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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民營企業大都采用的家族治理模式,成為阻礙民營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民營企業治理制度創新的目標是建立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和員工等資本所有者共同治理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其主要包括治理主體的創新與治理機制的創新。
關鍵詞:民營企業;家族治理模式;治理主體創新;治理機制創新
前言
全世界每天都有成千上萬的民營企業在生生滅滅,只有少數民營企業在競爭中脫穎而出并得以延續和發展。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民營企業生存和發展壯大的關鍵問題。對民營企業實施制度創新是其成長發展過程中的必然選擇。治理制度創新將構成民營企業制度創新的主要環節。
一、民營企業治理的一般理論
傳統意義上的企業治理起源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它是企業制度不斷發展的產物。在生產資料私有制下,企業經歷了從單業主制到合伙制,再到股份制的發展過程。在此背景下,以“有限責任”和“兩權分離”為根本特征的現代股份制企業形式應運而生。股份企業的最基本特征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可以說,傳統意義上的企業治理就是源于兩權分離而產生的委托-問題。這需要良好的激勵約束機制,以使人在實現委托人目標的同時,實現自己的利益,達到“雙贏”的效果。
兩權分離是傳統意義上企業治理產生的源頭。按照這種理論,似乎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的企業里,就不應該存在治理的問題。我們知道,資產屬于私人所有的民營企業最大的特征就是兩權合一,而在民營企業中,治理問題一直是抑制其成長和可持續發展的最大“瓶頸”。看來,傳統意義上的治理理論已經無法解釋民營企業的治理問題,為此,我們必須重新思考民營企業的治理理論。筆者認為,現代企業治理源于企業具備獨立的人格。也就是說,企業人格獨立是現代企業治理的最基本的前提條件。當然,兩權分離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引發了治理問題,如“內部人控制”,但是這只是個表面原因,它是企業獨立人格在所有權安排中的一個表象反映而已,企業的獨立人格才是治理問題產生的最深層次的原因。或者說,兩權分離只是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所有權安排的一種形式,它本質上也可歸結為企業的一種治理結構,不過是一種現代意義上的治理結構。
二、我國民營企業治理模式的現實分析
民營企業采用家族治理模式,在企業發展的初期,有利于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提高企業的穩定性,加快企業的決策速度,因而是有效率的,對企業的成長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一旦企業規模擴大,產業資本日益社會化,家族治理模式所具有的缺陷便暴露無遺,而且這些缺陷逐漸成為阻礙民營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家族治理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家族股東“一股獨大”,損害了廣大小股東的利益。在民營企業中,企業創業者或其家族作為大股東“一股獨大”,控制著企業的所有權和主要經營管理權,并主導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家族外的小股東由于人數眾多,人員分散,所持股份少,一般很難介入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所進行的重大決策和重要經營活動,就由掌握企業控制權的家族成員圍繞著家族的利益展開,而很少圍繞包括小股東在內的所有股東的利益展開。另外,在小股東不能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必要的監督的情況下,家族控股大股東或其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嚴重地損害了廣大小股東的利益,小股東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護。
第二,個人財產所有權與企業法人所有權不分。在我國民營企業中,企業法人所有權深受家族個人所有權的干擾和控制。對于民營有限責任企業而言,企業組織只是一種形式,民營企業并沒有按規范的法人企業來運作,沒有健全的企業法人制度來保證企業以獨立的法人資格存在。民營企業個人財產所有權,在企業的經營和繼承問題上,對企業法人所有權進行大量的干預和控制。
