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意見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一、指導思想、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穩步推進住房商品化、社會化,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我國國情的城鎮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設,促使住宅業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不斷滿足城鎮居民日益增長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多層次城鎮住房供應體系;發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三)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則是:堅持在國家統一政策目標指導下,地方分別決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堅持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堅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辦法”,平穩過渡,綜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
(四)1998年下半年開始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具體時間、步驟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確定。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原則上只售不租。職工購房資金來源主要有:職工工資,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轉化的住房補貼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斷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到1999年底,職工個人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交率應不低于5%,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要建立健全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帳戶,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率,繼續按照“房委會決策,中心運作,銀行專戶,財政監督”的原則,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
(六)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房價收入比(即本地區一套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格與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且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地區,可以對無房和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實行住房補貼。住房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訂,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三、建立和完善以經濟適用住房為主的住房供應體系
(七)對不同收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租賃由政府或單位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購買、租賃市場價商品住房。住房供應政策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八)調整住房投資結構,重點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安居工程),加快解決城鎮住房困難居民的住房問題。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按保本微利原則確定。其中經濟適用住房的成本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利潤控制在3%以下。要采取有效措施,取消各種不合理收費,特別是降低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切實降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成本,使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與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相適應,促進居民購買住房。
(九)廉租住房可以從騰退的舊公有住房中調劑解決,也可以由政府或單位出資興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實行政府定價。具體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十)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四、繼續推進現有公有住房改革,培育和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十一)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以下簡稱《決定》)規定,繼續推進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慮職工的承受能力,與提高職工工資相結合。租金提高后,對家庭確有困難的離退休職工、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對象和非在職的優撫對象等,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減、免政策。
(十二)按照《決定》規定,進一步搞好現有公有住房出售工作,規范出售價格。從1998年下半年起,出售現有公有住房,原則上實行成本價,并與經濟適用住房房價相銜接。要保留足夠的公有住房供最低收入家庭廉價租賃。
校園內不能分割及封閉管理的住房不能出售,教師公寓等周轉用房不得出售。具體辦法按教育部、建設部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要在對城鎮職工家庭住房狀況進行認真普查,清查和糾正住房制度改革過程中的違紀違規行為,建立個人住房檔案,制定辦法,先行試點的基礎上,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穩步開放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交易市場。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實行準入制度,具體辦法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五、采取扶持政策,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十四)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堅持合理利用土地、節約用地的原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應在建設用地年度計劃中統籌安排,并采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十五)各地可以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扶持政策。要控制經濟適用住房設計和建設標準,大力降低征地拆遷費用,理順城市建設配套資金來源,控制開發建設利潤。停止征收商業網點建設費,不再無償劃撥經營性公建設施。
