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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司法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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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少年司法制度

      第1篇

      【關鍵詞】少年;少年司法制度;反思

      在美國,1899年伊利諾斯州《少年法院法》的頒布,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至今,少年司法制度已經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建立,并成為各國法律體系中的基本制度之一。我國第一個少年法庭于1984年11月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建立,這標志著少年司法制度在我國的誕生。此后,少年法庭因其獨特的視角、針對性的做法和良好的實踐效果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認可和支持,并在我國各地得到了成功推廣。1988年7月,長寧區人民法院“少年犯合議庭”改建為獨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這使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進入了一個新階段,少年立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少年法庭在全國普遍建立起來,少年司法制度從地方性制度轉變為全國性制度。經過了二十多年的發展之后,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在實踐中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并初具規模,在保護少年合法權益、治理少年犯罪等方面起到了積極和重大的作用。但是,與國外少年司法制度百余年的發展歷史相比較,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還欠缺成熟和完善,近幾年來還出現了一系列新的問題。

      1.現狀

      目前來說,現在我國少年司法制度處于在困境中發展的時期。一方面少年法庭普遍面臨案源不足、人員和機構不穩定等;另一方面,少年法庭受到一些質疑,因為少年犯罪問題仍較嚴重,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陷入困境。具體來說,存在以下缺陷:

      1.1相關立法與現狀脫節

      制約少年司法制度發展的主要因素一直是少年立法的不健全。我國已經制定了專門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對于少年案件尚無專門的實體性和系統的程序性的法律法規,出臺的一些有關司法解釋,遠遠不能滿足需要,總體上說,這些規定欠缺對少年成長狀況的研究,并沒有充分反映出少年特殊的身心特征。

      1.2少年法庭的設置問題

      少年審判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的核心制度,少年法庭也是少年司法系統的核心機構。我國少年法庭經過十幾年的不斷改革和實踐,探索出了許多成功的審判方式,但也存在不少問題,如:建制上的混亂,目前我國的少年法庭有二千多個,但由于我國沒有《少年法庭法》,因此少年法庭組織形式混亂;受案范圍的混亂,因為少年法庭在我國還屬于一種新生事物,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受案范圍混亂的現象,大部分基層法院的少年法庭只管轄少年犯罪案件,但也有一些少年法庭受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身心健康、人格尊嚴的保護案件,故在其運作機制和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都要靠司法工作人員在實踐中不斷探索。適當擴大受案范圍有利于強化對未成年人司法保護的效果,但有些地方卻是缺乏實際考察全盤皆收;我國現有少年法庭均是設置在普通法院之中,少年司法工作的人、財、物均由普通法院所調配。普通法院對于審判人員業績,往往是以辦案的數量來衡量。但由于我國目前少年法庭所受理的案件基本是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而這類案件的總體數量不多,又需要少年法庭工作人員投入更多的精力、愛心和財力,其工作量很難以審理案件的數量來衡量。因此,與其他法庭相比,少年法庭難以擺脫浪費人力、物力、做與審判工作無關的事情等諸多質疑。

      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首先應表現為組織獨立。將少年法庭設置于普通法院內的組織形式,會強化少年司法制度與成人刑事司法制度的類似性。正如我國臺灣地區李茂生教授所指出的:“于組織設計上,以專庭的方式進行少年保護事件以及刑事事件的處理,此不僅是無法培育專業人才,尤甚者,透過人事交流、任命的方式,少年司法與成人刑事司法的類似性會更為強化?!保?]

      1.3具體制度上的問題

      少年司法制度至少應包括對少年犯罪被告人羈押、預審、、審判、辯護、管教等“一條龍”的工作體系。我國目前少年司法一條龍工作體系的構建還很不完備,具體存在以下問題:

      1.3.1少年的刑事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而在實踐中,公安機關審訊少年時卻很少通知法定人到場,由于缺少有效的監督措施,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侵害便成為經常發生的現象。

      指定辯護人制度也是我國刑法對少年訴訟權利的保障措施,但是實踐中由于這種法律援助是免費提供的,缺乏國家保障的措施,一些指定辯護律師不能像委托辯護人一樣認真負責地行使辯護權利,而是敷衍了事,有的辯護人甚至基本不會見被告人,有的辯護人閱卷后也只是敷衍幾句辯護詞了事,有的辯護人發表答辯意見后不再對被告人進行教育,十分不利于對少年刑事訴訟權利的保障。

      1.3.2不公開審理與公開宣判的矛盾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二款規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钡?63條第一款同時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刑事訴訟法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案件的公正審理,便于人民群眾的監督。但同時由于宣判的公開進行,就使少年犯罪案件的審理結果予以公開,使少年被告人暴露在公眾和媒體之下,不利于對少年身心及其成長的保護。之前的不公開審理沒有了意義,同時破壞了法律條文的內在邏輯性。[2]

      1.3.3刑事污點保留侵害少年權利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條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薄段闯赡耆吮Wo法》第44條規定:“未成年犯罪人刑滿釋放后,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但實踐中,少年一旦被定罪量刑,即被視為有刑事污點,刑事污點的保留,對少年來說意味著社會地位下降,某些權利喪失,道德名譽受損,在學習和日后的工作、生活等諸多方面會受到歧視和不公平待遇。這些現狀勢必打擊了少年想痛改前非,重新做人,回歸社會的信心,也可能是重新犯罪的誘因。而又犯新罪時,則有可能構成累犯,累犯則是法定的從重處罰情節。即使不構成累犯,該刑事污點也會作為酌定從重情節,量刑時勢必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對少年而言,刑事污點的保留是很不利于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

      2.反思

      如前所述,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但這些問題并不能成為我們不建立這種制度的理由。事實證明,少年司法制度無論對于青少年犯罪的預防還是一個國家整體犯罪預防戰略的實現都有著重要意義。因此,筆者嘗試對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做出以下建議。

      2.1加強少年司法制度立法

      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在刑法總則中專章規定少年刑事責任,把少年實體法的內容規定在專章中;另外將對少年案件的訴訟程序和執行從現行刑事訴訟法典中獨立出來,專門制定一部《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行法》。原因如下:我國目前的少年立法規定及很多制度都處于嘗試階段,制定少年刑法時機還不成熟。正如有學者認為“為了滿足法院處理大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急需,一個最快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在修改刑法典的同時,單設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處遇專章,待條件成熟之際再制定獨立的《少年刑法》。”[3]而訴訟程序是將實體法規定的罪與刑與個案相結合的過程,執行是落實實體法內容的步驟,執行的效果和刑罰目的與任務的實現有著重要關系,并且對少年的執行過程中有許多程序問題需要解決,因而筆者認為制定一部集訴訟程序與執行于一體的《少年刑事訴訟程序與執行法》是必要的。

      2.2創設少年法院

      少年審判機構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最早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也是從法院系統開始的。可以說,法院系統的建設是少年司法制度的重中之重,其創設的意義是為我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與完善提供契機和動力。對于少年法院的創設也是近年少年司法制度建設討論的熱點,理論和實務界對在我國建立少年法院問題的探討,無疑將大大推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建設的進程。筆者認為,少年司法制度要從成人司法制度中獨立出來,建立少年法院正是少年司法制度獨立性的進一步展開。

      2.3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

      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來源于英國,是指在對少年進行逮捕、訊問、拘留和控告時,如果沒有合適的成年人,如律師、法定人等在場,對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將不得被作為定案的根據。我國法律中雖然沒有“合適成年人”的用語,但是也有要求成年人參與的法律規定,如《刑事訴訟法》第14條第2款規定:“對于不滿十八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判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人到場。”《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1條第四款規定:“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人到場,告知其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應當履行的義務。”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我國還沒有建立強制的成年人介入制度。

