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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般資料
手術間的空間是有限的,整理好這個空間,更好地確保手術順利進行和患者的安全,這是我們所面臨的問題。
1.2目的
通過組織品管圈活動,提高術畢手術間整理完備率,推行精細化管理。
1.3方法
1.3.1組圈:手術室腔鏡組取九名護士組圈,投票選舉的方式產生一名圈長,八名圈員,護士長任輔導員。通過圈會討論圈會為每月一次,每月具體時間待定,品管圈活動時間為2016年7月~2016年12月。1.3.2活動主題:以頭腦風暴的方式征集活動主題,再以投票的方式確定活動主題為提高術畢手術間整理完備率。1.3.3現況調查:利用查檢表調查四周的不完備例數,統計結果。見表1。1.3.4活動目標:通過品管圈活動,提高術畢手術間整理完備率,推行精細化管理,目標值=現狀值-現狀值×改善重點×圈能力。1.3.5原因分析:根據統計數據,圈員采用魚骨圖的方式對手術間不完備率的原因進行分析討論,主要原因在于人為因素、環境因素和其他因素。1.3.6根據分析要因,擬定相關對策。(1)制定手術間物品放置的標準,統一各手術間物品的擺放位置;(2)把手術間整理納入手術人員崗位培訓內容;(3)落實書面交班制度;(4)建立完善的房間整理標準,及時主動更新學習;(5)加強責任心教育。1.3.7對策實施與檢討(1)根據完善的手術間整理標準進行操作整理,把標準放入每個手術間的操作流程本內,護士按照整理標準進行整理,護士根據歸位標識將各類儀器設備、物品進行整理;(2)新護士進行全面培訓,人人掌握手術間整理制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切合手術間最便捷有效的手術間整理培訓制度;(3)交接班者以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專科組長不定期抽查手術間,積極落實書面交班制度,每次交接班,交接者最后確認無誤后雙方簽字;(4)組織手術間管理護士學習物品補充標準,并加以實施,將手術間特殊物品進行歸類整理,實施個性化整理措施;(5)認真學習晨會中強調的物品補充整理的重要性,時刻自我提醒,專科組長每天術畢后不定期督促巡查,互相監督,明確個人職責,認真做好物品整理工作。
2結果
術畢手術間整理不完備例數統計結果。見表2。QCC活動后,我科的手術間整理不完備率由每周平均300例下降到到100例,通過現狀調查表分析得出,手術間整理不完備率有明顯改善。
3討論
通過QCC活動的開展,不僅僅提高術畢手術間整理完備率,還制定了手術間整理標準化,這樣更有利于護理人員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護理質量。另一方面,在活動的過程中,使成員的自身價值得到最佳體現,提高了護士的工作責任感,發揮團隊精神,充分調動護士的工作積極性和創新性,在工作中獲得滿足和榮譽。護士不再只做傳統上醫生的“執行者”,應針對問題不斷提出解決的方式方法。在本次的實驗中,護士不斷豐富著自身的職業內涵,也更深程度掌握了PDCA發現分析解決問題的能力,為提升護理工作打下基礎。
作者:劉秀琳 單位:武漢市黃陂區人民醫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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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要素
零缺陷管理的基本要素有5個:公開,目標,界定缺陷,測量缺陷,獎勵。所謂公開,即每個職工都要用書面或口頭形式公開做出自己對致力于無缺陷工作的承諾。所謂目標,即公司為每項工作和個人確定現實的可操作的工作目標。在界定缺陷時,考慮到每個公司情況以及每項定貨要求不同,對缺陷的理解也是多種多樣的。如西屋公司界定的缺陷有12個:
(1)沒有按照計劃工作;(2)在送貨之前重復性工作;(3)從事了本來完全可以減少費用的工作;(4)低于用戶或公司質量標準的工作;(5)高于用戶已經確定為合理實用的質量標準的工作;(6)沒有完成規定的具體任務;(7)沒有事先具體計劃、指導工人實行這些具體計劃,并且沒有事先采取必要的糾錯行動;(8)沒有有效管理成本;(9)從事了雖然能被接受但以某種方式導致其他高成本或延誤送貨結果的工作;(10)設立比實際報價要高的預計成本項目;(11)對預計成本項目的忽略;(12)沒有滿足預算要求。
測量缺陷也有各種方式。有的通過目標完成情況來確定缺陷數量。西屋公司的無缺陷測量公式為:績效=100-有缺陷項目數/無缺陷項目數100。如果有缺陷項目數等于無缺陷項目數,績效值為零;如果有缺陷項目數多于或小于無缺陷項目數,績效值就為負或為正。
