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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法》的目的和意義
為什么選擇現在推出這一法規,它有著什么樣的政策背景?《辦法》稱“為規范上市公 司收購活動,促進證券市場資源的優化配置,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 秩序”,市場人士也普遍認為此舉將有效遏制虛假股權收購,推動健康的股權轉讓和上市公 司實質性資產重組。
不過如果聯系如下兩個背景來理解其意義可能更深刻一些:一是停止通過國內證券市場 減持國有股的嘗試以后,國有股通過其它方式進行減持的緊迫性更強了,尤其是通過協議轉 讓的方式減持將越來越多,這樣就必然涉及到上市公司收購的問題;二是加入世貿組織以后 外資參股購并上市公司的現象必然從無到有,越來越普遍,而且外資購并國有企業的辦法正 在緊張擬訂中,也需要有關于上市公司收購兼并的一般規范作為基礎。因此筆者認為《辦法 》的出臺是適應證券市場宏觀經濟背景和市場發展的重要舉措,將極大地推動證券市場并購 的興起。
二、上市公司收購的概念界定
《辦法》第一次準確地就此概念進行界定,投資者通過在證券交易所的股份轉讓或者在 證券交易所外合法獲得對該上市公司股東權益的實際控制,從而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其對該上 市公司擁有實際控制權的行為和事實。這一界定強調了收購有兩種方式:要約收購和協議收 購方式。
三、收購以后的持有期限
上市公司多次重組依然沒有多大起色的現象在目前的股市比比皆是,其中根本原因就是 許多收購方并不是以長線投資的心態收購上市公司股權,而是出于投機炒做的目的在上市公 司或二級市場撈一把就走。因此嚴格規定收購以后的持有期限對杜絕投機炒做是非常必要的 。
證券法原來規定在收購完成后至少6個月內不得轉讓,《辦法》將此期限延長到12個月 ,可以更有效地杜絕那些短線投機客對上市公司炒做式的所謂收購重組。
四、收購的支付方式
《辦法》第八條規定,收購股權的支付方式不局限于傳統的現金支付,還可以用依法可 以轉讓的證券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它合法支付方式,這是向成熟股市做法的學習借 鑒。國外的股權收購可以是現金收購、股票收購以及綜合證券收購,尤其是綜合證券收購方 式越來越普及,這樣可以有效降低收購方的資金壓力。
《辦法》第九條規定“被收購公司不得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一方面是 針對此前上市公司收購中出現的問題提出的,目的在于杜絕上市公司管理層與收購方聯手, 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針對管理層收購以及上市公司 全體員工收購可能存在的問題提出,作為上市公司的管理人,最有可能讓上市公司為管理層 收購提供融資或融資擔保,從而損害中小股東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加以禁止。
五、收購方的資格審查
《辦法》禁止收購人在不具備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應當聘請具 有證券從業資格的財務顧問,對收購人履行要約收購的能力以及所采用的非現金支付方式的 可行性進行分析,出具財務顧問報告,確認收購人有能力實際履行本項收購要約,并對此予 以擔保。
此舉目的在于禁止不具備收購能力的機構假借收購之名操縱市場的行為,一方面保護上 市公司利益不受惡意收購者的侵害,一方面保護二級市場的正常交易不受虛假收購的沖擊。 前者案例如成都聯益的股權轉讓,后者案例如當初蘇三山(0518)散布的虛假信息。
六、管理層收購得到認可
在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獨立財務顧問就被收購公司的財務狀況進行分析的問題上, 如果收購人為被收購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全體員工時,應當由被收購公司的獨立董事聘 請上述中介機構。這一規定意義不僅于此,管理層收購的概念一直就沒有明確說法,許多上 市公司實施的管理層收購對投資者來說都有暗箱操作的感覺,是否存在違規之處或損害中小 投資者利益的現象都不得而知?!掇k法》中的提法至少認可了管理層收購的存在。
比較遺憾的是,《辦法》中沒有就管理層收購這一新生事物做出明確的界定和規范,不 利于上市公司通過實施管理層收購改善股權結構和引進股權激勵機制,也不利于市場各方加 強對管理層收購規范運作的監督。
七、關于反收購條款
雖然沒有明確說明禁止進行反收購,但是《辦法》確實規定被收購公司的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針對收購行為采取損害上市公司及其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的措施,相關措 施必須事先經過股東大會批準的除外。但是由此產生的問題是,面對惡意收購行為,上市公 司管理層如何采取正當防衛措施以保護上市公司利益和中小投資者利益呢?