      因此,筆者認為應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由于少年身心發育尚未成熟,他們需要由父母、監護人等合適的成年人在場照顧其身心健康,協助他們與警察及司法機關進行溝通,維護其合法權益。

      2.4指定辯護制度

      從法律的規定上來看,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審判階段,即只有法院才有為少年指定辯護人的義務。筆者認為,對少年的法律援助不應當僅限于審判階段,而應當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且為少年指定的律師,最好懂得少年心理學的基本知識,懂得對少年犯罪者進行教育的方法。[3]辯護人還應著重查清以下內容:少年被告人的真實年齡;少年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動機,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慣犯,如果是共同犯罪的,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犯罪結果的危害程度。

      2.5審判不公開制度

      審判不公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或者有少年的案件時,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不向社會公開。這是人民法院審理少年犯罪案件和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重大區別之一,是少年刑事訴訟案件必須堅持的原則。少年犯罪案件審判不公開主要出于兩方面的考慮:一是有利于審理的順利進行,防止少年因為公開審理而情緒激動,心理壓力大,使其在法庭上難以準確表達意愿;另一方面則是從保護少年的長遠發展考慮,防止其因為廣泛的曝光而產生羞辱感喪失生活信心,并難于重新融入社會。

      2.6刑事污點取消制度

      法國、德國、瑞士、俄羅斯、日本等國的司法和立法實踐表明,刑事污點取消制度對于預防少年犯罪和重新犯罪具有明顯的效果。因此,在借鑒其他國家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少年刑事污點消滅制度,既順應了世界刑事立法潮流,也將會完善我國刑事法律體系,充實少年的刑事司法制度。

      有刑事污點的少年是否悔罪,改過自新,在法定時間內是否遵紀守法、表現良好,是消滅其刑事污點的本質條件。刑事污點的消滅必須是在該污點經過一定的時間后才能進行?;诖耍P者建議對被判單處附加刑的在罰金交納后,被判處緩刑的在考驗期間期滿后,六個月至一年;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刑罰的和被宣告有罪但免予刑事處罰的,在刑罰執行完畢后或判決生效后過1年;被判處3年以上5年以下的,刑罰執行完畢后2年;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3年;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服刑期滿后過5年。如果有立功表現的等,少年法庭可以根據少年本人的申請,在消滅刑事污點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前消滅該刑事污點。但在刑罰執行期間或緩刑考驗期間是不能允許宣告消滅刑事污點的。少年的刑事污點消滅后,其罪刑記錄一并注銷。

      2.7少年刑事訴訟暫緩判刑制度

      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國江蘇、上海等少數省市的少數基層法院少年法庭,在審理少年刑事案件時開始借鑒國外的有益經驗,對少數少年被告人試行暫緩判刑。但我國現行刑法對暫緩判刑并無規定。筆者認為,收監執行刑罰對于少年的負面影響是很大的,而暫緩判刑制度則通過社會力量的幫助,在足夠長的時間內,對犯罪少年進行教育改造,促其悔過自新,同時,這種不確定的狀態下的考察,又對少年犯有約束力和危機感,可以起到刑罰的同等效果,因此我國應建立少年刑事訴訟暫緩判刑制度。

      少年司法制度作為一個國家法律體系中重要的基本制度之一,作為保護少年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應當受到極大的關注。雖然我國目前少年司法制度仍存在諸多問題,但是相信在不久的將來通過不遺余力的努力,我國少年司法制度將逐漸完善起來。

      【參考文獻】

      [1]李茂生.《我國設置少年法院的必要性》,載臺灣《軍法???,第43卷第8期.

      [2]溫小潔.《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審判中諸多問題之探討》,《中國刑事雜志》2000年第5期.

      第2篇

      [關鍵詞]少年司法;理念;完善

      [中圈分類號]c91 3.5

      [文獻標識碼]A

      一、現代少年司法制度的概念

      從美國伊利諾斯州制定的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院法起,少年司法制度的產生與發展至今已有百余年的歷史。在這百余年歷史中世界各國根據自己本國的國情建立各自模式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是一種特殊的司法制度。由于世界各國的政治、文化和經濟與社會制度的不同,所以很難給現代少年司法制度下一個統一的定義。歸納國內外學者對少年司法制度的定義主要有以下幾種具有代表性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所謂少年司法制度就是規定少年不良行為和保護處分以及對少年違法行為所進行的刑事訴訟及其教育改造方法的總稱。

      第二種觀點認為,狹義的少年司法制度概念是指處理少年案件的偵查、、審判、懲罰與矯正的法律制度。廣義的少年司法制度還包括少年福利案件、少年保護案件及少年侵權案件的處理制度。

      第三種觀點認為,中國少年司法制度是指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教育與保護青少年健康成長,以及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少年犯罪案件制度。

      第四種觀點認為,少年司法制度就是以少年生理、心理特征為依據規定的,以少年犯罪為主的少年案件的審理、處置和矯治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第五種觀點認為,現代少年司法制度是以預防少年犯再次犯罪為目的,根據少年生理、心理尚不成熟、容易被污染、自律能力差的特點,以保護為出發點,采取刑事與行政相結合的方式,以不同與成年人的獨特的審理和處理少年違法犯罪行為的現代法制制度。

      上述五種觀點是學術觀點中比較主要的觀點。根據國內外學者對少年司法制度下的定義,筆者認為,少年司法制度是指從預防與保護少年為目的,以少年生理、心里特征為依據,在審理、處理與矯治少年違法犯罪案件上區別與普通司法制度的特殊司法制度。筆者認為,對少年司法制度從廣義角度考慮比較適應目前國際上對少年司法理論與實踐的發展趨勢。因為目前從我國某些地區的少年法庭受理的少年案件管轄范圍來看,不僅有違法犯罪的案件,而且越來越重視對少年侵權案件管轄。

      二、現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

      少年司法制度理論是少年司法活動的指導思想、原則,它貫穿整個少年司法制度中。無論在偵查、、審理、處罰少年案件,還是在矯治犯罪少年的司法實踐過程中,或者在保護少年權益的案件里、或者在少年立法中都應遵循這些理念

      (一)國家是少年兒童的最高監護人

      少年司法制度產生于19世紀,發展于20世紀。綜觀世界各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就會發現由于各國社會制度、經濟、文化發展不均衡,所以各國的少年司法制度模式也不盡相同。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全球經濟、政治、文化的交流日趨擴大,各國少年立法、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論也隨之而發展和逐漸完善。

      現代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于美國利諾斯州,可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的“國家是少年兒童的最高監護人”淵源于古代羅馬法的國王親權學說。該學說強調國家和政府應對全體的少年兒童承擔起保護與教育的職責。所謂的“國王親權”學說是指父母只是一家之主,而國王則是一國之君,他是他的國家和全體臣民的家長。因此,他有責任也有權利保護他的臣民,特別是要保護那些沒有能力照管自己及其財產的兒童。這是當時英國法庭大法官管轄的重要內容之一,為那些沒有能力照管自己及財產的未成年人的貴族聘請監護人,以便對少年貴族及其財產予以監護。在公元12、13世紀以后,英國監護法部分地繼承由羅馬法發展而來的“國王親權”學說。在15世紀該學說逐漸演變成英國衡平法中關于“國家是少年兒童最高監護人,而不是懲辦官吏”的法律理論。依據該理論,國家在家長虐待或遺棄孩子時,有權依據法律處罰家長,剝奪家長對孩子的照管權。在少年司法中就是依據這個理論建立少年監護制度,強化國家對少年兒童監護和保護職責。

