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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論文帶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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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發展權;憲法人權;憲法規范
發展權作為一項由全體個人及其集合體有資格自由向國內和國際社會主張的參與、促進和享受 經濟 、社會、文化和 政治 各方面發展所獲利益的基本人權形式,隨著近幾年人權理論與實踐的豐富與發展,在整個世界憲法體系中的地位不斷得到加強,使得更多國家的憲法對其做出積極反映。我們研究發展權與當代憲法發展的關系,對豐富當代憲法人權的理論與實踐和更好地保障發展權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一、發展權是憲法人權的新發展
1.發展權對個人權利原則的發展。傳統的憲法人權觀都是以自由主義理念為導向,以個人主義原則為基礎,孤立、單個地對待個人權利。發展權并不否認個人主義 法律 價值觀合理的一面,同時也側重于“人”作為社會集合體的普遍存在的價值,其基點在個人,又不惟個人 ,還包括人按照特定方式結合而成的民族和國家等集體。
2.發展權對憲法人權內容的拓展。發展權涵蓋了傳統人權的部分價值內容,是在生命及由此產生的人格權、人身自由權等權利形式上的拓展與提升,包含了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的廣泛發展,是一項旨在增進、延伸和強化所有傳統人權的基本人權。
3.發展權對憲法人權普遍實現的推動。發展權作為人權體系中的一項基本人權,對于全人類人權的普遍實現具有舉足輕重的價值功能。理論上,發展權以其自身具有的超越于其他人權的價值優勢和復合性人權的要素,極大地豐富了人權的形式、內容和功能。發展權法律制度的安排立基于權利義務關系,每個“人”都有權利從他人和社會獲得合法的發展利益,充分享有免于他人對 自身發展權利施以妨礙和侵犯的消極自由和能動自主地謀求發展的積極自由。實踐上,發展權能夠不斷地消減發展差距與發展障礙,保護人權平等,增進社會正義,推動社會的發展與人類進步 。
二、憲法對發展權的意義或功能
憲法作為一國根本法和最高法,集中表達了統治集團的政治主張和理想,對發展權具有宣示、規范和保障之功能。1.宣示功能。發展權入憲,意味著憲法在制度上對發展權的確認 ,這種確認是國家向國內、國際社會明確認可發展權的態度的宣示。就國內而言,因為憲法只是綱領法或原則法,其相關規定往往通過專門法進行細化,所以,憲法對發展權的規定為立法機關制定專門的發展權保護法案提供了理論依據;同時,發展權入憲也是向司法機關和政府單位表明了發展權受法律保護的態度。就國際而言, 現代 社會是一個國家、民族、地區之間互相聯系又相互制約的社會,發展權人憲是向國際社會傳達本國政治集團關于發展權態度的重要渠道 ,也是決心要承擔保護發展權義務的表示。
2.規范功能。任何一種道德權利要轉化為法律上的權利,一個關鍵性的跳躍式環節就是必須經過憲法,只有憲法進行了規范,才能使之落實為具體法律上的權利,最終成為一項實有權利。發展權作為一項基本權利,不少的發展
3.保障功能。將新的人權形式納入保護之列是當代憲法的一個突出特點,各國憲法對 發展 權的保障主要是從國家、政府作為義務主體的角度,對其應當或必須采取的保證發展權實現的制度、措施和手段做出規定,這些規定形成了一個客觀的保障體制。(1)控制公共權力,并對它與發展權利關系給予憲法定位 。(2)制定旨在增進發展 自由與發展 機會 的發展規劃或發展計劃 ,實施保障發展權得以實現的具體措施。(3)對非法侵害提供救濟。(4)制定發展權保障制度,成立發展權保障機構。
三、發展權的憲法規范
發展權是一項年輕的權利 ,其人權法制化尚處于不成熟、不發達的進化階段,各國憲法對它做出及時反映并制定相應的規定 ,是憲法發展的一大進步,同時,也為豐富與完善發展權 法律 制度尤其是憲法權利保障制度創造了有利條件。
世界上沒有統一的人權法律規范模式,不同的國家主要取決于該國人權理論與 歷史 傳統。在探尋發展權憲法規范的合理方式時,一方面要考慮各國憲法規范人權的歷史文化傳統和現實的法律體制,另一方面要積極借鑒現有的憲法規范的經驗, 總結 帶有共通性、合理性的內容。
會議圍繞“科協、科技社團的法律地位研究”、“發展科學技術的基本國策”、“科技立憲與創新型國家”、“科技治理”、“科技與人權”等主題開展研討,經會前廣泛征集論文,共評出會議交流論文50余篇。據了解,國內以“憲法與科技發展”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尚不多見,會議現場評議人的精彩評議、提問者的犀利問題和報告人的睿智回應讓與會者享受到一場高水平的學術盛宴,與會學者針對促進憲法與科技的發展提出了不少具有較高參考價值的理論觀點。
會議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李煥新主持,廣東省法學會副會長朱占同,廣州市科協黨組書記、副主席馮元,福建省法學會憲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杜力夫,廣東商學院副校長杜承銘等在會上致辭。來自廈門大學、中山大學、暨南大學、福建師范大學、華南理工大學、華南農業大學、汕頭大學、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等高校50余位學者參加了研討。
李煥新在會上致辭時強調,憲法與科技發展是日益熱門的話題,從宏觀層面指導創新型國家建設,通過立法手段激勵科技創新和發展是當今法制研究熱點,亟需加強相關的理論和實證研究。他指出在不久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剛剛審議通過的《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就是明顯的例證。
廣東商學院法學院院長鄧世豹教授在《論發展科學技術基本國策的實現》的報告中提出,“根本性”、“國家性”和“憲法性”是基本國策的特征和判斷標準。發展科學技術是憲法中明確的基本國策,由此產生相應的國家職責,指導相關法律、政策的制定和評價。他認為,要落實發展科學技術這一基本國策的憲法規定,實現科學技術發展,必須發揮好政府、科協組織和科技工作者的共同作用。
福建師范大學法學院杜力夫教授在《論科技創新的基礎》報告中以“李約瑟問題”和“錢學森問題”為切入點,研究論證建立科技創新體制與健全制度的關系,并提出完善的體系是科技創新的前提和基礎。
廈門大學法學院周剛志教授在《論科技立憲與“創新型國家”之構建》的報告中論述,發展科技是政府重要的憲法職責,科技競爭力是法治國家的合法性源泉,也科技立憲的邏輯基礎,科學與憲法的共生共進,構成了“創新型國家”的理論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