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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全省“三合一”場所火災隱患整治暨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會議精神,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工作格局和“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導思想,積極開展“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發現并消除一批“三合一”火災隱患,實現火災形勢的穩定。
二、組織領導
市政府成立以廖卷清副市長任組長的*市“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組,辦公室設在消防*市支隊。各縣(市、區)政府也要成立相應的“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組,設立辦公室,建立工作聯系制度,組織、協調綜合整治工作。重點整治地區要抽調人員成立綜合整治機構,在綜合整治工作組的領導下,謀劃、指導、督促整治工作的開展。
三、工作目標
充分運用網格化管理模式,徹底清查和整治“三合一”場所火災隱患,使現有“三合一”場所得到有效整治,基本實現員工集體宿舍與車間或倉庫分離;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杜絕產生新的“三合一”場所火災隱患;進一步改善消防安全設施,增強企業消防安全意識,提高消防安全水平,切實改善全市消防安全環境,堅決遏制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火災事故的發生,確保我市在*年12月底前基本消除存量“三合一”場所。
四、工作范圍和重點
(一)整治范圍:在現有廠房、倉庫中設有員工宿舍或在有人居住的民用建筑中從事生產儲存活動,并存在火災隱患的場所。
(二)整治重點區域:*縣錢清鎮、楊汛橋鎮、輕紡城市場,諸暨市草塔鎮、大唐鎮、直埠鎮、楓橋鎮、暨陽街道,上虞市湯浦鎮,嵊州市經濟開發區,新昌縣城關鎮,越城區皋埠鎮、東湖鎮,鏡湖新區東浦鎮等塊狀經濟比較發達的區域。各地要結合實際確定一批整治重點區域。
(三)整治重點行業:服裝、制鞋、襪業、箱包、輕紡、化纖、印刷、絹絲領帶、小化工、工藝品、竹木加工業及火災隱患突出的其他行業。
五、工作措施
(一)依法開展整治。要堅持“總體鏟除、疏堵并舉”的原則,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技術、教育等手段,大力整治“三合一”場所火災隱患。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將員工宿舍從生產儲存場所中搬遷出來,實現生產與生活完全分離。對一時難以完全分離的,要嚴格按照國家公共安全行業標準《住宿與生產儲存經營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技術要求》(GA703-*)和《*市“三合一”建筑及合用場所消防安全整治應用標準》的規定,進行就地改造,落實多種措施,消除火災隱患。如開通第二出口,疏通逃生通道,增設室外通廊,實行垂直或水平實體墻防火分隔,規范安裝電氣線路和用電設備,配備必要的滅火器具,安裝簡易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局部自動噴水應用系統,加強火源管理,對企業員工實行全員消防安全培訓等。對區域性、集中成片的“三合一”場所,要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治理,引導企業生產活動向工業園區或標準廠房集中,并建設獨立的員工公寓或利用現在建筑改造成員工宿舍,統一安排企業員工住宿。進一步強化“三合一”場所產權人和使用人的主體責任,對存在的消防安全隱患,要責令其限期整改;對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不能解決“三合一”場所火災隱患問題的,不得用于從事生產、儲存活動。要通過開展巡查、區域聯防等措施,嚴密監控,堅決防止火災事故的發生。
(二)加強綜合執法。公安、安監、建設、規劃、國土、工商、房產管理、城管等部門要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多管齊下,做好“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各級公安機關要定期研判“三合一”場所火災隱患分布狀況及火災形勢,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治意見,并組織實施;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三合一”場所的監督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及時整改消防隱患,健全用火、用電、用油、用氣等管理制度,完善消防安全設施。安監部門要發揮綜合監管作用,督促相關部門認真履行監督檢查職責。要加大依法查處力度,對不依法履行預防和消除火災隱患職責的單位及其負責人和其他工作人員,公安等行政執法部門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對發生火災造成人員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以及拒不整改火災隱患導致火災事故發生的,要依法追究有關單位責任人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對達不到安全生產條件的“三合一”場所,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其相關證照;對擅自改變建筑使用性質形成“三合一”問題的,規劃、建設、國土、城管等部門要依法予以查處;對違法違章搭建的“三合一”建筑,要依法予以拆除。