      美國在建立少年司法制度時繼承了英國監護人制度的理念,基于國家是少年兒童最高監護人理論,需要將監護權委托給父母及家庭進行護理與照管。從社會和國家利益考慮,少年兒童不再是家長的私有財產,因此,家長只是依據國家委托履行自己義務。如果監護人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監護權,國家有權收回監護權自行處理。這一理論的建立,從法律制度上確立未成年人的地位。

      (二)兒童不能預謀犯罪

      當代少年司法制度中對少年兒童違法犯罪的審理、處置與矯治制度也是來源于羅馬法中的“兒童不可預謀犯罪”的理念。依據該學說,7歲以下的兒童不可能由預謀犯罪的意圖。因此,在各國的刑法或少年刑法中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都基于少年兒童的身心發展狀況做出了特殊的規定。7歲以上14歲以下的兒童即使實施犯罪行為也不負刑事責任。美國伊利諾斯州少年法庭法中規定,少年實施與成年人同樣的犯罪行為,但在審理上采取有別于成年人的審理方式,如圓桌會議或者商談會議、訊問口氣比較溫和;在處置上也區別于成年人,如對少年的處罰要從輕、減輕??傊摾碚摼裨谑澜绺鲊纳倌炅⒎ㄖ芯兴w現。

      (三)突出以教育、感化為主的教育刑

      隨著對犯罪原因的分析研究的科學化的深入發展,刑事實證學派的理論興起,主張對待犯罪人應排斥傳統的報應主義,從預防犯罪人角度把報應論演變成為社會預防理論,強調對待犯罪人的刑罰處罰不再是報應而是注重對犯罪人的教育與感化,其目的在于預防犯罪人再犯。實證學派的興起,使許多學者從各種不同學科角度對犯罪人的犯罪行為進行研究,并在處罰少年犯方面提出各種矯治措施,如心理矯治、社會矯正。但是無任采取什么措施都重在教育、感化,從有利于少年犯回歸社會考慮對其進行刑罰個別化處遇,以利于其再社會化教育。

      上述三點是當代少年司法制度中主要基本理念,在對少年權益保護案件與少年犯罪刑事案件偵查、、審理、處罰與矯治全過程司法機構都以這些理念作為指導思想,建立一套適合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三、少年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則

      (一)雙向保護原則

      雙向保護原則是少年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原則。少年司法是普通刑事司法的組成部分,其重要的職能就是保護社會和保護少年。因此,少年司法機制在運轉過程中既要顧及社會保護、社會防衛,又要考慮到少年司法主體的特殊性,少年司法對少年權益保護的重要性。

      在少年司法中,將保護少年與保護社會融合到一起,這是少年司法的重要課題。少年司法是從普通司法分離出來的一個部分。它即是普通司法組成一部分,又是獨立的司法。因此,它具有

      普通司法的一般維護社會、保障社會利益的功能,但是又有保護其特殊主體的功能。保護社會與保護少年本是統一任務,但由于犯罪少年的犯罪行為直接侵害了社會利益,社會要保護自己,展開自衛,這種犯罪行為必然會遭到社會打擊,所以保護社會與保護少年又成為發展中少年司法一對矛盾。

      1985年在意大利米蘭召開的聯合國第七屆預防犯罪大會通過的《北京規則》,將雙向保護原則確立下來。其基本精神是少年司法應視為是在對所有少年實行社會正義的全面范圍內的各國發展進程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時還應視為有助于保護青少年和維護社會的安寧秩序。雙向保護還要求會員國總的社會政策應努力促進少年福利、盡量減少司法干預,對觸法少年給予有效、公平、合乎人道的待遇,既保護青少年成長,又維護社會的安寧秩序,達到保護少年與保護社會的統一。

      (二)刑罰個別化原則

      刑罰個別化是指割據犯罪的具體情況適用刑罰。該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尤其是法官要根據被告人個人的不同情況,因人而異、對癥下藥,選用最適合罪犯特點的刑罰,以期達到最好的刑罰效果。少年由于其生理與心理發育的特殊性,對少年犯的量刑應慎重,一般應針對少年的身心特點,促成他們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每個少年成長的生活環境是不盡相同,因此要從實際出發,全面地考慮各客觀因素,如家庭、學校、社區環境等,然后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不同處遇方式,以求獲得最佳效果。

      (三)最大利益原則(兒童優先原則)

      聯合國《兒童公約》第3條規定的“最大利益”詞源淵源于英美法系國家,1959年在《兒童宣言》中將其確認為保護兒童的指導原則。根據公約第3條規定,最大利益原則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最大利益原則應作為處理兒童事務的準則;二是如何把握這個準則,為各國的國內法適用該條規定留出了足夠的空間。最大利益標準的特點是綱領性、原則性和平衡性。最大利益標準在中國少年立法中具體體現是兒童優先原則。在中國兒童優先是處理兒童事務的準則,其基本含義是在處理兒童的事務時要優先考慮兒童利益。但是要真正做到最大利益就是要接受兒童也是一個主體的觀念。承認兒童是權利主體,而且該主體利益比任何其他群體利益具有優先權。兒童優先原則與最大利益原則標準是有些區別的,盡管中國長期以來有尊老撫幼的傳統,但也要盡快樹立兒童是權利主體的意識,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地與國際兒童公約中最大利益原則相一致。盡管少年司法制度中還有許多其他的原則,但筆者認為上述三項原則在少年司法中處于重要地位,所以不僅在少年審判中,還是在保護少年權益方面以及在少年立法和執行刑罰方面都處于重要位子。因此,筆者以為這三項原則是最重要原則。

      四、中、德、日少年司法制度比較與分析

      從1984年上海長寧區少年法院建立第一個少年法庭起,宣告了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經過近20年的探索與發展,中國少年司法制度在偵查、、審判和處罰以及矯治少年犯罪刑事案件方面形成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獨特的少年司法制度。但是同國際少年司法領域中的其他國家相比,我國這套少年司法制度還有許多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因此借鑒與比較其他國家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先進的做法,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和發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

      德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早在1908年在科隆就建立了第一個少年法庭,從國際范圍看,德國是建立少年司法制度較早的和比較健全的國家之一。日本是我國鄰邦,也是大陸法系國家,其少年司法制度建立與發展都比較悠久。特別是在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日本經濟、政治和社會的發展日本政府對少年司法制度進行一系列的改革,使其少年司法體制進一步完善。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無任從社會、經濟、文化和法律各方面都需要學習與借鑒他國經驗。吸取他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精華是我國改革、開放的目的,所以通過比較、分析與研究將國外那些對我國有用的、適合我國國情的或有利于我國少年司法健康發展的精華部分來完善和健全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很有必要。下面筆者從以下幾方面對這三國進行比較分析:

      (一)少年案件管轄范圍

      1.依據德國少年法院法規定,德國少年法院審理的少年刑事案件是指年滿18歲以下的少年實施犯罪行為案件。少年與成年人共同實施的違法案件,如根據普通法律規定,成年人應由普通刑事法庭管轄(《德國少年法院法》第103條第1款第3項)o《德國少年法院法》第105條的規定了對年滿18歲以上21歲以下的青年,如其的智力、心理和身體的發育看起來還類似未成年人的青年人或根據其行為的方式、情節或動機,認為屬于少年犯罪行為的由少年法院管轄,判處少年刑。德國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主要由其他法院管轄。如果是父母離婚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例如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問題,過去是由監護法院管轄。現在德國成立了家庭法院,所以這類案件由家庭法院負責。