第三,企業主“家長制”作風嚴重,高度集中化的管理方式排斥人力資本的民主參與和決策。在我國民營企業中,這種“家長制”決策機制固化了民營企業主的“心智模式”,使他們變得更加專制和跋扈。這會不斷加大企業主決策失誤的可能性。而隨著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的到來,企業的成長更多地依賴于知識和人力資本,依賴于人力資本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積極參與和決策。市場里的企業是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合約,而排斥人力資本民主參與決策的民營企業主的“家長制”作風,必將越來越阻礙民營企業的發展。
三、我國民營企業治理制度創新的目標和思路
1.治理主體的創新。誰參與治理,是出資者還是利益相關者?這是民營企業治理主體的問題。傳統意義上的企業治理理論認為,治理源于兩權分離,這實際上就是對民營企業治理主體應按股東的邏輯認定,其表現為資本雇傭勞動條件下的單邊治理結構。在這一結構中,民營企業的治理主體是雇主或股東。基于企業獨立人格的治理理論,強調民營企業的法人性和建立規范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因此,民營企業的治理主體就是主要利益相關者,即資本所有者,包括: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和一般雇員。這是因為,一方面,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前提是企業的法人財產,而不僅僅是股東投入的資產。企業法人財產包括實物資產、金融資產及無形資產。這些資產主要由股東的直接投資和債權人的債權形成。如果股東憑借其專用性資產獲取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那么債權人也可以憑借其債權參與治理。同時,債權人的債權若無抵押,一旦企業虧損或破產,其損失也不可低估。故債權人應當成為民營企業的治理主體。另一方面,經營者和一般員工等人力資本所有者在企業中傾注了大量的心血,一旦企業面臨虧損或倒閉,不僅面臨青春年華與自信心等的投資損失,甚至會危及自己及其家人的生存。同時,當代民營企業的發展越來越依賴于經營者和員工的人力資本。隨著競爭日趨激烈,企業要鞏固自己的競爭優勢,必須有充足的創新能力,而創新能力只能來自于這些人力資本所有者——企業經營者和員工。
2.治理機制的創新。如何合理分配企業所有權或治理權,企業所有權或治理權如何行使?這是民營企業治理機制的問題。為建立高效能的治理機制,民營企業要注意和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在保證股東利益的基礎上,堅持資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將是民營企業治理的根本宗旨。如上所述,傳統意義上的治理理論強調股東利益最大化是企業生產經營的目標,而企業獨立人格的治理理論,堅持在保證股東利益基礎上實現資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治理原則。它堅持利益相關者理論,強調資本所有者是主要利益相關者,只有資本所有者才能夠擁有企業所有權,才能成為治理主體,才能擁有治理權。無論作為物質資本所有者的股東和債權人,還是作為人力資本所有者的經營者和員工,他們都對民營企業做了專用性投資,因而都應該擁有企業的所有權,成為治理的主體。他們與民營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高度相關,他們的利益最大化理所當然地成為企業生產經營所追求的目標。
(2)治理形式多樣化。現在論述民營企業或民營企業制度創新的文章很多,但是它們大都把完全的社會化,看作成實現民營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唯一必然趨勢。完全社會化,實際上就是放棄家族所有或控股,把民營企業變為完整的社會化企業,在此意義上構建現代化的企業治理結構,這種治理結構可能是民營的,也可能是公有的,那要看控股主體是誰,誰是第一大股東。我們認為,完全社會化在理論上成立,在實踐上也不乏其例,不過它并不是民營企業發展的惟一趨勢。因為完全社會化是在民營企業遇到資金“瓶頸”和融資渠道不暢等問題下的無奈選擇,因為市場上的“經濟人”是不會隨便把視作為自己或其家族的財產社會化的,只要解決了民營企業的資金來源問題,非社會化將是民營企業治理形式的首要選擇。
(3)科學劃分三會權責,實施民主化的管理方式。民營企業的家族治理模式表現出的“家長制”作風,已經使得企業內部的董事會、監事會形同虛設,企業事務無論大小,皆以企業主“家長”為準,這與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是不相符的。為此,民營企業要科學地劃分董事會、經理班子、監事會的權責:董事會負責決定企業發展戰略、方針、長期經營計劃及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項;企業經營班子負責經營管理工作;企業監事會要通過有關制度建設等措施,對企業董事會與經營者行為,企業財務與投資等有關決策行為進行監督。同時,民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要實施民主化的管理方式,不斷吸收人力資本的參與和決策。這要求企業主建立與員工的協商對話制度。
參考文獻:
[1]李維安.現代治理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2]周其仁.市場里的企業:一個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合約[J].經濟研究,1996,(6):71~72.
