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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金融分析論文1:
短線操作攻略法則
1、大盤是否處于上升周期的初期。
2、宏觀經濟政策、輿論導向有利于哪一個板塊,該板塊的代表性股票是哪幾個,成交量是否明顯大于其它板塊。確定5-10個目標個股。
3、收集目標個股的全部資料,包括公司地域、流通盤、經營動向、年報、中報,股東大會(董事會)公告、市場評論以及其它相關報道。剔除流通盤太大,股性呆滯或經營中出現重大問題暫時又無重組希望的品種。
法則二:中線地量法則
1、選擇(10、20、30)MA經6個月穩定向上之個股,其間大盤下跌均表現抗跌,一般只短暫跌破30MA。
2、OBV穩定向上不斷創出新高。
3、在大盤見底時地量出現,以3000萬流通盤日成交10萬股為標準。
4、在地量出現當日收盤前10分鐘逢低分批介入。
5、短線以5%-10%為獲利出局點。
6、中線以50%為出貨點。
7、以10MA為止損點。
法則三:短線天量法則
1、選擇近日底部放出天量之個股,日換手率連續大于5%-10%,跟蹤觀察。
2、(5、10、20)MA出現多頭排列。
3、60分鐘MACD高位死叉后縮量回調,15分鐘OBV穩定上升,股價在20MA之上走穩。
4、在60分鐘 MACD再度金叉的第二個小時逢低分批進場。
5、短線獲利5%以上逢急拉派發。
6、一旦大盤突變立即保本出局,以利再戰。
法則四:強勢新股法則
1、選擇基本面良好、具成長性、流通盤6000萬以下新股觀察。
2、上市首日換手70%以上?;虍斎沾蟊P暴跌,次日跌勢減緩立即收較大陽線,收復首日陰線2/3以上。
3、創新高買入或選擇天量法則買點介入。
4、獲利5%-10%出局。
5、止損設為保本價。
法則五:成交量法則
1、成交量有助于研判趨勢何時反轉:高位放量長陰線是頂部的跡象,而極度萎縮的成交量說明拋壓已經消失,往往是底部的信號。口訣:價穩量縮才是底。
2、個股成交量持續超過5%,是主力活躍其中的明顯標志。短線成交量大,股價具有良好彈性,可尋求短線交易機會。
3、個股經放量拉升、橫盤整理后無量上升,是主力籌碼高度集中,控盤拉升的標志,此時成交極其稀少,是中線買入良機。
4、如遇突發性高位巨量長陰線,情況不明,要立即出局,以防重大利空導致崩潰性下跌。例如,(000508 ***,行情,資訊,主力買賣)瓊民源,停牌前一天放量下跌,次日遭停牌,長達三年。
法則六:不買下降通道的股票
1、猜測下降通道股票的底部是危險的,因為他可能根本沒有底。
10月16日10:30,安徽大學法學院三樓,全省法學本科自考論文答辯現場。
一個又一個的考生跟考官揮手告別,這場從早晨8時就開始的自考論文答辯,已經接近尾聲了??梢粋€特殊男子的到來,讓少數滯留現場的考生開始嗡嗡地交頭接耳。
“孟警官,孟警官!幫我傳個話,告訴朱輝(化名)莫緊張。”首次見到自己的學生,論文指導老師何俊心里卻有些酸楚。畢竟,朱輝是他見過的、第一個從監獄走出的考生。
坐在答辯桌前的這個中年男子,15日上午就從安徽宿州監獄出發了。
當天18時抵肥后,押載他的監獄警察先把他安置在了蜀山監獄,備戰第二天的全省自學論文答辯。用宿州監獄教育科警官孟曉亞的話說,朱輝是他們宿州監獄培養出來的大學生。
服刑第二年他說:我要自學法律
緊張難免總是有一點的。
畢竟,從2004年——服刑的第二年開始,朱輝就開始為這一天做準備。
一連七年,每年兩次的統考,多次的自測模擬考……繁復的考試,讓38歲的他跟同一天走進考場的320多名考生一樣,心里多少還是有點緊張。
朱輝更明白,作為一個在高墻里服刑了七年的重刑犯,他是一個“非典型考生”。
2003年,因年輕氣盛,他在馬鞍山市因故意傷害罪被逮捕,不久就被判了無期,服刑于宿州監獄。
在高墻內服刑的第二年,監獄領導得知他是大專學歷后,主動找他談話,表示只要他繼續學下去,監獄會盡全力幫助他。
領導和教導員的鼓勵讓朱輝看到了新生。已32歲的他頂住了一些獄友的冷眼,決定報考法學自考專本連讀。
“7年啊,等你學出來都四十好幾的人了,有意義嗎?”