      2.日本少年法對少年案件的法院管轄權無任在對人的管轄,還是地域的管轄都作了明確的規定。《日本少年法》第3條規定,交付家庭裁判所的少年有三類:(1)14歲以上20歲以下的實施刑法所規定犯罪行為的少年;(2)未滿14歲的觸犯刑罰法令的少年;(3)從品行或環境來看,被認為將來有可能犯罪或觸犯法令的少年。這三類少年不僅有犯罪少年、觸法少年,還有具有不良品行可能犯罪的少年。另外,日本少年法規定,家庭裁判所還審理侵犯未成年人權益涉及到成年人的少年案件。

      3.在中國,少年法庭目前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案件。關于少年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不是由少年法庭管轄。少年法庭審理案件主要依據是我國現行的刑法第17條規定以及2000年1 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 139次會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 0條規定,少年法庭管轄的少年刑事案件是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案件。

      4.少年法庭受理的案件范圍實際上反映了少年司法制度的管轄范圍,象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實際是一種大司法概念,相反中國和德國少年司法管轄的范圍較狹窄,不管從人的管轄(從年齡上看)或者從地域的管轄(案件范圍)基本上少年司法還未從傳統的刑法的影子下走出來。筆者認為,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管轄的范圍與德國和中國相比較為廣泛。日本的家庭裁判所不僅關注犯罪少年,還負責對觸法少年和有可能犯罪少年提前給予預防犯罪措施。尤其是對未成年人權益被侵害事件,從預防犯罪角度考慮提前采取保護措施。日本少年司法機關所以這樣做,主要出于對未成年人的全方位的保護,達到預防犯罪目的。當然,德國把未成年人權益侵害的案件交給少年福利局處理,而不是由少年法庭來受理,其目的將這類案件在處理上有別于少年犯罪案件。從這里就可以看出德國少年司法制度基本上還是傳統的、狹義的審判制度。他們將少年權益保護制度,如監護人制度、兒童福利制度放到民法、社會保障法等其他法律制度中,或者制定單行法律來規范,例如,在公共場所少年保護法等。德國司法部門這樣做,雖然與日本有所區別,但是同樣達到對少年保護的目的。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吸取這兩國中的適合中國國情部分完善我國少年

      司法體系,真正目標是預防少年犯罪。

      (二)少年司法組織機構與司法工作人員

      1.德國,少年司法機構主要有警察、少年福利局、檢察院、少年法院和少年監獄組織機構。德國各州、地區的警察局都分別設置了專職承辦少年案件,負責偵查的警察人員。在檢察院也有專門負責進行偵查警察移送少年案件檢察人員。根據德國少年法院法規定,少年法院組織有3種:(1)少年法庭。設1名少年法官,負責處理輕微少年案件;(2)少年刑事合議庭,有1名少年專職法官,2名陪審員,其中1名為女性;(3)少年刑事法庭。有3名專職法官和2名陪審員組成,其中1名法官任審判長,主要審理嚴重的刑事案件。該法庭設在地區法院,具有上訴審法院的職能。另外,德國還設少年法官助理,由社會工作者承擔,其的主要任務是在訴訟過程中提出教育和社會方面意見。德國對少年法官和少年檢察官的聘任也是有特殊的要求。德國少年福利局是一個保護、幫助失足少年的福利機構。它是一個處理少年福利事物的執法機構,有權參與少年刑事案件的審理。在訴訟中,該組織工作人員承擔少年法官訴訟助理,為法庭提供少年犯罪的家庭、學校、社會環境的背景資料,最后向法官提出對犯罪少年的處理意見。

      2.日本少年司法機構主要有警察、檢察廳、家庭裁判所、少年鑒別所、少年監獄以及自愿者參與更生保護組織。在日本警察署設有專門少年案件的承辦人,專門處理少年訴訟案件。檢察廳對警察移送的少年案件進行偵查。日本家庭裁判所是少年司法工作的重要機構,設有3個庭,即少年庭、家庭庭和交通庭。在少年庭工作的人員是經過專門培訓的法律工作者,具有與地方普通裁判所的法官同等資格。少年鑒別所是依據少年法設立的,由醫生、生理、心理、社會學家和社會工作者組成。該機構主要幫助家庭裁判所審理少年案件,負責進行調查執行保護處分,同時也接受一般家庭、學校的委托進行鑒定,以便及早發現和教育問題少年,預防其犯罪。日本少年院是收容由家庭裁判所做出保護處分少年的矯正機構。少年監獄是判處少年刑的少年刑罰執行場所。

      3.中國少年司法機構主要有公安、檢察院、少年法庭、未成年人管教所、社會幫教機構。在中國目前除法院有專門審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少年庭外,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還未有專門人承擔少年案件,即沒有少年警察和少年檢察官。雖然我們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做出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還未做到真正落實。在中國由公安機關負責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的偵查。檢察院負責對未成年人案件的審查。目前,全國少年刑事案件基本在少年法庭審理。大多數法院有專門少年法官。

      目前中國少年審判法庭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類:一是專門的少年刑事法庭,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二是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即由專人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少年刑事犯罪案件;三是少年案件綜合審判庭,即審理少年違法案件,還受理侵害少年合法權益的民事、經濟糾紛、行政案件。

      根據監獄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執行在未成年人管教所。對年滿18周歲,余刑不超過2年的青年犯仍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额A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7條規定,對年滿16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未成年人、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被判處非監禁刑罰、被判處宣告緩刑、假釋的未成年人應當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

      從德、日和中國三國少年司法機構設施及其人員比較,可以看出德國與日本少年司法機構不僅專業性很強,各部門之間關系協調,而且工作人員素質很好。尤其是日本少年司法機構設置比較合理。中國少年司法機構還處在發展之中。面對少年法庭要不要發展成為綜合審判庭一直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綜合審判庭受案范圍的知道思想是要對少年實行全面司法保護,以提下國家對少年的特殊保護的憲法原則。這樣做,既能教育挽救犯罪少年,有能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持另一種觀點認為,對綜合少年審判庭的建立與發展,要慎重,因為少年審判制度是刑事性的,是為預防、審理少年違法犯罪案件,擴大管轄范圍要注意。所以有些學者認為,建立綜合型審判庭不符合中國審判制度,缺乏主客觀條件。因此,要建立專門少年司法機構有待于進一步完善,特別是專業人員素質還需進一步培訓。雖然我國從事少年司法工作人員專業素質迫切需要加強,但是這些工作人員熱心自己事業、責任性強。

      (三)少年審判程序與處罰

      1.德國少年犯罪行為被發現后,一般先向警察報告,也可向檢察官或法官報告。然后警察受理,并通知當地少年福利局,有少年法官助理開始對少年犯罪情況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向檢察官報告。如果需要可以請有關方面專家對少年身心進行檢查。檢察官接到報告和調查后,可視情況做出提訟、撤除案件等處理的決定。德國檢察官處理案件權限比較大。在下述情節下,可撤消少年案件:(1)已采取其他管教措施;(2)少年法庭同意少年先接受其他指令,如參加社會公益勞動、交付一定數額罰款給慈善機構以此來彌補自己造成損失。少年法庭在接到檢察官提訟申請書時,如果不同意,可將案件退回給檢察官,也可采取非訴訟程序處理案件。少年案件如果提訟,審理氣氛也是很溫和。法庭審理是不公開進行。