全面質量管理(total quality control,TQC)來自日本企業管理實踐,20世紀80年代大力引入我國。日本企業結合科學管理和零缺陷管理的理論,提出過程質量控制的理念,即將產品的質量缺陷消滅在產品的制造過程中,這樣最終產品必然是符合質量要求的。為了做到這點,生產過程的每個環節都是一個質量控制點,每個環節的操作員工都是質量控制人員。為了保障每個質量控制點不出廢品,每個質量控制點都設立了嚴格的質量控制標準和客觀檢測手段。按照這種控制要求操作,最終生產出來的產品不用檢測都是合格產品。
個別工商組織推行的零缺陷管理或全面質量管理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已經顯得不夠通用和規范,適應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的需要,1988年由國際標準組織推行的 ISO9000系列的質量認證體系,融合零缺陷管理和全面質量管理的管理理念,成為保障質量管理更加規范的國際化標準。ISO9000實施的是已經具有的制造業和服務業質量國家標準,它適用于整個生產過程,而不是某一具體產品。該體系認證在市場上標志著質量,國際購買者往往會堅持要求其固定供應商獲得這種認證。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有嚴格的程序及考核要求,按照系列分為ISO9001、ISO9002、ISO9003和ISO9004等,依照不同行業設立,但制定質量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等三個通用文件是其核心。其中ISO9001標準的用途是:當合同要求進行設計,并對產品性能要求有原則規定或有待制定,只有當供貨方充分證實了其設計、開發、安裝和服務的能力時,才能相信產品符合規定的要求,應要求供貨方按ISO9001提供質量保障。該質量體系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與尊重。因而,只要企業通過考核達到ISO9000質量體系并嚴格按照這一體系的要求去做,其產品質量就是可靠的,其服務就是值得信賴的。
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代表著規范化管理的方向,迅速從工商業領域推廣到其他領域。在用企業精神、市場原則改革政府組織的新公共管理理念影響下,規范化管理的思想以及成功經驗也開始推廣到公共管理領域,國外許多公共機構如醫院、學校、非營利組織和政府組織也開始推行規范化管理。在我國,2000年9月深圳市國稅局蛇口分局通過了ISO9001稅收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以后河北省地稅局也開始學習深圳的經驗,在基層機構進行ISO9001體系試點建設。
綜合起來,規范化管理的特點就是程序性管理、標準化管理、質量控制,其根本目的是提高管理效率。
二、政府組織規范化管理的含義
應當說,在政府組織內部推行規范化管理還是一件新鮮事物。盡管在實踐中已經取得一些好的經驗,但是理論上的探討還不夠充分,因此有必要對政府組織推行規范化管理的含義及其相關理論問題進行深入討論。
規范化管理是對政府行為的一種約束或自律。政府作為一種社會組織的顯著特質,誠如美國學者斯蒂格利茨所說:第一,政府是一種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性的組織;第二,政府擁有其他經濟組織所不具備的強制力。這兩個特性,決定了政府行動必須受到約束。約束的形式多種多樣,法律和社會輿論是對政府的外在約束,或政府他律,而規范化管理則是政府的自身約束,或政府自律。推行政府規范化管理能夠有助于消除政府失靈。
20世紀90年代,西方國家開始將工商組織的質量管理理念引入公共機構,政府作為公共服務的提供方,按照工商管理的原則和理念,向社會公眾作為公共服務的需求方提供高質量的服務,政府規范化管理應運而生。在80年代,我國曾經在政府管理中大力推行過目標管理(management by objective,MBO)。實踐證明,目標管理比起規范化管理有許多不足。由于目標管理強調終極結果,容易導致政府行為短期化弊端,而規范化管理強調的是過程結果,能夠促使政府持續不斷地改進管理質量與效率,因此規范化管理更符合政府組織的特性。
政府規范化管理就是按程序辦事。所謂規范化,就是政府按照事先的規定行動,這種規定實際上就是程序。簡言之,政府按程序辦事,就是規范化管理。政府組織本身就是依照程序建立和運行的,但是由于法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對稱,政府組織并沒有完全按照程序辦事,主觀隨意性、長官意志以及以職謀私等現象大量存在,以致出現許多不規范行為,嚴重的還發生犯罪行為。嚴格按照程序辦事,就可以大量減少這種不規范行為和犯罪行為,最終提高政府服務社會公眾的質量與效率。推行政府規范化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增強政府的管理效率和提高管理質量。應當將這個目的作為統帥政府規范化管理工作的最終目的,不能為規范而規范,以致走向規范化管理的消極面,搞形式主義。