(十六)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應實行招標投標制度,用競爭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要嚴格限制工程環節的不合理轉包,加強對開發建設企業的成本管理和監控。
(十七)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堅持節約用地的前提下,可以繼續發展集資建房和合作建房,多渠道加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
(十八)完善住宅小區的竣工驗收制度,推行住房質量保證書制度、住房和設備及部件的質量賠償制度和質量保險制度,提高住房工程質量。
(十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要注重節約能源,節約原材料。應加快住宅產業現代化的步伐,大力推廣性能好、價格合理的新材料和住宅部件,逐步建立標準化、集約化、系列化的住宅部件、配件生產供應方式。
六、發展住房金融
(二十)擴大個人住房貸款的發放范圍,所有商業銀行在所有城鎮均可發放個人住房貸款。取消對個人住房貸款的規模限制,適當放寬個人住房貸款的貸款期限。
(二十一)對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實行指導性計劃管理。商業銀行在資產負債比例管理要求內,優先發放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貸款。
(二十二)完善住房產權抵押登記制度,發展住房貸款保險,防范貸款風險,保證貸款安全。
(二十三)調整住房公積金貸款方向,主要用于職工個人購買、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貸款。
(二十四)發展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銀行貸款相結合的組合住房貸款業務。住房資金管理機構和商業銀行要簡化手續,提高服務效率。
七、加強住房物業管理
(二十五)加快改革現行的住房維修、管理體制,建立業主自治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管理相結合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體制。
(二十六)加強住房售后的維修管理,建立住房共用部位、設備和小區公共設施專項維修資金,并健全業主對專項維修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制度。
(二十七)物業管理企業要加強內部管理,努力提高服務質量,向用戶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不得只收費不服務或多收費少服務,切實減輕住戶負擔。物業管理要引入競爭機制,促進管理水平的提高。有關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管。
八、加強領導,統籌安排,保證改革的順利實施
(二十八)各級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對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各地可根據本通知精神,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建設部要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通知要求抓緊制定配套政策,并加強對地方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二十九)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宣傳工作,轉變城鎮居民住房觀念,保證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實施。
一、指導思想、目標和基本原則
(一)進一步深化本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是:以住房分配體制改革為核心,建立新的住房供應體系,構筑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城鎮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分配體制的綜合配套改革,促進住房建設,將住房產業培育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滿足城鎮居民不斷增長的住房需求。
(二)進一步深化本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住房分配新體制;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建立各種形式的職工住房補貼制度;對不同收入的職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實現住房供應的市場化、社會化;發展住房金融,規范住房交易市場。
(三)進一步深化本市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是:在國家和本市統一政策目標的指導下,由各單位結合實際,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堅持國家、單位和個人合理負擔;搞好新、老政策的銜接,平穩過渡,綜合配套。
二、主要內容
(四)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后,新建住房和騰空的可售公有住房原則上只售不租。凡按本意見實行住分配房貨幣化的單位,由職工按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方案規定的住房供應政策購買。凡未按本意見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單位,1999年12月31日以前竣工交付使用的新建住房和騰空的可售公有住房,由職工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購買。
(五)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形式包括:職工工資中的住房消費含量,住房公積金(補充住房公積金)中由單位提供的部分,以及由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轉化的住房補貼等。各單位應當按照本意見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單位住房資金來源、職工收入水平等實際情況,在合理確定職工承擔住房消費的比例、購買住房的基準房價和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條件下,制訂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具體方案。
(六)發放住房補貼的單位應當按照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根據職工的行政職務、專業技術職務、技術等級、工作年限、任職年限和現住房面積等因素,確定職工的住房面積控制標準和住房補貼標準。對已達到本單位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職工,不得以任何形式發放住房補貼。
