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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抗震救災資金物資,是指汶川地震抗震救災工作中用于保障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投入的救災資金物資、社會捐贈資金物資。
第三條公開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管理和使用信息,應當堅持真實全面、及時快捷、方便群眾、有利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應當公開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管理使用信息的主體包括:
(一)政府及其相關部門;
(二)各級紅十字會、慈善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
(三)經民政部門批準開展募捐活動的其他公募基金會;
(四)向以上部門和單位移交接收捐贈的其他社會組織。
第五條民政部負責對中央各有關部門、地方各級民政部門、紅十字會總會、中華慈善總會等具有救災宗旨的公募基金會、其他經民政部批準開展募捐活動的公募基金會接收的救災捐贈資金物資的匯總統計,報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統一。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以下事項:
(一)上級政府撥付的抗震救災資金數額、分配情況;
(二)本級政府安排的抗震救災資金數額、分配情況;
(三)接收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的來源、數額,分配去向、用途、數額;
(四)接收抗震救災捐贈物資的來源、數額,分配去向、用途、數額;
(五)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七條各接收部門和單位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以下事項:
(一)接收抗震救災捐贈資金的來源、數額,分配去向、用途、數量及使用結果;
(二)接收抗震救災捐贈物資的來源、數額,分配去向、用途、數額;
(三)發放資金、物資的流程;
(四)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八條災區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負責公開以下事項:
(一)受災群眾的救助條件;
(二)受災群眾的救助標準;
(三)救助對象名單;
(四)上級撥付、發放的抗震救災資金數額、物資的來源、種類和數額;
(五)其他需要公開的事項。
第九條捐贈人事先聲明不公開身份信息的,應當尊重捐贈人意見。
第十條公開的方式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主要形式有:
(一)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會公開;
(二)村務公開欄公開;
(三)政務公開欄公開;
(四)報刊、廣播、電視公開;
(五)其他有效方式公開。
第十一條抗震救災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要定期公開,重要事項應當隨時公開。
第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民委員會發放抗震救災款物應當逐次公開。
第十三條情況緊急的,按照邊轉移、邊安置、邊發放的原則,先行發放救災資金物資,災情穩定后再按照規定公開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的發放、分配情況。
第十四條民政、監察、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抗震救災資金和物資管理、使用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接收部門和單位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做好捐贈人和社會對抗震救災捐贈款物發放管理和使用情況詢問的答復工作,主動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十六條在信息公開中不認真履行職責,弄虛作假,欺騙群眾,造成嚴重社會影響和后果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目的:為保障應急救援裝備、物品、藥品處于良好狀態,為發生突發事故救援時提供物質保障,制定本制度。
2范圍:應急救援裝備為消防器材和設施、標識或圖標、呼吸器、防毒面具等。物資包括搶險時所需的物品。藥品包括因中毒或灼傷等治療時所需的藥品。
3職責:
3.1安全環保部負責消防設施和器材、防毒面具、呼吸器、標識和圖標等的日常管理。
3.2行政部負責藥品的日常監督管理。衛生室為具體負責單位。
4檢查與維護管理
4.1管理要求
4.1.1非火災或事故下,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準使用、試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設施和安全標示、物資。特殊情況(非事故)確需使用時,需經安全環保部門許可。藥品類必須保證在有效期內,并定期更換。
4.1.2嚴禁占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嚴禁圈占、堵塞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保證通道出口暢通,消防器材處于隨時可用狀態。
4.1.3嚴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對破壞消防設施、器材和標示的行為予以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送交公安部門處理,并號召全體員工檢舉破壞消防器材、設施和標示的行為。
4.1.4按有關規范配備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按照治療要求合理配備應急藥品。