八、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
公平性體現在兩方面:一是持有被收購公司的同一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待遇;二 是要約價格應根據上市股份與非上市股份的不同,分別基于市場價格和每股凈資產價格合理 確定。
九、要約收購義務及其豁免
收購人持有被收購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后繼續增持股份 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
有三種情況可以申請豁免要約收購義務,其中包括收購人通過協議轉讓、行政劃撥、繼 承、贈與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預計超過30%的;以及因收購人主體資格、股份種類等限 制,可以只向部分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這里對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豁免做了詳細規定,而且針對目前我國證券市場特有的股權 結構以及一些特殊的股權轉讓方式區分了不同的豁免規定,包括豁免受理審批、豁免申請備 案以及部分豁免等。
第一條 為規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行為,啟動住房消費,滿足居民改善居住條件的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四川省城鎮(含獨立工礦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首次上市出售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含居民,下同)根據國家和縣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成本價格購買的公有住房。
本辦法所稱的經濟適用住房,是指城鎮職工(含居民,下同)按市、縣人民政府指導價購買的國家給予優惠政策建造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廣廈房、解危解困房和集資合作建設的住房。
第四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必須依法進行,遵循自愿、平等、等價有償的原則,成交價格由買賣雙方協商議定,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后,該職工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按照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也不得購買政府提供優惠政策的經濟適用住房或租住公有廉租住房。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建立職工家庭住房檔案,清理、糾正違規住房,并根據本辦法制定當地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實施方案的基礎上,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
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管理工作。
各市、州、縣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售條件
第八條 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合法房屋產權證書后,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上市出售:
(一)超過其住房面積控制標準部分(不含公攤面積)未按規定以市場價補足差價的已購公有住房;
(二)超過其住房面積控制標準部分未按規定補交稅費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
(三)超過其住房面積控制標準購占兩套以上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的,或者以非市場租金租住公有住房又按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
(四)利用公款超標準裝修,超標準部分未按規定補足裝修費用的;
(五)上市出售后會形成新的住房困難的;
(六)以分期付款或抵押貸款方式購買,但房價款尚未付清或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上市出售的;
(七)處于房屋拆遷公告范圍內的;
(八)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
(九)法律、法規以及縣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與機關辦公區、學校教學區和企事業單位生產區、工作區分割不開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只能向原產權單位或者單位職工出售。
第三章 出售程序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在房地產交易市場設立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服務專柜,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產權管理部門、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門實行聯合辦公,為職工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辦理有關手續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 職工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應到房地產交易市場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服務專柜,向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報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權證書、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房屋所有權人(含共有權人)簽署的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
(三)房屋所有權人(含共有權人)身份證及戶籍證明;
(四)購房專用發票或有效付款憑證;
(五)職工及其配偶所在單位出具的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是否超標,超標部分是否按規定補差,有無違規購占住房,是否已作糾正的證明。已建立職工家庭住房檔案的,可不再提交單位證明。
第十二條 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后,應當會同縣以上住房制度改革管理部門對是否符合售房條件進行審核;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應在該申請出售房屋的所在地公告售房信息,并對該房屋面積進行復核。
自公告售房信息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單位和個人可對該房屋上市出售提出異議;該房屋原產權單位可提出同等條件下保留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意見。
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根據審核和公告情況,作出是否準予該房屋上市出售的書面答復。準予出售的,應通知保留優先購買權的原產權單位參與交易。
第十三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買賣當事人應當依法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實申報成交價格,經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核實后,按規定繳交有關稅費。房屋產權管理部門應自交易過戶手續完畢之日起30日內,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發放房屋所有權證。
