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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對交通部批準初步設計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設計變更,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辦法所稱設計變更,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至通過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技術設計文件或施工圖設計文件所進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動。
第三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公路工程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符合公路工程質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五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分為重大設計變更、較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重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10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特大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三)特長隧道的數量或通風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互通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五)收費方式及站點位置、規模發生變化的;
(六)超過初步設計批準概算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較大設計變更:
(一)連續長度2公里以上的路線方案調整的;
(二)連接線的標準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三)特殊不良地質路段處置方案發生變化的;
(四)路面結構類型、寬度和厚度發生變化的;
(五)大中橋的數量或結構型式發生變化的;
(六)隧道的數量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七)互通式立交的位置或方案發生變化的;
(八)分離式立交的數量發生變化的;
(九)監控、通訊系統總體方案發生變化的;
(十)管理、養護和服務設施的數量和規模發生變化的;
(十一)其他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500萬元的;
(十二)超過施工圖設計批準預算的。
一般設計變更是指除重大設計變更和較大設計變更以外的其它設計變更。
第六條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實行審批制。
公路工程重大、較大設計變更,屬于對設計文件內容作重大修改,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未經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不得實施。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技術設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不得肢解設計變更規避審批。
經批準的設計變更一般不得再次變更。
第七條重大設計變更由交通部負責審批。較大設計變更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八條項目法人負責對一般設計變更進行審查,并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實施的管理。
第九條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等單位可以向項目法人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設計變更的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并應當注明變更理由。
項目法人也可以直接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建議。
第十條項目法人對設計變更的建議及理由應當進行審查核實。必要時,項目法人可以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及有關專家對設計變更建議進行經濟、技術論證。
第十一條對一般設計變更建議,由項目法人根據審查核實情況或者論證結果決定是否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
對較大設計變更和重大設計變更建議,項目法人經審查論證確認后,向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提出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的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申請書。包括擬變更設計的公路工程名稱、公路工程的基本情況、原設計單位、設計變更的類別、變更的主要內容、變更的主要理由等;
(二)對設計變更申請的調查核實情況、合理性論證情況;
(三)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同意開展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工作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應當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經原勘察設計單位書面同意,項目法人也可以選擇其他具有相應資質的勘察設計單位承擔。設計變更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及時完成勘察設計,形成設計變更文件,并對設計變更文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設計變更文件完成后,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對設計變更文件進行審查。
一般設計變更文件由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后決定是否實施。項目法人應當在15日內完成審查確認工作。