“正是因為我不懂法,人生才差點變得沒意義,我要讓后半輩子充實起來!”朱輝用決心堵住了旁人的閑話。
憑著堅持和對法律的敬仰,2006年12月,朱輝順利拿到了??齐A段法學證書,他的腳步并未停下,2007年,他又報考了本科階段法學自考課程。
七年彈指一揮間,已減刑三次的朱輝想起苦學的時光,微鎖的眉頭松開了,“跟其他考生一樣,我們都會考好的。”
對他而言七年的等待就為了這一天
朱輝的論文答辯題目是《論偵查詢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何俊介紹,朱輝之所以選擇這個題目,主要是他對這個問題有著更深刻的實踐認識。而他答辯的過程,也的確沒讓何俊失望。
10:40,經過3分鐘的簡要闡述后,三位考官針對論文內容,依次向朱輝提了三個問題,“請你先思考一下,十分鐘后再回答?!?/p>
十分鐘里,朱輝有時在本子上記著什么,有時又翻著論文查資料,一行行輕聲默念著。
“在偵查過程中,律師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有:第一:旁聽審問權利,第二:……”朱輝有條不紊的回答,讓考官頻頻點頭。
“他的論文有深度,回答也很認真,能結合自己獨特的視角和經歷來答題?!敝骺脊佟泊蠓▽W院副院長陳潔淼如此評價。
10:50,只用了10分鐘,朱輝準確回答出考官提出的三個問題。
考場外面 教導員比他還緊張
答辯后,朱輝長舒一口氣。他笑瞇了眼。接下來,考官組將在下午集體合議他的答辯成績。
在朱輝的身后,幾名宿州監獄教育科的警察,已經朝他走來:孟曉亞上前給朱輝遞了杯水,另一位輔導員伸手接過朱輝的論文和筆袋,扶他進場的那位監獄警察則微笑著跟他說著什么……
“朱輝是我們宿州監獄培養出來的大學生,我們覺得他就像是自己的孩子?!泵蠒詠喺f,每年這個時候,每個答辯現場,都是這樣的一幅場景——考生心里揣著緊張,導師心里揣著緊張,他們做“家長”的,心里同樣揣著緊張,可給對方的,卻只有笑臉,只有輕松?!霸谶@一點上,朱輝跟今天答辯的300多名考生一樣,經歷了一場典型的答辯?!庇热氏?蔡麗麗
本報記者 吳洋 文/攝
記者對話朱輝
為背單詞徹夜不睡
記者:自考這么多專業中,為何選擇法學專業?
朱輝:7年前我犯罪就是因為我是個法盲,我想我下半輩子不能再這么糊涂下去了,我選了法學,想知法,懂法。
記者:遇到最難考的一門功課是什么?
朱輝:英語,這門課我考了三次才過。30多歲的人學英語,記憶已經不像往常一樣好使了,為了背高中和大學的單詞,我有時背一個通宵。
記者:條件有限,你如何備考?