第十四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移,買方應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尚未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在2000年底以前需上市出售的,房屋所有權人可以憑房屋所有權證到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先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完房屋所有權轉移手續之日起30日內,由買方持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辦理土地使用權證書,除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手續費。
第十五條 已購公有住房實際復核面積與房屋所有權證書標明面積不符的,以實際復核面積為準。實際復核面積大于房屋所有權證書標明面積的,在該購房職工住房面積控制標準范圍內的部分按購房當年房改成本價、超過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部分按購房當年市場價,向原產權單位補足購房款后,方可上市出售。
第四章 交易稅費
第十六條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按國家現行規定繳交下列稅費:
(一)出售居住超過一年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免繳營業稅;居住不足一年的,營業稅按銷售價減去購入原價后的差額計繳;
(二)買方暫按當地執行的契稅稅率標準減半繳納契稅;
(三)買賣雙方分別按成交價的0.5‰繳納印花稅;
(四)普通住宅暫免繳納土地增值稅;
(五)買方按所購住房座落位置的標定地價的10%、沒有標定地價的按成交價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
(六)按成交價的0.5%交納交易手續費(含房屋產權登記費等),由買賣雙方各負擔一半;
(七)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工本費各按10元交納。
國家稅費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鼓勵職工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換購住房。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一年內,該戶家庭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的,或者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前一年內,該戶家庭已按照市場價購買住房的,按房屋產權交換繳交稅費。
第十八條 職工按本辦法規定以市場價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在依法繳交稅費后,其收入歸職工所有。
第五章 房屋售后維修
第十九條 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維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已購公有住房售后維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職工原繳納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結余部分不予退還,隨房屋產權同時過戶。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將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回所購房屋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場價格補齊房價款,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以非法手段租住公有廉租住房的,責令退還公有廉租住房,按市場住房出租標準補交租金,并可處相當于補交租金金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
第二十一條 采取欺騙手段,將不得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從事公有廉租住房出租管理工作的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出租公有廉租住房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以相當于承租人按市場住房出租標準補交租金金額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并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從事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出售管理工作的人員弄虛作假、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依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二條收取的罰款、補交房價款、補交租金和沒收的違法所得,應一并上交財政。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 附則
收購人的權利包括一般權利和收購過程中的具體權利兩種。
一般權利。一般權利是收購人作為上市公司收購當事人所享有的基本權利,貫穿于上市公司收購的全過程。根據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收購人的一般權利主要表現為,其作為投資者和收購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而不應受到侵害。具體來說,收購人同時也是證券市場上的股權投資者,應當與一般投資者享有平等的權利,不應有凌駕于一般投資者之上的特權,但應當維護他作為一個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此外作為收購人,有權利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發動和實施上市公司收購,其合法權益受到保護。
收購過程中的具體權利。A、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選擇(在要約收購時)或協商選擇(在協議收購時)收購支付方式。B、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和要求,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在協議收購時)和過戶登記手續。C、收購人取消收購計劃,未涉及不當行為調查的,可以申請解除對履約保證金的凍結或者對證券的保管。D、收購人在收購要約有效期限內可以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更改收購要約條件。E、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選擇收購方式。F、收購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后,可以按規定申請取消收購計劃。G、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和取得要約收購義務豁免的權利。H、在出現競爭要約時,所有要約收購人享有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公平對待的權利。
2、收購人的義務
同樣,收購人的義務也包括一般義務和收購過程中的具體義務兩種。