關鍵詞:制度環境,內部機制
一、制度環境對公司股權集中度的影響
研究文獻普遍認為集中的股權結構是一種公司治理機制。當一個公眾公司的所有權集中到少數大股東手中時,這些大股東既有動力又有能力對公司的經營管理者進行有效的監督。然而,大股東在享受監督努力的回報的時候,也要付出相應的成本。首先是對經營管理者的監督努力,小股東能夠成為免費“搭便車”者,其次是大股東要放棄多樣化投資組合的好處。因此,大股東只會存在于集中的所有權的利益超過其成本的公司中。
法律體系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在于,完善的法律體系可以保證外部投資者的權利得以實施。無論是Jensen和Meckling(1976),還是Hart(1995)都指出,投資者的權利實施依賴于法律體系的完善程度。一方面,在法律對投資者保護程度較強的情況下,公司的信息比較透明,管理者的利益侵占行為更容易被發現,并且會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股東不需要投入太多的精力對管理者進行監督。但是在投資者保護程度較差的情況下,管理者的侵占行為不容易被發現,大股東為了監督管理者可能需要擁有更多的資本,以行使其控制權,股權集中就成了法律保護的替代。另一方面,在投資者保護程度差的情況下,內部人(包括經理和控股股東)可以輕易采取各種方式侵占外部投資者,公司發行新股的吸引力減小,只有少量的投資者愿意購買公司股份,從而促使股權結構走向集中。因此,法律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程度與公司股權集中具有負相關性。LaPorta,R.,Lopez-de-Silanes,F.,Shleifer,A.,Vishny,R.W.(1998,下稱LLSV)設計了一個股東權利指數來衡量一個國家的法律對少數股東權利保護的質量。他們運用這個指數研究發現股權集中度與法律質量是負相關的。Himmelberg等(2002)、ElstonandRondi(2004)、Boubakri等(2005)實證研究的結論均支持LLSV的觀點。
政府干預對公司治理機制的影響其實早就已經引起研究者的注意。國內學者俞鴻琳的研究認為,政府往往通過控制企業來實現對經濟的干預。政府為了獲得對企業的控制,就會在企業股權中占有較高比例來獲得控制權地位。這樣所形成的股權結構就是股權高度集中、國有股一股獨大的格局。而這種特殊的股權結構又會使董事會、股東大會、公司控制權市場等多種治理機制失去效率。可見一個國家的政府干預經濟的程度越高,企業的股權集中度就越高。Bortolotti和Faccio對1996年以來OECD國家的141家經過私有化的公司控制權結構演變進行了考察。他們驚訝地發現,政府在私有化之后并未真正放棄控制權,這樣的私有化被作者戲稱為“不情愿的私有化”。在2000年,作者發現,在所謂私有化的公司中,有62.4%的公司要么最大股東仍然是政府,要么政府仍然通過種種方式行使特別控制權。
二、制度環境對公司董事會獨立性的影響
董事會是公司內部治理機制的核心,其主要職能是代表股東的利益對公司管理者的行為進行監督控制,而獨立性是影響其監督控制效率的根本因素。董事會獨立性是指董事會作為一個獨立的行為主體,在決策過程中所體現出來的公正、不偏頗于任何一方利益的價值取向,它既獨立于股東個體又獨立于管理者,旨在實現全體股東價值增值,并保護全體股東利益。理論認為,內部董事與公司管理者或大股東存在人事或工作上的聯系,很難指望內部董事對管理者起到監督約束的作用。而外部董事則會更客觀地代表全體股東的利益對管理者進行有效監督。因此可以用董事會中外部董事的比例衡量董事會的獨立性,外部董事的比例越高,董事會的獨立性越強,從而治理效率越高。
由于外部董事相對于內部董事能更有效地對管理者進行監督,小股東希望有更多的外部董事進入董事會。但是公司管理者卻不歡迎外部董事,公司大股東也不一定歡迎外部董事,因為他們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權與管理者合謀掠奪小股東的利益。因此,除非法律能夠對小股東的權利提供保障,小股東是很難影響董事會構成的。例如,小股東想通過股東議案和后續選舉的程序任命外部董事進入董事會,必須要有正式的法律程序對這一過程提供監督和保障。由此看來,法律對小股東權利較強的保護與董事會獨立性是互補性的治理機制而不是替代性的治理機制。股東權利保護較好的國家,小股東能夠影響董事會構成,他們會選擇更多的外部董事進入董事會,從而董事會的獨立性更強。KennethA等(2007)采用14個歐洲國家的大公司樣本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實證研究,結論證實了法律對股東權益較強的保護確實會提高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Klapper和Love(2004)、Krishnamurti等(2006)、Doidge等(2007)、實證研究的結構均支持這一結論.