(三)強化源頭控制。公安、發展改革、安監、建設、規劃、國土、工商、房產管理、城管、消防等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加強監督檢查,防止產生新的“三合一”場所火災隱患。在辦理相關行政審批中,要嚴格把關,并建立信息交流制度,相互通報有關情況。在工業園區、開發區建設中,相關生活配套設施要與總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并加強對工程建設的監督;要督促一定規模的企業配套建設員工宿舍;對涉及易產生“三合一”場所火災隱患相關事項的審批,要加強建筑性質和使用功能布局的監管。要進一步完善公共消防設施,加快“三合一”場所相對集中區域多種形式消防隊伍的建設步伐,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四)強化動態監管。“三合一”場所集中區域的動態監管要實施網格化管理,將行政區域劃分為若干個管理網格,明確網格責任和組成人員,制定網格檢查工作職責和網格考核標準,開展每月一次綜合性檢查,形成檢查記錄,報告檢查情況,開展消防安全宣傳。
六、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年11月上旬)。建立綜合整治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機構。制定具體的、切實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明確政府、職能部門和鄉鎮、街道的工作職責、工作分工、工作進程和工作要求,實施網格化管理模式。召開綜合整治工作動員大會,自上而下統一思想。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營造綜合整治的良好氛圍。在當地主要媒體向社會公告綜合整治的時間、范圍、標準、要求和舉報電話。
(二)全面排查階段(*年11月至12月)。在前期工作的基礎上,進行一次拉網式的大檢查。檢查以塊為主、條塊結合,充分發揮鄉鎮、街道的主力軍作用;檢查要填寫記錄并由檢查人員簽字。及時匯總排查情況,對排查出的“三合一”場所要登記造冊,建立檔案。排查結束后,綜合整治工作組對排查出的火災隱患要進行一次全面分析,確定整改意見、措施和工作重點。根據排查情況對綜合整治方案進行調整,對新排查出的“三合一”場所落實監管措施和監管責任人。
(三)集中整改階段(*年1月至11月)。綜合整治工作組建立檢查指導工作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檢查指導。對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釘子戶,沒有整改條件的場所及其他違法違章場所,要組織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聯合執法,該停的停、該拆的拆,確保整治工作有序推進。加強信息報送工作,及時通報整治工作進程,交流工作經驗,扎實推進整治工作。組織所有整治對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并通過他們對員工實施教育,著力提高業主和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四)驗收鞏固階段(*年12月)。制定驗收細則,明確驗收步驟、內容及要求。組織人員逐家進行驗收。認真開展綜合整治工作總結,完善相關工作制度。重點鄉鎮(街道)明確或成立監管部門(機構),落實監管措施,切實加強對“三合一”場所的控制和管理。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三合一”場所火災隱患整治事關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社會和諧穩定。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清當前消防安全的嚴峻形勢,進一步提高對“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的認識,把“三合一”場所消防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安建設工作的考核內容,以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扎扎實實地抓好各項工作,確保取得實效。
立足治大隱患,防大事故,對全市所有地方國有煤礦和地方骨干煤礦(市、縣營煤礦)無一遺漏地進行全面排查整治。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一律責令停產整頓,整頓后嚴格按照復工復產驗收標準和程序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復工復產;通過整改仍無法達到安全生產條件的列入關閉名單,實施關閉;證照齊全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要加強監管。通過專項整治,使煤礦企業廣大干部員工安全生產意識得到增強,煤礦安全生產秩序得到改善,安全基礎得到提升,實現事故發生率和死亡率穩定下降,杜絕重特大事故。
二、整治內容
本次專項整治要以《煤礦安全規程》為依據,以安全質量標準化為主線,圍繞煤礦采、掘、機、運、通、防治水等各個系統、各個環節進行全面、細致的排查整治;并對照《全市地方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晉市政辦〔20**〕26號)文件內容要求,進行全面整治。同時,突出以下重點:
(一)對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查各縣(市、區)政府、市直有關單位和各煤礦各級領導對安全生產的認識;查各項制度措施的落實;查是否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作風漂浮、怕得罪人、落實不下去、嚴格不起來的散漫作風。
(二)對照有關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標準》,查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建設情況。