重大及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經項目法人審查確認后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其中,重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交通部批準;較大設計變更文件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報交通部備案。若設計變更與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內容不一致,應征得原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部門的同意。
第十四條項目法人在報審設計變更文件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設計變更說明;
(二)設計變更的勘察設計圖紙及原設計相應圖紙;
(三)工程量、投資變化對照清單和分項概、預算文件。
第十五條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批應當在20日內完成。無正當理由,超過審批時間未對設計變更文件的審查予以答復的,視為同意。
需要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審批機關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對需要進行緊急搶險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項目法人可先進行緊急搶險處理,同時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設計變更審批手續,并附相關的影像資料說明緊急搶險的情形。
第十七條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工程的施工原則上由原施工單位承擔。原施工單位不具備承擔設計變更工程的資質等級時,項目法人應通過招標選擇施工單位。
第十八條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臺帳,定期對設計變更情況進行匯總,并應當每半年將匯總情況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可以對管理臺帳隨時進行檢查。
第十九條交通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時,工程費用按《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核定。
第二十條由于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等有關單位的過失引起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并造成損失的,有關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費用和相關責任。
由于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建筑安裝工程費、勘察設計費和監理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有關合同約定執行。
由于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發生的工程建設單位管理費、征地拆遷費等費用的變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按照本辦法規定經過審查批準的公路工程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納入決算。未經批準的設計變更,其費用變化不得進入決算。
第二十二條設計變更審批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照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批準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上級交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較大設計變更審批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行。
第二十三條交通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設計變更審查批準過程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項目法人有以下行為之一的,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暫停項目執行。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權限、條件和程序審查、報批公路工程設計變更文件的;
(二)將公路工程設計變更肢解規避審批的;
一、簽證原則
工程建設應嚴格對照工程量清單按圖施工,對圖紙缺陷、清單缺項漏項和隱蔽工程,確須辦理簽證或進行設計變更的,應遵循科學合理、實事求是、真實準確、程序到位的原則。
二、工程簽證范圍
1、用于工程建設非合同承包范圍(清單范圍)的項目,及應公司要求代建代辦的零星工程費用。
2、非乙方原因的設計變更造成已施工工程的返工材料費、人工費、機械費等。
3、因重大設計變更造成工程量增加。
4、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程項目。
三、工程簽證內容
1、事件的由來,包括時間、地點和事件的簡要情況。
2、計量、計價的依據及金額(參考價)。
3、證明簽證事項的影像資料、測繪報告等圖文資料。
4、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經辦人簽字、單位印章。
四、簽證價款的計算方法
現場簽證與設計變更的價款按以下原則計價:
1、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的綜合單價,按已有的綜合單價確定;
2、工程量清單中類似的綜合單價,參照類似的綜合單價確定;
3、招標清單中沒有的增加項目,套定額計價計費后,按中標下浮系數下浮計算。
4、定額內沒有項目,按市場價計算。市場價不另下浮。
五、簽證程序
(一)一般程序
1、事前報告。經施工單位提出事項申請和工程預算,經建設單位代表報分管項目副經理審核、投資經營部審核預算,公司主要負責人同意后,組織實施。
2、現場簽證。由施工單位負責人、監理單位工程師、現場代表、預算人員共同到現場簽證做好原始記錄。
3、公司會審。公司每月5日召開一次工程簽證會審會,對上月發生的工程簽證單進行會審,確認簽證事件及價款。
4、審計審核。對設計變更項目和清單外新增項目,經由施工單位提交預算、投資經營部審核后,送縣審計局審核確認。
5、簽訂協議。對工程設計變更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較大的,應簽訂補充協議。招標清單中暫估價材料、設備的價格確認,經相關部門審核后,公司與施工單位簽訂補充協議。
(二)特殊程序
對時間緊、任務重的緊急任務,經分管項目副經理提出、公司主要負責人同意,可先行組織實施、后補辦簽證手續。現場代表應督促施工單位在簽證事件完成的3日內按一般程序辦理簽證手續。逾期不辦。