(七)住房補貼的發放,可以根據職工現有住房狀況建立輪候制度,采取一次性發放的方式;也可以采取按月發放或者按月發放與一次性發放相結合等其他方式。在單位內部,可以對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實施前參加工作的職工,采取一次性發放的方式;對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采取按月發放的方式。住房補貼必須專項用于職工家庭購買具有所有權的住房,不得用于其他消費。
(八)逐步形成市場化、社會化的住房供應機制,對不同收入的職工家庭實行不同的住房供應政策。最低收入家庭可以租賃政府或者單位提供的公有住房;中低收入家庭可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也可以購買、租賃商品住房;高收入家庭應當購買、租賃商品住房。
(九)建立以最低收入家庭為對象的住房保障體系。由政府和單位提供一定數量的公有住房,供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租住。對已登記在冊的人均居住面積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家庭,仍以各單位為主,在2000年前按照計劃目標完成住房解困任務。
(十)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做好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工作,提高住房公積金的歸集率。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重點從住房建設轉向住房消費,不斷提高職工家庭的住房購買能力。
(十一)進一步完善公有住房租金政策,穩步提高租金標準,逐步使住房租金支出達到職工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對租住公有住房超過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超過標準的部分實行加倍計租;對離休干部、烈屬和社會幫困家庭等,實行租金減免政策。
(十二)進一步完善公有住房出售政策,繼續推進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對公有住房出售時超過住房面積控制標準的部分,應當按照市場價出售。
(十三)在本單位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實施前已離休的干部和退休的職工,在離、退休時住房困難尚未解決的,仍由單位按照原住房分配辦法解決。
三、配套措施
(十四)建立職工住房檔案制度。各單位制訂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時,應當對職工家庭的住房狀況進行普查和登記。
(十五)進一步完善職工現有住房上市交易的各種辦法,規范住房交易行為,簡化手續,提高效率,并制訂積極的財稅政策和合理的收費標準。發展和規范房地產中介服務,為職工住房交易提供便利。
(十六)發展住房金融,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擔保貸款辦法,開展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銀行貸款相結合的住房組合貸款業務,簡化程序,改善服務。同時,要防范貸款風險,保證貸款安全。
(十七)調整住房投資結構,重點發展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相適應的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推行住房開發建設招標投標制度,提高住房的設計、建設水平和居住環境質量。控制住房開發建設成本,清理不合理的收費,降低房價,減輕職工的購房負擔。
(十八)加快住房維修、管理機制的轉變,完善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運作方式,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監督管理,不斷提高物業管理的服務水平。
四、實施要求
(十九)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領導,健全工作機構。各單位要按照國務院《通知》的精神和本意見的要求,制訂切實可行的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房改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此項工作的指導。
(二十)各單位要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訂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并廣泛聽取本單位職工的意見,按照規定的程序審議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核準后實施。在實施過程中,各單位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細致工作。
(二十一)本意見實施前已制訂住房分配貨幣化方案的單位,要按照國務院《通知》的精神和本意見的要求,進一步完善已有的方案,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核準。
(二十二)各有關部門和新聞單位要加強輿論引導,做好宣傳工作,轉變職工的住房觀念,確保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實施。
一、停止實物分配住房
(一)停止住房實物分配,新購、建職工住房,除1999年1月1日前批準規劃報建、1999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公有住房可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規定的成本價向職工出售外,其余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政府限價向職工出售、并按規定標準向購房職工發放貨幣化補貼,或采取職工集資合作的方式興建。
(二)對現有公房,除調劑一部分騰空舊房作為廉租住房或周轉房外,可售公房要按照國發〔1994〕43號文規定的成本價向職工出售,一律停止標準價售房。各市、縣都要嚴格執行售房政策和價格標準,不得違反規定增加優惠折扣項目或提高折扣幅度。
(三)職工租住的公有住房,除因房改政策規定暫不宜出售的外,要按照國家房改政策要求和租金改革規劃逐年提高租金標準,爭取2000年住房租金達到占當地(指市、縣,下同)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15%。
職工租住政策規定暫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租金標準達到當地當年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的8%后,不再提高。
在逐年提高租金標準的同時,要考慮職工的承受能力,對離休老干部、經濟困難的職工家庭戶以及經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戶、享受國家撫恤的烈士遺屬和孤老優撫戶,可適當減免住房租金,提供廉租住房,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制定。
要按規定搞好住房租金計收工作,租金收入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實行專戶管理。
二、逐步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
(四)停止實物分配住房后,逐步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住房貨幣化分配包括逐步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和按規定向職工發放住房補貼。