      德國對少年處置措施是多元化,有非懲罰措施,目的在于改變少年的生活作風和生活環境。如指令、監管和教養。懲罰性措施包括警告、懲戒、拘留。少年刑是最嚴厲措施。對犯罪少年可判定期刑和不定期刑。少年刑期一般6個月到5年以內,最高刑期不超過10年。法官也可宣告緩刑,考驗期由法官視情況而定,一般2年至3年。在考驗期內法官可下達有關指令,并將少年置于緩刑官的監督之下。如果少年在緩刑期間表現好,刑期不再執行。根據少年法院法97條規定,如果法官確信,被判刑少年行為已無可非議,且已具備正派品行,少年法官可依據少年監護人或其他人的申請宣布消除前科,取消刑事污點。

      2.日本家庭裁判所審理少年案件是以健康地培養少年為宗旨。在審理過程中,關注少年成長社會、家庭和學校背景調查;審理氣氛是在溫和不公開中進行。對少年處置措施有:(1)保護處分,即交付少年鑒別所保護觀察;解送教養院或少年院或委托其他機構教養;(2)福利措施,即移送兒童商談所。日本法律規定,對未滿1 6歲的少年禁止刑罰。依據少年法規定可對少年判不定期刑,刑期最高為3年;如果刑期最高是5年以上,可縮短到5年,但最高刑不超過10年。少年犯在專門少年監獄執行。

      3.中國對少年犯罪的案件有警察負責立案與偵查,檢察院負責審查和提起公訴。少年法庭負責審理少年刑事案件審理。在審理中,法院為少年被告指定辯護人,以便確保少年被告辯護權利,審理不公開進行;審理氣氛溫和關注法律教育。在審理中和審理后都對未成年犯進行教育。如審理認為未成年人有罪,按照刑法有關規定判處刑罰,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減輕,擴大緩刑適用。對于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或免予處罰的未成年犯,少年法庭協助公安機關和其他機構制定幫教措施。

      對少年犯的刑事執行在未成年人管教所執行。近年來,未成年人管教所對監獄執行進行改革。刑事執行社會化整合社會各種資源加強監獄與社會溝通,在執行中根據少年生理、心理的特征進

      行各種矯正措施。

      比較德、日、中三國對少年犯罪行為審理程序和處置,可以看出德、日兩國在少年法庭審理程序和處置方面比較靈活適合少年心理、生理的特征。處置的方法更注重在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與感化。對未成年犯的矯治,重點是預防再犯的可能性。矯治的方法比較科學。我國少年法庭這幾年一直在進行改革,在審理方面已有不少地方發生變化,如堅持審理中法律教育、少年法庭審理氣氛溫和、進行圓桌會議等。在對少年犯處罰上也進行不少嘗試,如擴大緩刑、社區服務令、暫不等。在對少年犯的矯治方面更加科學化,但是與國際社會其他國家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

      五、完善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幾點建議

      通過與發達國家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比較分析,我們可以感到,世界各國都在根據本國的情況改革現有的少年司法制度,使少年更加處于整體社會的關愛之下健康成長。中國少年司法制度起步較晚,但發展很快,這與我國社會發展分不開。盡管我國政府和司法機關非常重視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起步晚,許多地方還有待完善和建立。在此,筆者提出幾點建議:

      (一)加快少年司法方面立法

      通過對外國少年司法制度考察使我們感到,我國少年司法方面立法顯得滯后。由于立法問題,在實踐中出現司法超越立法非常規做法,如暫不、社區矯正,目前這些措施在我國還未有法律依據,影響實施的實際效果。所以要加強對實體法的修改,要制定適合少年的實體法。另外,通過近幾年少年司法改革實踐,有些成功方面可以通過法律形式鞏固下來,并進一步地發展。再有,我們在少年立法上不僅要有相應的全國性的法律,還要有相應的配套法律。筆者認為,還是應該制定必要的單行專門法規,如少年法院法或少年刑罰執行法。

      (二)建立與完善少年司法配套體系

      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筆者認為,為了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和刑罰執行機構要建立或完善相應少年司法機構,形成配套的少年司法體制。此外,要加強警察、檢察官、少年法官的綜合素質教育,提高他們的專業素養。有條件的少年機構,應制定人員輪流培訓制度,這樣做有利于司法人員知識結構更新,如德國就有這樣的培訓制度。

      (三)采取多元化的措施

      對犯罪少年處罰上從輕,重在教育與矯治,這是世界各國對犯罪少年的處理的原則。對少年犯的處遇區別于成年人,不僅表現在使用刑罰時要從輕減輕,而且更重要的是應該在處罰具體措施上與成年人有區別,所以應當在少年刑罰的種類上采取多元化的教育矯治措施,尤其是更多的規定保護措施。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在這方面積累了許多有用經驗值得借鑒。目前,中國正在進行司法改革,我們應加強對刑罰結構改革,特別是少年刑罰改革,多使用非監禁刑,把監禁刑作為最后刑罰手段,擴大緩刑、假釋比例適用范圍,真正達到預防犯罪目的。

      (四)加強對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制度研究

      中國正在進行一場史無前例的改革。許多改革迫切需要司法理論指導,因此加強對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制度的研究非常重要。我們通過研究比較能夠了解國外先進經驗和理論以及司法實踐,這對當前所進行的改革直接有指導意義。因此,要經常組織專家、學者研究一些司法改革中的熱點題目、疑難題目,同時加強與國外學者間的學術交流,邊學邊改,真正建立起適合中國本土化的少年司法制度。

      第3篇

       

      從美國伊利諾斯州制定的世界上第一個少年法院法起,少年司法制度的產生與發展免今已冇百余年的歷史。在這百余年歷史中世界各國根據n己本國的國情建立各h模式少年司法制度。少年司法制度是一種特殊的司法制度。由于世界各國的政治、文化和經濟與社會制度的不同,所以很難給現代少年司法制度一個統一的定義。納國內外學者對少年司法制度的定義主耍冇以下幾種具冇代表性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所謂少年司法制度就是規定少年不良行為和保護處分以及對少年違法行為所進行的刑亊訴訟及其教育改造方法的總稱。

       

      第二種觀點認為,中國少年司法制度是指社會、學校和家庭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教育與保護青少年健康成以及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少年犯罪案件制度。

       

      第三種觀點認為,少年司法制度就是以少年生理、心理特征為依據規定的,以少年犯罪為主的少年案件的審理、處置和矯治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第四種觀點認為,狹義的少年司法制度概念是指處理少年案件的偵杏、起訴、審判、懲罰與矯正的法律制度。廣義的少年司法制度還包括少年福利案件、少年保護案件及少年侵權案件的處理制度。

       

      上述四種觀點是學術觀點中比較主要的觀點。根據國內外學者對少年司法制度卜的定義,筆者認為,少年司法制度是指從預防與保護少年為目的,以少年生理、心串.特征為依據,在市理、處理與矯治少年違法犯罪案件上區別與普通司法制度的特殊司法制度。筆者認為,對少年法制度從廣義角度考慮比較適應目前國際上對少年司法理論與實踐的發展趨勢。因為n前從我國某些地區的少年法庭受理的少年案件管轄范圍來吞,不僅冇違法犯罪的案件,而且越來越正視對少年侵權案件管轄。

       

      二、現代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

       

      少年司法制度理論是少年司法活動的指導思想、原則,它貫穿整個少年司法制度中。無論在偵杏、起訴、審理、處罰少年案件,還是在矯治犯罪少年的司法實踐過程中,或者在保護少年權益的案件里、或者在少年立法中都應遵循這些理念。

       

      (一)國家是少年兒童的最高監護人

       

      少年司法制度產生于19世紀,發展于20世紀。綜觀世界各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就會發現由于各國社會制度、經濟、文化發展不均衡,所以各國的少年司法制度模式也不盡相同。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全球經濟、政治、文化的交流日趨擴大,各國少年立法、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論也隨之而發展和逐漸完善。