(三)對照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等七部委《關于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查煤礦現場安全管理工作,查各項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安全制度的落實;查市直有關單位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安全生產系統等領導及煤礦黨委書記、礦長、安全系統等領導下井及帶班制度的落實;查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各項措施是否細化落實到班組;查煤礦是否嚴把了設備的安全準入關,是否定期對生產設備進行檢修、維護、保養和檢測,是否按照《禁止井工煤礦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安監總規劃〔2006〕146號、安監總煤裝〔2008〕49號)按期淘汰設備,是否杜絕電氣失爆;查是否存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
特別要重點檢查“通風可靠、抽采達標、監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治理工作體系建設情況;對照《煤礦安全規程》查“一通三防”特別是瓦斯管理專項制度、措施的落實;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的落實;查防治水專項制度、措施的落實;查礦井是否真正實現雙回路供電。
(四)對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山西省煤礦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查煤礦企業全員培訓情況。查現任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安全礦長和現任煤礦科區級安全管理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是否符合《指導意見》規定的相關要求。地方國有煤礦新招工人是否按規定做到“變招工為招生、先培訓后上崗”,地方骨干企業用工是否經縣(市、區)管理部門統一招聘、集中培訓、考試合格并簽定勞動合同和建立用工檔案。通過排查要把那些不懂業務、不盡職和未經培訓合格的人調換下來。
(五)對照《指導意見》,查煤礦勞動用工管理情況。查煤礦企業是否存在“以包代管、層層轉包”行為,是否將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維修作業進行勞務承包,生產礦井井下是否存在使用“包工隊”現象。
(六)對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監局山西煤監局關于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報告和監管監察辦法的通知》(晉政辦發〔2005〕100號)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查煤礦15種76類重大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實;查煤礦是否存在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生產現象等。
(七)對照《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煤礦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規定》(晉政發〔2005〕30號)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嚴厲打擊非法開采煤炭專項行動的通知》(晉政辦發〔2008〕60號),查煤礦是否存在違法生產和非法越層越界開采行為;查各縣(市、區)行政區內和市直有關單位所屬煤礦是否存在非法違法建設行為。
(八)查各煤礦通風區隊長兼任礦長助理是否落實,已兼任礦長助理的通風區長是否具有相應學歷、懂技術、善管理等。
(九)查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監管主體責任落實情況;查組織保證、制度保證、措施保證、紀律保證、體制保證等是否落實到位。
(十)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貫徹落實20**年2月20日全省安全生產工作會議及專項整治工作部署的情況。
(十一)查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及各煤礦企業貫徹落實晉市政辦〔20**〕26號文件精神,開展全市地方煤礦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工作進展情況。
三、方法步驟
專項整治采取煤礦全面自查自整,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單位分別組織交叉檢查、全面復查,市級進行督查的方式。大致分三個階段,各階段工作既相對獨立、又相互交叉,要圍繞總體目標,做到有機協調,搞好銜接。
第一階段:自查自整階段(20**年3月1日至7月底)。由市直有關單位和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所屬各煤礦對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煤礦安全規程》、隱患排查治理等規定,認真查找本礦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制訂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整改。
第二階段:交叉檢查階段(20**年8月1日至10月底)。市屬煤礦由市直有關單位組織進行礦與礦之間交叉檢查;地方骨干煤礦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進行礦與礦交叉檢查。
第三階段:全面復查階段(20年11月1日至2010年2月底)。市屬煤礦由市直有關單位主要領導帶隊,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和業務骨干,對所屬各礦進行全面復查;地方骨干礦井由副市長、副縣長帶隊,組織有關部門并抽調業務骨干和專家進行全面復查。