(五)房價收入比(即建筑面積為60平方米的成套經濟適用住房的平均價與當地雙職工家庭年平均工資之比)在4倍以上,且財政、單位原有住房建設資金可轉化為住房補貼的地區,可向未享受政府住房優惠或資助的職工(指未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也未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或僅享受住房租金補貼、住房租金減免而未享受政府其他形式住房資助的職工。下同)發放住房補貼。發放住房補貼可以采取職工購買自住住房(包括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商品住房,但按房改政策購買公有住房或參加集資合作建房除外)時一次性發放方式,也可以采取按月發放方式,由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選擇,職工個人只能享受其中一種。
(六)住房補貼額為每平方米補貼標準與應補貼面積的乘積。每平方米補貼標準按不高于當地新建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與平均每平方米建安工程費之差測定。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按保本微利原則,根據當年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含小區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管理費、貸款利息、稅金和3%以下的利潤等8項因素計算。由當地人民政府每年測算審核,并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行。
職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在本人應享受控制標準之內的面積實行政府限價,并可按規定標準給予購房補貼;超標面積部分實行市場價,不給予購房補貼。2000年以后,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在進一步完善住房貨幣化分配的前提下,逐步過渡到由職工個人自行解決住房,加快住房社會化、商品化的步伐。
購房補貼資金可從單位住房基金中支付。地方財政建立住房補貼基金,列入預算內管理,用于支付經費來源屬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中單位住房基金不足的職工購房補貼。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職工購房補貼由單位自籌解決。
補貼資金在職工購買住房時直接劃入售房單位,用以支付購房款,不得由職工提現或挪作他用。
(七)有條件采取按月發放住房補貼方式的單位,具體分配方案報房改部門核準。按月發放的住房補貼按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辦法,由住房資金管理機構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八)貫徹國務院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全面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各市、縣財政預算內單位,應全面普及住房公積金制度。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包括國有和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外資及港澳臺投資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都要加緊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經濟條件好的單位應逐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經濟困難的單位,可適當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先入軌后提高。工資收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職工,由單位辦理一定期限的緩繳手續。
三、積極促進居民住宅業的發展
(九)國務院決定把海南作為全國盤活房地產試點地區。在處置海南積壓房地產期間,海口市、三亞市、瓊山市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嚴格控制海口市、三亞市、瓊山市新建商品房有關問題的通知》(瓊府〔1999〕6號)的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新建商品房,其他市、縣可根據本地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中低收入職工的住房需求情況,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建設總體規劃,編制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計劃,納入地方經濟發展計劃,以行政劃撥方式提供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按照統一規劃,統一建設,分步實施,以銷定建,逐步完善的辦法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小區。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實行政府限價銷售。具體銷售價格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的實際建設成本和3%以下的控制利潤以及地段差價調節等因素確定,由經濟適用住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等部門共同核定,并報當地人民政府審定執行。要加強領導,落實銀行貸款,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加快工程建設,樹立住宅小區的樣板項目,發揮示范作用。
(十)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實行招標投標制度,用競爭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面向社會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小區建設,政府主管部門要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合同,約定建筑標準、質量等級、工程造價、竣工日期、工程監理等,并對購房者資格進行審核。開發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合同,保證住房質量。工程竣工后主管部門要抓緊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手續,做到建好一幢,完稅一幢,辦證一幢。住房交付使用時,開發建設單位須向購房戶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按合同約定抓緊辦理購房戶房地產權證。
(十一)單位可以在符合城鎮發展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妥善解決配套建設的前提下,利用自有土地組織職工集資合作建房。本單位職工集資合作建房所用的自有土地,原屬劃撥的,仍保留劃撥使用權性質,申請用地變更登記,免收土地出讓金。職工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個人出資額原則上不得低于建安工程費。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只能出售給本單位、本系統職工,不準對外銷售。建房竣工交付使用后,經房改部門核定產權比例,房產部門給予辦理房產權屬登記手續。