朱輝:監獄教育科的領導幫我從網上查資料,幫我借書。家人也很支持我,給我寄書。
一、有許多學者認為我國現行仲裁法中的“其它財產權益糾紛”的規定應當更加明確化。譚兵在《中國仲裁制度的改革與完善》一書中認為:調整中國現行仲裁范圍的主要思路是明確、統一、擴大和規范。對于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的“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應有更加明確的解釋。其認為“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解釋,并不是一個簡單的概念:首先,“財產權益爭議”一詞,是指交付仲裁的事項應是與財產有關的事項,與財產無關的爭議則不可以仲裁。其次,對“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中的“財產權益”的范圍,存在著界定不清的情況。為有利于仲裁實踐,建議在修改仲裁法前,司法機關及時對“其他財產權益糾紛”作出統一的司法解釋。
二、現行的仲裁實踐中所通用的有關“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界定已經不能滿足經濟發展和仲裁制度本身的發展。許多的學者建議將更多的民事糾紛納入到仲裁中來。
喬欣、李莉在《爭議可仲裁性研究》一文中提到破產程序中的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具有可仲裁性。認為爭議的可仲裁性不因破產而改變,仲裁協議仍可執行,裁決所確定的權益可作為破產財產或破產債權向法院申報。同時還認為應將因侵權行為產生的爭議納入到仲裁。其認為:民事權利是一個開放的體系,侵權行為也是一個開放型的概念。由侵權行為而產生的爭議,當事人雙方是平等的民事主體,爭議不涉及財產權益,但涉及的權利內容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或可以和解的,這樣的爭議應具有可仲裁性。
同時,很多學者建議將知識產權中的更多糾紛納入到仲裁中來。鄭書前、宋新宇在《論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之可仲裁性》一文中談到:目前我國有關法律只規定了“著作權合同糾紛”可以申請仲裁。但對于其他的知識產權糾紛如專利權、商標權有關的糾紛并未規定其可以提請仲裁。仲裁方式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方面和其他方式相比有其獨到的優勢。如果不充分利用這種優勢,會造成知識產權保護的成本增加、資源浪費。其認為:長遠的考慮是在對《仲裁法》進行修改時擴充仲裁的受案范圍,明確規定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一部分事項可以仲裁;鑒于《仲裁法》的修改會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內容以及立法者對修改時機會合理把握,目前可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明確任命法院在對仲裁裁決進行司法審查時,不得將裁決事項時知識產權糾紛作為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情形而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該知識產權侵權糾紛仲裁裁決,應當執行該裁決結果,這是可采取的權宜之計。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完善,國家對于民商事案件可仲裁性的態度將變的更為開放,知識產權侵權糾紛被仲裁機制所擴充容納,承認其具有可仲裁性將在我們的意料之中。馬明虎在《論我國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可仲裁性》一文中談到,承認更多的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可仲裁性符合世界仲裁立法的發展趨勢。其認為: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顯然知識產權與財產權有一定的差異,而從擔保法權利質押的規定來看,我國擔保法將知識產權視為“動產”,知識產權的侵權糾紛應當屬于“其他財產糾紛”。更重要的是,我國仲裁立法已朝國際仲裁制度邁出了很大一步,這為承認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的可仲裁性創立了必要的條件。
孫東東、吳正鑫在《關于我國建立醫事糾紛仲裁制度的研討》提出建立醫療糾紛仲裁制度的設想。認為除少數重大醫療責任事故外,絕大多數醫療糾紛均為民事糾紛,且糾紛的最終解決也都落實到經濟補償上,因此解決此類糾紛宜采用半官方的公斷方式,但由于醫療糾紛仲裁所調整的糾紛涉及醫學專業技術以及糾紛雙方的不對等性,使得醫事糾紛不僅具有一般經濟合同糾紛仲裁的特征,如:程序簡便、靈活、快捷、或裁或審、不公開、不排斥調解以及仲裁結局具有法律效力等,還具有其特殊性。即:(1)醫療糾紛仲裁可由糾紛雙方的任何一方提出申請,無須雙方當事人合意。(2)醫事糾紛仲裁應作為訴訟程序前的必經程序,仲裁機構對糾紛先行調解,調節不成,做出裁決。其調解和裁決均不具有最終解決糾紛的效力,但生效后應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其還建議建立專門的醫事糾紛仲裁機構來審理醫事糾紛。
三、有的學者認為侵權與違約責任競合現象的糾紛也可以通過仲裁來解決。王金蘭、王瑋在《論侵權行為的可仲裁性》一文中談到:在侵權與違約競合的情況下,受害人享有選擇請求權,既可以以侵權為由,又可以以違約為由,行使追討損害賠償或損失賠償的權利。實際上,對于侵權性的違約行為和違約性的侵權行為,一般都按違約行為處理。當執行一個責任而使受害人的損害賠償目的達到時,受害人的另一請求權應歸于消滅,加害人的責任即可解除。如在執行違約賠償責任后,權利人的損失已經得到彌補,就不再要求違約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無論是合同之債,還是侵權之債,都是民商事法律調整的范疇,該債權的糾紛都屬于私法上而不是公法上的糾紛,此為以仲裁來解決該糾紛提供了法律上的可能性;此外,在侵權和違約競合的情況下,如何說明選擇違約,再將其歸結于也屬違約的性質,以違約提起損失賠償,再技巧上也會更恰當、穩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