政府為了實現對企業的控制,除了在企業保持較高的股權外,還控制了企業的人力資源市場(俞鴻琳,2007)。上市公司的高管甚至董事會成員大多由政府或代表政府利益的國有大股東直接任命,這些高管、董事(獨立董事除外)往往就是來自上市公司內部或者控股股東單位,而不是來自外部的人力資源市場。政府對董事的任命會直接降低董事會的獨立性,而政府對公司高管的任命又會使得這些具有政府背景的管理者具有較強的能力排斥外部董事,也會降低董事會的獨立性。因此,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程度越強,這些國家或地區的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內部董事的比例就會越高,董事會的獨立性就越差。
三、制度環境對公司激勵約束機制的影響
在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現代公司中,由于股東和管理者之間的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對稱,導致了管理者以損害股東利益為代價而增加自身利益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即出現了第一類問題。消除這類問題的最好的方式,就是建立起有效的對管理者進行激勵約束的機制,使股東的利益與管理者的利益相一致。
在法律對投資者保護程度較強的情況下,雖然公司的信息比較透明,管理者的利益侵占行為容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由于公司的股權會比較分散,小股東獲取公司信息對管理者進行監督的能力和動力會下降,他們更希望公司能力建立完善的激勵約束機制來促使管理者努力工作。而且此時公司董事會的獨立性更強,公正、客觀、高效的董事會也會有助于激勵約束機制的不斷完善。而在法律對投資者權益保護弱的情況下,公司股權的集中使得公司中出現了控制性大股東。控制性大股東的出現導致了公司的第二類問題—控制性大股東與管理者合謀侵占小股東的利益。合謀使得大股東的利益與管理者的利益緊緊地捆綁在一起。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管理者都在大股東的控制之下,甚至管理者本來就是大股東利益的代表。大股東通過與管理者合謀進行“隧道挖掘”可能比對管理者進行激勵約束增加公司價值更有利于自身財富增長。激勵約束機制必然會弱化。
政府對經濟的干預程度越高,對公司的控制力也越強。政府除了在股權方面的控制外,還會控制公司的人力資本市場。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員大多由政府任命,而并非從經理人市場中遴選出。政府控制公司具有實現國家產業政策、穩定就業和經濟發展等多重目標,這些目標的實現程度很難對單個公司進行考核,也就難以在公司內部建立起激勵相容的目標函數,此外,由政府任命的公司高管人員大多有其行政級別,相對于薪酬激勵來說,行政級別的提升是一個更重要的激勵目標。
關鍵詞:民營企業;家族治理模式;治理主體創新;治理機制創新
前言
全世界每天都有成千上萬的民營企業在生生滅滅,只有少數民營企業在競爭中脫穎而出并得以延續和發展。可持續發展已經成為民營企業生存和發展壯大的關鍵問題。對民營企業實施制度創新是其成長發展過程中的必然選擇。治理制度創新將構成民營企業制度創新的主要環節。
一、民營企業治理的一般理論
傳統意義上的企業治理起源于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它是企業制度不斷發展的產物。在生產資料私有制下,企業經歷了從單業主制到合伙制,再到股份制的發展過程。在此背景下,以“有限責任”和“兩權分離”為根本特征的現代股份制企業形式應運而生。股份企業的最基本特征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可以說,傳統意義上的企業治理就是源于兩權分離而產生的委托-問題。這需要良好的激勵約束機制,以使人在實現委托人目標的同時,實現自己的利益,達到“雙贏”的效果。