一般義務。與一般權利相對應,一般義務是指收購人作為上市公司收購當事人所應履行的基本義務,貫穿于上市公司收購的全過程。根據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收購人的一般義務主要有:A、收購人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這是收購人應當履行的最基本的義務。B、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收購,應當遵守該辦法規定的收購規則,并按照該辦法的規定及時履行報告、公告義務。也就是說,收購人應當認真、忠實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C、收購人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應當誠實守信,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這是確保證券市場規范、穩健運作所應遵循的基本法則,當然也是收購人必須恪守的基本原則。D、收購人所報告、公告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這是為了加大上市公司收購方面的信息披露力度,促使信息披露更加充分,增強上市公司收購的透明度。E、收購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散布虛假信息,擾亂市場秩序或者進行其他欺詐活動。其目的是為了維持一個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場秩序,這是保證上市公司收購活動正常、順利開展的前提條件之一。F、收購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G、收購人應當具備實際履約能力,不具備履約能力的,不得發動上市公司收購。顯然,這是收購人發動上市公司收購的重要前提。H、強制要約收購義務。I、收購人對其所收購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并應當就其承諾的具體事項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證。這就要求收購人在作出上市公司收購決策時必須誠實善意,合理地相信其行為符合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正當利益,并且在具備實際履約能力的必要前提下,切實有效地履行各項應盡的義務。
收購過程中的具體義務。根據上市公司收購方式的不同,收購人的具體義務可以劃分為協議收購情況下應當履行的具體義務和要約收購情況下應當履行的具體義務。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第二、三章的有關條款規定,這里不再贅述。
3、收購人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應承擔的責任
這部分內容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章的有關條款規定。
綜觀該管理辦法的條文,我們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收購人義務、責任條款明顯多于權利條款,使得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之間不匹配、不適應。從上市公司收購立法的價值取向上來講,監管層對收購人的收購行為進行了比較嚴格的約束。雖然這有利于規范上市公司的收購行為,維持一個公平、高效、透明的市場秩序,保護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但是如果對收購人的收購行為限制或約束得過多,將會阻礙收購活動的正常、有序開展,影響控制權市場的培育和發展,不利于提高資本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因此,如何促使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相匹配、相適應,是上市公司收購立法價值取向所應考慮的重要因素。當然,我們不得不承認,這種立法的出發點主要是考慮到,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收購市場的法制化環境還很薄弱,從嚴規定有其合理性。但是,隨著我國收購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應當促使收購人的責權利相匹配、相對等,并逐步放寬有關的限制,從而促進我國控制權市場的規范、穩健發展。
二、被收購人
1、被收購人的界定
對上市公司的收購是指投資者依法購買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以達到對其控股或者兼并目的的行為,被收購人是指上市公司收購所指向的目標和對象,即被收購的上市公司。被收購人是一個比較籠統的概念,其內涵不是很明確。在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中,被收購人有三種表述,即被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和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這種表述比較科學、合理。被收購人按通常理解為目標公司。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協議收購還是要約收購,交易標的雖然均為上市公司的股票,但收購人的交易對方為持有該等股票的股東,這屬于兩個不同層面的問題。此外,由于被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和被收購公司的董事會屬于不同的民事主體,所以從道理上講,應當對他們各自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嚴格區分,不能加以混淆。但下文討論的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不是以被收購人的劃分為依據,而是以上市公司收購的類型劃分為依據,因此將這三者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還是歸結為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2、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中被收購人共同的權利、義務
根據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中被收購人可以享有的共同權利有:收購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反過來說,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享有依法得到維護的權利。收購人對其所收購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并應當就其承諾的具體事項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證。也就是說,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有權要求收購人在作出上市公司收購決策時必須誠實善意,合理地相信其行為符合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正當利益,并且在具備實際履約能力的必要前提下,切實有效地履行各項應盡的義務。
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中被收購人應當履行的共同義務有:禁止不具備實際履約能力的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收購,被收購公司不得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這里,后一句話是對前一句話的補充說明。因為具備實際的履約能力是收購人發動上市公司收購的重要前提條件,否則他就不能發動上市公司收購,因此被收購公司也就不能向收購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所任職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被收購公司在收購期間有更換董事或者董事辭任情形的,公司應當說明原因,并做出公告。
3、協議收購情況下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
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章的有關條款規定。
4、要約收購情況下被收購人的權利、義務
參見《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三章的有關條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