       

      現代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于美國利諾斯州,可是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理念的“國家是少年兒童的最高監護人”淵源于古代羅馬法的國王親權學說。該學說強調國家和政府應對全體的少年兒童承擔起保護與教育的職責。所謂的“國王親權”學說是指父母只是一家之主,而國王則是一國之君,他是他的國家和全體臣民的家長。因此,他有責任也有權利保護他的臣民,特別是要保護那些沒有能力照管自己及其財產的兒童。這是當時英國法庭大法官管轄的重要內容之一,為那些沒有能力照管自己及財產的未成年人的貴族聘請監護人,以便對少年貴族及其財產予以監護,在公元12、13世紀以后,英國監護法部分地繼承由羅馬法發展而來的“國王親權”學說。在15世紀該學說逐漸演變成英國衡平法中關于“國家是少年兒童最高監護人,而不是懲辦官吏”的法律理論。依據該理論,國家在家長虐待或遺棄孩子時,有權依據法律處罰家長,剝奪家長對孩子的照管權。在少年司法中就是依據這個理論建立少年監護制度,強化國家對少年兒童監護和保護職責。

       

      美國在建立少年司法制度時繼承了英國監護人制度的理念,基于國家是少年兒童最高監護人理論,需要將監護權委托給父母及家庭進行護理與照管。從社會和國家利益考慮,少年兒童不再是家長的私有財產,因此,家長只是依據國家委托履行自己義務。如果監護人不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監護權,國家有權收回監護權自行處理。這一理論的建立,從法律制度上確立未成年人的地位。

       

      (二)兒童不能預謀犯罪

       

      當代少年司法制度中對少年兒童違法犯罪的審理、處置與矯治制度也是來源于羅馬法中的“兒童不可預謀犯罪”的理念。依據該學說,7歲以下的兒童不可能由預謀犯罪的意圖。因此,在各國的刑法或少年刑法中對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都基于少年兒童的身心發展狀況做出了特殊的規定。7歲以上14歲以下的兒童即使實施犯罪行為也不負刑事責任。美國伊利諾斯州少年法庭法中規定,少年實施與成年人同樣的犯罪行為,但在審理上采取有別于成年人的審理方式,如圓桌會議或者商談會議、訊問口氣比較溫和;在處置上也區別于成年人,如對少年的處罰要從輕、減輕。總之該理論精神在世界各國的少年立法之中均有所體現。

       

      (三)突出以教育、感化為主的教育刑

       

      隨著對犯罪原因的分析研究的科學化的深入發展,刑事實證學派的理論興起,主張對待犯罪人應排斥傳統的報應主義,從預防犯罪人角度把報應論演變成為社會預防理論,強調對待犯罪人的刑罰處罰不再是報應而是注重對犯罪人的教育與感化,其目的在于預防犯罪人再犯。實證學派的興起,使許多學者從各種不同學科角度對犯罪人的犯罪行為進行研究,并在處罰少年犯方面提出各種矯治措施,如心理矯治、社會矯正。但是無任采取什么措施都重在教育、感化,從有利于少年犯回歸社會考慮對其進行洵罰個別化處遇,以利于其再社會化教育。

       

      上述三點是當代少年司法制度中主要基本理念,在對少年權益保護案件與少年犯罪刑事案件偵査、起訴、審理、處罰與矯治全過程司法機構都以這些理念作為指導思想,建立一套適合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三、少年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則

       

      (一)雙向保護原則

       

      雙向保護原則是少年刑事司法中的重要原則。少年司法是普通刑事司法的組成部分,其重要的職能就是保護社會和保護少年。因此,少年司法機制在運轉過程中既要顧及社會保護、社會防衛,又要考慮到少年司法主體的特殊性,少年司法對少年權益保護的重要性。

       

      在少年司法中,將保護少年與保護社會融合到一起,這是少年司法的重要課題。少年司法是從普通司法分離出來的一個部分。它即是普通司法組成一部分,又是獨立的司法。因此,它具有普通司法的一般維護社會、保障社會利益的功能,但是又有保護其特殊主體的功能。保護社會與保護少年本是統一任務,但由于犯罪少年的犯罪行為直接侵害了社會利益,社會要保護自己,展開自衛,這種犯罪行為必然會遭到社會打擊,所以保護社會與保護少年又成為發展中少年司法一對矛盾。[611985年在意大利米蘭召開的聯合國第七屆預防犯罪大會通過的《北京規則》,將雙向保護原則確立下來。其基本精神是少年司法應視為是在對所有少年實行社會正義的全面范圍內的各國發展進程的一個組成部分,同時還應視為有助于保護青少年和維護社會的安寧秩序。雙向保護還要求會員國總的社會政策應努力促進少年福利、盡量減少司法干預,對觸法少年給予有效、公平、合乎人道的待遇,既保護青少年成長,又維護社會的安寧秩序,達到保護少年與保護社會的統一。

       

      (二)刑罰個別化原則

       

      刑罰個別化是指割據犯罪的具體情況適用刑罰。該原則要求司法人員尤其是法官要根據被告人個人的不同情況,因人而異、對癥下藥,選用最適合罪犯特點的刑罰,以期達到最好的刑罰效果。少年由于其生理與心理發育的特殊性,對少年犯的量刑應慎重,一般應針對少年的身心特點,促成他們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每個少年成長的生活環境是不盡相同,因此要從實際出發,全面地考慮各客觀因素,如家庭、學校、社區環境等,然后根據不同情況選擇不同處遇方式,以求獲得最佳效果。

       

      (三)最大利益原則(兒童優先原則)

       

      聯合國《兒童公約》第3條規定的“最大利益”詞源淵源于英美法系國家,1959年在《兒童宣言》中將其確認為保護兒童的指導原則。根據公約第3條規定,最大利益原則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含義:一是最大利益原則應作為處理兒童事務的準則;二是如何把握這個準則,為各國的國內法適用該條規定留出了足夠的空間。最大利益標準的特點是綱領性、原則性和平衡性。最大利益標準在中國少年立法中具體體現是兒童優先原則。在中國兒童優先是處理兒童事務的準則,其基本含義是在處理兒童的事務時要優先考慮兒童利益。但是要真正做到最大利益就是要接受兒童也是一個主體的觀念。承認兒童是權利主體,而且該主體利益比任何其他群體利益具有優先權。兒童優先原則與最大利益原則標準是有些區別的,盡管中國長期以來有尊老撫幼的傳統,但也要盡快樹立兒童是權利主體的意識,只有這樣才能真正地與國際兒童公約中最大利益原則相一致。盡管少年司法制度中還有許多其他的原則,但筆者認為上述三項原則在少年司法中處于重要地位,所以不僅在少年審判中,還是在保護少年權益方面以及在少年立法和執行刑罰方面都處于重要位子。因此,筆者以為這三項原則是最重要原則。

       

      四、中、徳.日少年司法制度比較與分析

       

      從1984年上海長寧區少年法院建立第一個少年法庭起,宣告了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誕生。經過近20年的探索與發展,中國少年司法制度在偵查、起訴、審判和處罰以及矯治少年犯罪刑事案件方面形成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獨特的少年司法制度。但是同國際少年司法領域中的其他國家相比,我國這套少年司法制度還有許多不完善、不健全的地方,因此借鑒與比較其他國家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先進的做法,有利于進一步完善和發展我國少年司法制度。

       