規范化管理要有制度和考核標準。規范化是一個制度建立和強化考核標準的過程。一般說來,制度建立的依據是法規和慣例。法規比較明確,也容易執行。在建立具體的規章制度過程中,要特別注意不要與現行黨和國家的有關法規條文相沖突。而慣例是一個只可意會、不可言傳的東西,而且從行為結果上看具有利弊雙重性特點。過去在沒有規范化管理要求的時候,實際工作也按照許多工作慣例來運作,并取得成效。因此,政府規范化管理應力求將慣例趨利避害,將好的慣例轉化成制度安排,將不好的慣例通過制度安排革除。有了制度,還需要對制度執行的情況進行考核,為此就需要設立獨立的考核標準以及考核機構。首先,標準應是指標化、量化和可操作的。而且標準起著導向的作用,需要下功夫來設計一套標準體系。ISO9000引入公共組織,就是一種標準體系的建立。除ISO9000以外,還可以根據各個機構的實際情況設立其他標準化體系。其后,對運行情況需要有外在的獨立機構對政府組織進行考核。政府同級組織或上下級組織之間由于形成了一定的利益共同性,比較難以做到考核的客觀性和公正性,考核容易流于形式。目前在這方面的工作尚未真正制度化,任重而道遠。
三、政府組織規范化管理的難點及解決
全面推行政府組織的規范化管理也有一定難度,這與政府組織的自身特性和承擔功能有關。政府是非生產性組織,非營利組織,因此在理解政府管理質量、管理效率方面與工商組織有許多不同,這直接影響政府規范化管理考核標準的設立。政府的行為績效應當不同于工商組織績效,不能以政府機構取得的收益當作考核標準,或政府基層組織不能只是以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作為考核標準,而應以社會公眾對政府服務的數量及質量的滿意程度作為績效考核標準。進一步說,由于政府面對的社會經濟事務錯綜復雜,瞬息萬變,因此不是所有的政府行為都能夠走程序,實行規范化管理。實事求是地說,政府規范化管理不是萬能的。
推行規范化管理在實踐中會遇到兩個突出的矛盾:第一,政府行為合法與合理悖論問題。要么政府行為合法但不合理,比如事事都要按照程序辦結果導致不合理行為的發生;要么政府行為合理但不合法,比如為了便利服務對象的需求,省去繁瑣的辦事程序,結果違反了國家的有關法規。到底以哪種標尺來規范政府行為,沒有統一意見,要通過實踐來檢驗。一是依據現行法規來規范政府行為,如火車站內廁所收費;以改革精神來合理規范政府行為,如對娛樂、休閑場所服務人員征收個人所得稅。第二,工作講求實際效率和辦事遵從程序形式的矛盾。應當說,一個好的制度安排可以將效率與形式有機結合起來,有效的制度形式有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 但是在政府組織規范化管理過程中,由于不可能事事都提前考慮,特殊情況時時出現,需要具體情況靈活處理才能得到合理的結果。因此,刻板地遵循已有的制度規定,也不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進一步說,制度是由人創造的,并由人去遵守。而人是具有創新能力的,在規范化管理中也要給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留出空間。21 世紀的最新管理理念是以人為本,由于這種理念的傳播,使得許多具有創新特性的工商企業開始推行彈性工作制以及創立學習型管理組織。作為側重程序性管理的政府組織,當然不可能照搬這種彈性工作制,必須推行規范化管理。但是政府組織也會遇到如何處理效率與形式的矛盾,為此,需要上級關注來自基層的創新思維與創新做法,及時地將一些不符合慣例或已有規定的做法納入到制度創新中。不能忘記,規范化管理的終極目的,還是提高政府組織的管理質量和服務效率。
建立政府組織的規范化管理,可以考慮以下做法。
1.建立具有可操作法和可檢驗性的制度。ISO9000是一個可供選擇的制度,但是需要有相關條件的具備和落實。畢竟,按照ISO9000的要求,需要制定比較繁瑣的質量管理手冊、程序文件和作業指導書等三個通用文件,許多政府機構還不具備制定這三類文件的條件。美國學者詹姆斯Q威爾遜將政府組織機構分成四種類型: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能觀察得到的生產型機構;可以觀察到付出但觀察不到成果的程序型機構;可以觀察到成果但觀察不到付出的工藝型機構;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觀察不到的應付型機構。顯然,只有生產型和程序型的政府組織才具備條件實行規范化管理,對于其他類型的政府組織實施有效管理就需要尋找新的解決方案。一般說來在我國,窗口服務性的政府機構可以參照服務業的ISO9000體系進行規范化管理制度建設,政策制定和調控性的政府機構主要圍繞決策的科學化和民主化建立相應的規范化管理制度。