兩權分離是傳統意義上企業治理產生的源頭。按照這種理論,似乎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的企業里,就不應該存在治理的問題。我們知道,資產屬于私人所有的民營企業最大的特征就是兩權合一,而在民營企業中,治理問題一直是抑制其成長和可持續發展的最大“瓶頸”。看來,傳統意義上的治理理論已經無法解釋民營企業的治理問題,為此,我們必須重新思考民營企業的治理理論。筆者認為,現代企業治理源于企業具備獨立的人格。也就是說,企業人格獨立是現代企業治理的最基本的前提條件。當然,兩權分離在一定程度上確實引發了治理問題,如“內部人控制”,但是這只是個表面原因,它是企業獨立人格在所有權安排中的一個表象反映而已,企業的獨立人格才是治理問題產生的最深層次的原因。或者說,兩權分離只是具有獨立人格的企業所有權安排的一種形式,它本質上也可歸結為企業的一種治理結構,不過是一種現代意義上的治理結構。
二、我國民營企業治理模式的現實分析
民營企業采用家族治理模式,在企業發展的初期,有利于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提高企業的穩定性,加快企業的決策速度,因而是有效率的,對企業的成長具有一定的作用。但是一旦企業規模擴大,產業資本日益社會化,家族治理模式所具有的缺陷便暴露無遺,而且這些缺陷逐漸成為阻礙民營企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家族治理模式的缺陷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家族股東“一股獨大”,損害了廣大小股東的利益。在民營企業中,企業創業者或其家族作為大股東“一股獨大”,控制著企業的所有權和主要經營管理權,并主導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家族外的小股東由于人數眾多,人員分散,所持股份少,一般很難介入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在這種情況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所進行的重大決策和重要經營活動,就由掌握企業控制權的家族成員圍繞著家族的利益展開,而很少圍繞包括小股東在內的所有股東的利益展開。另外,在小股東不能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實施必要的監督的情況下,家族控股大股東或其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嚴重地損害了廣大小股東的利益,小股東的利益無法得到保護。
第二,個人財產所有權與企業法人所有權不分。在我國民營企業中,企業法人所有權深受家族個人所有權的干擾和控制。對于民營有限責任企業而言,企業組織只是一種形式,民營企業并沒有按規范的法人企業來運作,沒有健全的企業法人制度來保證企業以獨立的法人資格存在。民營企業個人財產所有權,在企業的經營和繼承問題上,對企業法人所有權進行大量的干預和控制。
第三,企業主“家長制”作風嚴重,高度集中化的管理方式排斥人力資本的民主參與和決策。在我國民營企業中,這種“家長制”決策機制固化了民營企業主的“心智模式”,使他們變得更加專制和跋扈。這會不斷加大企業主決策失誤的可能性。而隨著知識經濟和信息時代的到來,企業的成長更多地依賴于知識和人力資本,依賴于人力資本在企業經營過程中的積極參與和決策。市場里的企業是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合約,而排斥人力資本民主參與決策的民營企業主的“家長制”作風,必將越來越阻礙民營企業的發展。
三、我國民營企業治理制度創新的目標和思路
1.治理主體的創新。誰參與治理,是出資者還是利益相關者?這是民營企業治理主體的問題。傳統意義上的企業治理理論認為,治理源于兩權分離,這實際上就是對民營企業治理主體應按股東的邏輯認定,其表現為資本雇傭勞動條件下的單邊治理結構。在這一結構中,民營企業的治理主體是雇主或股東。基于企業獨立人格的治理理論,強調民營企業的法人性和建立規范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因此,民營企業的治理主體就是主要利益相關者,即資本所有者,包括:股東、債權人、經營者和一般雇員。