      德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早在1908年在科隆就建立了第一個少年法庭,從國際范圍看,德國是建立少年司法制度較早的和比較健全的國家之一。日本是我國鄰邦,也是大陸法系國家,其少年司法制度建立與發展都比較悠久。特別是在二次世界大戰后,隨著日本經濟、政治和社會的發展日本政府對少年司法制度進行一系列的改革,使其少年司法體制進一步完善。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無任從社會、經濟、文化和法律各方面都需要學習與借鑒他國經驗。吸取他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精華是我國改革、開放的目的,所以通過比較、分析與研究將國外那些對我國有用的、適合我國國情的或有利于我國少年司法健康發展的精華部分來完善和健全我國的少年司法制度是很有必要。下面筆者從以下幾方面對這三國進行比較分析:

       

      (一)少年案件管轄范圍

       

      1.依據德國少年法院法規定,德國少年法院審理的少年刑事案件是指年滿18歲以下的少年實施犯罪行為案件。少年與成年人共同實施的違法案件,如根據普通法律規定,成年人應由普通刑事法庭管轄(《德國少年法院法》第103條第1款第3項)?!兜聡倌攴ㄔ悍ā返?05條的規定了對年滿18歲以上21歲以下的青年,如其的智力、心理和身體的發育看起來還類似未成年人的青年人或根據其行為的方式、情節或動機,認為屬于少年犯罪行為的由少年法院管轄,判處少年刑。德國侵害未成年人權益的案件主要由其他法院管轄。如果是父母離婚案件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例如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權問題,過去是由監護法院管轄?,F在德國成立了家庭法院,所以這類案件由家庭法院負責。

       

      2.日本少年法對少年案件的法院管轄權無任在對人的管轄,還是地域的管轄都作了明確的規定?!度毡旧倌攴ā返?條規定,交付家庭裁判所的少年有三類:(1)14歲以上20歲以下的實施刑法所規定犯罪行為的少年;(2)未滿14歲的觸犯刑罰法令的少年;(3)從品行或環境來看,被認為將來有可能犯罪或觸犯法令的少年。這三類少年不僅有犯罪少年、觸法少年,還有具有不良品行可能犯罪的少年。另外,日本少年法規定,家庭裁判所還審理侵犯未成年人權益涉及到成年人的少年案件。

       

      3.在中國,少年法庭目前管轄的刑事案件主要是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案件。關于少年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不是由少年法庭管轄。少年法庭審理案件主要依據是我國現行的刑法第17條規定以及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9次會議通過《最高入民法院關f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0條規定,少年法庭管轄的少年刑事案件是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案件。

       

      4.少年法庭受理的案件范圍實際上反映了少年司法制度的管轄范圍,象日本的少年司法制度實際是一種大司法概念,相反中國和德國少年司法管轄的范圍較狹窄,不管從人的管轄(從年齡上看)或者從地域的管轄(案件范圍)基本上少年司法還未從傳統的刑法的影子下走出來。筆者認為,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管轄的范圍與德國和中國相比較為廣泛。日本的家庭裁判所不僅關注犯罪少年,還負責對觸法少年和有可能犯罪少年提前給予預防犯罪措施。尤其是對未成年人權益被侵害事件,從預防犯罪角度考慮提前采取保護措施。日本少年司法機關所以這樣做,主要出十對未成年人的全方位的保護,達到預防犯罪目的。當然,德國把未成年人權益侵害的案件交給少年福利局處理,而不是由少年法庭來受理,其目的將這類案件在處理上有別于少年犯罪案件。從這里就可以看出德國少年司法制度基本上還是傳統的、狹義的審判制度。他們將少年權益保護制度,如監護人制度、兒童福利制度放到民法、社會保障法等其他法律制度中,或者制定單行法律來規范,例如,在公共場所少年保護法等。德國司法部門這樣做,雖然與日本有所區別,但是N樣達到對少年保護的目的。筆者認為,我們可以吸取這兩國中的適合中國國情部分完善我國少年司法體系,真正目標是預防少年犯罪。

       

      (二)少年司法組織機構與司法工作人員

       

      1.德國,少年司法機構主要有警察、少年福利局、檢察院、少年法院和少年監獄組織機構。德國各州、地區的警察局都分別設置了專職承辦少年案件,負責偵查的警察人員。在檢察院也冇專門負責進行偵查警察移送少年案件檢察人員。根據德國少年法院法規定,少年法院組織冇3種:(1)少年法庭。設1名少年法官,負責處理輕微少年案件(2)少年刑事合議庭,有1名少年專職法官,2名陪審員,其中1名為女性;(3)少年刑事法庭。有3名專職法官和2名陪審員組成,其中1名法官任審判長,主要審理嚴重的刑事案件。該法庭設在地區法院,具有上訴審法院的職能。另外,德國還設少年法官助理,由社會工作者承擔,其的主要任務是在訴訟過程中提出教A'和社會方面意見。德國對少年法官和少年檢察官的聘任也是有特殊的要求。德國少年福利局是一個保護、幫助失足少年的福利機構。它是一個處理少年福利事物的執法機構,有權參與少年刑審案件的審理。在訴訟中,該組織工作人員承擔少年法官訴訟助理,為法庭提供少年犯罪的家庭、學校、社會環境的背景資料,最后向法官提出對犯罪少年的處理意見。

       

      2.日本少年司法機構主要有警察、檢察廳、家庭裁判所、少年鑒別所、少年監獄以及自愿者參與更生保護組織。在日本警察署設有專門少年案件的承辦人,專門處理少年訴訟案件。檢察廳對鍔察移送的少年案件進行偵查。日本家庭裁判所是少年司法工作的重要機構,設有3個庭,即少年庭、家庭庭和交通庭。在少年庭工作的人員是經過專門培訓的法律工作者,具有與地方普通裁判所的法官同等資格。少年鑒別所是依據少年法設立的,由醫生、生理、心理、社會學家和社會工作者組成。該機構主要幫助家庭裁判所審理少年案件,負責進行調查執行保護處分,N時也接受一般家庭、學校的委托進行鑒定,以便及早發現和教育問題少年,預防其犯罪??诒旧倌暝菏鞘杖萦杉彝ゲ门兴龀霰Wo處分少年的矯正機構。少年監獄是判處少年刑的少年刑罰執行場所。

       

      3.中國少年司法機構主要有公安、檢察院、少年法庭、未成年人管教所、社會幫教機構。在中國目前除法院有專門審理少年刑事案件的少年庭外,公安機關和檢察院還未有專門人承擔少年案件,即沒有少年警察和少年檢察官。雖然我們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此做出規定,但是在司法實踐中還未做到真正落實。在中國由公安機關負責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的偵查。檢察院負責對未成年人案件的審杏起訴。目前,全國少年刑事案件基本在少年法庭審理。大多數法院有專門少年法官。

       

      目前中國少年審判法庭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三類:一是專門的少年刑事法庭,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二是少年刑事案件合議庭,即由專人組成的合議庭,審理少年刑事犯罪案件;三是少年案件綜合審判庭,即審理少年違法案件,還受理侵害少年合法權益的民事、經濟糾紛、行政案件。

       

      根據監獄法規定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執行在未成年人管教所。對年滿18周歲,余刑不超過2年的青年犯仍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额A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7條規定,對年滿16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未成年人、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被判處非監禁刑罰、被判處宣告緩刑、假釋的未成年人應當采取有效的幫教措施。

       