六、工作要求
1、現場代表、預算人員和監理單位辦理簽證應及時、準確、真實。
2、現場簽證一事一簽,不得分解簽證,嚴禁回憶簽證。隱蔽工程施工時,現場代表實行24小時值班制,如實做好記錄和現場簽證。
3、所有簽證事項由施工單位據實做好影像資料的收集和提供,應有圖文資料而沒有的,不可辦理簽證。
4、現場代表應按工程項目建立現場簽證臺帳,并歸檔保存。
【關鍵詞】經濟簽證和設計變更的目的;流程;內容;時效性
每一個單位工程的施工過程中都有簽證和設計變更的產生,這些直接對建筑產品的成本息息相關,怎樣才能更好的控制簽證和設計變更的產生,以及更好的做好簽證和設計變更的管理制度和流程,本文談談其管理制度和流程。
1.目的
加強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管理,規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確保工程質量和工程進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開發項目的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管理工作。
3.設計變更內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3.1設計變更的內容及格式要求
3.1.1設計變更是對設計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優化,需要設計單位的簽字、蓋章,及發包單位項目部的確認。
3.1.2設計變更的主要類型:
由于設計單位的施工圖出現錯、漏、碰、缺等情況,而導致做法變動、材料代換或其他變更事項;
由于發包單位改變建設標準、結構功能、使用功能、增減工程內容,而導致做法變動、材料代換或其他變更事項;
由于發包單位、監理單位、承包單位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或其他技術措施等,而導致做法變動、材料代換或其他變更事項;
由于銷售部門、客戶服務中心、業主要求提出變更,而導致做法變更、材料代換或其他變更事項。
3.1.3所有設計變更審批表必須使用公司規定的標準表格,并明確以下內容:編號、工程名稱、發生的時間、發生的部位或范圍、變更的內容做法及原因說明、增加的工程量、減少的工程量、相關圖紙說明。
3.1.4發包單位、承包單位均應對設計變更單進行編號,并整理歸檔、妥善保存;雙方都應設置設計變更事項的單據交付記錄,即交付對方單據時要求對方簽收,接受方不得拒簽。
3.2設計變更辦理一般流程:
3.2.1經辦人在填寫設計變更審批表時,若因本專業變更導致其它專業需要一同變更的,應發相關通知。(如因墻置改變導致水電管線移位)
3.2.2預算人員在對變更費用進行估算時,應對措詞不清,結算時易引起分歧、糾紛的變更單退回,要求提出部門表達清楚,不致引起歧義。
3.2.3一般來說,現場工程師確認時只需要按照相應的設計變更文件確認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實,而不需要確認具體的工程量。但當無法根據設計變更文件直接計算出工程量,或者相應設計變更文件的某條或某幾條只完成一部分時,監理工程師及項目部現場工程師應直接在設計變更單中確認相應的工程量。
3.2.4對于造價調減的設計變更,發包單位現場工程師要及時跟蹤、落實、核定減少的具體數額,并與承包單位形成書面記錄,防止因漏報而給公司造成損失。
4.現場簽證的內容、格式要求及流程
4.1現場簽證的內容及格式要求
4.1.1現場簽證的主要類型:
因設計變更導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需注明設計變更編號);
施工過程中出現的未包含在合同中的各種技術措施處理;
在施工過程中,由于施工條件變化、地下狀況(土質、地下水、構筑物及管線等)變化,導致工程量增減,材料代換或其他變更事項;
發包單位在施工合同之外,委托承包單位施工的零星工程;
合同規定需實測工程量的工作項目;
4.1.2所有的現場簽證審批表都必須使用公司規定的標準表格,并明確以下內容:編號、工程名稱、發生的時間、發生的部位或范圍、變更簽證的內容做法及原因說明、增加的工程量、減少的工程量、相關圖紙說明。
4.1.3關于臨時用工的簽證事項,雙方應在簽證通知單上洽商確定以下問題:工作內容及工作量、工日。
4.1.4所有現場簽證單只有加蓋發包單位專用章或發包單位公章才能生效,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也應加蓋有效印章。
4.1.5發包單位、承包單位均應對現場簽證單進行編號,并整理歸檔、妥善保存;雙方都應設置現場簽證事項的單據交付記錄,即交付對方單據時要求對方簽收,接受方不得拒簽。
4.2現場簽證的一般辦理流程
4.2.1監理工程師及項目部工程師在簽證前必須認真核對簽證工程的施工時間、工作內容、發生原因、發生工程量、工日數、機械臺班數以及簽證所發生的費用應由何方負擔等。特別是對發生原因的交代應詳細、明了。
4.2.2對于措詞含糊容易引起糾紛的簽證,現場工程師在簽署時應征求預算人員意見,預算人員審核重大簽證費用也應避免用詞不準在結算時造成經濟糾紛。
4.2.3簽證內容完成后,工程師應避免簽署類似“情況屬實”或“工程量屬實”等模糊性內容,而必須確定實量后簽字確認完成或未完成的事實或者工程量、材料材質和規格、工日數、機械臺班等。原則上監理工程師不應直接在簽證上簽認有關單價或總價。
4.2.4如果簽證單附有交工圖紙,則監理及項目部工程師應審核圖紙是否與實際施工結果相符,并在圖紙上簽字確認,此時可以不對工程量進行確認,由預算人員人員按照圖紙核算工程量。
4.2.5項目工程師對簽證單上直接簽定的工程量的準確性負責。
4.2.6如簽證單涉及到隱蔽施工、金額及其它事后不可復核的項目時,則應由項目部工程師及預算人員人員共同現場認定。
5.設計變更及現場簽證辦理時間的規定(包括圖紙會審及施工組織設計審批流程)
5.1正常的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單,應提前5個工作日內書面提出,現場工程師按照表格匯報給工程部及總工處,應由有效簽字人共同簽署完成,并由預算人員做出估價并獲得審批后,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后,才通知承包單位開始實施。特急類(指如果不立即實施將造成更大損失的簽證)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可以先實施再由預算人員做出估價;如屬隱蔽工程及事后不可復核的工程,則必須要求承包單位在隱蔽部位覆蓋之前或拆毀前提出預算并由項目部工程師會同監理單位對工程量進行核實。
5.2監理、現場工程師應在變更簽證內容完成后的5個工作日內在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單上對完成時間和完成情況進行說明。
5.3圖紙會審流程:由施工單位中標后在接到圖紙7個工作日之內,提出圖紙中的問題,由現場工程師組織設計、監理、施工各單位進行會審,并提前2天通知工程部及總工參加,并將現場形成的圖紙會審紀要,必須在5個工作日之內返回工程部一份。
5.4施工組織設計審批流程:在中標后15個工作日內,經現場工程師及監理審核過的施工組織設計文件,報工程部及總工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后,方可進行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