這是因為,一方面,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前提是企業的法人財產,而不僅僅是股東投入的資產。企業法人財產包括實物資產、金融資產及無形資產。這些資產主要由股東的直接投資和債權人的債權形成。如果股東憑借其專用性資產獲取剩余索取權和控制權,那么債權人也可以憑借其債權參與治理。同時,債權人的債權若無抵押,一旦企業虧損或破產,其損失也不可低估。故債權人應當成為民營企業的治理主體。另一方面,經營者和一般員工等人力資本所有者在企業中傾注了大量的心血,一旦企業面臨虧損或倒閉,不僅面臨青春年華與自信心等的投資損失,甚至會危及自己及其家人的生存。同時,當代民營企業的發展越來越依賴于經營者和員工的人力資本。隨著競爭日趨激烈,企業要鞏固自己的競爭優勢,必須有充足的創新能力,而創新能力只能來自于這些人力資本所有者——企業經營者和員工。
2.治理機制的創新。如何合理分配企業所有權或治理權,企業所有權或治理權如何行使?這是民營企業治理機制的問題。為建立高效能的治理機制,民營企業要注意和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在保證股東利益的基礎上,堅持資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將是民營企業治理的根本宗旨。如上所述,傳統意義上的治理理論強調股東利益最大化是企業生產經營的目標,而企業獨立人格的治理理論,堅持在保證股東利益基礎上實現資本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的治理原則。它堅持利益相關者理論,強調資本所有者是主要利益相關者,只有資本所有者才能夠擁有企業所有權,才能成為治理主體,才能擁有治理權。無論作為物質資本所有者的股東和債權人,還是作為人力資本所有者的經營者和員工,他們都對民營企業做了專用性投資,因而都應該擁有企業的所有權,成為治理的主體。他們與民營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高度相關,他們的利益最大化理所當然地成為企業生產經營所追求的目標。
(2)治理形式多樣化。現在論述民營企業或民營企業制度創新的文章很多,但是它們大都把完全的社會化,看作成實現民營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唯一必然趨勢。完全社會化,實際上就是放棄家族所有或控股,把民營企業變為完整的社會化企業,在此意義上構建現代化的企業治理結構,這種治理結構可能是民營的,也可能是公有的,那要看控股主體是誰,誰是第一大股東。我們認為,完全社會化在理論上成立,在實踐上也不乏其例,不過它并不是民營企業發展的惟一趨勢。因為完全社會化是在民營企業遇到資金“瓶頸”和融資渠道不暢等問題下的無奈選擇,因為市場上的“經濟人”是不會隨便把視作為自己或其家族的財產社會化的,只要解決了民營企業的資金來源問題,非社會化將是民營企業治理形式的首要選擇。
(3)科學劃分三會權責,實施民主化的管理方式。民營企業的家族治理模式表現出的“家長制”作風,已經使得企業內部的董事會、監事會形同虛設,企業事務無論大小,皆以企業主“家長”為準,這與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要求是不相符的。為此,民營企業要科學地劃分董事會、經理班子、監事會的權責:董事會負責決定企業發展戰略、方針、長期經營計劃及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項;企業經營班子負責經營管理工作;企業監事會要通過有關制度建設等措施,對企業董事會與經營者行為,企業財務與投資等有關決策行為進行監督。同時,民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要實施民主化的管理方式,不斷吸收人力資本的參與和決策。這要求企業主建立與員工的協商對話制度。
參考文獻:
[1]李維安.現代治理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2.
[2]周其仁.市場里的企業:一個人力資本與非人力資本的特別合約[J].經濟研究,1996,(6):71~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