(十二)要按照《海南省城鎮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57號)要求,落實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優惠政策,取消各種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攤派、集資和收費;對經有批準權限部門批準的各種行政性收費,已經免征的,繼續免征,未免征的,減半征收;小區內經營性配套費用不得攤入住房成本,供水、供電、供氣、電信設施等配套費用逐步通過調整公用事業價格的辦法解決。
(十三)根據居民的實際需求,有計劃地將部分產權明確、無借貸糾紛或其他訴訟事項的現存商品住宅,轉化為經濟適用住房,允許單位按規定購房并按房改政策向職工出售,或按經濟適用住房有關政策給購房職工發放住房補貼。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這部分住房應繳而未繳的稅費,經經濟適用房主管部門核準后,可按經濟適用住房有關政策辦理。
(十四)加強售后房屋維修、管理服務。職工購買的住房,室內各項維修開支由購房人負擔。已售公有住房從售房收入中按規定比例提取共同部位、共用設施的維修基金;維修基金不足支付共同部位、共用設施維修費用的,由有關購房戶共同分擔。新建住宅小區實行社會化、專業化新型物業管理,成立業主管委會,擇優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物業管理企業按與業主管委會簽訂的合同做好物業管理和服務。合同應約定服務期限,合同期滿后通過競爭方式重新選聘。物業管理企業要采取各種措施提高效益,減少收費,提高服務質量,為居民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
(十五)支持居民在統一規劃的住宅區內,購買宅基地自建低層獨立式住宅,逐步提高居民的居住水平。
四、發展住房金融,拓寬住房融資渠道
(十六)省和各市、縣都要建立健全房改資金管理機構和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等住房資金的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確保住房資金專用于住房建設、住房維修和購房補貼。
(十七)房改資金管理機構要與銀行、保險部門互相配合,積極開展住房公積金政策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支持參加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購、建或大修自住房。
(十八)積極爭取商業銀行、保險機構的支持,開展商業性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業務,或者住房公積金政策性貸款與銀行商業性貸款相組合,保證貸款安全,適當擴大貸款比例,延長貸款期限,更有效地提高職工購、建房支付能力。
(十九)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堅持以個人出資為主的投資體制。新建經濟適用房小區要堅持住房預售,根據需求確定建設規模,同時要發動職工集資合作建房。以預售房款和職工集資款作為建房的主要資金來源,以住房基金和銀行貸款配套支持,確保較高的建設資金到位率,促進工程順利建設。
五、培育和規范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交易市場
(二十)在認真查處房改過程中違紀違法行為的基礎上,逐步建立職工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普通商品房統一的住房交易市場。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除原房屋買賣協議中有限制上市交易約定的,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上市交易的情形外,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可依法上市交易。職工擁有全部產權的,可依法進行房屋買賣、產權交換和租賃;擁有部分產權的,經產權共有單位書面同意,可依法進行房屋買賣和租賃,按現行房改政策規定補足成本價款取得全部產權后,也可依法進行房屋產權交換。
(二十一)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按房屋所在城市房地產轉讓或房屋租賃的程序辦理交易手續,并照章繳納稅費。
其中,職工擁有部分產權的住房出售或租賃,必須經產權共有單位同意,且在同等價格條件下產權共有單位有優先購買權或承租權。出售或租賃的收益在繳納交易稅費后的余額,按原定產權比例在產權共有人之間進行分配。產權共有單位所得的收益納入單位住房基金管理。
(二十二)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中所得收益,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住房出售應納稅所得額時,原購房支付的總房價款列為其中的減除項目。
(二十三)職工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后,不得再按房改政策規定購、建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或享受政府其他住房資助。
六、推進企業的住房制度改革
(二十四)要切實解決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管理改革中的職工住房問題,進一步深化企業住房制度改革。
未改制的國有企業在國有資產委托運營或授權管理中,未列入委托或授權資產的公有住房,可按照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規定向職工出售;已列入委托或授權資產的公有住房,經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或授權方和被授權方協商同意,修訂協議,也可按照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規定向職工出售。售房收入納入產權單位的單位住房基金管理。
國有企業在改制重組中,已從企業總資產中作為非經營性資產剝離的公有住房,可按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規定向職工出售,售房收入納入改制重組后的企業的單位住房基金管理。
(二十五)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職工住房,未作價入股的,可參照出售公有住房的政策規定向職工出售,售房收入納入單位住房基金管理。已作價入股的職工住房,可由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業遵循資本保全原則,制定具體售房方案,提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其中股份有限公司還須經證券管理部門審批同意),報房改部門辦理。為保全資本金(或股本金),可適當上浮售房價格,售房中給予職工的折扣優惠可支用公益金彌補。售房收入要按規定提留住宅共用部位和共同設備維修基金,并劃歸單位住房基金專戶管理,其余的作為資本金(或股本金)回收。
(二十六)鼓勵有條件的企業主要通過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發放住房補貼等方式,實行住房貨幣化分配。
七、加強領導,嚴肅紀律,確保房改工作順利推進
(二十七)各市、縣都要貫徹執行國務院的有關方針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加強對房改工作的領導,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和配套辦法,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中央駐瓊單位和省屬單位的房改工作,按照屬地政策,實行分級管理。新的房改方案一經批準出臺,必須按期實施,不允許違反規定超期執行舊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