4.1.5由安全環保部對消防器材和設施、防毒面具等的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巡檢,按照消防器材和設施的性能要求,每月或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對達不到標準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及時更換或維修。
4.2維護管理:
4.2.1日常檢查
1)設備或設施、防護器材的每日應檢查由所在崗位執行,工段長為直接責任人,所在車間主任為主要負責人。檢查器材或設備特別是氣體泄漏報警儀的功能是否正常。如發現不正常,應在日登記表中記錄并及時處理。
2) 電工定期對備用電源進行1—2次充放電試驗,1—3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轉換試驗,檢查其功能是否正常。看是否自動轉換,再檢查一下備用電源是否正常充電。
3)儀表組每周要對消防通信設備的檢查,應進行控制室與所設置的所有電話通話試驗,電話插孔通話試驗,通話應暢通,語音應清楚。
4)安全環保部每周檢查備品備件、專用工具等是否齊備,并處于安全無損和適當保護狀態。
4.2.2報警儀年度檢查試驗
每年對報警系統的功能應作全面檢查試驗,并填寫年檢登記表。
4.2.3消火栓系統定期檢查
消火栓箱應經常保持清潔、干燥,防止銹蝕、碰傷和其它損壞。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檢查要求為
1)消火栓和消防卷盤供水閘閥不應有滲漏現象。
2)消防水槍、水帶、消防卷盤及全部附件應齊全良好,卷盤轉動靈活。
3)消火栓箱及箱內配裝的消防部件的外觀無破損、涂層無脫落,箱門玻璃完好無缺。
4)消火栓、供水閥門及消防卷盤等所有轉動部位應定期加注油。
4.2.4滅火器材的定期檢查
每周應對滅火器進行檢查,確保其始終處于完好狀態
4.2.4.1外觀檢查
1)檢查滅火器鉛封是否完好。滅火器已經開啟后即使噴出不多,也必須按規定要求在充裝。充裝后應作密封試驗并牢固鉛封
2)檢查壓力表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指針在紅色區域,應查明原因,檢修后重新灌裝
3)檢查可見部位防腐層的完好程度,輕度脫落的應及時補好,明顯腐蝕的應送消防專業維修部門進行耐壓試驗,合格者再進行防腐處理
4)檢查滅火器可見零件是否完整;有無變形、松動、銹蝕(如壓桿)和損壞,裝配是否合理
5)檢查噴嘴是否通暢,如有堵塞應及時疏通
4.2.4.2定期檢查
1)每半年應對滅火器的重量和壓力進行一次徹底檢查,并應及時充填
2)對干粉滅火器每年檢查一次出粉管、進氣管、噴管、噴嘴和噴槍等部分有無干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體內干粉是否結塊。
3)滅火器應進行水壓試驗,一般5年一次。化學泡沫滅火器充裝滅火劑兩年后,每年一次。加壓試驗合格方可繼續使用,并標注檢查日期
4)檢查滅火器放置環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滅火器的保護措施是否正常。
4.2.5防護器材的定期檢查
防毒面具及濾毒罐應經常保持清潔、干燥,防止銹蝕、剮傷和其它損壞。每半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檢查要求為
1)防毒面具有無破碎及剮傷,看是否老化。
2)檢查濾毒罐體有無銹蝕,是否失效。
3)對空氣呼吸器的檢查,應檢查壓力表指示是否在規定范圍內,。
為了規范廢舊物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本制度規定了對已經過審批同意報廢帳務處理的固定資產、工位器具、管理用具、產品、材料、工具等資產實物,加工造成的廢料,加工產品不能利用的邊角余料,鋼屑、鐵屑等的管理。
3 管理程序
3.1廢舊物資實物統一歸口于生產部集中管理,所有廢舊物資一律要求登記實物臺帳。
3.2 廢舊物資實物的入帳登記。
3.2.1 報廢帳務處理的物資。
各物資歸口管理部門,根據物資實際狀況,對需報廢帳務處理的物資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已經過審批同意報廢帳務處理的廢舊物資實物,應與其他物資隔離管理。
3.2.1.1提出書面申請,并根據資產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填寫“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一式三份。
3.2.1.2經鑒定部門簽字后報分管經理審核,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
3.2.1.3把簽批“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隨同實物轉交生產部簽收。
3.2.1.4把已簽收的“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交財務部、物資歸口管理部門、生產部各一份。
3.2.1.5財務部、物資歸口管理部門根據“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做帳務處理,生產部根據“報廢
帳務處理物資清單”登記廢舊物資實物臺帳。
3.2.2加工發生的廢品材料
3.2.2.1由車間把質檢部開的“廢品通知單”替代“報廢帳務處理物資清單”隨同實物轉交生產部簽
收。
3.2.2.2單據傳遞及帳務處理同3.2.1.4、3.2.1.5的程序。
3.2.3加工產品不能利用的邊角余料
3.2.3.1由車間根據實物情況填退料清單隨同實物轉交生產部簽收。
3.2.3.2單據傳遞及帳務處理同3.2.1.4、3.2.1.5的程序。
3.2.4鋼屑、鐵屑等廢料直接歸生產部管理。
3.3廢舊物資的處理
3.3.1生產部應及時對廢舊物資進行清理,合理利用使其盡快變現。
3.3.2廢舊物資清理
3.3.2.1廢舊物資的清理,統一由生產部根據清理方式(銷售.回收利用等)填寫“清理物資清單”一式二份。
3.3.2.2清單內容包括: 資產名稱、規格數量、清理單價、金額、部門負責人簽字。
3.3.2.3報總經理(或董事長)批準。
3.3.2.4把審批后的清單反財務部一份, 做實物清理,同時減實物臺帳。
3.3.2.5廢舊物資銷售,必須經財務部收款后開出門證,方可出公司。
4考核