發,提倡公眾參與,提倡以人為本的原則。
(二)合理更新
在改造老城區中首先要保護古代建筑的原真性,完整地保護歷史原物才能保存下全部的歷史信息。在古建筑修繕中要盡可能運用原工藝、原材料,堅持“整舊如故、以存其真”的原則。其次,要保持歷史建筑的整體性。不僅要保護建筑,還要保護其環境、街區、景觀等。這樣才能體現出歷史的原貌,使人能感受到歷史的延續。最后,要保持歷史建筑的持續性。要用發展的觀點來修繕歷史建筑,要將保護工作一代一代傳下去。
(三)延續活力
精心保護和充分利用歷史建筑會增加城市的品位,產生很好的景觀效果。發揮歷史建筑在觀光旅游業中的作用,讓開發和利用相互促進、協調發展。有很多歷史建筑已經失去了其原本的實用價值。對這種建筑要賦予其新的實用功能,挖掘其再利用的因素,使其獲得新生。將歷史建筑和現代建筑融合起來也是一種有效的延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