在煤礦自查自整、交叉檢查和全面復查的同時,市人民政府抽調技術人員和業務骨干組成5個督查組,由市局領導帶隊,對市直有關單位及其市屬煤礦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地方骨干煤礦專項整治工作進行分階段督查。第一階段重點督查各縣(市、區)、各單位的宣傳發動、動員部署及工作開展情況;第二階段重點督查各單位交叉檢查工作進展情況,并對各單位檢查的礦井進行隨機抽查;第三階段,在各單位全面復查的基礎上重點抽查,高瓦斯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要全面覆蓋,低瓦斯礦井抽查率不低于50%。
一、工作目標
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全面普查、澄清底數、落實責任、健全機制、消除隱患、穩定火災形勢的總體要求,進行隱患普查整治和冬防工作。要澄清火災隱患存量,找準問題,綜合治理,嚴厲打擊消防違法違章行為,消除一大批火災隱患,確保火災隱患不增新量、減少存量,堅決預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災尤其是群死群傷惡性火災事故發生,保持火災形勢持續穩定。
二、組織領導
火災隱患普查整治和冬季防火工作由區政府統一組織領導,領導小組由副區長宋雙興任組長,區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祁亞任副組長,區防火委成員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區公安局副局長魏景峰任辦公室主任,區消防大隊大隊長梁志宏任副主任,具體負責火災隱患普查整治和冬季防火工作的組織開展和情況收集反饋。
三、普查范圍
在我區范圍內從事第二產業和第三產業的全部法人單位、生產活動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四、整治重點
按照公安部消防局《關于印發〈重大火災隱患判定、督辦及立銷案辦法(試行)〉的通知》(公消〔〕194號)和公共安全行業標準《消防產品現場檢查判定規則》(GA588-),重點普查整治以下四類火災隱患:
(一)設施方面
1、火災自動報警、自動滅火和防排煙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缺損的;
2、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及器材的;
3、故意毀壞、占用建筑消防設施的;
4、未建立和落實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制度的;
5、生產、銷售、維修、安裝、使用假冒偽劣或不合格消防產品的。
(二)建筑方面
1、建筑未經消防審核、驗收,擅自變更消防設計或施工中降低消防技術標準的;
2、鎖閉、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或安全出口的;
3、在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處設置鐵柵欄,在公共區域的外窗及集體住宿房間的外窗安裝金屬護欄,影響安全疏散和應急救援的;
4、疏散通道、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數量、形式不符合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要求,商住樓營業部分與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開設置的;
5、防火分區不符合國家工程建筑消防技術標準要求的。
(三)規劃方面
1、城市總體規劃調整后消防規劃未作相應調整的;
2、城市建設用地未按照消防規劃中消防用地分類要求落實的;
3、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未按照消防規劃調整,規劃搬遷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生產、貯存單位未搬遷、規劃拆遷或改造的舊城區、棚戶區、城中村未按規劃期限落實的;
4、城市消防通道未按消防規劃及時打通的;
5、城市消防站規劃用地未按規劃預留的;
6、城市消防規劃近期建設計劃涉及的消防站建設、消防裝備購置、消火栓建設等工作未落實的;
7、城市新建、改建道路或敷設、改造給水管網時未同時建設市政消火栓的。
(四)區域方面
1、在建筑物周圍搭建臨時建(構)筑物,占用防火間距或消防車通道,影響人員逃生和滅火救援的;
2、集生產、銷售、儲存、居住為一體的“多合一”建筑群,城鎮集經營、住宿為一體的“二合一”商業店鋪,城鄉結合部的小加工、小煉油、小娛樂、小網吧、小作坊等個體私營單位;
3、商場、市場、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內留宿人員的;
4、城中村、成片毗連市場群存在的耐火等級低、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消防水源缺乏等問題;
5、外來務工人員集體住宿場所及出租屋消防安全狀況。
五、職責分工
火災隱患普查整治和冬季防火工作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群眾積極參與”的工作原則。各行業、各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本行業、本系統進行普查。工商部門要對轄區內所有注冊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單位是否經過消防行政許可情況進行核查;教育部門重點普查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等單位;衛生部門重點普查醫院及附屬院校;文化部門重點普查文化娛樂場所;安全生產監管部門重點普查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及運輸單位或場所;建設規劃部門重點普查涉及城鄉消防規劃及公共消防設施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質量技術監督、工商、消防部門重點做好消防產品的生產、流通及使用領域的普查整治;無主管部門單位的火災隱患普查工作由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同時負責鄉鎮居民區和城市社區火災隱患的普查整治工作。公安消防部門重點加強對轄區內各行業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和設有自動消防設施的非重點單位火災隱患普查整治工作的督導和核查。公安派出所重點對轄區內出租房屋、城鄉結合部及“城中村”的“三合一”及“二合一”場所、小加工、小煉油、小娛樂、小網吧、小作坊等進行普查。