2.細化制度,責任量化到人。政府組織都多多少少建立了管理制度,但是缺乏實施細則,就使得既有制度不能落實。實際部門的經驗比較看重領導的重視,以及抓落實就是領導重視,組織到位,實際上制度細化和責任量化到人也能起到落實的作用。為了將制度細化和責任量化到人,需要有一套考核政府組織管理績效的指標體系。但目前國內對政府組織的管理績效及相關指標體系的研究還比較粗糙和不具體,今后這應是政府組織理論研究需要突破的難題。
3.盡快建立獨立的政府業績考核機構。對政府組織行為是否規范,從根本上講不能由政府組織自身說了算,而應當由政府提供服務的受益方社會各界來評價。目前我國政府組織規范化管理及其考評主要是來自政府自身的努力,這是適應新的社會經濟環境政府做出的積極努力,值得高度評價。但是從長遠看,對政府行為的規范化約束應當是兩個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自律和社會他律。實現社會他律的一個重要途徑就是建立相對獨立的政府業績考核機構。公務員之家
4.強化政府信息的透明度。政府規范化管理固然是政府內部的事情,但是由于與服務的對象社會公眾有直接聯系,因此需要將政府規范化管理的相關信息向社會公眾公開,讓社會公眾了解政府相關服務的質量要求和標準,這樣從外部增加了一條對政府規范化管理的督促和檢查渠道。實際上,政府規范化管理的最終受益者是社會公眾,讓這些受益者了解政府規范化管理制定規定,會更加有利于政府行為的規范化。
一證券經紀人的界定
最新頒布實施的《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下簡稱“條例”)首次對對證券經紀人的概念做了界定。條例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可以委托證券公司以外的人員作為證券經紀人,其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等活動。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證券公司應當與接受委托的證券經紀人簽訂委托合同,頒發證券經紀人證書,明確對證券經紀人的授權范圍,并對證券經紀人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證券經紀人應當在證券公司的授權范圍內從事業務,并應當向客戶出示證券經紀人證書。由此可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經紀人受證券公司的委托從事證券經紀業務,和證券公司之間是一種關系。第二,證券經紀人在證券公司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過程中證券公司為投資人提供一些服務,但法律沒有規定證券公司必須雇傭證券經紀人來開展證券業務,而是證券公司可以按照經營方式和業務開展的需要委托公司之外的人員做證券經紀人。第三,法律規定證券經紀人首先要有證券從業人員資格,其次,要和證券公司簽定委托合同,在證券公司授權范圍內來開展業務,不能超越授權。
從目前市場實際狀況看,證券經紀人就是在證券經營機構中專門從事客戶招攬、客戶服務、產品銷售業務,其薪金所得與其所招攬客戶資產額、交易量或產品銷售量掛鉤的市場開發人員。證券經紀人主要分為兩類:一是作為證券經營機構正式員工的證券經紀人,通常稱作客戶經理;二是非證券經營機構正式員工的證券經紀人,一般稱作居間人、經紀人、營銷代表。但他們不是所聘用機構的正式員工,管理松散。其中,第二類證券經紀人未被納入證券公司員工管理,數量多且規模龐大,存在諸多管理問題,應當首先進行規范。因此,本文所探討之證券經紀人,在無特別說明情況下,專指各證券公司未納入員工管理的自然人形態的證券經紀人
二我國證券經紀人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隨著券商經紀業務競爭的日益激烈,經紀人制度作為爭取客戶與占領市場的一種競爭手段被越來越多的證券公司所采用。國內大部分券商都擁有了自己的經紀人隊伍;通過經紀人開發客戶、為客戶提供信息咨詢、根據客戶的交易量給予經紀人一定比例的傭金提成已成為一種普遍的經營模式。經紀人制度在我國證券市場已形成了一定的規模。
經紀人制度實施以后,通過人員轉崗、效益與業績掛鉤等方式使普通員工逐漸向經紀人轉變,員工收入直接與交易量掛鉤,員工的工作積極性與憂患意識都得到了明顯提高,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與服務質量。經紀人制度對證券公司經紀業務的發展的確產生了一定的促進作用。
但是,不少證券公司在起用證券經紀人時,短期目標太明顯,與證券經紀人自身業務水平、道德素質相比,更多地注重證券經紀人的客戶資源,使得證券經紀人制度在實際運行過程當中存在著很多問題。主要表現在:
第一,經紀人制度的具體運作方式較不規范,呈現多樣性。我國證券市場尚處于發展初期,證券經紀人相對來說又是一種較新的事物,對于證券經紀人尚無統一行為規范。這就使得各家證券公司在經紀人制度的具體實施中采取了各種形式,甚至在同一證券公司內部也不盡相同。具體而言,這些差別主要體現在:經紀人與券商是否為隸屬關系;經紀人是否享受或部分享受原有工資福利待遇;經紀人傭金提成比例的高低;券商對經紀人的業務支持程度;經紀人之間是否存在分工與協作等幾個方面。
第二,證券公司員工實際業務水平與證券經紀人標準存在較大差距。一名成功的證券經紀人需要有全面的證券專業知識與良好的社會關系為基礎。而目前國內證券經紀人主要是由各證券公司營業部員工轉崗而來,在知識結構、信息渠道、社會網絡等方面都與證券經紀人的標準存在相當大的差距。
第三,證券經紀人缺乏證券公司有效的業務支持,主要依靠自身力量發展。證券經紀人制度的實施是一項綜合工程,不是只需要一批經紀人與一個分配制度;更需要證券公司從交易支持、專業培訓到信息咨詢等多方面的支持與配合,以為證券經紀人創造一個良好的發展環境。目前很多證券公司對經紀人制度的認識存在一定的偏差,認為只要實行經紀人制度就一定會促進經紀業務的增長與發展,而對證券經紀人缺乏有效的業務支持與必要的管理。從而使得證券經紀人只能依靠自身力量開展業務,在客戶基礎相對薄弱與普遍業務素質較低的情況下發展就極為困難與不均衡。這就使得證券經紀人與券商存在離心傾向,客觀上導致了包括全權代客理財在內的一些違規行為的發生。
三如何規范證券經紀人的管理
目前證券市場中經紀人制度實施的現狀,亟待改善。但是條例卻沒有對證券經紀人的隸屬問題,以及如何規范證券經紀人管理作出明確的規定。在此,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著手來規范證券經紀人的管理。
第一,納入員工管理,建立多層次的證券經紀人管理體系
條例規定,證券經紀人和證券公司之間是一種關系。也就是說,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關系是兩個獨立的法律主體的業務合作關系。筆者認為這種界定是存在問題的,應當將證券經紀人與證券公司的關系改變為職務關系,即將證券經紀人納入證券公司員工管理。此外,還要建立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自律組織對證券經紀人進行監管和自律管理的管理制度。通過上述安排,建立起證券業協會負責制定、落實行業內經紀人自律管理要求、證券公司負責本公司證券經紀人規范管理的實施、監管部門對證券經紀人管理進行監督的多級規范體系。
第二,建立證券經紀人資格考試和培訓制度
條例規定,證券經紀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除此之外,各證券公司尤其是證券業協會還應當制定并建立完善、統一的證券經紀人培訓制度和培訓體系,提高證券經紀人整體業務水平和合規意識。
第三,建立證券經紀人注冊管理制度和信用檔案
為加強證券經紀人管理,提高證券經紀人業務行為的規范性,應當建立證券經紀人注冊管理制度,由證券業協會建立證券經紀人職業檔案,對證券經紀人進行注冊管理。
第四,建立證券經紀人規范管理的保障機制,維護證券市場穩定
在對證券經紀人進行規范管理的同時,必將打破證券市場現有狀態,使證券經紀人和證券公司承擔更多的義務。要做好新制度與原有市場狀況的銜接和過渡,消除新制度施行可能帶來的不穩定因素,就應當適當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則,增加管理制度的靈活性。一方面,對各證券公司新聘用證券經紀人的資格、管理方式進行嚴格要求;另一方面,在允許證券公司和證券經紀人對聘用關系存續與否進行雙向自愿選擇的基礎上,給予不具備相應資格的證券經紀人一定的過渡期,鼓勵其取得相應資格,維護市場穩定。
第五,證券監管部門和證券業協會應當承擔更多的監管、管理責任。
證券監管部門和追求將協會應該對整個市場證券經紀人動態進行緊密關注,樹立綜合監管理念,通過證券公司、證券營業部相互競爭關系建立起相互監督體制,防止違規聘用證券經紀人的行為,特別是無證券經紀人資格的證券經紀人掛靠其他證券經紀人名下從事證券營銷活動。
第六,增加投資者的知情權。
證券經紀人薪酬激勵機制并不能完全保證證券經紀人與客戶利益的一致性。為防止證券經紀人以不正當手段誘導客戶進行不必要的交易,證券公司應當對證券經紀人客戶進行業務、風險方面的書面提示,使相關客戶了解證券經紀人行為權限,知悉自身、證券經紀人、證券公司三者間利益關系;同時,證券公司要建立證券經紀人客戶回訪機制,定期對證券經紀人客戶進行回訪,增強證券經紀人業務的合規性監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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