      從德、日和中國三國少年司法機構設施及其人員比較,可以看出德國與日本少年司法機構不僅專業性很強,各部門之間關系協調,而且工作人員素質很好。尤其是日本少年司法機構設罝叱較合理。中國少年司法機構還處在發展之中。面對少年法庭要不要發展成為綜合審判庭一直冇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綜合審判庭受案范圍的知道思想是要對少年實行全面司法保護,以提下國家對少年的特殊保護的憲法原則。這樣做,既能教育挽救犯罪少年,冇能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持另一種觀點認為,對綜合少年審判庭的建立與發展,要慎重,因為少年審判制度是刑事性的,是為預防、審理少年違法犯罪案件,擴大管轄范圍要注意。所以有些學者認為,建立綜合型審判庭不符合中國審判制度,缺乏主客觀條件。因此,要建立專門少年司法機構冇待于進一步完善,特別是專業人員素質還需進一步培訓。雖然我國從事少年司法工作人員專業尜質迫切盂要加強,但是這些工作人員熱心自己事業、責任性強。

       

      (三)少年審判程序與處罰

       

      1.德國少年犯罪行為被發現后,一般先向警察報告,也可向檢察官或法官報告。然后绔察受理,并通知當地少年福利局,有少年法官助理開始對少年犯罪情況進行調査。調杏結果向檢察官報告。如果需要可以請有關方面專家對少年身心進行檢查。檢察官接到報告和調査后,可視情況做出提起訴訟、撤除案件等處理的決定。德國檢察官處理案件權限比較大。在下述情節下,可撤消少年案件:(1)已采取其他管教措施;(2)少年法庭同意少年先接受其他指令,如參加社會公益勞動、交付一定數額罰款給慈善機構以此來彌補自己造成損失。少年法庭在接到檢察官提起訴訟申請書時,如果不同意,可將案件退回給檢察官,也可采取非訴訟程序處理案件。少年案件如果提起訴訟,審理氣氛也是很溫和。法庭審理是不公開進行。

       

      德國對少年處置措施是多元化,有非懲罰措施,目的在于改變少年的生活作風和生活環境。如指令、監管和教養。懲罰性措施包括警告、懲戒、拘留。少年刑是最嚴厲措施。對犯罪少年可判定期刑和不定期刑。少年刑期一般6個月到5年以內,最高刑期不超過10年。法官也可宣告緩刑,考驗期由法官視情況而定,一般2年至3年。在考驗期內法官可下達有關指令,并將少年置于緩刑官的監督之下。如果少年在緩刑期間表現好,刑期不再執行。根據少年法院法97條規定,如果法官確信,被判刑少年行為已無可非議,且已具備正派品行,少年法官可依據少年監護人或其他人的申請宣布消除前科,取消刑事污點。

       

      日本家庭裁判所審理少年案件是以健康地培養少年為宗旨。在審理過程中,關注少年成長社會、家庭和學校背景調查;審理氣氛是在溫和不公開中進行。對少年處置措施有:(1)保護處分,即交付少年鑒別所保護觀察;解送教養院或少年院或委托其他機構教養;(2)福利措施,即移送兒童商談所。日本法律規定,對未滿16歲的少年禁止刑罰。依據少年法規定可對少年判不定期刑,刑期最高為3年;如果刑期最高是5年以上,可縮短到5年,但最高刑不超過10年。少年犯在專門少年監獄執行。

       

      3.中國對少年犯罪的案件有警察負責立案與偵查,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和提起公訴。少年法庭負責審理少年刑事案件審理。在審理中,法院為少年被告指定辯護人,以便確保少年被告辯護權利,審理不公開進行;審理氣氛溫和關注法律教育。在審理中和審理后都對未成年犯進行教育。如審理認為未成年人有罪,按照刑法有關規定判處刑罰,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減輕,擴大緩刑適用。對于判處管制、宣告緩刑或免予處罰的未成年犯,少年法庭協助公安機關和其他機構制定幫教措施。

       

      對少年犯的刑事執行在未成年人管教所執行。近年來,未成年人管教所對監獄執行進行改革。刑事執行社會化整合社會各種資源加強監獄與社會溝通,在執行中根據少年生理、心理的特征進行各種矯正措施。

       

      比較德、日、中三國對少年犯罪行為審理程序和處置,可以看出德、日兩國在少年法庭審理程序和處置方面比較靈活適合少年心理、生理的特征。處置的方法更注重在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與感化。對未成年犯的矯治,重點是預防再犯的可能性。矯治的方法比較科學。我國少年法庭這幾年一直在進行改革,在審理方面已有不少地方發生變化,如堅持審理中法律教育、少年法庭審理氣氛溫和、進行圓桌會議等。在對少年犯處罰上也進行不少嘗試,如擴大緩刑、社區服務令、暫不起訴等。在對少年犯的矯治方面更加科學化,但是與國際社會其他國家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

       

      五、完善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幾點建議

       

      通過與發達國家的少年司法制度的比較分析,我們可以感到,世界各國都在根據本國的情況改革現有的少年司法制度,使少年更加處于整體社會的關愛之下健康成長。中國少年司法制度起步較晚,但發展很快,這與我國社會發展分不開。盡管我國政府和司法機關非常重視對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完善,但是由于起步晚,許多地方還有待完善和建立。在此,筆者提出幾點建議:

       

      (一)加快少年司法方面立法

       

      通過對外國少年司法制度考察使我們感到,我國少年司法方面立法顯得滯后。由于立法問題,在實踐中出現司法超越立法非常規做法,如暫不起訴、社區矯正,目前這些措施在我國還未冇法律依據,影響實施的實際效果。所以要加強對實體法的修改,要制定適合少年的實體法。另外,通過近幾年少年司法改革實踐,有些成功方面可以通過法律形式鞏固下來,并進一步地發展。再有,我們在少年立法上不僅要有相應的全國性的法律,還要有相應的配套法律。筆者認為,還是應該制定必要的單行專門法規,如少年法院法或少年刑罰執行法。

       

      (二)建立與完善少年司法配套體系

       

      依據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筆者認為,為了加強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審理,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和刑罰執行機構要建立或完善相應少年司法機構,形成配套的少年司法體制。此外,要加強警察、檢察官、少年法官的綜合素質教育,提高他們的專業素養。有條件的少年機構,應制定人員輪流培訓制度,這樣做有利于司法人員知識結構更新,如德國就有這樣的培訓制度。

       

      (三)采取多元化的措施

       

      對犯罪少年處罰上從輕,重在教育與矯治,這是世界各國對犯罪少年的處理的原則。對少年犯的處遇區別于成年人,不僅表現在使用刑罰時要從輕減輕,而且更重要的是應該在處罰具體措施上與成年人有區別,所以應當在少年刑罰的種類上采取多元化的教育矯治措施,尤其是更多的規定保護措施。西方一些發達國家在這方面積累了許多有用經驗值得借鑒。目前,中國正在進行司法改革,我們應加強對刑罰結構改革,特別是少年刑罰改革,多使用非監禁刑,把監禁刑作為最后刑罰手段,擴大緩刑、假釋比例適用范圍,真正達到預防犯罪目的。

       

      (四)加強對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制度研究

       

      中國正在進行一場史無前例的改革。許多改革迫切需要司法理論指導,因此加強對少年犯罪與少年司法制度的研究非常重要。我們通過研究比較能夠了解國外先進經驗和理論以及司法實踐,這對當前所進行的改革直接有指導意義。因此,要經常組織專家、學者研究一些司法改革中的熱點題目、疑難題目,同時加強與國外學者間的學術交流,邊學邊改,真正建立起適合中國本土化的少年司法制度。

       

      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但是可幸的是,世界上有許多國家在這方面比我國發展要早和快,我們可以借鑒他們成功的經驗,選擇適合中國國情做法,完善中國少年司法制度??墒窃趯W習和參照外國經驗和做法時,一定要結合本土的情況進行探索。只冇這樣才能建立屬于中國的少年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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