六、整治措施
對于普查發現的各類火災隱患,各有關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認真督促整改。
(一)各行業、系統主管部門檢查發現的火災隱患,能夠立即整改的,要督促當場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單位落實整改責任,并于3日內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依法下達限期整改通知;對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的,公安機關要及時報請當地政府掛牌督辦。
(二)區政府對公安機關報請掛牌督辦的重大火災隱患,在接報后10日內做出決定;對公安機關依法報請責令停產停業的重大火災隱患,在接報后7日內做出決定;對一時難以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明確相關行業、系統主管部門和單位保障消防安全的責任,督促落實保障安全的措施。
(三)對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等重大火災危險源,建設規劃部門要及時向區政府報告,限期搬遷;對無法保證消防安全的,要責令停止使用。對火災隱患嚴重的“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區,要結合城市建設規劃和城鎮房屋拆遷計劃,優先安排拆遷、改造。
(四)對不具備法律法規、技術規范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工商部門要依法注銷注冊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對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經營活動的無照經營行為,依法予以取締。對決定取締、關停的單位或場所,公安、消防、安全生產監管、文化、衛生等部門要分別吊銷有關證照。
(五)對消防產品的生產、流通、使用領域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公安消防、質量技術監督、工商等部門要依法嚴肅處理。
(六)對集生產、儲存、住宿為一體的“多合一”廠房,要限期搬出住宿人員;對一時難以徹底解決的,要堅持人防、技防相結合,打通疏散通道,安裝獨立式報警裝置。對商場、市場、公共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內的留宿人員,要立即清理。
(七)對公眾聚集場所未經消防安全檢查擅自開業,違法使用明火作業,營業期間鎖閉安全出口、堵塞消防通道,拒不整改火災隱患,不履行組織、引導疏散義務等行為,公安、消防部門要從重處罰,堅決依法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行政拘留。
七、工作步驟
(一)動員部署階段(年10月)
1、安排部署。根據省、市兩級政府的安排,結合實際,制訂普查整治工作方案,抓好相關工作落實。
2、組織培訓。公安消防部門要對參加火災隱患普查整治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明確火災隱患判定標準和火災隱患整治要求。
3、宣傳發動。我區宣傳部門要制定宣傳報道方案,大力宣傳普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及有關要求。
(二)組織實施階段(年11月至年2月)
1、自查整改(年11月)。各單位按照公安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對照火災隱患普查整治的重點內容進行全面自查。對存在的火災隱患,能夠立即整改的,必須立即整改。需要限期整改的,必須落實整改責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資金和整改措施,并在整改期間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對不能確保消防安全的,危險部位必須停止使用。
2、全面普查(年12月至年1月)。在各單位自查的基礎上,各行業、各系統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進行全面普查,澄清本行業、系統屬于普查整治范圍內單位或場所的底數,登記造冊,逐一進行檢查。區政府對本轄區無主管部門單位進行普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鄉鎮居民區和城市社區的火災隱患進行普查。對檢查發現的每一處火災隱患,要及時制定整改措施,明確整改時限和責任人,認真督促整改。
3、監督檢查(年2月)。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成立聯合檢查組,對本轄區火災隱患普查整治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抽查。對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實的部門和單位,應責令重新進行普查整治。對未整改火災隱患的單位逐一檢查,依法責令整改。對確定為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由區政府實施掛牌督辦。
(三)總結驗收階段(年3月)
區政府要對火災隱患普查整治工作進行驗收總結,對普查整治工作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對普查整治工作不力、效果不明顯的進行通報批評,以迎接省、市政府3月下旬的驗收工作。
八、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